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前旗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托克前旗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推进鄂托克前旗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实现办公用房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强化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全面核查旗直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坐落、四至、面积、用途、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及资产入账等基本信息,梳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属情况。符合登记条件的办公用房,将其权属登记在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名下。因资料缺失、权属纠纷等原因暂时无法登记的办公用房,须报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产权单位不得擅自处置。重点做好数据核实和资产清查等工作,确保实物与证载信息相符、证载信息与账面资产相符,严防权属统一登记过程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或遗失。
二、登记范围
旗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范围包括:旗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各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用房。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房产和土地,不区分规划用途,均参照办公用房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办公用房产权证书上的权利类型、权利性质、规划用途等维持原状,不予变更。原权利性质是划拨的,维持划拨。
三、权利主体
旗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简称办公用房权属),应当一体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统一登记至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名下。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使用单位应向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交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经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登记证书附记栏应注明使用单位名称、房产名称、用途等信息。
四、登记办法
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列出符合登记条件的办公用房明细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移交方、接收方、产权名称、坐落位置、面积等权属信息,报送各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审批和权属登记手续。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的总体原则为“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具体登记办法见附件1。
五、疑难问题处理意见
(一)建设项目原权利人(转让方)灭失问题
建设项目原权利人(转让方)灭失(注销)的,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主体办理;无承继单位或主管部门、权利主体不清晰或与相关材料不相符的不动产,应当依法确定权属,并保持权利主体一致后,办理登记手续。
权利主体存在争议或纠纷的,由原权利人(转让方)会同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协调当事人,理清权属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协调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
(二)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问题
房屋、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土地性质是划拨的,按程序申请变更土地用途;土地性质是出让的,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后,按新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
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三)项目跨宗地建设合并办证问题
所跨宗地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及规划条件一致且属同一权利人的,由权利人提出申请,旗自然资源局按房屋实际占地情况重新调整宗地范围并出具意见后,办理不动产登记;调整后合并的宗地土地使用期限不一致的,以最早一宗地的起始日期起算。合并的宗地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不一致的,按现状统一宗地各类属性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项目土地分割转让问题
项目土地分割转让但尚未申请登记,分割转让双方土地边界清楚,构筑物、建筑物无产权纠纷,共用建筑、场地及公共设施、设备等已达成协议的,相关审批部门应按现状出具审查意见,按审查意见由原权利人(转让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五)账证不符问题
办公用房实际建筑面积与产权证书、财务入账等证载信息不符的,由原权利人(转让方)出具情况说明,旗自然资源局审核确认后,按办公用房实际建筑面积办理产权手续。取得产权证书后,原权利人(转让方)应以产权证书为准,更正其他证载信息,确保账证相符。
(六)资产入账问题
办公用房资产划转不作为权属统一登记工作的前置条件。一是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19〕13号)精神,按规定由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但具体由其他部门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应当由占有、使用该办公用房的部门作为会计确认主体,对该办公用房进行会计核算,资产账不予划转;二是多个部门共同占用、使用同一场所办公,且该场所由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负责后续维护、改造的办公用房,由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作为会计确认主体,对该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资产账统一划转。
(七)资产核销问题
由于拆除、损毁、改建、翻建等原因,导致办公用房建筑物已经不存在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原权利人(转让方)、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履行资产核销手续。办理资产核销手续时,各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既要按程序办理,又要简化流程。
(八)核发使用凭证问题
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与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协议,核发使用凭证,使用凭证可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等。
(九)权责划分问题
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针对各项手续不全的房屋,各部门单位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房产和土地,符合登记条件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党政机关使用的门卫、接待室、值班室、警卫用房、食堂、库房、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车库、车位等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及附属设施(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列清单),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出具办公用房权属认定情况说明和房屋测绘报告,经委托机构进行消防审验、结构安全鉴定,有消防或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需消除隐患后相关部门按现状出具权属、规划、用地审查意见,不再履行规划、用地审批手续。旗不动产登记中心依申请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1.涉及房屋测绘和土地测绘、消防审验、房屋结构鉴定、补充结构图纸和消防图纸的事项,由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牵头委托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入库机构进行鉴定和评估工作。
2.涉及房屋安全加固、消防改造的事项由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牵头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房屋安全加固或消防安全整改工作。
3.涉及行政处罚的事项,于2015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在未批先建、超规划建设等问题的免于行政处罚。针对2016年1月之后发生的未批先建、超规划建设等问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惩处。房屋开工建设时间节点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认定意见。
4.各部门单位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房产和土地,符合权属统一登记条件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执行。
5.人防易地建设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3〕870号)执行。
除以上问题外,若出现其他难以解决的问题,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协商后出具认定意见或补发指导性意见,产权手续审批部门、权属登记机构应按照认定意见或指导意见,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六、时间安排
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分为三个阶段分步实施,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此项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办理有房屋产权证、有土地证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手续,具体时间安排为2024年12月—2025年1月;
第二阶段,具体时间安排为2025年1月一2025年6月。办理没有房屋产权证或土地证办公用房的产权手续;
第三阶段,具体时间安排为2025年6月一2025年12月。处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等遗留问题。
七、经费保障
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涉及三部分费用,具体费用如下:
一是人防易地建设费、土地出让金(个别项目需要缴纳)、不动产登记费,各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收取。
二是办理产权手续提供相关资料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房屋测绘费、土地测绘费、房屋安全鉴定费、消防安全评定费以及不可预见费等费用,由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据实结算,向旗财政局申请经费。
三是房屋安全加固、消防安全整改费用。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评定后,鉴定、评定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办公用房,需进行房屋安全加固或消防安全整改。涉及设计费、施工费、监理费等费用,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照实际需求申请专项经费,旗财政局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列支、调整专项经费。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办公用房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属统一登记是高效利用办公用房资源、树立党政机关勤俭节约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积极配合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开展各项工作。
(二)密切协调配合。权属统一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税务局等部门要共同做好产权手续审批和权属登记等工作,切实担负起协调、监督、督促责任。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查清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及相关情况,按规定时间如实申报。对隐报、瞒报、漏报,不配合权属变更的部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强化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责任到岗、到人,列出资产清单,逐个销号解决。
九、其他事宜
旗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报送资料及办公地址:旗政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联系人:乌宁,联系电话:0477-7626996;
旗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人:图雅,联系电话:0477-7882809。
本实施方案由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不同情况登记办法
2.鄂托克前旗符合权属转移登记条件的办公用房明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