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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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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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简介 |
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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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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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领导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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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领导姓名、照片、职务、简介、分工等信息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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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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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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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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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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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法规 |
法律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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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自治区、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标题、发布日期、文号、正文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62 号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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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室、合作交流室、办公用房管理室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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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公开的与机关事务有关的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有效性和正文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62 号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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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室、合作交流室、办公用房管理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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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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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旗机关事务有关的重大政策、行政规范性文件、社会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62 号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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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室、合作交流室、办公用房管理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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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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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名义制发,应主动公开的各类文件,包括标题、发布日期、正文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
第二十条 第十五款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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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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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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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
第二十条 第七款 第八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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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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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预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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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实施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等信息。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二、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四)推进决策公开。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
行政规章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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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人事 信息 |
招考及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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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以及招考录用结果等事项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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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规划 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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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
第二十条第三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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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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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规章 |
每年1月31日前 |
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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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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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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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简介 |
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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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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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领导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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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领导姓名、照片、职务、简介、分工等信息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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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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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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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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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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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法规 |
法律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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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自治区、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标题、发布日期、文号、正文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62 号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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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室、合作交流室、办公用房管理室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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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公开的与机关事务有关的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有效性和正文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62 号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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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室、合作交流室、办公用房管理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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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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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旗机关事务有关的重大政策、行政规范性文件、社会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62 号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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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室、合作交流室、办公用房管理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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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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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名义制发,应主动公开的各类文件,包括标题、发布日期、正文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
第二十条 第十五款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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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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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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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
第二十条 第七款 第八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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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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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预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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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实施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等信息。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二、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四)推进决策公开。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
行政规章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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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人事 信息 |
招考及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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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以及招考录用结果等事项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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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规划 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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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
第二十条第三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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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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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规章 |
每年1月31日前 |
鄂托克前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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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