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鄂托克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0-12 10:52
字号:
打印

    一、主要职责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调整为: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法规规章,按规定权限组织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三)推进全旗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指导全旗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全旗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发展规划。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等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五)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市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项标准及规范。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落实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管理制度。落实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室内装饰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和中长期规划政策。负责全旗建筑工程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监督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及竣工验收政策。负责相关技术政策的指导实施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散装水泥产业发展。

(八)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拟订全旗生态修复、城市修补的政策措施、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旗级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嘎查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拟订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全旗海绵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实施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相关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实施全旗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全旗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十)指导城乡建设范围内的城镇园林绿化活动和园林绿化研究工作。负责园林绿化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技术规范的实施监督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苗木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和配合复查测评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建成区违建治理工作。参与建设工程放验线和竣工验收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指导、监督城市生态环境涉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旗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领域执法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沿石以上部分、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水利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敖镇镇区开发边界线内与城市建设管理相关的规划执法工作。

(十三)负责城管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城管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和行业培训工作,制定城管执法行业管理规范和执法行为规范。指导、监督城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工作。

(十四)指导数字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建设管理数字化、智慧化工作。负责旗本级数字住建和智慧城管信息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推进城市建设管理科技创新工作。

(十五)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村镇迁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旗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十六)指导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科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材发展工作。指导建筑节能项目、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并组织实施。

(十七)按规定权限承担全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十八)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队伍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定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管理制度。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开展行业从业资格以及职业技能的培训、考试、鉴定和岗位资格证书的综合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九)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二十)完成旗委、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调整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作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会务文电、档案管理、保密机要、制度建设、财务资产管理、人事劳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党的建设、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群团组织、法治建设、信息宣传、信访维稳、安全生产、舆情监测、应急处理、政务公开、督查考核、后勤保障等工作。落实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年度计划和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承担行业从业资格、职业技能、继续教育和岗位资格证书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策研究及相关政策、规划、制度的拟订工作。负责建设事业统计、分析调度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志、工作年鉴的编纂工作。承担协助人社部门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进行日常监管的职责。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建筑工程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按规定权限承担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股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和有关行业标准及规范。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并上报相关信息。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落实规范建筑市场、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招投标管理、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室内装饰等政策、制度。负责建筑业企业、室内装饰企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和检测试验从业人员的管理。承担建筑业企业、中介企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督查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负责建筑工人工资发放监管工作。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执法队伍培训建设工作。负责行业系统执法评议和案件评查。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承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以本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相关工作。承担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应诉相关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内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领域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工作。指导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负责系统执法资格证件申请办理和执法文书规范管理工作。

(三)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股(房地产监管和住房保障股)

指导监督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等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履行抗震防灾、施工图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负责建筑工程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检测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检查。落实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政策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指导绿色建材、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及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认证相关工作和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等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行业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指导行业科技项目管理与成果转化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组织建筑节能项目、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和示范基地申报和专项资金协调工作。监督管理建筑、建材绿色标识评价工作。落实消防、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按规定权限承担全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公示公开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参与建设工程领域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制度。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承担指导旗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的职责。承担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统计工作。指导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和资金监管等工作,协调重大项目的征收补偿工作。落实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落实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房屋交易、房屋中介等政策、制度。组织实施房屋预销售、房屋租赁、楼盘表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等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和资金运行、商品房预售、房屋交易资金、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承担房地产行业统计工作和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房屋面积测绘管理工作。落实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负责物业行业管理工作。指导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负责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监督实施工作。指导物业管理诚信体系建设,落实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承担会同旗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四)城乡建设管理股

落实城市给排水、园林绿化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园林绿化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技术规范。指导城镇水务、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开展全旗生态修复、城市修补相关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镇雕塑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苗木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和配合复查测评工作。负责本地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牵头研究拟订本地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年度计划、制度、技术规范,并统筹推进实施。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及考核评价相关工作。指导全旗城市管理工作。落实城镇燃气、供热、道路桥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城镇地下综合管廊、道路桥梁管理工作及城镇燃气、供热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城镇燃气、供热企业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指导全旗数字住建管理平台建设。承担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的整体规划和统筹建设工作。承担数字住建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政策制度的研究、论证、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和特色景观旅游名城保护、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重点镇、特色小城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村镇迁建工作。承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旗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职责。指导全旗市容环境工作、落实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设施、公共照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全旗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规范建筑物外立面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非固定区域流动商贩、摊贩从事经营活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停车场管理工作。指导城镇生活垃圾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容环境卫生(城镇公共厕所)、公共照明等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一)“三定”规定第二条后增加一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调整事项明确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本部门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二)“三定”规定第三条后增加一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部门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办公地址:中国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查汉陶勒亥街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局长:刘树国0477-7622459

相关附件下载
转载声明:转载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
鄂托克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鄂托克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0-12 10:52

    一、主要职责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调整为: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法规规章,按规定权限组织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三)推进全旗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指导全旗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全旗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发展规划。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等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五)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市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项标准及规范。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落实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管理制度。落实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室内装饰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和中长期规划政策。负责全旗建筑工程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监督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及竣工验收政策。负责相关技术政策的指导实施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散装水泥产业发展。

(八)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拟订全旗生态修复、城市修补的政策措施、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旗级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嘎查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拟订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全旗海绵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实施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相关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实施全旗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全旗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十)指导城乡建设范围内的城镇园林绿化活动和园林绿化研究工作。负责园林绿化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技术规范的实施监督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苗木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和配合复查测评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建成区违建治理工作。参与建设工程放验线和竣工验收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指导、监督城市生态环境涉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旗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领域执法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沿石以上部分、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水利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敖镇镇区开发边界线内与城市建设管理相关的规划执法工作。

(十三)负责城管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城管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和行业培训工作,制定城管执法行业管理规范和执法行为规范。指导、监督城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工作。

(十四)指导数字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建设管理数字化、智慧化工作。负责旗本级数字住建和智慧城管信息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推进城市建设管理科技创新工作。

(十五)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村镇迁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旗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十六)指导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科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材发展工作。指导建筑节能项目、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并组织实施。

(十七)按规定权限承担全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十八)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队伍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定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管理制度。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开展行业从业资格以及职业技能的培训、考试、鉴定和岗位资格证书的综合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九)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二十)完成旗委、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调整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作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会务文电、档案管理、保密机要、制度建设、财务资产管理、人事劳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党的建设、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群团组织、法治建设、信息宣传、信访维稳、安全生产、舆情监测、应急处理、政务公开、督查考核、后勤保障等工作。落实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年度计划和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承担行业从业资格、职业技能、继续教育和岗位资格证书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策研究及相关政策、规划、制度的拟订工作。负责建设事业统计、分析调度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志、工作年鉴的编纂工作。承担协助人社部门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进行日常监管的职责。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建筑工程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按规定权限承担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股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和有关行业标准及规范。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并上报相关信息。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落实规范建筑市场、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招投标管理、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室内装饰等政策、制度。负责建筑业企业、室内装饰企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和检测试验从业人员的管理。承担建筑业企业、中介企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督查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负责建筑工人工资发放监管工作。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执法队伍培训建设工作。负责行业系统执法评议和案件评查。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承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以本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相关工作。承担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应诉相关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内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领域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工作。指导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负责系统执法资格证件申请办理和执法文书规范管理工作。

(三)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股(房地产监管和住房保障股)

指导监督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等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履行抗震防灾、施工图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负责建筑工程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检测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检查。落实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政策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指导绿色建材、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及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认证相关工作和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等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行业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指导行业科技项目管理与成果转化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组织建筑节能项目、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和示范基地申报和专项资金协调工作。监督管理建筑、建材绿色标识评价工作。落实消防、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按规定权限承担全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公示公开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参与建设工程领域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制度。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承担指导旗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的职责。承担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统计工作。指导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和资金监管等工作,协调重大项目的征收补偿工作。落实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落实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房屋交易、房屋中介等政策、制度。组织实施房屋预销售、房屋租赁、楼盘表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等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和资金运行、商品房预售、房屋交易资金、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承担房地产行业统计工作和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房屋面积测绘管理工作。落实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负责物业行业管理工作。指导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负责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监督实施工作。指导物业管理诚信体系建设,落实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承担会同旗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四)城乡建设管理股

落实城市给排水、园林绿化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园林绿化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技术规范。指导城镇水务、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开展全旗生态修复、城市修补相关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镇雕塑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苗木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和配合复查测评工作。负责本地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牵头研究拟订本地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年度计划、制度、技术规范,并统筹推进实施。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及考核评价相关工作。指导全旗城市管理工作。落实城镇燃气、供热、道路桥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城镇地下综合管廊、道路桥梁管理工作及城镇燃气、供热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城镇燃气、供热企业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指导全旗数字住建管理平台建设。承担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的整体规划和统筹建设工作。承担数字住建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政策制度的研究、论证、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和特色景观旅游名城保护、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重点镇、特色小城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村镇迁建工作。承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旗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职责。指导全旗市容环境工作、落实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设施、公共照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全旗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规范建筑物外立面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非固定区域流动商贩、摊贩从事经营活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停车场管理工作。指导城镇生活垃圾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容环境卫生(城镇公共厕所)、公共照明等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一)“三定”规定第二条后增加一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调整事项明确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本部门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二)“三定”规定第三条后增加一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部门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办公地址:中国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查汉陶勒亥街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局长:刘树国0477-7622459

相关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