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
来源: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9-27 11:58
字号:
打印

  第一条为规范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旗应急管理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党办字〔2024〕14号)和《鄂托克前旗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前党发〔2024〕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旗应急管理局是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鄂托克前旗矿山安全监管局牌子。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

  第三条旗应急管理局划入旗能源局承担拟订全旗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负责全旗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专项整治,全旗煤矿采空区、沉陷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全旗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人员培训等职责。

  第四条“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调整事项明确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旗应急管理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调度指挥、防汛抗旱、森林草原防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救灾物资保障、事故调查评估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负责全旗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开展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对全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有关工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拟订全旗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指导全旗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旗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六)负责全旗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健全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

  (七)拟订全旗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实行救灾统一调度。

  (八)指导、协调全旗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九)负责建立全旗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承担旗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按规定权限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十)按规定权限组织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旗防震减灾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三)统筹指导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职责权限组织协调指导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推动各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十四)承担旗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旗直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五)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全旗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旗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旗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旗本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旗性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

  (十七)依法组织指导全旗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八)负责全旗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旗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工作。承担全旗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二十)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职能转变。旗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旗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水平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进一步完善矿山安全监管体制,落实矿山安全地方监管责任,强化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第七条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旗能源局、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牧和水利局、旗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方面的职责分工。

  1.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旗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权限作出决定。承担旗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旗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煤炭行业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等工作。会同旗能源局、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牧和水利局、旗气象局、旗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按规定权限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和火险、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2.旗能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拟订煤炭、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电力等行业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电力等行业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电力等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电力等行业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拟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4.旗农牧和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拟订全旗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统计水利设施受灾情况,提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和抗旱经费的建议安排,指导实施水利工程应急度凌汛、抗旱项目。

  5.各镇、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旗农牧和水利局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

  6.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拟订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

  7.根据工作需要,旗能源局、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牧和水利局、旗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旗应急管理局以旗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与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旗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全旗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全旗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会同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全旗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旗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旗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三)与旗自然资源局、旗公安局、旗能源局在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

  1.旗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旗应急管理局发现矿山企业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旗自然资源局进行处理。

  2.旗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所属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旗应急管理局发现矿山企业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违法行为的,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旗能源局负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拟订煤炭行业规范。旗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组织拟订煤矿安全规范,会同旗能源局等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四)其他职责分工。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项,按照旗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职责分工执行。

  第八条旗应急管理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旗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鄂托克前旗应急联合指挥中心)。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政务信息、保密机要、信访接办、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档案管理、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人事、财务管理、内部审计、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研究推进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措施,承担协调推进应急管理深化改革的职责,负责应急管理形势综合分析。负责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转报、出证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备案工作。

  承担指导全旗应急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的职责。承担应急管理领域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考试工作的职责。承担开展公众安全知识普及工作的职责。

  承担拟订全旗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以及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职责。承担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的职责。承担全旗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职责。承担健全应急管理领域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的职责。

  承担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的职责。落实国家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承担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的职责。承担拟订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的职责。承担组织协调各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并指导各镇、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的职责。承担统筹指导全旗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职责,承担组织拟订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的职责。承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的职责。

  承担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的职责,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的职责。承担指导协调各镇和相关部门开展城乡、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工作的职责。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协调工作的职责。承担按规定权限组织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的职责。

  承担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的职责。承担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职责。承担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的职责。承担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的职责。承担按规定权限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职责。

  承担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的职责。承担依法监督检查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责。承担拟订防震减灾有关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职责。承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承担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一般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职责。

  承担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综合分析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承担组织协调全旗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整改落实调度等工作的职责。承担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的职责。承担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和专家管理工作的职责。承担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的职责,承担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的职责。承担全旗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职责。承担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的职责。

  承担全旗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拟订全旗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承担指导和监督相关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的职责。承担全旗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承担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旗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承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承担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开采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职责。承担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职责。承担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

  (三)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承担全旗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承担依法监督检查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相关规定等情况的职责。承担指导和监督全旗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职责。承担按规定权限参与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查工作的职责。承担煤矿采空区、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十条旗应急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1正4副(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旗矿山安全监管局局长,1名兼任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兼任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第十一条旗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的解释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9月30日印发的《鄂托克前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前党办发〔2019〕25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办公地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乡土菜馆对面)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局长:王庆0477-7628015

相关附件下载
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
来源: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9-27 11:58

  第一条为规范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旗应急管理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党办字〔2024〕14号)和《鄂托克前旗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前党发〔2024〕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旗应急管理局是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鄂托克前旗矿山安全监管局牌子。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

  第三条旗应急管理局划入旗能源局承担拟订全旗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负责全旗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专项整治,全旗煤矿采空区、沉陷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全旗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人员培训等职责。

  第四条“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调整事项明确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旗应急管理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调度指挥、防汛抗旱、森林草原防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救灾物资保障、事故调查评估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负责全旗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开展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对全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有关工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拟订全旗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指导全旗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旗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六)负责全旗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健全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

  (七)拟订全旗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实行救灾统一调度。

  (八)指导、协调全旗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九)负责建立全旗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承担旗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按规定权限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十)按规定权限组织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旗防震减灾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三)统筹指导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职责权限组织协调指导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推动各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十四)承担旗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旗直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五)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全旗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旗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旗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旗本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旗性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

  (十七)依法组织指导全旗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八)负责全旗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旗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工作。承担全旗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二十)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职能转变。旗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旗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水平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进一步完善矿山安全监管体制,落实矿山安全地方监管责任,强化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第七条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旗能源局、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牧和水利局、旗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方面的职责分工。

  1.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旗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权限作出决定。承担旗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旗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煤炭行业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等工作。会同旗能源局、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牧和水利局、旗气象局、旗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按规定权限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和火险、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2.旗能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拟订煤炭、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电力等行业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电力等行业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电力等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电力等行业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拟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4.旗农牧和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拟订全旗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统计水利设施受灾情况,提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和抗旱经费的建议安排,指导实施水利工程应急度凌汛、抗旱项目。

  5.各镇、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旗农牧和水利局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

  6.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拟订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

  7.根据工作需要,旗能源局、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牧和水利局、旗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旗应急管理局以旗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与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旗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全旗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全旗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会同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全旗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旗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旗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三)与旗自然资源局、旗公安局、旗能源局在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

  1.旗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旗应急管理局发现矿山企业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旗自然资源局进行处理。

  2.旗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所属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旗应急管理局发现矿山企业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违法行为的,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旗能源局负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拟订煤炭行业规范。旗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组织拟订煤矿安全规范,会同旗能源局等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四)其他职责分工。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项,按照旗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职责分工执行。

  第八条旗应急管理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旗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鄂托克前旗应急联合指挥中心)。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政务信息、保密机要、信访接办、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档案管理、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人事、财务管理、内部审计、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研究推进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措施,承担协调推进应急管理深化改革的职责,负责应急管理形势综合分析。负责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转报、出证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备案工作。

  承担指导全旗应急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的职责。承担应急管理领域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考试工作的职责。承担开展公众安全知识普及工作的职责。

  承担拟订全旗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以及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职责。承担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的职责。承担全旗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职责。承担健全应急管理领域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的职责。

  承担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的职责。落实国家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承担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的职责。承担拟订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的职责。承担组织协调各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并指导各镇、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的职责。承担统筹指导全旗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职责,承担组织拟订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的职责。承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的职责。

  承担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的职责,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的职责。承担指导协调各镇和相关部门开展城乡、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工作的职责。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协调工作的职责。承担按规定权限组织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的职责。

  承担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的职责。承担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职责。承担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的职责。承担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的职责。承担按规定权限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职责。

  承担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的职责。承担依法监督检查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责。承担拟订防震减灾有关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职责。承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承担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一般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职责。

  承担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综合分析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承担组织协调全旗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整改落实调度等工作的职责。承担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的职责。承担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和专家管理工作的职责。承担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的职责,承担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的职责。承担全旗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职责。承担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的职责。

  承担全旗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拟订全旗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承担指导和监督相关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的职责。承担全旗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承担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旗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承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承担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开采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职责。承担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职责。承担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

  (三)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承担全旗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承担依法监督检查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相关规定等情况的职责。承担指导和监督全旗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职责。承担按规定权限参与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查工作的职责。承担煤矿采空区、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十条旗应急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1正4副(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旗矿山安全监管局局长,1名兼任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兼任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第十一条旗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的解释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9月30日印发的《鄂托克前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前党办发〔2019〕25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办公地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乡土菜馆对面)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局长:王庆0477-7628015

相关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