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
来源: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11-13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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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能职责

  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贯彻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利用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等政策措施。组织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与编制。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治区制定的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制定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按照国家制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落实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拟订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与管理标准。按照程序负责初审、报批旗镇空间规划,重点建制镇、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规划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及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审批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权限核发规划许可。负责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拟订旗域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负责督促、收缴各类城建档案,依法进行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城市地理信息的规划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政府投资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旗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报批。按权限负责全旗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旗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组织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落实国家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意见。负责全旗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旗性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

  (十六)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负责旗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统一管理和协调旗林业和草原局。

  (十九)完成旗委、旗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旗自然资源局应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自然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便民高效。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2.与鄂托克前旗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旗民政局会同旗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鄂托克前旗行政区划图。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重要文件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机关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档案管理、政务督查和外事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根据授权委托对镇政府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督察。承担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工作。落实自然资源督查相关政策制度。

  (二)调查监测确权登记股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旗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等工作。落实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等。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建立和管理全旗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拟订全旗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科技成果应用和管理。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安全管理,负责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

  (三)规划股

  负责建立并监督实施空间规划体系,组织编制、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重大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应性评价,划定全旗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负责详细规划相关技术规定的制定。负责规划的编制、审查论证、报批备案等管理工作和控规阶段城市设计工作。负责管理建设项目选址、用地等规划服务工作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查工作,对全旗各类规划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除外)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技术指标核定。负责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研究工作。组织重大建筑项目的设计方案征集工作。负责全旗雕塑、绿化、夜景亮化等城市景观环境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全旗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协调工作。负责规划建设项目批后管理和规划核实工作,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进行技术指标核实。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包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和海绵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综合规划的组织编制、报批备案等工作。对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技术指标核定。负责建立旗域村庄规划管理体系,指导小城镇规划建设和镇、苏木乡、嘎查村庄的总体规划管理工作。

  (四)开发利用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编制全旗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落实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和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管理矿业权的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工作。对自治区、市登记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等其他业务进行受理并出具相关意见。依法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组织拟订全旗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旗地质工作,管理旗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矿产等自然资源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拟定全旗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负责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按规定权限承担局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股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领域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等综合性课题调研、研究。负责制定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业务、技术审核、审查规范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技术审定和综合性业务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业务审查工作,督办审查事项进展。

  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四、办公地址:芒哈图路与苏力迪东街交叉口西南100米

  五、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局长:张富 0477—762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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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能职责

  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贯彻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利用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等政策措施。组织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与编制。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治区制定的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制定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按照国家制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落实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拟订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与管理标准。按照程序负责初审、报批旗镇空间规划,重点建制镇、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规划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及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审批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权限核发规划许可。负责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拟订旗域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负责督促、收缴各类城建档案,依法进行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城市地理信息的规划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政府投资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旗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报批。按权限负责全旗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旗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组织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落实国家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意见。负责全旗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旗性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

  (十六)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负责旗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统一管理和协调旗林业和草原局。

  (十九)完成旗委、旗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旗自然资源局应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自然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便民高效。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2.与鄂托克前旗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旗民政局会同旗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鄂托克前旗行政区划图。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重要文件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机关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档案管理、政务督查和外事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根据授权委托对镇政府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督察。承担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工作。落实自然资源督查相关政策制度。

  (二)调查监测确权登记股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旗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等工作。落实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等。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建立和管理全旗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拟订全旗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科技成果应用和管理。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安全管理,负责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

  (三)规划股

  负责建立并监督实施空间规划体系,组织编制、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重大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应性评价,划定全旗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负责详细规划相关技术规定的制定。负责规划的编制、审查论证、报批备案等管理工作和控规阶段城市设计工作。负责管理建设项目选址、用地等规划服务工作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查工作,对全旗各类规划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除外)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技术指标核定。负责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研究工作。组织重大建筑项目的设计方案征集工作。负责全旗雕塑、绿化、夜景亮化等城市景观环境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全旗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协调工作。负责规划建设项目批后管理和规划核实工作,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进行技术指标核实。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包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和海绵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综合规划的组织编制、报批备案等工作。对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技术指标核定。负责建立旗域村庄规划管理体系,指导小城镇规划建设和镇、苏木乡、嘎查村庄的总体规划管理工作。

  (四)开发利用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编制全旗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落实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和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管理矿业权的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工作。对自治区、市登记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等其他业务进行受理并出具相关意见。依法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组织拟订全旗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旗地质工作,管理旗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矿产等自然资源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拟定全旗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负责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按规定权限承担局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股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领域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等综合性课题调研、研究。负责制定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业务、技术审核、审查规范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技术审定和综合性业务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业务审查工作,督办审查事项进展。

  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四、办公地址:芒哈图路与苏力迪东街交叉口西南100米

  五、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局长:张富 0477—762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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