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效力属性 | 有效 | ||
发文字号 | 鄂前政发〔2016〕35号 | 成文日期 | 2016年12月17日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
信息分类 | 其他 | 公开日期 | 2016年12月21日 |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鄂前政发〔2016〕35号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现将《鄂托克前旗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7日
鄂托克前旗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07〕92号)和《鄂尔多斯市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精神,为实现《鄂托克前旗科技发展“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规范鄂前旗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结合旗委九届3次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奖励资金是鄂前旗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项目和创新创业人员的无偿补助、有偿支持和科技奖励。通过此项资金的设立,引导企业、社会、金融机构、创新创业个人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建立科技创新新型投资机制。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引导奖励资金根据科技创新项目性质和科技创新成果情况,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实行以无偿补贴与有偿支持相结合的支持方式。
第五条旗科技局负责项目指南发布、项目征集、项目论证、立项初审、引导奖励资金安排初步意见。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立项实施。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六条引导奖励资金来源:
(一)旗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本项资金有偿使用的回收部分;
(三)资金的存款利息;
(四)其他。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引导奖励资金使用的范围:
(一)科技项目研发(包括科技重大专项);
(二)科技成果转化;
(三)科技人才培养;
(四)科技合作与交流;如:科技博览会、中蒙科技项目合作等。
(五)专利申请及知识产权保护;
(六)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七)重大科技活动,如: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全国科技活动周等活动。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项目审批
第八条申请条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的科技创新项目和科技创新技术标准,有利于推动我旗结构转型、产业升级,有利于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创新创业个人科技素质,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凡能够有效促进我旗经济社会发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引导奖励资金。
第九条支持对象。内容包括: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市、旗产业政策,且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有较大市场容量、市场竞争力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中试和规模化阶段项目,具有一定成熟性和推广性;
(三)其他应予以支持和奖励的项目。
第十条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申请条件和项目指南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旗科技局。旗科技局集中受理申报单位和个人的材料,按专项资金操作细则规定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初审,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立项实施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扶持方式
第十一条按照企业类型和科技创新项目特点,引导奖励资金投入方式包括拨款、无偿补贴、无息周转(借款)、贷款贴息和奖励。
(一)拨款。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引进转化项目;适用技术研发项目。
(二)无偿补贴。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应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院士工作站等平台载体建设补贴;授权专利补贴。
(三)无息周转。符合相关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较好的新产品推广与改进研发。
(四)贷款贴息。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取得银行贷款或已有贷款意向的技术创新项目,采取贴息方式扶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包括对国家和自治区、市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银行贷款资金,可给予适当利息补贴。
(五)奖励。在鄂托克前旗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组织,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旗科技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按有关要求进行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引导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和个人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审计部门对资金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以无息周转方式投入的扶持资金,由旗财政局负责回收。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保证按时归还。项目推荐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按期归还。对不按期归还周转金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享受引导奖励资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擅自改变引导奖励资金用途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全额交回已下拨或已借入的资金,并取消其享受引导奖励资金的资格。对因引导奖励资金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引导奖励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在年中、年末以书面形式向旗财政局、科技局报告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旗财政局、科技局应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引导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旗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鄂前政发〔2016〕35号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现将《鄂托克前旗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7日
鄂托克前旗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07〕92号)和《鄂尔多斯市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精神,为实现《鄂托克前旗科技发展“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规范鄂前旗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结合旗委九届3次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奖励资金是鄂前旗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项目和创新创业人员的无偿补助、有偿支持和科技奖励。通过此项资金的设立,引导企业、社会、金融机构、创新创业个人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建立科技创新新型投资机制。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引导奖励资金根据科技创新项目性质和科技创新成果情况,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实行以无偿补贴与有偿支持相结合的支持方式。
第五条旗科技局负责项目指南发布、项目征集、项目论证、立项初审、引导奖励资金安排初步意见。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立项实施。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六条引导奖励资金来源:
(一)旗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本项资金有偿使用的回收部分;
(三)资金的存款利息;
(四)其他。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引导奖励资金使用的范围:
(一)科技项目研发(包括科技重大专项);
(二)科技成果转化;
(三)科技人才培养;
(四)科技合作与交流;如:科技博览会、中蒙科技项目合作等。
(五)专利申请及知识产权保护;
(六)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七)重大科技活动,如: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全国科技活动周等活动。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项目审批
第八条申请条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的科技创新项目和科技创新技术标准,有利于推动我旗结构转型、产业升级,有利于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创新创业个人科技素质,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凡能够有效促进我旗经济社会发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引导奖励资金。
第九条支持对象。内容包括: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市、旗产业政策,且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有较大市场容量、市场竞争力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中试和规模化阶段项目,具有一定成熟性和推广性;
(三)其他应予以支持和奖励的项目。
第十条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申请条件和项目指南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旗科技局。旗科技局集中受理申报单位和个人的材料,按专项资金操作细则规定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初审,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立项实施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扶持方式
第十一条按照企业类型和科技创新项目特点,引导奖励资金投入方式包括拨款、无偿补贴、无息周转(借款)、贷款贴息和奖励。
(一)拨款。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引进转化项目;适用技术研发项目。
(二)无偿补贴。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应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院士工作站等平台载体建设补贴;授权专利补贴。
(三)无息周转。符合相关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较好的新产品推广与改进研发。
(四)贷款贴息。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取得银行贷款或已有贷款意向的技术创新项目,采取贴息方式扶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包括对国家和自治区、市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银行贷款资金,可给予适当利息补贴。
(五)奖励。在鄂托克前旗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组织,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旗科技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按有关要求进行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引导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和个人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审计部门对资金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以无息周转方式投入的扶持资金,由旗财政局负责回收。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保证按时归还。项目推荐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按期归还。对不按期归还周转金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享受引导奖励资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擅自改变引导奖励资金用途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全额交回已下拨或已借入的资金,并取消其享受引导奖励资金的资格。对因引导奖励资金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引导奖励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在年中、年末以书面形式向旗财政局、科技局报告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旗财政局、科技局应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引导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旗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