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效力属性 有效
发文字号 鄂前政办发〔2016〕25号 成文日期 2016年4月25日 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16年5月2日
概述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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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5-02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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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前政办发〔2016〕25号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前旗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鄂托克前旗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托克前旗行政区域内,为开发空中云水资源、防御气象灾害、保障重大社会活动开展的增雨(雪)、防雹、消雨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活动。

第三条  旗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领导和协调全旗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总指挥由旗人民政府分管气象工作的副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旗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和旗气象局局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气象局局长兼任,成员由旗政府办(应急办)、人武部、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编委办、经信局、公安局、科技局、国土局、交通局、环保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气象局、卫计局、文旅广局、安监局、住建局、消防队、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和各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旗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旗人影办)设在旗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旗气象局局长兼任。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旗编制办根据工作需要审核确定。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人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协调解决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旗气象局根据实际需求科学编制全旗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列入旗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因突发性公共事件或重大社会保障活动临时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所需经费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经费支出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设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应当由各镇人民政府向旗人影办提出申请,旗人影办组织气象、规划、农牧业等部门依据技术规范和城乡规划确定拟选址,经指挥部研究同意后,根据管理权限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经批准设置的作业点,其地理坐标、海拔高度、作业装置和申报空域等实行统一编号注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变动。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的,须重新申报审批。

第八条 防雹高炮作业点应当按照人工影响天气设施标准化建设要求进行建设,经上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作业点周围建设妨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不得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设施。

第十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本地居民或驻村干部,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作业活动。

第十一条 人工增雨作业人员由旗人影办聘用和管理,防雹作业人员由各镇政府负责聘用和管理。作业人员名单报旗人影办和公安局备案。聘用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经旗人影办和苏木镇人民政府考核后,发给基本补贴(工资)和作业补贴。基本补贴(工资)由管理单位和聘用人员协商确定,作业补贴每人每天(次)100元,补贴经费从人影经费中列支。财政供养人员兼任作业人员的,不得领取基本补贴(工资)。

第十二条 旗气象局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指导和预警通知,旗人影办负责人工增雨装备的管理和维护,各镇人民政府负责防雹作业炮点的管理和维护,旗人武部负责弹药的储存和管理。

第十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作业,确保作业安全。管理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保护用品,按规定为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购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高炮、炮弹、火箭 发射装置、火箭弹,由旗人影办、各镇人民政府提出计划,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旗气象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高炮、火箭发射装置和炮弹、火箭弹等作业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和要求。运输需要调运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内,每个作业点在临时弹药库内存放的高炮炮弹不得超过200发。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结束后,剩余炮弹应当交回人武部弹药库统一储存。

第十七条 旗人影办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进行技术检定,禁止使用未经检定的作业装备。作业弹药和装备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申请报废。

第十八条 禁止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不得转让或租赁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个人,转让人影作业设备必须经内蒙古自治区人影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内,作业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通讯畅通,遵守各项管理制度,随时准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条 利用高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人员经旗人影办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并做好登记,严格按照许可时间和批准空域组织实施作业。作业完毕必须及时向旗人影办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当的天气条件和作业时机;

(二)飞行管制部门已经批准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

(三)作业联络通信畅通;

(四)指挥和作业人员达到3人以上;

(五)作业装备和弹药经过严格检查,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 作业单位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到飞行管制部门停止使用空域的指令或者发射装置出现故障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发射装置出现故障应报告旗人影办,作业人员在旗人影办指导下对故障进行排除,无法排除的报请上级人影技术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旗气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生安全事故,人工影响天气组织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旗安监局、公安局和旗气象局应当立即向旗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旗人民政府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鉴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旗人影办应当在每年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前,将年度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段、范围、注意事项及应急措施等内容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旗人影指挥部负责监督和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旗人影指挥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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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前政办发〔2016〕25号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前旗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鄂托克前旗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托克前旗行政区域内,为开发空中云水资源、防御气象灾害、保障重大社会活动开展的增雨(雪)、防雹、消雨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活动。

第三条  旗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领导和协调全旗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总指挥由旗人民政府分管气象工作的副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旗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和旗气象局局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气象局局长兼任,成员由旗政府办(应急办)、人武部、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编委办、经信局、公安局、科技局、国土局、交通局、环保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气象局、卫计局、文旅广局、安监局、住建局、消防队、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和各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旗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旗人影办)设在旗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旗气象局局长兼任。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旗编制办根据工作需要审核确定。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人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协调解决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旗气象局根据实际需求科学编制全旗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列入旗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因突发性公共事件或重大社会保障活动临时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所需经费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经费支出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设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应当由各镇人民政府向旗人影办提出申请,旗人影办组织气象、规划、农牧业等部门依据技术规范和城乡规划确定拟选址,经指挥部研究同意后,根据管理权限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经批准设置的作业点,其地理坐标、海拔高度、作业装置和申报空域等实行统一编号注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变动。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的,须重新申报审批。

第八条 防雹高炮作业点应当按照人工影响天气设施标准化建设要求进行建设,经上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作业点周围建设妨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不得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设施。

第十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本地居民或驻村干部,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作业活动。

第十一条 人工增雨作业人员由旗人影办聘用和管理,防雹作业人员由各镇政府负责聘用和管理。作业人员名单报旗人影办和公安局备案。聘用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经旗人影办和苏木镇人民政府考核后,发给基本补贴(工资)和作业补贴。基本补贴(工资)由管理单位和聘用人员协商确定,作业补贴每人每天(次)100元,补贴经费从人影经费中列支。财政供养人员兼任作业人员的,不得领取基本补贴(工资)。

第十二条 旗气象局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指导和预警通知,旗人影办负责人工增雨装备的管理和维护,各镇人民政府负责防雹作业炮点的管理和维护,旗人武部负责弹药的储存和管理。

第十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作业,确保作业安全。管理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保护用品,按规定为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购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高炮、炮弹、火箭 发射装置、火箭弹,由旗人影办、各镇人民政府提出计划,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旗气象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高炮、火箭发射装置和炮弹、火箭弹等作业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和要求。运输需要调运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内,每个作业点在临时弹药库内存放的高炮炮弹不得超过200发。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结束后,剩余炮弹应当交回人武部弹药库统一储存。

第十七条 旗人影办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进行技术检定,禁止使用未经检定的作业装备。作业弹药和装备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申请报废。

第十八条 禁止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不得转让或租赁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个人,转让人影作业设备必须经内蒙古自治区人影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内,作业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通讯畅通,遵守各项管理制度,随时准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条 利用高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人员经旗人影办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并做好登记,严格按照许可时间和批准空域组织实施作业。作业完毕必须及时向旗人影办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当的天气条件和作业时机;

(二)飞行管制部门已经批准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

(三)作业联络通信畅通;

(四)指挥和作业人员达到3人以上;

(五)作业装备和弹药经过严格检查,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 作业单位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到飞行管制部门停止使用空域的指令或者发射装置出现故障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发射装置出现故障应报告旗人影办,作业人员在旗人影办指导下对故障进行排除,无法排除的报请上级人影技术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旗气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生安全事故,人工影响天气组织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旗安监局、公安局和旗气象局应当立即向旗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旗人民政府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鉴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旗人影办应当在每年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前,将年度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段、范围、注意事项及应急措施等内容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旗人影指挥部负责监督和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旗人影指挥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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