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效力属性 正常
索引号 000014349IRA021/2024-01546 发文字号 鄂前政办发〔2024〕58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30日
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政办及政府文件;其他 公开日期 2024年09月04日
概述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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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托克前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托克前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鄂托克前旗重污染天气防范、处置和应对能力,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鄂托克前旗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四)预案体系
  鄂托克前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鄂托克前旗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中,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包括本预案、旗直有关单位专项实施方案、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2.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施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做到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属地负责,区域统筹。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旗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5.部门联动,强化落实。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有序落实。
  二、组织机构职责
  成立鄂托克前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旗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旗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旗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鄂托克前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旗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旗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兼任。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监测。旗生态环境分局、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信息交换共享,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预报。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鄂托克前旗站、旗气象局,对未来3天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会商。旗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进行联合会商研判,可采取视频会商,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及时向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政府确定的应对重污染天气管理部门提出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建议。当预测可能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时,要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全旗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由低级到高级分别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三)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由旗人民政府按照预警分级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日AQI达到预警分级标准,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因O3(臭氧)引发的空气重污染过程,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防护提示,同时加强对 VOCs(挥发性有机物)和 NOx(氮氧化物)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局地扬沙、国境外污染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况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当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涉及我旗时,我旗同步发布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可提高预警级别),实行旗、镇、旗直单位、企业应急联动防控。
  当我旗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由旗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按响应级别启动预警,镇区同步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实行旗、镇、旗直单位、企业应急联动防控。
  (四)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相同。
  (五)预警审批
  当预测达到预警条件时,旗生态环境分局、旗气象局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会商结果和预警建议,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旗人民政府报批预警信息。
  发布旗黄色、橙色预警,由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授权办公室主任)签发审批;发布旗红色预警,由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审批;发布预警解除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各级各部门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三)应急响应启动
  当自治区发布应急联动区域预警涉及我旗时,按照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当市级发布预警涉及我旗时,按照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当我旗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按响应级别启动预警,各镇、旗直部门同步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并执行相应应急措施。
  (四)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
  1.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1)总体要求
  ①所有涉气企业(工程)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清单逐级审核机制; 应急减排清单中应明确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明确预案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做到“一城一案”“一厂一策”;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
  ②旗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工信局等部门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③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主要通过停产、停运部分生产线或主要生产工序(设备)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对短时间内难以停产或延长时间的生产工序,可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等方式落实减排措施。实施分级分类管控,对达到环保绩效A级标准的企业,原则上不强制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达到环保绩效B级标准的企业,减少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污染治理水平低的工业企业,加大应急减排力度。
  原则上不对电厂、居民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止“一刀切”停产。对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应当严格审批程序,纳入相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在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B级以上绩效水平,确保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完善并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允许其进行保障任务生产,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相关部门、企业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措施
  旗委宣传部负责督导、协调融媒体中心、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确不可避免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体局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健委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旗委宣传部负责督导、协调融媒体中心、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倡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分局、工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局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市、旗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依照旗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
  (3)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健康防护措施。教体局负责督导、组织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工业源减排措施。能源局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切割、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 
  ④移动源减排措施。交通局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4)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措施
  教体局可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②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2.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企业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旗委宣传部负责督导、协调报融媒体中心、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确不可避免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体局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健委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旗委宣传部负责督导、协调融媒体中心、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倡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结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确保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五)应急联动
  1.全旗Ⅲ级响应
  旗生态环境分局、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教体局、农牧和水利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协同落实减排措施。
  2.全旗Ⅱ级响应
  在全旗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分析、研判、评估,每日向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3.全旗Ⅰ级响应
  在全旗Ⅱ级响应的基础上,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综合督查组,督查事发地政府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和相关旗直单位专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六)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公开组织
  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旗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七)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各镇、旗直各部门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等级、减排措施、存在问题、实施效果等,并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支持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二)物资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安全保障
  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旗生态环境分局要及时通知应急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限产、停产期间,旗应急管理局和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指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四)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环境空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充实预报预警力量,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等相关领域研究。各镇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备案
  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本预案要求,修编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新修订的应急预案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专项实施方案要细化各项措施,做到切实可行、科学有效。
  七、责任追究
  加强对各镇、旗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不力的,依法依纪严肃追责。
  八、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鄂托克前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鄂前政办发〔202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2.应急职责清单
        3.应急响应流程图
        4.预警信息发布格式(样表)
  附件1
  旗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总   指  挥:施  慧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 总 指 挥:吕勋映      旗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       员:王仙丽      旗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薛照幸      旗发改委主任
  郜  伟      旗教体局局长
  戴艳龙      旗工信局局长
  思宝东      旗财政局局长
  张  富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树国      旗住建局局长
  许广亮      旗农牧和水利局局长
  高学亮      旗卫健委主任
  王  庆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韦世海      旗能源局局长
  王金龙      旗气象局局长
  杨  栋      旗公安局副局长
  苏  慧      旗交通局副局长
  闫  丽      旗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旗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吕勋映兼任。

附件4

 

预警信息发布表格式

(样表)

预警级别

 

发布(调整、解除)时间

 

预警发布(调整、解除)信息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鄂尔多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鄂托克前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预警发布

(调整、解除)

信息主要内容

    ××××联合会商,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我××将出现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为保护公众健康,减缓大气污染程度,按照《鄂托克前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于××××××日至××××××日在××行政区启动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执行××级预警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意见(签字)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领导审批意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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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效力属性 正常
索引号 000014349IRA021/2024-01546 发文字号 鄂前政办发〔2024〕58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30日
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政办及政府文件;其他 公开日期 2024年09月04日
概述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托克前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托克前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鄂托克前旗重污染天气防范、处置和应对能力,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鄂托克前旗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四)预案体系
  鄂托克前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鄂托克前旗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中,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包括本预案、旗直有关单位专项实施方案、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2.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施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做到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属地负责,区域统筹。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旗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5.部门联动,强化落实。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有序落实。
  二、组织机构职责
  成立鄂托克前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旗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旗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旗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鄂托克前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旗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旗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兼任。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监测。旗生态环境分局、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信息交换共享,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预报。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鄂托克前旗站、旗气象局,对未来3天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会商。旗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进行联合会商研判,可采取视频会商,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及时向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政府确定的应对重污染天气管理部门提出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建议。当预测可能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时,要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全旗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由低级到高级分别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三)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由旗人民政府按照预警分级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日AQI达到预警分级标准,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因O3(臭氧)引发的空气重污染过程,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防护提示,同时加强对 VOCs(挥发性有机物)和 NOx(氮氧化物)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局地扬沙、国境外污染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况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当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涉及我旗时,我旗同步发布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可提高预警级别),实行旗、镇、旗直单位、企业应急联动防控。
  当我旗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由旗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按响应级别启动预警,镇区同步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实行旗、镇、旗直单位、企业应急联动防控。
  (四)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相同。
  (五)预警审批
  当预测达到预警条件时,旗生态环境分局、旗气象局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会商结果和预警建议,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旗人民政府报批预警信息。
  发布旗黄色、橙色预警,由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授权办公室主任)签发审批;发布旗红色预警,由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审批;发布预警解除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各级各部门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三)应急响应启动
  当自治区发布应急联动区域预警涉及我旗时,按照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当市级发布预警涉及我旗时,按照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当我旗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按响应级别启动预警,各镇、旗直部门同步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并执行相应应急措施。
  (四)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
  1.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1)总体要求
  ①所有涉气企业(工程)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清单逐级审核机制; 应急减排清单中应明确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明确预案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做到“一城一案”“一厂一策”;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
  ②旗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工信局等部门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③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主要通过停产、停运部分生产线或主要生产工序(设备)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对短时间内难以停产或延长时间的生产工序,可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等方式落实减排措施。实施分级分类管控,对达到环保绩效A级标准的企业,原则上不强制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达到环保绩效B级标准的企业,减少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污染治理水平低的工业企业,加大应急减排力度。
  原则上不对电厂、居民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止“一刀切”停产。对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应当严格审批程序,纳入相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在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B级以上绩效水平,确保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完善并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允许其进行保障任务生产,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相关部门、企业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措施
  旗委宣传部负责督导、协调融媒体中心、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确不可避免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体局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健委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旗委宣传部负责督导、协调融媒体中心、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倡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分局、工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局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市、旗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依照旗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
  (3)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健康防护措施。教体局负责督导、组织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工业源减排措施。能源局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切割、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 
  ④移动源减排措施。交通局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4)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措施
  教体局可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②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2.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企业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旗委宣传部负责督导、协调报融媒体中心、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确不可避免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体局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健委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旗委宣传部负责督导、协调融媒体中心、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倡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结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确保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五)应急联动
  1.全旗Ⅲ级响应
  旗生态环境分局、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教体局、农牧和水利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协同落实减排措施。
  2.全旗Ⅱ级响应
  在全旗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分析、研判、评估,每日向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3.全旗Ⅰ级响应
  在全旗Ⅱ级响应的基础上,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综合督查组,督查事发地政府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和相关旗直单位专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六)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公开组织
  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旗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七)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各镇、旗直各部门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等级、减排措施、存在问题、实施效果等,并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支持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二)物资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安全保障
  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旗生态环境分局要及时通知应急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限产、停产期间,旗应急管理局和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指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四)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环境空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充实预报预警力量,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等相关领域研究。各镇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备案
  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本预案要求,修编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新修订的应急预案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专项实施方案要细化各项措施,做到切实可行、科学有效。
  七、责任追究
  加强对各镇、旗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不力的,依法依纪严肃追责。
  八、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鄂托克前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鄂前政办发〔202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2.应急职责清单
        3.应急响应流程图
        4.预警信息发布格式(样表)
  附件1
  旗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总   指  挥:施  慧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 总 指 挥:吕勋映      旗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       员:王仙丽      旗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薛照幸      旗发改委主任
  郜  伟      旗教体局局长
  戴艳龙      旗工信局局长
  思宝东      旗财政局局长
  张  富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树国      旗住建局局长
  许广亮      旗农牧和水利局局长
  高学亮      旗卫健委主任
  王  庆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韦世海      旗能源局局长
  王金龙      旗气象局局长
  杨  栋      旗公安局副局长
  苏  慧      旗交通局副局长
  闫  丽      旗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旗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吕勋映兼任。

附件4

 

预警信息发布表格式

(样表)

预警级别

 

发布(调整、解除)时间

 

预警发布(调整、解除)信息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鄂尔多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鄂托克前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预警发布

(调整、解除)

信息主要内容

    ××××联合会商,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我××将出现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为保护公众健康,减缓大气污染程度,按照《鄂托克前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于××××××日至××××××日在××行政区启动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执行××级预警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意见(签字)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领导审批意见(签字)


相关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