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2024年1月23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规则、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强化区域应急联动、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评估等要求。2024年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的通知》(内环办〔2024〕25 号),对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提出具体要求。
2016年,我旗正式发布出台了《鄂托克前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并于2021年5月对《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指导意见》对应急响应规则以及区域应急联动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我旗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实际,需对《应急预案》进行再次修订,保持与《指导意见》的一致性,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要求。
二、主要内容
《预案》包含总则、组织机构、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保障措施、预案管理、责任追究、附则、附件等9个方面内容。
(一)总则。涵盖了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预案体系、工作原则五个方面内容。
(二)组织机构。设立了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旗长担任。
(三)监测与预警。要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做好数据收集处理,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统一预警分级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三级预警,实现了国家、自治区、市、旗预警分级协调一致。明确了预警发布、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预警审批等规定。
(四)应急响应。明确了应急响应分级、应急响应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等内容。对黄色、橙色、红色三级预警期间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进行细化完善,确保预警期间各项措施有效可行。
(五)保障措施。明确了经费、物资、安全、预报预警能力保障措施。
(六)预案管理。明确了预案宣传、培训、备案要求。
(七)责任追究。要求加强对各镇、各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不利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八)附则。规定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九)附件。包括了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应急响应职责清单、预警工作流程图、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样表)。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范围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进行了调整,明确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污染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各级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二)调整了预警分级标准
预案预警分级标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进行了调整,提高了了启动预警门槛标准,黄色预警标准调整为预测日AQI>200或日AQ1>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乍原则: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色预警标准调整为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 持续 72 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红色预警标准调整为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 AQI>300 持续 24 小时及以上同时,预警信息发布时间从提前24小时发布调整为48小时为各级各部门启动应急响应提供充足准备时间,确保在重污染过程来临前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三)明确了旗区应急联动预警程序
按照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配合进行应急联动,明确了旗区级预警程序,增加当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应急联动区域预警信息涉及我旗时,由旗区人民政府(或旗区应急指挥部)同步发布预警信息,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并执行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四)规范了应急响应措施
1.根据《指导意见》中“根据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相关要求,对“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提出了不同的措施要求,
2.根据《指导意见》中“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大气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应急减排措施应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技术指南制定,将企业停限产、机动车限行、工地停工等管控措施纳入“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应对措施范围。
3.根据《指导意见》中“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的要求,补充了“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需采取的健康防护倡议性污染减排以及强制性管控措施
4.完善了差异化减排措施。根据《应急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相关要求,提出“实施分级分类管控,对达到环保绩效A级标准的企业,原则上不强制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达到环保绩效B级标准的企业,减少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污染治理水平低的工业企业,加大应急减排力度”。原则上不对电厂、居民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严格审批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等保障类企业,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其进行保障任务生产。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2024年1月23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规则、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强化区域应急联动、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评估等要求。2024年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的通知》(内环办〔2024〕25 号),对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提出具体要求。
2016年,我旗正式发布出台了《鄂托克前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并于2021年5月对《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指导意见》对应急响应规则以及区域应急联动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我旗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实际,需对《应急预案》进行再次修订,保持与《指导意见》的一致性,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要求。
二、主要内容
《预案》包含总则、组织机构、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保障措施、预案管理、责任追究、附则、附件等9个方面内容。
(一)总则。涵盖了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预案体系、工作原则五个方面内容。
(二)组织机构。设立了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旗长担任。
(三)监测与预警。要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做好数据收集处理,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统一预警分级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三级预警,实现了国家、自治区、市、旗预警分级协调一致。明确了预警发布、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预警审批等规定。
(四)应急响应。明确了应急响应分级、应急响应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等内容。对黄色、橙色、红色三级预警期间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进行细化完善,确保预警期间各项措施有效可行。
(五)保障措施。明确了经费、物资、安全、预报预警能力保障措施。
(六)预案管理。明确了预案宣传、培训、备案要求。
(七)责任追究。要求加强对各镇、各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不利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八)附则。规定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九)附件。包括了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应急响应职责清单、预警工作流程图、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样表)。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范围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进行了调整,明确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污染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各级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二)调整了预警分级标准
预案预警分级标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进行了调整,提高了了启动预警门槛标准,黄色预警标准调整为预测日AQI>200或日AQ1>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乍原则: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色预警标准调整为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 持续 72 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红色预警标准调整为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 AQI>300 持续 24 小时及以上同时,预警信息发布时间从提前24小时发布调整为48小时为各级各部门启动应急响应提供充足准备时间,确保在重污染过程来临前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三)明确了旗区应急联动预警程序
按照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配合进行应急联动,明确了旗区级预警程序,增加当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应急联动区域预警信息涉及我旗时,由旗区人民政府(或旗区应急指挥部)同步发布预警信息,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并执行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四)规范了应急响应措施
1.根据《指导意见》中“根据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相关要求,对“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提出了不同的措施要求,
2.根据《指导意见》中“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大气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应急减排措施应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技术指南制定,将企业停限产、机动车限行、工地停工等管控措施纳入“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应对措施范围。
3.根据《指导意见》中“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的要求,补充了“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需采取的健康防护倡议性污染减排以及强制性管控措施
4.完善了差异化减排措施。根据《应急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相关要求,提出“实施分级分类管控,对达到环保绩效A级标准的企业,原则上不强制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达到环保绩效B级标准的企业,减少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污染治理水平低的工业企业,加大应急减排力度”。原则上不对电厂、居民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严格审批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等保障类企业,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其进行保障任务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