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本级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效力属性 | 正常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1159 | 发文字号 | 鄂前政办发〔2024〕43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6月27日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政办及政府文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 | 2024年06月27日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本级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鄂托克前旗本级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旗人民政府2024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旗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建保〔2014〕410号)精神,参照《鄂尔多斯市级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85号)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鄂托克前旗本级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使用、退出的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结合我旗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坚持户型小、功能齐、质量高、安全可靠的原则,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公共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住宅型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确需超过标准的,须经批准且最高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30—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装修部分需进行图纸审核,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执行自治区标准。
第二章 申请形式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集体(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四)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单位,租住人为该单位的在职职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地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下列无住房人员:
我旗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家庭;我旗城镇户籍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我旗无住房、无地的进城务工人员;我旗居住的拆迁安置户暂时无住房家庭;在我旗无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退伍军人和表现突出的环卫工人及物业从业人员;对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生态移民过程中进城就业的农牧民、孤老病残等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一)有稳定工作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本旗户籍人员;
2.在本地区连续缴纳2年(包括2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3.在本地区有营业执照并提供缴税、免税证明满2年的个体工商户;
4.本地区退休的人员;
5.有稳定工作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收入标准
1.个人收入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鄂托克前旗敖镇镇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统计年鉴数据为准,每年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2.个人、家庭收入有稳定来源,能够独自承担公租房租金。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3.旗人民政府及企业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等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人员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无私有产权住房,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1年内在所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本旗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租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携带书面材料可到目前居住的社区申请或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书面材料包括:申请书、与用人单位(企业)签订的合同、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人员,在未配租前不得擅自租住、借住鄂托克前旗公共租赁住房,违反者一经发现取消住房保障登记。
第十条 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由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印制,按照相关说明要求详细填写,不得涂改。线上申请暂使用《鄂尔多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由申请人所在社区、镇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汇总集中后统一向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申报。
(二)身份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四)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出具个人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由现居住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3.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4.有稳定工作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由能够证明其情况的机构提供有效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1.由鄂托克前旗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不动产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房屋权属证书。
2.我旗居住的拆迁安置户暂时无住房家庭由所在镇政府或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六)农村无房无地证明:
农村户籍由户籍所在地出具无住房、土地(耕地、草原)证明材料。
(七)单位申请须提供材料:
1.申请函、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企业职工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社保缴费证明原件(2年以上)。
3.工资表(盖单位公章并单位负责人签字)。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政府人事部门或企业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复转退伍军人提供复转证。
4.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
以上规定材料仅申请表、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工作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属必须提供材料,其他证明根据申请人类别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性提供。证明类的材料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四章 审核与配租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居住地所属社区受理初审,初审社区初审(8个工作日内完成):敖勒召其镇社区收到全国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蒙速办APP(鄂尔多斯市)“一件事一次办”专区的信息和要件材料后进行初审,初审无异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并附初审意见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同时反馈至“一件事一次办”审批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所属社区提交的信息和要件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无异议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并附复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同时反馈至“一件事一次办”审批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接受本旗镇人民政府提交的信息和要件材料后,将通过鄂托克前旗大数据部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提取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人社局、民政局等部门相关数据,进行核验并作出结果判断(如:大数据部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里未能判断的信息,将通过线下比对的方式进行),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或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入轮候库,等待摇号配租。同时,将办理结果反馈至“一件事一次办”审批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结果查询:申请人可登录公租房APP、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鄂尔多斯市)、蒙速办APP(鄂尔多斯市)或在“蒙速办·一次办”窗口进行查阅。
第十五条 线下受理初审(8个工作日内完成):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上海庙镇所属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处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线下复审(8个工作日内完成):敖勒召其镇、上海庙镇人民政府负责鄂托克前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复审工作。收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当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采取走访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复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复审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人民政府将复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并上报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线下终审在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8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将在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准予轮候。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审核、公示不合格的由申请点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鄂前旗之窗网站住房保障信息专栏或所在社区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主动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第十九条 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鄂前旗之窗网站住房保障信息专栏或微信公众号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
(一)申请时间段是指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的原则上配租小户型住房,2人以上的原则上配租中户型住房。
(三)摇号配租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组织,按照分类方式,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通过摇号进行配租。
(四)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同等条件中含有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配租过程接受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鄂前旗之窗网站住房保障信息专栏或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
第二十条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鄂托克前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公租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的,需重新提出申请:
(一)参加当期选房活动但放弃选房的。
(二)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入住手续的。
(三)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或签订合同后未按规定支付租金的。
(四)放弃一次配租权利的申请人,2年内不得提出申请,累计两次放弃配租权利的,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3年。
公租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
(四)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七)其他约定。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二十四条 若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家庭人员增加、减少、变更的申请人需重新通过“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后予以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次租金调整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上海庙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敖勒召其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3.5元/(平方米·月)。如有城镇低保、特困人员、重残疾(一、二级)人员的,可凭借相关证明向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申请最低租金标准,即1元/(平方米·月)。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入公共租赁住房专户,专项用于偿还建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产权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加装电梯等有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已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按套收取保证金,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套收取保证金1000元整,5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收取保证金2000元整。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证金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建立专户统一进行管理。后续在技术可行的条件下,探索使用分户计息的方式提高资金管理效益。
第三十一条 按照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内容,承租人因违约所承担的费用,以实际支出单价为准,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保证金不足抵扣时,承租人应在7日补足费用。承租人不予补足的,可以通知终止租赁合同。租户的保证金被抵扣前,进行公示,公示后个人手中保证金缴款凭证将自动作废。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租赁,承租人完成退房交验结算手续后,凭保证金收款收据及身份证原件,单位集体承租人提供法人及相关证明,向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申请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应在30日内退还承租人。
第三十三条 保证金减免条件:属于鄂托克前旗户籍的城镇低保、特困人员的租户,可凭旗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特困人员供养证明或旗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证件(一、二级残疾)向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申请缓交或减免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后,承租人应自觉遵守以下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有权解除合同。
(四)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或改变内部结构。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五)多人合租的,由共同申请人委托其中一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六)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并承租人之间同意及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公共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地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住建局委托鄂前旗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退回承租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擅自调换所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方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或改变内部结构的、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费等任何一项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的,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将通过司法机关追缴所欠费用,列入个人诚信黑名单。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物业费、采暖费等任何一项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的, 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向承租人下达房屋腾退通知,承租人应当在通知规定期限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依照合同约定结算相关费用;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仍拒不腾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缴纳拖欠费用。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应在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暖、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在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收取。
第四十条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过渡期满后仍拒不腾退住房的,可以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腾退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一条 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租赁房源、承租对象等相关信息档案,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做到“一项一档、一套一档、一户一档”。纸质档案应同步建立电子档案,两档之间彼此关联、相互印证。
第四十二条 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化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新模式,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对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由经营机构组件或通过公开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或专业管理机构管理,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章 维修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维修管理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人员应通过向社会第三方采购公共租赁住房辅助管理服务。主要负责上海庙镇和敖勒召其镇1992套公租房的管理工作,所需费用预计全年109.54万元,从公租房租金中支出。
承租户以及各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共同参与维修管理工作。日常维修采取报修制和应急抢修两种方式。报修范围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的日常维缮和改造。由承租户向物业报修,经物业检修后确需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维修的,承租户填写报修单经批准后进行维修。
第四十四条 凡承租户申请的维修项目均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收集、整理、审批,对需勘察的维修项目,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牵头,组织人员现场勘察,经现场察看核实确认后,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安排维修单位实施维修。
第四十五条 抢修项目,如堵、漏、满、塌等突发急修事项,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直接通知派员先行处理,及时补办申请,维修申请表上应备注抢修等字样。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室外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包括:楼顶屋面、外墙、楼梯楼道、供电供水、排水管网、供热管网、路灯、楼道灯、道路铺装、绿化等。雨水管、污水管等由于维护不当而造成的堵塞由物业修缮。
第四十七条 房屋出租后,由承租户负责的维修项目。
(一)房屋门窗的玻璃、纱窗、锁具等构件。
(二)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面盆、洗菜盆、马桶及室内给排水设施。
(三)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四)室内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
(五)室内的燃气表及燃气管线等燃气设施。
(六)分户热力表及表后的管道及供热设施等。
(七)房屋入户门、室内门、厨房灶台及室内铺装瓷砖等。
(八)因承租家庭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其它附属设施设备等(有修缮不了的,自行跟物业协商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租户承担)。
第八章 住房租赁补贴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人6元/(平方米·月),面积标准:15平方米、人数上限不超过4人。发放方式:按季度发放。
第四十九条 经三审三公示符合旗公租房条件的轮后分房人员,重点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保、重残疾、退役军人、环卫、物业工人等)。
第五十条 复核申请人的住房、人员、工作收入变动情况、低保、残疾等相关情况。
第五十一条 因条件明显改善,即住房或收入超标,或户籍、工作情况发生变动等不再属于保障范围的,在下一个季度中取消住房补贴发放资格,转为公租房住房申请或进入不符人员档案。
第五十二条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公开内容包括:发放计划,发放标准,依据,发放人员名单和金额。
第五十三条 镇区租住人员(6个月以上)、在本地区就业、本地区租房(本人提供社区定期审核)、收入证明、本人定期提供承诺书。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 成立并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健全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分配、建设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组建由社区、房屋管理机构、派出所、物业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分配、租金收取,并对物业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由产权单位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公司承担小区物业服务。物业费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参照同等小区的收取标准研究确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原《鄂托克前旗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实施细则》(鄂旗政办发〔2015〕101号)废止。
标题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本级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效力属性 | 正常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1159 | 发文字号 | 鄂前政办发〔2024〕43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6月27日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政办及政府文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开日期 | 2024年06月27日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本级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鄂托克前旗本级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旗人民政府2024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旗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建保〔2014〕410号)精神,参照《鄂尔多斯市级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85号)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鄂托克前旗本级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使用、退出的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结合我旗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坚持户型小、功能齐、质量高、安全可靠的原则,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公共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住宅型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确需超过标准的,须经批准且最高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30—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装修部分需进行图纸审核,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执行自治区标准。
第二章 申请形式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集体(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四)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单位,租住人为该单位的在职职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地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下列无住房人员:
我旗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家庭;我旗城镇户籍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我旗无住房、无地的进城务工人员;我旗居住的拆迁安置户暂时无住房家庭;在我旗无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退伍军人和表现突出的环卫工人及物业从业人员;对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生态移民过程中进城就业的农牧民、孤老病残等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一)有稳定工作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本旗户籍人员;
2.在本地区连续缴纳2年(包括2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3.在本地区有营业执照并提供缴税、免税证明满2年的个体工商户;
4.本地区退休的人员;
5.有稳定工作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收入标准
1.个人收入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鄂托克前旗敖镇镇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统计年鉴数据为准,每年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2.个人、家庭收入有稳定来源,能够独自承担公租房租金。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3.旗人民政府及企业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等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人员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无私有产权住房,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1年内在所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本旗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租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携带书面材料可到目前居住的社区申请或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书面材料包括:申请书、与用人单位(企业)签订的合同、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人员,在未配租前不得擅自租住、借住鄂托克前旗公共租赁住房,违反者一经发现取消住房保障登记。
第十条 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由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印制,按照相关说明要求详细填写,不得涂改。线上申请暂使用《鄂尔多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由申请人所在社区、镇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汇总集中后统一向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申报。
(二)身份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四)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出具个人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由现居住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3.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4.有稳定工作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由能够证明其情况的机构提供有效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1.由鄂托克前旗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不动产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房屋权属证书。
2.我旗居住的拆迁安置户暂时无住房家庭由所在镇政府或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六)农村无房无地证明:
农村户籍由户籍所在地出具无住房、土地(耕地、草原)证明材料。
(七)单位申请须提供材料:
1.申请函、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企业职工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社保缴费证明原件(2年以上)。
3.工资表(盖单位公章并单位负责人签字)。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政府人事部门或企业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复转退伍军人提供复转证。
4.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
以上规定材料仅申请表、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工作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属必须提供材料,其他证明根据申请人类别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性提供。证明类的材料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四章 审核与配租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居住地所属社区受理初审,初审社区初审(8个工作日内完成):敖勒召其镇社区收到全国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蒙速办APP(鄂尔多斯市)“一件事一次办”专区的信息和要件材料后进行初审,初审无异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并附初审意见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同时反馈至“一件事一次办”审批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所属社区提交的信息和要件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无异议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并附复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同时反馈至“一件事一次办”审批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接受本旗镇人民政府提交的信息和要件材料后,将通过鄂托克前旗大数据部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提取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人社局、民政局等部门相关数据,进行核验并作出结果判断(如:大数据部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里未能判断的信息,将通过线下比对的方式进行),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或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入轮候库,等待摇号配租。同时,将办理结果反馈至“一件事一次办”审批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结果查询:申请人可登录公租房APP、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鄂尔多斯市)、蒙速办APP(鄂尔多斯市)或在“蒙速办·一次办”窗口进行查阅。
第十五条 线下受理初审(8个工作日内完成):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上海庙镇所属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处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线下复审(8个工作日内完成):敖勒召其镇、上海庙镇人民政府负责鄂托克前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复审工作。收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当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采取走访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复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复审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人民政府将复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并上报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线下终审在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8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将在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准予轮候。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审核、公示不合格的由申请点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鄂前旗之窗网站住房保障信息专栏或所在社区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主动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第十九条 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鄂前旗之窗网站住房保障信息专栏或微信公众号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
(一)申请时间段是指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的原则上配租小户型住房,2人以上的原则上配租中户型住房。
(三)摇号配租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组织,按照分类方式,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通过摇号进行配租。
(四)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同等条件中含有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配租过程接受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鄂前旗之窗网站住房保障信息专栏或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
第二十条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鄂托克前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公租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的,需重新提出申请:
(一)参加当期选房活动但放弃选房的。
(二)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入住手续的。
(三)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或签订合同后未按规定支付租金的。
(四)放弃一次配租权利的申请人,2年内不得提出申请,累计两次放弃配租权利的,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3年。
公租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
(四)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七)其他约定。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二十四条 若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家庭人员增加、减少、变更的申请人需重新通过“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后予以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次租金调整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上海庙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敖勒召其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3.5元/(平方米·月)。如有城镇低保、特困人员、重残疾(一、二级)人员的,可凭借相关证明向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申请最低租金标准,即1元/(平方米·月)。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入公共租赁住房专户,专项用于偿还建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产权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加装电梯等有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已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按套收取保证金,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套收取保证金1000元整,5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收取保证金2000元整。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证金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建立专户统一进行管理。后续在技术可行的条件下,探索使用分户计息的方式提高资金管理效益。
第三十一条 按照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内容,承租人因违约所承担的费用,以实际支出单价为准,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保证金不足抵扣时,承租人应在7日补足费用。承租人不予补足的,可以通知终止租赁合同。租户的保证金被抵扣前,进行公示,公示后个人手中保证金缴款凭证将自动作废。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租赁,承租人完成退房交验结算手续后,凭保证金收款收据及身份证原件,单位集体承租人提供法人及相关证明,向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申请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应在30日内退还承租人。
第三十三条 保证金减免条件:属于鄂托克前旗户籍的城镇低保、特困人员的租户,可凭旗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特困人员供养证明或旗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证件(一、二级残疾)向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申请缓交或减免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后,承租人应自觉遵守以下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有权解除合同。
(四)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或改变内部结构。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五)多人合租的,由共同申请人委托其中一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六)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并承租人之间同意及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公共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地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住建局委托鄂前旗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退回承租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擅自调换所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方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或改变内部结构的、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费等任何一项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的,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将通过司法机关追缴所欠费用,列入个人诚信黑名单。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物业费、采暖费等任何一项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的, 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向承租人下达房屋腾退通知,承租人应当在通知规定期限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依照合同约定结算相关费用;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仍拒不腾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缴纳拖欠费用。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应在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暖、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在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收取。
第四十条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过渡期满后仍拒不腾退住房的,可以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腾退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一条 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租赁房源、承租对象等相关信息档案,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做到“一项一档、一套一档、一户一档”。纸质档案应同步建立电子档案,两档之间彼此关联、相互印证。
第四十二条 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化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新模式,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对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由经营机构组件或通过公开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或专业管理机构管理,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章 维修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维修管理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人员应通过向社会第三方采购公共租赁住房辅助管理服务。主要负责上海庙镇和敖勒召其镇1992套公租房的管理工作,所需费用预计全年109.54万元,从公租房租金中支出。
承租户以及各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共同参与维修管理工作。日常维修采取报修制和应急抢修两种方式。报修范围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的日常维缮和改造。由承租户向物业报修,经物业检修后确需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维修的,承租户填写报修单经批准后进行维修。
第四十四条 凡承租户申请的维修项目均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收集、整理、审批,对需勘察的维修项目,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牵头,组织人员现场勘察,经现场察看核实确认后,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安排维修单位实施维修。
第四十五条 抢修项目,如堵、漏、满、塌等突发急修事项,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直接通知派员先行处理,及时补办申请,维修申请表上应备注抢修等字样。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室外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包括:楼顶屋面、外墙、楼梯楼道、供电供水、排水管网、供热管网、路灯、楼道灯、道路铺装、绿化等。雨水管、污水管等由于维护不当而造成的堵塞由物业修缮。
第四十七条 房屋出租后,由承租户负责的维修项目。
(一)房屋门窗的玻璃、纱窗、锁具等构件。
(二)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面盆、洗菜盆、马桶及室内给排水设施。
(三)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四)室内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
(五)室内的燃气表及燃气管线等燃气设施。
(六)分户热力表及表后的管道及供热设施等。
(七)房屋入户门、室内门、厨房灶台及室内铺装瓷砖等。
(八)因承租家庭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其它附属设施设备等(有修缮不了的,自行跟物业协商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租户承担)。
第八章 住房租赁补贴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人6元/(平方米·月),面积标准:15平方米、人数上限不超过4人。发放方式:按季度发放。
第四十九条 经三审三公示符合旗公租房条件的轮后分房人员,重点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保、重残疾、退役军人、环卫、物业工人等)。
第五十条 复核申请人的住房、人员、工作收入变动情况、低保、残疾等相关情况。
第五十一条 因条件明显改善,即住房或收入超标,或户籍、工作情况发生变动等不再属于保障范围的,在下一个季度中取消住房补贴发放资格,转为公租房住房申请或进入不符人员档案。
第五十二条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公开内容包括:发放计划,发放标准,依据,发放人员名单和金额。
第五十三条 镇区租住人员(6个月以上)、在本地区就业、本地区租房(本人提供社区定期审核)、收入证明、本人定期提供承诺书。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 成立并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健全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分配、建设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组建由社区、房屋管理机构、派出所、物业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分配、租金收取,并对物业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由产权单位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公司承担小区物业服务。物业费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参照同等小区的收取标准研究确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原《鄂托克前旗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实施细则》(鄂旗政办发〔2015〕10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