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四水四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 效力属性 | 正常 |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04855 | 发文字号: | 鄂前政发〔2023〕15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6月05日 |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政办及政府文件;农、林、牧、水经济、农村牧区 | 公开日期 | 2023年06月05日 |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四水四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3-04855
- 发文字号
- 鄂前政发〔2023〕15号
- 公文状态
- 正常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公开日期
- 2023年06月05日
- 成文日期
- 2023年06月05日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四水四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2023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前旗“四水四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前旗“四水四定”实施方案
为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绿色发展、源头减负,严格落实空间规划,严守水资源刚性约束和生态红线,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按照鄂尔多斯市党委和政府的安排部署,依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四水四定”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2〕155号)等内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水资源状况。依据《鄂尔多斯市四水四定方案》,鄂托克前旗行政区面积为12209平方公里,多年(1956~2016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34928万立方米,其中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为3916万立方米,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32122万立方米,多年平均地下水可开采量为19481万立方米。
鄂托克前旗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及可开采量见表1-1,鄂托克前旗水资源量及可利用总量见表1-2。
表1-1 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及可开采量 单位:万立方米
行政区划 |
水资源量 |
可开采量 |
|||||
山丘区 |
平原区 |
重复计算量 |
总量 |
山区区 |
平原区 |
总量 |
|
鄂托克前旗 |
0 |
32151 |
29 |
32122 |
0 |
19481 |
19481 |
注:地下水资源量为≤2g/L的地下水
表1-2 水资源量及可利用总量统计表 单位:万立方米
行政区划 |
水资源总量 |
地表水资源量 |
地下水 |
|
资源量 |
可开采量 |
|||
鄂托克前旗 |
34928 |
3916 |
32122 |
19481 |
注:地下水资源量为≤2g/L的地下水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1.水利工程
(1)地表水供水工程。鄂托克前旗现有小(1)型水库2座,总库容约1503.9万立方米;扬水泵站5座,其中小(1)型1座、小(2)型4座。
(2)地下水供水工程。鄂托克前旗拥有各类机电井14351眼。截至2021年,鄂托克前旗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目前有3处,分别是敖勒召其镇水源地、上海庙镇水源地、城川镇水源地。
(3)非常规水源供水工程。根据统计资料,2021年非常规水供水量193.07万立方米,其中矿井水为40.03万立方米,再生水利用153.04万立方米。
2.供水量。根据《鄂尔多斯市水资源公报》(2012-2021年)统计数据,2021年鄂托克前旗供水总量为11477.11万立方米,其中地表水供水量为852.28万立方米,地下水供水量10431.76万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90.9%;非常规水源供水量为193.07万立方米(其中矿井水40.03万立方米、再生水利用153.04万立方米),供水占比不到2%。鄂托克前旗供水量见表1-3。
表1-3 鄂托克前旗2021年供水量 单位:万立方米
地表水 |
地下水 |
非常规水 |
总供水量 |
||||
微咸水 |
矿井水 |
污水处理回用 |
雨水利用 |
小计 |
|||
852.28 |
10431.76 |
0 |
40.03 |
153.04 |
0 |
193.07 |
11477.11 |
根据2012-2021年鄂尔多斯市水资源公报统计情况,2012年鄂托克前旗供水量为9241.00万立方米,2021年鄂托克前旗供水量为11477.11万立方米。从多年供水量变化统计分析鄂托克前旗供水量变化呈稳步增长态势,十年用水增幅为223.61万立方米/年。地表水供水整体呈稳定趋势,地下水供水与总供水量变化趋势一致,持续增加;根据供水量变化趋势分析,可以得出鄂托克前旗对非常规水源的利用逐年加大。2012-2021年供水量变化情况见表1-4。
表1-4 2012-2021年供水量变化情况 单位:万立方米
年份 |
地表水 |
地下水 |
其他水源 |
总供水量 |
2012 |
780 |
8461 |
0 |
9241 |
2013 |
1028 |
8512 |
29 |
9569 |
2014 |
605 |
9560 |
33 |
10198 |
2015 |
623 |
9525 |
47 |
10195 |
2016 |
516 |
9773 |
66 |
10355 |
2017 |
447 |
9856 |
73 |
10376 |
2018 |
338 |
9957 |
111 |
10406 |
2019 |
198 |
9875 |
113 |
10186 |
2020 |
463 |
10289 |
295 |
11047 |
2021 |
852.28 |
10431.76 |
193.07 |
11477.11 |
3.用水量。根据《鄂尔多斯市水资源公报》(2012-2021年)统计情况,2012年鄂托克前旗用水总量为9241.00万立方米,2021年用水总量为11477.11万立方米。从近十年用水量变化趋势分析(图1-1),全旗用水总量相对较为平稳,受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从用水结构分析,近十年来第一产业依然是用水第一大户,用水占比近90%,年用水增幅在153.85万立方米/年;同时,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用水量的变化从2012年291.00万立方米增加到2021年的900.81万立方米。第三产业由33.00万立方米增加到73.18万立方米。用水数据增加背后反映了鄂托克前旗近十年工业体系用水的增长需求、城镇建设和服务的高速强劲发展;生态环境用水基本保持不变。
图1-1 鄂托克前旗2012-2021年用水趋势分析
参照《鄂尔多斯水资源公报》(2021)统计数据,2021年全旗总用水量11477.11万立方米,其中农业用水9736.47万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84.83%,仍为第一用水大户;其次是工业用水量897.61万立方米,占7.82%;生活用水量523.03万立方米占4.56%;人工生态环境补水量320万立方米,占2.79%。从各个行业用水比例看,农业用水量最大,其次为工业,其余3项所占比例较小。鄂托克前旗2021年用水量见表1-5。
表1-5 鄂托克前旗2021年用水量表 单位:万立方米
行政区名称 |
农业用水量 |
工业用水量 |
生活用水量 |
人工生态环境补水量 |
用水总量 |
鄂托克前旗 |
9736.47 |
897.61 |
523.03 |
320 |
11477.11 |
4.用水水平。根据《中国水资源公报》(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公报》(2021年)、《鄂尔多斯市水资源公报》(2021年)、《鄂尔多斯市四水四定方案》对鄂托克前旗现状用水水平进行分析。
(1)综合用水水平。2021年鄂托克前旗万元GDP用水量为54.99立方米/万元,大于鄂尔多斯市34.52立方米/万元,小于内蒙古自治区81.12立方米/万元,大于全国平均水平51.8立方米/万元。
2021年鄂托克前旗人均综合用水量为1218.37立方米/人,大于全市人均综合用水量为774.12立方米/人,大于内蒙古自治区798立方米/人,大于全国平均水平419立方米/人。
(2)农田灌溉用水水平。2021年鄂托克前旗农田灌溉亩均用水量为181.2立方米/亩,小于全市农田灌溉亩均用水量为227.5立方米/亩,小于内蒙古自治区241立方米/亩和全国平均水平的355立方米/亩。
(3)工业用水水平。2021年鄂托克前旗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6.97立方米/万元,小于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11.31立方米/万元,小于内蒙古自治区的16.9立方米/万元及全国平均水平的28.2立方米/万元。
(4)生活用水水平。2021年鄂托克前旗城镇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为169L/人·d,农村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70L/人·d。
综上分析,鄂托克前旗整体用水水平高于自治区、国家平均水平,节水潜力不大。鄂托克前旗2021年用水指标对比表见表1-6。
表1-6 鄂托克前旗2021年用水指标对比表
人均综合用水量(立方米/人) |
万元GDP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
农田灌溉亩均用水量(立方米/亩) |
万元工 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
城镇生活(L/人·d) |
农村生活(L/人·d) |
1218.37 |
54.99 |
181.2 |
6.97 |
169 |
70 |
(三)水资源承载状况
1.用水量指标分析法。从控制红线用水总量看,鄂托克前旗临界超载;从地下水取水量看,鄂托克前旗不超载。2021年鄂托克前旗水资源超载状况分析结果见表1-7。
表1-7 2021年鄂托克前旗水资源超载状况分析结果
用水总量(亿立方米) |
||||
控制目标 |
实际 |
目标-实际 |
0.9*目标-实际 |
超载状况 |
1.1600 |
1.1477 |
0.0123 |
-0.1037 |
临界超载 |
地下水用水量(亿立方米) |
||||
控制目标 |
实际浅层 |
目标-实际浅层 |
0.9*目标-实际 |
超载状况 |
1.354 |
1.0250 |
0.329 |
0.1936 |
不超载 |
2.用水强度指标分析法。将2021年鄂托克前旗实际人、产规模与相应可承载量进行对比。
从可承载人口看,鄂托克前旗临近可承载规模;从可承载国内生产总值(GDP)看,鄂托克前旗不超载。现状年鄂托克前旗水资源超载状况分析结果见表1-8、1-9。
表1-8 现状年水资源超载状况分析结果(人口) 单位:万人
现状可承载规模 |
现状实际规模 |
现状可承载规模-现状实际规模 |
承载状况 |
9.52 |
9.42 |
0.10 |
不超载 |
表1-9 现状年水资源超载状况分析结果(GDP) 单位:亿元
现状可承载规模 |
现状实际规模 |
现状可承载规模-现状实际规模 |
承载状况 |
200.69 |
198.5 |
2.19 |
不超载 |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水资源短缺,用水结构不合理。鄂托克前旗地处干旱、半干旱大陆性气候区,多年平均降水量不到300毫米,境内河流径流量较小、且降水季节性很强,汛期大部分降水无法利用;受水文地质、地势条件限制,鄂托克前旗地下水补给条件相对较差,造成地下水资源量并不充裕。根据2012~2021年用水量分析第一产业用水占比始终高于90%,第三产业用水占比不到2.0%,在水资源短缺的背景下,农业属性显著的用水结构使得全旗不合理用水特征明显。
2.水资源缺乏统一的规划,地下水使用不合理。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匀,加上用水的不协调,外调黄河水仅通过宁夏金水源泵站进行调配利用,有限的外调水无法进行合理调配;且工业、生活和绝大部分农业都用地下水,使得鄂托克前旗在地下水持续开采的前提下,可维持地区用水在承载能力范围之内。
3.地表供水工程配套差,自产地表水资源利用率较低。截至2021底,鄂托克前旗有小(1)型水库2座,总库容约1503.9万立方米;扬水泵站5座,其中小(1)型1座、小(2)型4座。从目前利用情况分析,现有地表水工程仅有大沟湾水库进行灌溉供水。经调查,鄂托克前旗已建的蓄水、引水水利工程都是小型工程和微型工程,工程建设标准低、配套程度差、供水能力低,使有限的地表水资源得不到最大程度的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
4.水价改革机制尚未健全。鄂托克前旗农业是第一用水大户,且主要为地下水灌溉面积,在地下水灌溉农业水价改革尚未实施,水价形成机制尚未形成,地下水仍处于随用随取的状态(不收取水费/水资源税),导致用水浪费现象较为严重,自主、自愿节水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节水工作的健康发展。
5.开荒扩灌问题屡禁不止。近年来,随着农业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农产品价格的持续上涨,农业种植经济收益大幅增加,农牧民见到了效益,开始逐年扩大灌溉面积,导致部分地区出现地下水超采现象。
二、鄂托克前旗“四水四定”规模与布局方案
(一)基于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四定”指标方案
1.分水源控制方案
(1)鄂托克前旗多年平均地表水可供水量
依据《鄂尔多斯市“四水四定”方案》,鄂托克前旗黄河干流地表水耗水量控制指标1568.9万立方米,跨盟市水权转让640.03万立方米,拦沙换水270万立方米。旗境内地表水资源可供水量主要分布在无定河流域内的城川镇大沟湾村723万立方米和内流区260万立方米;因此,鄂托克前旗规划水平年多年平均地表水可供水量3461.93万立方米。鄂托克前旗规划水平年多年平均地表水可供水量见表2-1。
表2-1 规划水平年多年平均地表水可供水量 单位:万立方米
行政区划 |
黄河干流地表水可供水量 |
当地地表水可供水量 |
合计 |
|||
黄河干流 |
跨盟市水权转让 |
拦沙换水 |
黄河支流 |
内流区 |
||
鄂托克前旗 |
1568.9 |
640.03 |
270 |
723 |
260 |
3461.93 |
(2)2025年鄂托克前旗分水源控制结果
依据《鄂尔多斯市四水四定方案》,2025年鄂托克前旗总量控制指标为16470.00万立方米,其中地表水控制指标为2688.00万立方米,地下水控制指标为13540.00万立方米,再生水控制指标为242.00万立方米,灌区排水和雨水控制指标均为0。2025年鄂托克前旗分水源控制结果如表2-2所示。
表2-2 2025年鄂托克前旗分水源控制指标 单位:万立方米
地表水 |
地下水 |
再生水 |
灌区排水 |
雨水 |
合计 |
2688.00 |
13540.00 |
242.00 |
0 |
0 |
16470.00 |
鄂托克前旗2座污水处理厂分别为敖镇污水处理厂、上海庙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出水量2025年预测结果分别为182.95万立方米、59.05万立方米。鄂托克前旗2025年各镇分水源控制指标如表2-3所示。各镇总量合计16470万立方米。
表2-3 2025年各镇分水源控制方案 单位:万立方米
行政区划 |
地表水 |
地下水 |
非常规水 |
合计 |
敖勒召其镇 |
400.00 |
2647.18 |
182.95 |
3230.13 |
上海庙镇 |
1889.69 |
2534.02 |
59.05 |
4482.76 |
城川镇 |
388.31 |
3390.82 |
|
3779.13 |
昂素镇 |
10.00 |
4967.98 |
|
4977.98 |
合计 |
2688.00 |
13540.00 |
242.00 |
16470.00 |
注:可在不同水源水量管控范围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规模和产业布局调整,对不同行业控制水资源方案进行优化调整。
2.分行业控制方案
(1)2025年鄂托克前旗分行业控制指标
2025年鄂托克前旗总量控制指标为16470.00万立方米,其中生活用水控制指标380.67万立方米;农业用水控制指标为12488.22万立方米;工业用水控制指标为3135.41万立方米;建筑业用水控制指标为15.27万立方米;服务业用水控制指标为116.85万立方米;城镇用水(生活、建筑业、服务业)控制指标为512.79万立方米。生态用水控制指标为333.58万立方米。2025年鄂托克前旗分行业水量利用控制如表2-4所示。
表2-4 2025年鄂托克前旗分行业控制指标 单位:万立方米
生活 |
农业 |
工业 |
建筑业 |
服务业 |
生态 |
总控制水量 |
380.67 |
12488.22 |
3135.41 |
15.27 |
333.58 |
16470.00 |
注:可在不同水源水量管控范围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规模和产业布局调整,对不同行业控制水资源方案进行优化调整。
(2)2025年鄂托克前旗各镇分行业控制方案
鄂托克前旗3家自来水供水公司分别位于敖勒召其镇、上海庙镇、城川镇。城镇用水(生活、建筑业、服务业)总量控制指标512.79万立方米。2025年各镇农业分解到嘎查(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12488.22万立方米,工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3135.41万立方米,生态用水总量控制指标333.58万立方米,合计16470.00万立方米。2025年各镇分行业控制方案见表2-5。
表2-5 2025年各镇分行业控制方案 单位:万立方米
各镇 |
生活、建筑业、服务业 |
农业 |
工业 |
生态 |
合计 |
敖勒召镇 |
188.20 |
2573.64 |
416.20 |
52.09 |
3230.13 |
上海庙镇 |
279.79 |
1399.06 |
2524.98 |
278.93 |
4482.76 |
城川镇 |
27.59 |
3611.38 |
138.74 |
1.42 |
3779.13 |
昂素镇 |
17.21 |
4904.14 |
55.49 |
1.14 |
4977.98 |
合计 |
512.79 |
12488.22 |
3135.41 |
333.58 |
16470.00 |
注:可在不同水源水量管控范围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规模和产业布局调整,对不同行业控制水资源方案进行优化调整。
(二)“四水四定”规模与布局方案
1.以水“定城”规模与布局方案
(1)单位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根据水资源承载力分析结论,规划水平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在水资源可承载范围内,2025年鄂托克前旗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为1.30平方公里/万人。
(2)单位城镇建设用地面积用水标准。单位城镇建设用地面积用水量指城镇生活用水量与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之比,是《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SL367-2006)重要指标,也是反映城镇发展用水效率的核心指标。根据《鄂尔多斯市四水四定方案》2011~2021年各旗(区)单位城镇建设用地面积用水量变化趋势,采用趋势外推法测算,预计到2025年,鄂托克前旗单位城镇建设用地面积用水量为86.66万立方米/平方公里。
表2-6 规划水平年鄂托克前旗以水定城规模控制指标表
行政区划 |
2025年 |
||
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平方公里) |
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平方公里/万人) |
单位建成区用水量(万立方米/平方公里) |
|
鄂托克前旗 |
8.34 |
1.30 |
86.66 |
2.以水“定地”规模与布局方案。合理确定灌溉规模和耕地面积。落实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原则,科学确定农林牧渔发展规模,耕地面积和灌溉耕地不增加,灌溉园地林地以水而定、有序发展。依据《鄂尔多斯市四水四定方案》要求,2025年鄂托克前旗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在12488.22万立方米,农业灌溉规模控制在68.4万亩,其中灌溉农田65.16万亩,林果地为3.24万亩;饲养各类牲畜147.36万头,其中大牲畜、小牲畜、生猪分别为5.28万头、140.93万头和1.15万头。
表2-7 规划水平年鄂托克前旗农业灌溉面积控制指标表
农业用水量 |
农田 |
林果 |
草场 |
鱼塘 |
合计 |
不含鱼塘 |
牲畜(万头、只) |
|||
用水量 (万立方米) |
面积(万亩) |
大牲畜 |
小牲畜 |
生猪 |
合计 |
|||||
12488.22 |
65.16 |
3.24 |
|
|
68.40 |
68.40 |
5.28 |
140.93 |
1.15 |
147.36 |
3.以水“定人”规模与布局方案
以水“定人”保障生活用水并满足发展要求的经济水平,根据“四定”优化结果,取水控制量能够保障鄂托克前旗2025年9.97万人用水需求。
(1)人口规模:在生活用水分配方案基础上,根据水资源禀赋、供水保障能力及生活用水合理定额标准,统筹考虑区域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匹配程度,注重人水产城协调布局,合理测定目标年人口规模。到2025年,鄂托克前旗总人口规模为9.97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为6.40万人。人口分布与水资源利用的空间均衡性和发展协调性将进一步提升。
表2-8 人口及城镇化率
行政区划 |
总人口(万人) |
城镇化率(%) |
||
2021年 |
2025年 |
2021年 |
2025年 |
|
鄂托克前旗 |
9.42 |
9.97 |
60.3 |
64.24 |
表2-9 人口密度、人口水量占比、人均GDP
行政区划 |
人口密度 (人/平方公里) |
人口总量占比(%) |
人均GDP (万元) |
|||
现状年 |
2025年 |
现状年 |
2025年 |
现状年 |
2025年 |
|
鄂托克前旗 |
8 |
8 |
4.34 |
4.48 |
210775 |
516625 |
到2025年,鄂托克前旗人口密度保持不变,人口占比有所上升,人均GDP有所增长。
(2)人口结构:未来人口呈现城镇化加强趋势。能源化工基地产业区发展,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吸引力更强,城镇化水平会高于其他区域。2025年鄂托克前旗城镇化率达到64.24%。
4.以水“定产”规模与布局方案
(1)工业、建筑业规模和布局:通过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和各项节水措施对水量利用优化控制,鄂托克前旗工业用水方面在提高用水效率的前提下,2025年工业用水量3135.41万立方米。根据水资源与工业发展协调关系分析结果,按照“以水定产”优化原则,得出2025年鄂托克前旗工业增加值达到427.17亿元。同理,2025年建筑业用水量15.27万立方米,2025年建筑业增加值为25.45亿元。
工业发展严格控制水耗、能耗和碳排放,改变过度倚能的状况,严控高耗水、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上马。采矿业、电力热力、金属冶炼及加工、非金属矿物产品制造、燃料加工等行业总体属于高耗水、高耗能产业,要严控发展规模,降低用水强度。纺织服装、设备制造、酒饮料、食品、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属于绿色低碳环保产业,是进一步发挥产业优势、调优工业结构的重点行业。
(2)服务业规模和布局:2025年服务业用水量为116.85万立方米。按照“以水定产”优化原则,2025年全旗服务业增加值均达到42.98亿元。
表2-10 2025年产值控制指标 单位:亿元
行政区划 |
第一产业 |
第二产业 |
第三产业 |
合计 |
||
工业 |
建筑业 |
小计 |
||||
鄂托克前旗 |
19.33 |
427.17 |
25.45 |
452.62 |
42.98 |
514.93 |
三、指导原则
——全面节约,低耗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量水而行”发展理念,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突出节水优先、保护优先,严守总量、强度双控红线,以水而定,量水而行,把经济活动限定在水资源可承载范围之内,推动形成节约水资源和保护水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和生活方式。
——量水而行,高效利用。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推进各领域、各行业深度节水控水,统筹优化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合理规划人口、城市、产业发展,优化用水结构,转变用水方式,改革用水制度,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
——统筹管理,科学配置。用水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统筹调配黄河水、当地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高效利用黄河水,合理利用地下水,扩大利用非常规水,建立总量控制、空间均衡的配水体系,把宝贵而有限的水资源用到关键处、用在刀刃上。
——保障刚需,均衡协调。坚持以人为本、产业为要、生态为重,处理好开源和节流、存量和增量、时间和空间的关系,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重点产业发展用水,补充增加生态用水,持续提升供水服务保障能力,促进水量在区域间、行业间优化配置。
四、实施措施
(一)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
1.全方位贯彻落实“四水四定”。围绕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坚持节水优先,在全面节水的基础上,以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刚性合理用水需求为导向,构建总量控制、集约高效、配置科学、管控有力的水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以水资源刚性约束倒逼发展方式转变。2025年全旗取水总量控制在16470.00万立方米,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严格落实红线管控和用水管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政策制定、产业布局中全面落实“四水四定”方案,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优化土地利用和产业发展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并进行科学论证。加大对重大生产力布局的统筹力度,全面落实《水利部关于实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的意见》(水节约〔2021〕263号),深入推进全旗深度节水控水,切实解决用水需求增加与用水总量控制红线之间的矛盾。
完成时限:2025年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旗水利局、发改委、住建局、农牧局、自然资源局,各镇
2.“四定”引导适水发展。按照“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的要求,将水资源管控红线和以水“四定”规模与经济发展管理挂钩,约束国土空间开发、产业发展、项目布局,从源头确保与水资源相适应的经济社会发展规模和布局。围绕优势产业综合布局并推进新兴产业发展,提高质量效益,实现绿色发展。人口调控要顺应城镇化提高的变化趋势,要制定相应的政策,主动适应和引导人口有序流动,提高人口与水资源分布的匹配性。产业调控要稳步推进工业发展,积极释放服务业活力,在不断提高用水效率的前提下,优先保障能源化工基地取水需求。农业发展要立足实际,算好水账和收益账,严控灌溉面积增长,压减过剩、低效、高耗水的农作物种植,增加短缺、高效、低耗水的经济作物种植,优化种植结构,以水定地、以水定产。城镇发展要遵循“人城一体”的原则引导人口、产业布局,提高用水集约度、改善城市生活环境。通过“定城”指标为空间规划提供约束指标,分区控制城市建设速度与规模,提高区域均衡度。
完成时限:2025年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旗水利局、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农牧局、自然资源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镇
3.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水资源及河湖管理,重点对违规取用水行为的监管。统筹水量、水质、水生态,协调上下游、左右岸、水域陆域,加强水生态空间管控,开展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推进河湖水环境防治,确保水质不超标,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状况。加强水利工程生态调度,提高水环境容量。推进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控,确保重要河道不断流、水质不超标。严格地下水管理保护,建立健全地下水管控指标体系,严控地下水开采,综合采取节水、水源置换等措施,继续强化地下水动态监测分析、预测预警,科学制定实施监管政策措施。深入推进河湖长制,构建主要河湖生态水量保障体系,实现敏感保护区的保护、河流生态廊道功能的维持和修复,保护区域脆弱的生态系统平衡。大力实施“清河”行动,持续开展河湖“清四乱”。
完成时限:2025年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旗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镇
4.增强水源调控配置能力。健全旗、镇行政区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强化用水定额在规划编制、取水许可方面的刚性约束作用。严格取水许可,对未达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先进值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取水。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源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项目和采用已淘汰工艺、技术和装备的项目,不予批准取水许可和减少常规水源年度计划。落实用水统计管理要求,全面加强对农业、工业、生活、生态环境补水等用水量的统计管理。合理优化区域、行业之间的水资源配置格局,提高水资源配置与经济发展布局的匹配性。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研究制定非常规水利用管理办法,创新配置方式,拓展配置领域,完善产输设施,建立健全相关激励政策。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等工程项目建设,实现多工程联合优化调度,有效提升水安全整体保障能力。做好分水到户,人畜用水工作。
完成时限:2025年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旗发改委、工信局、水利局、住建局、农牧局、生态环境分局,各镇
5.完善体制机制与能力建设。强化水资源监测、监控、监管,尽快健全完善全覆盖、全天候、全过程、全要素、密度适用的水资源智能在线监测体系,完善水资源超载预警机制,打造数字孪生流域,建立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旱灾害防御、水生态环境保护等业务的智能协同应用大系统。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生态流量管理、取水许可管理、规划水资源论证、水资源承载力评价等制度,稳步推动水权、水价、水资源税等改革。建立完善反映水资源稀缺性、以节水和水资源合理配置、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导向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全面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建立体现公益性的生态用水价格体系,保障生态基本需求。建立非常规水价格补贴制度,逐步实现非常规水水价低于或持平常规水源水价,促进再生水利用。积极推动实施水权转让与交易,精细核定用水权,推进农业用水权应确尽确,推进工业用水权全面确权,进一步优化用水结构,破解缺水困局,盘活水资源存量,实现水权动态化管理。
完成时限:2025年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旗水利局、发改委、农牧局、住建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各镇
(二)推动重点领域节水控水
1.强化农业和农村节水。推广先进适宜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发展滴灌为主的高效节水灌溉。对灌区现有渠道加快续建配套和维修改造,针对渠道破损、跑冒滴漏现象进行维修改造,提高渠系水利用系数。建立健全节水奖励机制,对定额内用水节水部分给予奖励,调动农牧民节水积极性。
严格实行农业用水总量管理,严格按照用水定额核定灌溉取用水量,对灌溉用水实施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开展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加强土壤墒情监测,开展测墒灌溉,同时要完善用水管理制度,引导农民科学灌溉,杜绝过度灌溉现象。完善农业用水计量,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农田灌溉工程要同步安装计量设施,尚未配套计量设施的已建灌区要逐步配套到位,同时结合“以电折水”、流量监测等手段加强用水监管。地下水灌区加强源头管控,对超出用水总量的地下水灌溉严格采取“以电折水、以电限水”等管控措施。
严格控制耕地灌溉面积,坚守“四水四定”底线,不得借助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擅自增大灌溉面积,对于地类属性为非耕地的,逐步退出种植,还林还草。根据水资源条件,调整农牧业结构和规模,推进适水种植、量水生产。加快发展旱作农业,全面压减高耗水作物,扩大低耗水和耐旱作物种植比例,选育推广耐旱农作物新品种。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大力推广糜子、谷子、荞麦等耐旱性作物种植。
发展节水牧业和林业,实施规模养殖场节水改造和建设,加强牧区草原节水。加强农村生活用水设施改造,加快村镇生活供水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与老旧管网改造;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创造良好节水条件;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村镇要加强中水综合利用水平,统一收集、统一配置,严控村镇沿街、沿路绿化用地下水、地表水。
完成时限:2025年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旗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农牧局、林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卫健委,各镇
2.加强工业节水减排。严格控制新建高耗水项目,对现有未达到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先进值标准的工业项目,要限期分步推进节水工艺改造,推动工业企业应用高效冷却、无水清洗、循环用水、废污水再生利用、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等节水工艺和技术,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完善供用水计量体系和在线监测系统,强化生产用水管理。
推动节水型企业和园区建设,实现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梯级用水、循环用水。新建企业和园区在规划布局时,统筹供排水、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动企业间的用水系统集成优化。新建、改建、扩建火力发电、纺织、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取用地下水。推广产城融合废水高效循环利用模式。重点在焦化、火电、化工等行业建成一批节水型企业及节水型园区。
强化生产用水管理,企业建立健全水务管理机构,配备水务管理人员,完善供用水计量体系和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智慧水务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水务管理制度,同时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计量设施运行管理和水资源保护等工作,确保实时取水信息传至水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化平台。
完成时限:2025年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上海庙经济开发区,旗水利局、发改委、工信局、能源局
3.推进城镇节水降损。完善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与改造,城市景观用水和杂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加快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对供水管线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降低管网漏损率。园林绿化要选用节水耐旱型植被,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严控高耗水植物栽植。推广普及节水型生活器具,限期淘汰不符合水效标准要求的用水器具。
完成时限:2025年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旗发改委、住建局、水利局、工信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三)加强地下水保护。严格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违规取用水治理河道有关问题等以案促改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2〕59号),全面摸清超采区范围内取用水底数,建立取用水问题台账。将强化地下水资源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和相关保护要求相适应,并科学论证。统筹推进超采区治理,严格落实水量控制要求,对地下水超采区问题全面开展巩固提升,按照“一超采区、一整改巩固方案”原则,严格落实超采区治理方案措施,综合施策,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任务,逐项推动问题整改。旗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水位不符合控制指标的管理单元,除城乡居民生活等特殊情形外,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
完成时限:2025年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旗发改委、水利局、林草局、农牧局、自然资源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镇
(四)加大非常规水源利用。将非常规水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先配置利用非常规水,逐年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并纳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实行非常规水配额管理,对非常规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水量水质满足要求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以及工业冷却、服务业非接触性用水、市政杂用和景观用水应优先使用非常规水,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项目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不予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或核减其年计划用水总量。
重要采矿区、重大涌水矿区应继续加强建设疏干水处理利用设施和配水管网。矿区生产必须充分使用疏干水、矿区生活优先使用疏干水,对剩余疏干水要通过管网建设进行跨项目调配。在办理取水许可时,优先考虑配置疏干水。
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新建小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大型工矿企业、工业园区等要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减少雨水地表径流外排,推进就地消纳、就地利用,提升雨水资源涵养能力和综合利用水平。
完成时限:2025年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旗水利局、住建局、工信局、能源局
(五)提高节水意识。加大节水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树立节水理念,养成节水习惯,提高公众对节约用水的认知度和认可度。鼓励公众自觉参与节水行动,推动节水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形成珍惜水、节约水和爱护水的良好风尚。针对不同类型用水主体和从事节水工作一线生产人员,组织开展节水培训和讲座,提升用水管理水平,拓展节水科技成果及先进节水技术工艺推广渠道。
完成时限:2025年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上海庙经济开发区,旗委组织部、水利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工信局、教体局、融媒体中心,各镇
(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1.全面深化水价改革。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推动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推动灌区供水成本核算和价格调整,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引导国有和社会资本参与灌区建设与运营管理,逐步扩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面积。推进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通过价格杠杆促进城镇节约用水,根据使用性质将城镇用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完成时限:2025年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旗发改委、农牧局、水利局、住建局,各镇
2.推行水效标识建设。贯彻落实《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积极指导消费者选择水效更高的产品,鼓励生产者改善产品的节水特性,鼓励销售者在进货和陈列商品时选择高效节水的产品,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加大专项检查抽查力度,逐步淘汰水效等级较低产品。
完成时限:2025年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旗发改委、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
3.推动合同节水管理。推动开展合同节水示范项目建设,在公共机构、公共建筑、高耗水工业、高耗水服务业、农业灌溉、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等领域,引导和推动合同节水管理。发展节水服务产业,推广节水产品生产和流通,鼓励具有竞争力的第三方节水服务企业发展,逐步提供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节水服务,培育节水产业。
完成时限:2025年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旗发改委、水利局、工信局、教体局、住建局、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镇
4.实施水效领跑和节水认证。在用水产品、用水企业、灌区、公共机构推动开展水效领跑者行动,带动全社会提高用水效率,制定水效领跑者指标,发布水效领跑者名单,树立节水先进标杆,鼓励开展水效对标达标活动。推动节水认证工作,促进节水产品认证逐步向绿色产品认证过渡,完善相关认证结果采信机制。
完成时限:2025年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上海庙经济开发区,旗发改委、工信局、水利局、住建局、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各镇
5.完善市场机制。严格落实水量核定工作,通过水价、税收杠杆作用,发挥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积极开展水权交易和水市场建设,通过政府水权交易平台转让节水量。
完成时限:2025年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旗水利局、税务局,各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从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理解“四水四定”对全旗推进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意义,充分认识破解水资源瓶颈制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到“四水四定”实施全过程,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政府领导、水利牵头、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成立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工作小组,明确责任主体、实施进度要求,共同推动“四水四定”实施。强化监督考核,将“四水四定”主要任务目标落实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对推动“四水四定”和节水控水工作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探索建立表彰和激励机制,发挥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二)建立多元投融资体制。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市级在水资源配置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资金及相关政策支持。按照“政府规划引导、搭建融资平台、争取信贷支持、市场机制运作”思路,发挥政府投入主导作用,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鄂托克前旗四水四定实施方案》实施责任主体应在保障落实中央、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同时,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统筹协调,整合社会各方资金。
(三)加强科技支撑。加强对鄂托克前旗“四水四定”落实的科技支撑,突破制约鄂托克前旗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技术,支持开展水权分配、地下水超采治理、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用水权动态调控与交易、水价成本核算与定价机制等关键问题研究。构建智慧水利信息化体系,提升数据处理、分析应用能力,全面提升水利信息化水平。
(四)抓紧落实实施。应以 “四水四定”落实为抓手,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由旗水利局组织,定期对各镇“四水四定”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鄂托克前旗“四水四定”真正落地提供全周期有效保障。
(五)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深入开展“四水四定”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节约利用意识。建立多部门、全社会参与的节水、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机制。鼓励用水者充分参与用水监督工作,增强全社会参与水资源管理和节水护水的意识。
附件:鄂托克前旗四水四定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表
附件
鄂托克前旗四水四定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分项 |
任务清单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责任范围 |
|
1 |
(一)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
(一)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
|
1.全方位贯彻落实“四水四定”。 |
围绕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坚持节水优先,在全面节水的基础上,以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刚性合理用水需求为导向,构建总量控制、集约高效、配置科学、管控有力的水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以水资源刚性约束倒逼发展方式转变。2025年全旗取水总量控制在16470.00万立方米,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严格落实红线管控和用水管制。 |
水利局 |
住建局 自然资源局 农牧局 发改委 |
各镇 |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政策制定、产业布局中全面落实“四水四定”方案。 |
发改委 |
自然资源局 |
||||
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优化土地利用和产业发展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并进行科学论证。 |
农牧局 住建局 |
自然资源局 发改委 |
||||
加大对重大生产力布局的统筹力度,全面落实《水利部关于实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的意见》(水节约〔2021〕263号),各镇每年度计划用水分解上报,切实解决用水需求增加与用水总量控制红线之间的矛盾 。 |
水利局 |
发改委 |
||||
2 |
2.“四定”引导适水发展。 |
按照“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的要求,将水资源管控红线和以水“四定”规模与经济发展管理挂钩,约束国土空间开发、产业发展、项目布局,从源头确保与水资源相适应的经济社会发展规模和布局。 |
水利局 |
自然资源局 发改委 农牧局 |
||
围绕优势产业综合布局并推进新兴产业发展,提高质量效益,实现绿色发展。 |
发改委 |
农牧局 工信局 |
||||
人口调控要顺应城镇化提高的变化趋势,要制定相应的政策,主动适应和引导人口有序流动,提高人口与水资源分布的匹配性。 |
住建局 |
水利局 |
||||
产业调控要稳步推进工业发展,积极释放服务业活力,在不断提高用水效率的前提下,优先保障能源化工基地取水需求。 |
水利局 |
工信局 |
||||
农业发展要立足实际,算好水账和收益账,严控灌溉面积增长,压减过剩、低效、高耗水的粮食作物,增加短缺、高效、低耗水的经济作物种植,优化种植结构,以水定地、以水定产。 |
农牧局 |
水利局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城镇发展要遵循“人城一体”的原则引导人口、产业布局,提高用水集约度、改善城市生活环境。通过“定城”指标为空间规划提供约束指标,分区控制城市建设速度与规模,提高区域均衡度。 |
住建局 |
水利局 |
||||
3 |
3.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
加强水资源及河湖管理,重点对企业用水监管。统筹水量、水质、水生态,协调上下游、左右岸、水域陆域,加强水生态空间管控,开展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推进河湖水环境防治,确保水质不超标,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状况。 |
生态环境分局 |
水利局 |
||
加强水利工程生态调度,提高水环境容量。推进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控,确保重要河道不断流、水质不超标。 |
水利局 |
生态环境分局 |
||||
严格地下水管理保护,建立健全地下水管控指标体系,严控地下水开采,综合采取节水、水源置换等措施,继续强化地下水动态监测分析、预测预警,科学制定实施监管政策措施。 |
水利局 |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深入推进河湖长制,构建主要河湖生态水量保障体系,实现敏感保护区的保护、河流生态廊道功能的维持和修复,保护区域脆弱的生态系统平衡。大力实施“清河”行动,持续开展河湖“清四乱”。 |
水利局 |
生态环境分局 |
||||
4 |
4.增强水源调控配置能力。 |
健全旗、镇行政区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强化用水定额在规划编制、取水许可方面的刚性约束作用。 |
水利局 |
水利局 |
各镇
|
|
严格取水许可,对未达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先进值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取水。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源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项目和采用已淘汰工艺、技术和装备的项目,不予批准取水许可和减少常规水源年度计划。 |
水利局 |
工信局 |
||||
落实用水统计管理要求,全面加强对农业、工业、生活、生态环境补水等用水量的统计管理。 |
水利局 发改委 |
农牧局 住建局 生态环境分局 |
||||
合理优化区域、行业之间的水资源配置格局,提高水资源配置与经济发展布局的匹配性。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研究制定非常规水利用管理办法,创新配置方式,拓展配置领域,完善产输设施,建立健全相关激励政策。 |
水利局 |
住建局 生态环境分局 |
||||
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等工程项目建设,实现多工程联合优化调度,有效提升水安全整体保障能力。做好分水到户,人畜用水工作。 |
水利局 |
农牧局 |
||||
5 |
5.完善体制机制与能力建设。 |
强化水资源监测、监控、监管,尽快健全完善全覆盖、全天候、全过程、全要素、密度适用的水资源智能在线监测体系,完善水资源超载预警机制,打造数字孪生流域,建立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旱灾害防御、水生态环境保护等业务的智能协同应用大系统。 |
水利局 |
发改委 生态环境分局 |
||
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生态流量管理、取水许可管理、规划水资源论证、水资源承载力评价等制度,稳步推动水权、水价、水资源税等改革。 |
发改委 水利局 |
住建局 税务局 |
||||
建立完善反映水资源稀缺性、以节水和水资源合理配置、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导向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
发改委 住建局 |
水利局 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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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发改委 |
住建局 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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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体现公益性的生态用水价格体系,保障生态基本需求。 |
发改委 |
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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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非常规水价格补贴制度,逐步实现非常规水水价低于或持平常规水源水价,促进再生水利用。积极推动实施水权转让与交易,精细核定用水权,推进农业用水权应确尽确,推进工业用水权全面确权,进一步优化用水结构,破解缺水困局,盘活水资源存量,实现水权动态化管理。 |
发改委 住建局 |
农牧局 水利局 |
||||
6
6 |
(二)推动重点领域节水控水
(二)推动重点领域节水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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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农业和农村节水。
1.强化农业和农村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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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先进适宜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发展滴灌为主的高效节水灌溉。对灌区现有渠道加快续建配套和维修改造,针对渠道破损、跑冒滴漏现象进行维修改造,提高渠系水利用系数。 |
农牧局 水利局 |
工信局 发改委 |
各镇
各镇 |
建立健全节水奖励机制,对定额内用水节水部分给予奖励,调动农牧民节水积极性。 |
农牧局 |
水利局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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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实行农业用水总量管理,严格按照用水定额核定灌溉取用水量,对灌溉用水实施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开展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加强土壤墒情监测,开展测墒灌溉,同时要完善用水管理制度,引导农民科学灌溉,杜绝过度灌溉现象。 |
农牧局 水利局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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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业用水计量,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农田灌溉工程要同步安装计量设施,尚未配套计量设施的已建灌区要逐步配套到位,同时结合“以电折水”、流量监测等手段加强用水监管。 |
水利局 |
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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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灌区加强源头管控,对超出用水总量的地下水灌溉严格采取“以电折水、以电限水”等管控措施。结合智慧水利建设,尽快出台并实施《鄂托克前旗农业水价协商定价指导意见》等制度文件,重点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保护地下水的生态安全。 |
发改委 水利局 |
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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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耕地灌溉面积,坚守“四水四定”底线,不得借助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擅自增大灌溉面积,对于地类属性为非耕地的,逐步退出种植,还林还草。 |
水利局 农牧局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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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资源条件,调整农牧业结构和规模,推进适水种植、量水生产。加快发展旱作农业,全面压减高耗水作物,扩大低耗水和耐旱作物种植比例,选育推广耐旱农作物新品种。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大力推广糜子、谷子、荞麦等耐旱性作物种植。 |
农牧局 |
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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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节水牧业和林业 ,实施规模养殖场节水改造和建设,加强牧区草原节水。 |
林草局 |
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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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生活用水设施改造,加快村镇生活供水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与老旧管网改造;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创造良好节水条件;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村镇要加强中水综合利用水平,统一收集、统一配置,严控村镇沿街、沿路绿化用地下水、地表水。 |
水利局 |
自然资源局 住建局 生态环境分局 农牧局 发改委 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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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加强工业节水减排。 |
严格控制新建高耗水项目,对现有未达到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先进值标准的工业项目,要限期分步推进节水工艺改造,推动工业企业应用高效冷却、无水清洗、循环用水、废污水再生利用、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等节水工艺和技术,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 |
工信局 |
发改委 能源局 |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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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供用水计量体系和在线监测系统,强化生产用水管理。推动节水型企业和园区建设,实现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梯级用水、循环用水。新建企业和园区在规划布局时,统筹供排水、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动企业间的用水系统集成优化。新建、改建、扩建火力发电、纺织、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取用地下水。推广产城融合废水高效循环利用模式。重点在焦化、火电、化工等行业建成一批节水型企业及节水型园区。 |
工信局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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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生产用水管理,企业建立健全水务管理机构,配备水务管理人员,完善供用水计量体系和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智慧水务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水务管理制度,同时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计量设施运行管理和水资源保护等工作,确保实时取水信息传至水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化平台。 |
水利局 |
工信局 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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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3.推进城镇节水降损。 |
完善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与改造,城市景观用水和杂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 |
住建局 |
发改委 水利局 工信局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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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对供水管线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降低管网漏损率。 |
住建局 水利局 |
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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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要选用节水耐旱型植被,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严控高耗水植物栽植。推广普及节水型生活器具,限期淘汰不符合水效标准要求的用水器具。 |
住建局 |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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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三)加强地下水保护。 |
1.加强地下水保护。 |
严格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违规取用水治理河道有关问题等以案促改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2〕59号),全面摸清超采区范围内取用水底数,建立取用水问题台账。 |
水利局 |
农牧局 林草局 |
各镇 |
将强化地下水资源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和相关保护要求相适应,并科学论证。 |
自然资源局 发改委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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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推进超采区治理,严格落实水量控制要求,对地下水超采区问题全面开展巩固提升,按照“一超采区、一整改巩固方案”原则,严格落实超采区治理方案措施,综合施策,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任务,逐项推动问题整改。 |
水利局 |
农牧局 林草局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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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水位不符合控制指标的管理单元,除城乡居民生活等特殊情形外,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 |
水利局 |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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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四)加大非常规水源利用。 |
1.加大非常规水源利用。 |
将非常规水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先配置利用非常规水,逐年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并纳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
水利局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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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非常规水配额管理,对非常规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水量水质满足要求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以及工业冷却、服务业非接触性用水、市政杂用和景观用水应优先使用非常规水,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项目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不予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或核减其年计划用水总量。 |
水利局 |
工信局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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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采矿区、重大涌水矿区应继续加强建设疏干水处理利用设施和配水管网。矿区生产必须充分使用疏干水、矿区生活优先使用疏干水,对剩余疏干水要通过管网建设进行跨旗区、跨项目调配。在办理取水许可时,优先考虑配置疏干水。 |
水利局 |
能源局 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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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新建小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大型工矿企业、工业园区等要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减少雨水地表径流外排,推进就地消纳、就地利用,提升雨水资源涵养能力和综合利用水平。 |
住建局 工信局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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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高节水意识。 |
1.提高节水意识。 |
加大节水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树立节水理念,养成节水习惯,提高公众对节约用水的认知度和认可度。 |
水利局 |
融媒体中心 |
各镇 |
鼓励公众自觉参与节水行动,推动节水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形成珍惜水、节约水和爱护水的良好风尚。 |
水利局 |
教体局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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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同类型用水主体和从事节水工作一线生产人员,组织开展节水培训和讲座,提升用水管理水平,拓展节水科技成果及先进节水技术工艺推广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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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局 |
组织部 水利局 |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各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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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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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深化水价改革。 |
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推动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推动灌区供水成本核算和价格调整,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引导国有和社会资本参与灌区建设与运营管理,逐步扩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面积。 |
水利局 |
发改委 农牧局 |
各镇 |
推进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通过价格杠杆促进城镇节约用水,根据使用性质将城镇用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
发改委 |
住建局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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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推行水效标识建设。 |
贯彻落实《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积极指导消费者选择水效更高的产品,鼓励生产者改善产品的节水特性,鼓励销售者在进货和陈列商品时选择高效节水的产品,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加大专项检查抽查力度,逐步淘汰水效等级较低产品。 |
发改委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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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3.推动合同节水管理。 |
推动开展合同节水示范项目建设,在公共机构、公共建筑、高耗水工业、高耗水服务业、农业灌溉、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等领域,引导和推动合同节水管理。发展节水服务产业,推广节水产品生产和流通,鼓励具有竞争力的第三方节水服务企业发展,逐步提供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节水服务,培育节水产业。 |
水利局 |
发改委 工信局 教体局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住建局 农牧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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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4.实施水效领跑和节水认证。 |
在用水产品、用水企业、灌区、公共机构推动开展水效领跑者行动,带动全社会提高用水效率,制定水效领跑者指标,发布水效领跑者名单,树立节水先进标杆,鼓励开展水效对标达标活动。推动节水认证工作,促进节水产品认证逐步向绿色产品认证过渡,完善相关认证结果采信机制。 |
发改委 工信局 水利局 |
住建局 农牧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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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5.完善市场机制。 |
严格落实水量核定工作,通过水价、税收杠杆作用,发挥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积极开展水权交易和水市场建设,通过政府水权交易平台转让节水量。 |
水利局 |
税务局 |
各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