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效力属性 正常
索引号 000014349IRA021/2014-18507 发文字号 鄂前政发〔2014〕6号 成文日期 2014年03月01日
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政办及政府文件;综合政务、政务服务 公开日期
概述 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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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前政发〔2014〕6号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日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旗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定以及旗委的工作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为建设“富裕、文明、幸福、美丽的鄂托克前旗”而卓有成效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旗长、副旗长、办公室主任,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旗人民政府实行旗长负责制。旗长负责旗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旗长协助旗长负责旗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旗长协助旗长工作。旗长外出时,常务副旗长负责协调全面工作,旗长、常务副旗长均外出时,委托一位副旗长负责协调全面工作。

  第七条 各副旗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做到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协助支持。同时,受旗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旗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旗长报告;对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旗长提出解决建议。遇到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旗长分管的工作, 有意见分歧时要主动协商处理,意见不能统一时,报告旗长决定。

  第八条 旗长、副旗长要做到工作上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定期通报工作情况;部门之间既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又要互相监督。协调工作实行分层次、分部门负责制,属于部门内部问题,由部门自行解决;属于跨部门问题,由分管副旗长协调解决。实行层层负责制,副旗长为旗长负责,部门为分管副旗长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由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各部门集体负责的重大事项,由集体讨论研究统一后决定,不能统一时,由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旗长、副旗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旗人民政府机关日常工作,协调落实旗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旗长、副旗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各工作部门决定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旗长,并定期向分管副旗长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分管副旗长向旗长报告。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对旗人民政府负责,代表旗人民政府履行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受旗人民政府委托,可代表旗人民政府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旗审计局在旗长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旗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协调、矛盾处理、检查督办等工作推到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旗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明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旗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第十四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旗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第十五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区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旗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旗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根据全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九条 以旗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前置性审核备案。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及时报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权限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高的其他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旗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经旗人民政府批准。

  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旗人民政府规定、内容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部门纠正或由旗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向旗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情况。

  第二十条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政府决策

  第二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群众参与、政府顾问及相关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审查和集体讨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二条 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社会管理事务、提请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旗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旗本级政府投资类项目和全旗重大型项目建设等,由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旗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和旗委、政府的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并经专家或研究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旗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情况。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健全信息报送和反馈机制,充分发挥信息主渠道作用,及时反馈旗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各工作部门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行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及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旗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办理议案、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旗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办理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实行行政首长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整改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强化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监督职能作用,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行政复议后的行政应诉机制,完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体系;规范行政应诉机制,强化与人民法院的联动协作,及时通报政府及其部门应诉情况。

  第三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上海庙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各工作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向旗人民政府汇报工作。

  第三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其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第三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旗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或旗长确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旗委、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旗人武部、专家顾问组、法律顾问组及上海庙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新闻单位和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旗委的重要决策事项;通报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重要工作情况,安排部署旗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其他需要由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旗长办公会议研究或旗长确定,或由分管副旗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常务副旗长确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至两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常务会议由旗长、副旗长和办公室主任组成,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公室主任和旗监察局局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旗委、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旗人武部、专家顾问组、法律顾问组及上海庙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领导、新闻单位和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旗级财政预算;讨论通过提请旗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过旗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提交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讨论决定旗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旗人民政府工作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通报和讨论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政府党组书记及各成员参加,可邀请非中共党员的政府组成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学习,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酝酿拟提请旗委讨论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讨论重要奖惩事项;研究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公务员队伍建设以及机关作风建设等有关问题。

  第四十二条 旗长办公会议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旗长办公会议由旗长、副旗长和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上海庙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重要会议、重要考察调研情况;听取上海庙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各工作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研究旗长或常务副旗长提出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旗人民政府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专题会议由副旗长召集并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四条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纪要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旗长签发。

  对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签发,如有需要,报请旗长或常务副旗长审定签发。

  第四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承办,并认真做好会议议题收集、协调、审定及会议录音、记录存档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上海庙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各工作部门提交旗人民政府会议研究解决的议题,应经部门集体研究,形成相对统一的意见;凡涉及其他部门的议题,须事先协调、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提交会议的议题必须汇报分管副旗长同意,分管副旗长请示旗长后,形成文字材料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旗法制办要对各类规范性会议材料予以前置性审查,未通过审查的议题,不予以提交会议研究决议。

  第四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须向旗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旗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向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出席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必须是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发言要围绕议题,简明扼要,力戒空话、套话。

  第四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并尽可能采用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凡召开全旗性的工作会议,有关部门要提前制定会议计划,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副旗长、旗长逐级审批。未经审批的会议不得召开,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的,须按程序报旗长或常务副旗长批准。政府领导不直接受理各部门报批会议的请示。部门协调会议(包括各镇人民政府之间的工作协调)由综合部门或主管职能部门组织召开,可邀请分管副旗长参加,主要是协调解决部门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一些具体问题。部门协调会议决议事项的贯彻落实,由综合部门或职能部门负责,有关部门要尊重综合部门或主管职能部门的意见,积极给予配合。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 上海庙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各工作部门报送旗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及有关规定,并统一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按旗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第五十条 公文审批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旗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旗长审批。凡报送旗人民政府的公文,由上海庙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照程序报送,严禁公文“体外循环”,不得多头报送。除旗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不得直接向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五十一条 需转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旗人民政府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属于部门职权的事项,由主办部门协商相关部门直接答复报文单位,并及时反馈旗人民政府;需旗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由主办部门协商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及时反馈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五十二条 提请旗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分管副旗长审核,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报旗长签发;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的请示、报告性上行文,必须由旗长签发;旗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指导性意见以及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重要文件,经分管副旗长审核后,报旗长签发,或由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签发;向旗人民代表大会或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旗长签发;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就某一方面事项作出安排和部署,或就某一方面事项作出批复,以及致函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示批准等,由分管副旗长签发。

  第五十三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副旗长分管工作的公文,由相关副旗长会签。其中,属于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须有分管副旗长审核后,由旗长或常务副旗长签发;属于特别重要的事项,应提交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旗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旗长或常务副旗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 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安排,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或者需全旗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并向分管副旗长报告后,由副旗长委托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五条 上海庙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各工作部门代旗人民政府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拟制的文稿,应将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和有关说明材料一并报送。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单位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报送文稿。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应主动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可列明各方面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旗人民政府协调或决定。

  第五十六条 提高公文处理效率,确保公文运转及时、准确。各镇、各工作部门报送旗人民政府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各类公文,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中转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或征求答复或征求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不能完成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并由承办部门承担相关责任。紧急公文随到随办。

  第五十七条 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网络化办公水平,实现政府部门、各镇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人民群众。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的非涉密性公文,应通过政府网站、公报等形式及时公布。

  第五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进一步精简公文。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以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旗人民政府批转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确需旗人民政府批准事项并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加注“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字样。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不批转旗级非常设机构的公文。旗人民政府领导讲话一般不以正式公文印发。

  第十章 督查落实

  第五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对国家、自治区、市和旗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落实制度。上海庙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各工作部门对部署的各项工作负有落实责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和政令畅通。

  第六十条 旗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的重点是: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旗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和办复质量;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第六十一条 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并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督查职能,加大督查力度,注重督查实效,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十二条 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采用催办督查、网络督查、跟踪督查、实地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情况,报实情、重实效。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考评制和通报制。

  第六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各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以旗级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接到书面或口头通知后,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部署,安排分管领导全程配合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详实的材料数据。紧急重要事项,要即刻反馈;较为紧急的事项,要在两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反馈;一般在两至三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反馈。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旗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旗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旗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旗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核,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工作制度。旗长公出、休假,应事先向旗委告知,并分别向市委书记、市长请示,同时向市委报告;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公出、休假,应分别向旗委书记、旗长请示,并执行外出请示、报备制度;副旗长公出、休假,应向旗长请示并及时向旗委报告;办公室主任公出、休假,应向旗长请示;各镇、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公出、休假,应向旗长请示。外出期间务必保持联络畅通。

  领导干部应公出、休假提前2天填写《外出请示、报备单》,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事宜。

  第六十八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旗长、副旗长、办公室主任和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境)访问,按照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实行报批和请假报告制度。

  第六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总值班制度执行政府领导带班、办公室各口主任及全体干部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在国家法定假期,所有班子成员严格执行节假日值班安排。总值班安排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

  第七十条 对重大事故、灾害、险情、敌情等紧急、突发事件的电话报告或反映,应按《鄂托克前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版)》(鄂前政办发〔2014〕55号)处理紧急突发事件。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应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七十四条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部门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和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搞特权。

  第七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确保旗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 除旗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外,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文集、摄影作品集等,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旗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旗人民政府以前制定的工作制度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4月5日《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鄂前政发〔200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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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日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旗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定以及旗委的工作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为建设“富裕、文明、幸福、美丽的鄂托克前旗”而卓有成效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旗长、副旗长、办公室主任,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旗人民政府实行旗长负责制。旗长负责旗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旗长协助旗长负责旗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旗长协助旗长工作。旗长外出时,常务副旗长负责协调全面工作,旗长、常务副旗长均外出时,委托一位副旗长负责协调全面工作。

  第七条 各副旗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做到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协助支持。同时,受旗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旗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旗长报告;对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旗长提出解决建议。遇到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旗长分管的工作, 有意见分歧时要主动协商处理,意见不能统一时,报告旗长决定。

  第八条 旗长、副旗长要做到工作上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定期通报工作情况;部门之间既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又要互相监督。协调工作实行分层次、分部门负责制,属于部门内部问题,由部门自行解决;属于跨部门问题,由分管副旗长协调解决。实行层层负责制,副旗长为旗长负责,部门为分管副旗长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由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各部门集体负责的重大事项,由集体讨论研究统一后决定,不能统一时,由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旗长、副旗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旗人民政府机关日常工作,协调落实旗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旗长、副旗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各工作部门决定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旗长,并定期向分管副旗长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分管副旗长向旗长报告。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对旗人民政府负责,代表旗人民政府履行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受旗人民政府委托,可代表旗人民政府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旗审计局在旗长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旗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协调、矛盾处理、检查督办等工作推到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旗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明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旗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第十四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旗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第十五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区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旗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旗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根据全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九条 以旗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前置性审核备案。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及时报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权限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高的其他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旗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经旗人民政府批准。

  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旗人民政府规定、内容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部门纠正或由旗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向旗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情况。

  第二十条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政府决策

  第二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群众参与、政府顾问及相关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审查和集体讨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二条 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社会管理事务、提请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旗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旗本级政府投资类项目和全旗重大型项目建设等,由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旗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和旗委、政府的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并经专家或研究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旗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情况。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健全信息报送和反馈机制,充分发挥信息主渠道作用,及时反馈旗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各工作部门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行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及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旗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办理议案、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旗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办理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实行行政首长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整改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强化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监督职能作用,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行政复议后的行政应诉机制,完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体系;规范行政应诉机制,强化与人民法院的联动协作,及时通报政府及其部门应诉情况。

  第三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上海庙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各工作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向旗人民政府汇报工作。

  第三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其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第三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旗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或旗长确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旗委、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旗人武部、专家顾问组、法律顾问组及上海庙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新闻单位和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旗委的重要决策事项;通报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重要工作情况,安排部署旗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其他需要由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旗长办公会议研究或旗长确定,或由分管副旗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常务副旗长确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至两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常务会议由旗长、副旗长和办公室主任组成,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公室主任和旗监察局局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旗委、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旗人武部、专家顾问组、法律顾问组及上海庙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领导、新闻单位和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旗级财政预算;讨论通过提请旗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过旗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提交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讨论决定旗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旗人民政府工作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通报和讨论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政府党组书记及各成员参加,可邀请非中共党员的政府组成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学习,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酝酿拟提请旗委讨论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讨论重要奖惩事项;研究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公务员队伍建设以及机关作风建设等有关问题。

  第四十二条 旗长办公会议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旗长办公会议由旗长、副旗长和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上海庙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重要会议、重要考察调研情况;听取上海庙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各工作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研究旗长或常务副旗长提出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旗人民政府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专题会议由副旗长召集并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四条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纪要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旗长签发。

  对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签发,如有需要,报请旗长或常务副旗长审定签发。

  第四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承办,并认真做好会议议题收集、协调、审定及会议录音、记录存档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上海庙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各工作部门提交旗人民政府会议研究解决的议题,应经部门集体研究,形成相对统一的意见;凡涉及其他部门的议题,须事先协调、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提交会议的议题必须汇报分管副旗长同意,分管副旗长请示旗长后,形成文字材料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旗法制办要对各类规范性会议材料予以前置性审查,未通过审查的议题,不予以提交会议研究决议。

  第四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须向旗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旗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向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出席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必须是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发言要围绕议题,简明扼要,力戒空话、套话。

  第四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并尽可能采用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凡召开全旗性的工作会议,有关部门要提前制定会议计划,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副旗长、旗长逐级审批。未经审批的会议不得召开,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的,须按程序报旗长或常务副旗长批准。政府领导不直接受理各部门报批会议的请示。部门协调会议(包括各镇人民政府之间的工作协调)由综合部门或主管职能部门组织召开,可邀请分管副旗长参加,主要是协调解决部门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一些具体问题。部门协调会议决议事项的贯彻落实,由综合部门或职能部门负责,有关部门要尊重综合部门或主管职能部门的意见,积极给予配合。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 上海庙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各工作部门报送旗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及有关规定,并统一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按旗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第五十条 公文审批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旗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旗长审批。凡报送旗人民政府的公文,由上海庙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照程序报送,严禁公文“体外循环”,不得多头报送。除旗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不得直接向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五十一条 需转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旗人民政府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属于部门职权的事项,由主办部门协商相关部门直接答复报文单位,并及时反馈旗人民政府;需旗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由主办部门协商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及时反馈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五十二条 提请旗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分管副旗长审核,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报旗长签发;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的请示、报告性上行文,必须由旗长签发;旗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指导性意见以及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重要文件,经分管副旗长审核后,报旗长签发,或由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签发;向旗人民代表大会或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旗长签发;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就某一方面事项作出安排和部署,或就某一方面事项作出批复,以及致函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示批准等,由分管副旗长签发。

  第五十三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副旗长分管工作的公文,由相关副旗长会签。其中,属于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须有分管副旗长审核后,由旗长或常务副旗长签发;属于特别重要的事项,应提交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旗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旗长或常务副旗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 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安排,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或者需全旗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并向分管副旗长报告后,由副旗长委托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五条 上海庙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各工作部门代旗人民政府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拟制的文稿,应将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和有关说明材料一并报送。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单位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报送文稿。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应主动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可列明各方面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旗人民政府协调或决定。

  第五十六条 提高公文处理效率,确保公文运转及时、准确。各镇、各工作部门报送旗人民政府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各类公文,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中转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或征求答复或征求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不能完成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并由承办部门承担相关责任。紧急公文随到随办。

  第五十七条 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网络化办公水平,实现政府部门、各镇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人民群众。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的非涉密性公文,应通过政府网站、公报等形式及时公布。

  第五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进一步精简公文。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以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旗人民政府批转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确需旗人民政府批准事项并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加注“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字样。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不批转旗级非常设机构的公文。旗人民政府领导讲话一般不以正式公文印发。

  第十章 督查落实

  第五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对国家、自治区、市和旗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落实制度。上海庙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各工作部门对部署的各项工作负有落实责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和政令畅通。

  第六十条 旗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的重点是: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旗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和办复质量;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第六十一条 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并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督查职能,加大督查力度,注重督查实效,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十二条 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采用催办督查、网络督查、跟踪督查、实地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情况,报实情、重实效。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考评制和通报制。

  第六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各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以旗级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接到书面或口头通知后,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部署,安排分管领导全程配合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详实的材料数据。紧急重要事项,要即刻反馈;较为紧急的事项,要在两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反馈;一般在两至三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反馈。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旗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旗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旗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旗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核,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工作制度。旗长公出、休假,应事先向旗委告知,并分别向市委书记、市长请示,同时向市委报告;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公出、休假,应分别向旗委书记、旗长请示,并执行外出请示、报备制度;副旗长公出、休假,应向旗长请示并及时向旗委报告;办公室主任公出、休假,应向旗长请示;各镇、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公出、休假,应向旗长请示。外出期间务必保持联络畅通。

  领导干部应公出、休假提前2天填写《外出请示、报备单》,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事宜。

  第六十八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旗长、副旗长、办公室主任和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境)访问,按照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实行报批和请假报告制度。

  第六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总值班制度执行政府领导带班、办公室各口主任及全体干部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在国家法定假期,所有班子成员严格执行节假日值班安排。总值班安排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

  第七十条 对重大事故、灾害、险情、敌情等紧急、突发事件的电话报告或反映,应按《鄂托克前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版)》(鄂前政办发〔2014〕55号)处理紧急突发事件。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应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七十四条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部门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和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搞特权。

  第七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确保旗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 除旗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外,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文集、摄影作品集等,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旗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旗人民政府以前制定的工作制度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4月5日《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鄂前政发〔200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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