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效力属性 | 正常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4-18487 | 发文字号 | 鄂前政办发〔2014〕1号 | 成文日期 | 2014年01月20日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政办及政府文件;其他 | 公开日期 | 2014年01月20日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鄂前政办发〔2014〕1号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鄂托克前旗预算单位公务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鄂托克前旗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预算单位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补充说明及目录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0日
鄂托克前旗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库〔2013〕973号)、《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库〔2013〕56号)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鄂前旗本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为旗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第五条 公务卡统一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六条 公务卡使用中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办理。
第七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账户还款,完成财务报销及还款程序。
第二章 公务卡发卡银行的选择
第九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延伸。凡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且从事国库集中支付代理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均可成为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
第十条 旗财政局根据上述条件选择和确定旗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发卡行,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的开立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办理个人公务卡原则上仅限于本单位在职在岗人员,预算单位可根据公务支出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公务卡的发放对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同”,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到本单位财务部门。
(二)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对个人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递交发卡行。
(三)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预算单位职工申请资料,确认无误后开立公务卡。
(四)公务卡开立成功后,预算单位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二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挂失。公务卡的补办事项,由持卡人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新增、调动、退休或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变动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四条 公务卡用于公务消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支付结算业务的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由个人按时还款。预算单位及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五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至5万元(含5万元)。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代理银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十九条 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提现及手续费、利息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四章 公务卡的财务报销程序
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用于公务消费的在公务卡透支免息还款期内,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申请报销。用公务卡进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个人消费部分与公务消费部分分开,并须将本人签名的公务卡刷卡凭证、消费明细单和发票分别打印。
第二十一条 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消费支出,按以下程序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会计人员登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菜单,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
(二)核实公务消费信息后确定可报销金额,录入“金额”、“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支付摘要”等集中支付要素,在集中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计划,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账户还款,完成报销程序。
(三)持卡人须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到期5日前办理公务卡消费报销事宜,预算单位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到期3日前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报账还款事宜。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不承担延误还款造成的信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因公务卡挂失等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或办理退款手续,并负责处理可能对持卡人账户所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者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办理借款手续,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账户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旗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鄂前旗支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旗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三)对预算单位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审核监督,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调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五)做好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和公务卡支持系统的操作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鄂前旗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与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制定本单位内部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及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与旗财政局签订的代理协议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开发维护或协助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并为旗财政局传送公务消费支出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商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二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与发卡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后,依照银行管理规定,持卡人可享受信用卡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确有特殊情况,须使用现金结算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批准可预借现金,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旗财政局、人民银行鄂前旗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关于预算单位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
补充说明及目录
为全面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目录制度,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和《鄂托克前旗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预算单位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建立公务卡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各预算单位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目录
(一)凡目录规定的强制结算公务支出项目,持卡人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完成公务卡财务报销手续。持卡人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拒绝持卡人财务报销申请,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不予支付结算。
(二)对于目录规定的鼓励结算公务支出项目,各单位应鼓励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旗级以下(不包括旗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旗级和旗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审批结算。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相关财务制度。各预算单位要根据公务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和公务卡结算目录的要求,建立健全单位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程序。各预算单位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规范使用公务卡,积极扩大公务卡消费范围。
(二)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预算单位年现金使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公用经费预算的10%。随着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深入推进,预算单位现金使用量应逐步压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现金。
(三)做好相关制度培训工作。各预算单位要熟练掌握公务卡结算目录制度的规定,做好公务卡管理相关制度的培训工作,确保财务人员及持卡人准确理解公务卡改革有关要求,熟练掌握公务卡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及财务报销流程,确保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顺利实施。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办理完公务卡还款业务后,需要及时上传信息,方便财政部门查询统计公务卡消费情况。
(四)为切实推进和规范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旗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情况和单位大额提现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公务卡使用率偏低以及现金提取较多的预算单位。
鄂托克前旗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结算目录 |
备 注 |
公务卡结算目录 |
以下项目,预算单位原则上必须要求持卡人在公务消费时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销。 |
|
1 |
办公费 |
指预算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2 |
差旅费 |
指预算单位工作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等支出。差旅费中的其它支出项目具备用卡条件的,也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
3 |
公务接待费 |
指预算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包含餐饮费、住宿费等费用。 |
4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预算单位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燃料费(实行定点加油的单位除外)、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5 |
其他交通费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公务卡鼓励结算目录 |
以下项目,鼓励预算单位要求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销。 |
|
1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
2 |
水电费 |
指预算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
3 |
邮电费 |
指预算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和网络通讯费等。 |
4 |
其他商品和服务 |
指上述项目中未包括,但适合采取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 |
备注:1.预算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发生的私人消费性支出,不适用本公务卡结算目录。 2.以上项目以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为基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二次修订自治区本级财政直接支付目录的通知》(内财库〔2007〕318号)规定,符合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应办理直接支付业务。 |
标题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效力属性 | 正常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4-18487 | 发文字号 | 鄂前政办发〔2014〕1号 | 成文日期 | 2014年01月20日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政办及政府文件;其他 | 公开日期 | 2014年01月20日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鄂前政办发〔2014〕1号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鄂托克前旗预算单位公务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鄂托克前旗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预算单位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补充说明及目录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0日
鄂托克前旗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库〔2013〕973号)、《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库〔2013〕56号)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鄂前旗本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为旗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第五条 公务卡统一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六条 公务卡使用中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办理。
第七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账户还款,完成财务报销及还款程序。
第二章 公务卡发卡银行的选择
第九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延伸。凡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且从事国库集中支付代理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均可成为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
第十条 旗财政局根据上述条件选择和确定旗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发卡行,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的开立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办理个人公务卡原则上仅限于本单位在职在岗人员,预算单位可根据公务支出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公务卡的发放对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同”,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到本单位财务部门。
(二)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对个人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递交发卡行。
(三)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预算单位职工申请资料,确认无误后开立公务卡。
(四)公务卡开立成功后,预算单位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二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挂失。公务卡的补办事项,由持卡人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新增、调动、退休或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变动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四条 公务卡用于公务消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支付结算业务的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由个人按时还款。预算单位及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五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至5万元(含5万元)。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代理银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十九条 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提现及手续费、利息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四章 公务卡的财务报销程序
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用于公务消费的在公务卡透支免息还款期内,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申请报销。用公务卡进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个人消费部分与公务消费部分分开,并须将本人签名的公务卡刷卡凭证、消费明细单和发票分别打印。
第二十一条 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消费支出,按以下程序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会计人员登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菜单,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
(二)核实公务消费信息后确定可报销金额,录入“金额”、“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支付摘要”等集中支付要素,在集中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计划,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账户还款,完成报销程序。
(三)持卡人须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到期5日前办理公务卡消费报销事宜,预算单位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到期3日前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报账还款事宜。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不承担延误还款造成的信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因公务卡挂失等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或办理退款手续,并负责处理可能对持卡人账户所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者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办理借款手续,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账户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旗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鄂前旗支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旗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三)对预算单位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审核监督,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调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五)做好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和公务卡支持系统的操作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鄂前旗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与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制定本单位内部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及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与旗财政局签订的代理协议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开发维护或协助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并为旗财政局传送公务消费支出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商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二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与发卡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后,依照银行管理规定,持卡人可享受信用卡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确有特殊情况,须使用现金结算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批准可预借现金,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旗财政局、人民银行鄂前旗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关于预算单位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
补充说明及目录
为全面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目录制度,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和《鄂托克前旗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预算单位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建立公务卡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各预算单位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目录
(一)凡目录规定的强制结算公务支出项目,持卡人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完成公务卡财务报销手续。持卡人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拒绝持卡人财务报销申请,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不予支付结算。
(二)对于目录规定的鼓励结算公务支出项目,各单位应鼓励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旗级以下(不包括旗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旗级和旗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审批结算。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相关财务制度。各预算单位要根据公务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和公务卡结算目录的要求,建立健全单位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程序。各预算单位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规范使用公务卡,积极扩大公务卡消费范围。
(二)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预算单位年现金使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公用经费预算的10%。随着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深入推进,预算单位现金使用量应逐步压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现金。
(三)做好相关制度培训工作。各预算单位要熟练掌握公务卡结算目录制度的规定,做好公务卡管理相关制度的培训工作,确保财务人员及持卡人准确理解公务卡改革有关要求,熟练掌握公务卡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及财务报销流程,确保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顺利实施。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办理完公务卡还款业务后,需要及时上传信息,方便财政部门查询统计公务卡消费情况。
(四)为切实推进和规范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旗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情况和单位大额提现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公务卡使用率偏低以及现金提取较多的预算单位。
鄂托克前旗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结算目录 |
备 注 |
公务卡结算目录 |
以下项目,预算单位原则上必须要求持卡人在公务消费时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销。 |
|
1 |
办公费 |
指预算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2 |
差旅费 |
指预算单位工作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等支出。差旅费中的其它支出项目具备用卡条件的,也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
3 |
公务接待费 |
指预算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包含餐饮费、住宿费等费用。 |
4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预算单位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燃料费(实行定点加油的单位除外)、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5 |
其他交通费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公务卡鼓励结算目录 |
以下项目,鼓励预算单位要求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销。 |
|
1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
2 |
水电费 |
指预算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
3 |
邮电费 |
指预算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和网络通讯费等。 |
4 |
其他商品和服务 |
指上述项目中未包括,但适合采取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 |
备注:1.预算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发生的私人消费性支出,不适用本公务卡结算目录。 2.以上项目以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为基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二次修订自治区本级财政直接支付目录的通知》(内财库〔2007〕318号)规定,符合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应办理直接支付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