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效力属性 正常
索引号 000014349IRA021/2013-18067 发文字号 鄂前政办发〔2013〕55号 成文日期 2013年08月13日
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政办及政府文件;综合政务、政务服务 公开日期 2013年08月13日
概述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字号:
打印

  鄂前政办发〔2013〕55号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鄂托克前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

                                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鄂托克前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3日

 

                              鄂托克前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新修订的《鄂托克前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是全旗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对预防和减少各类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l.1 修订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维护地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修订依据

  依据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针对我旗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结合我旗实际,修订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3.1 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l.3.2 分级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l.4 地区现状

  鄂托克前旗是地处蒙、陕、宁三省区交界的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农牧业灾害及各种动物疫病和宗教矛盾、边界纠纷等事件多发。随着上海庙能源化工基地煤矿及煤化工企业的增多,各类安全隐患随之增加。科学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是我旗面临的严峻而长期的任务。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乡镇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旗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旗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旗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坚持重点建设、平战结合、防救结合。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政高效的应急处置队伍,保证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6)协调联动,高效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7)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7 应急预案体系

  鄂托克前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旗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旗人民政府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旗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可能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由旗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下称应急办)审定后印发,并报旗人民政府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各镇应急预案是各镇人民政府为应对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全旗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突发共事件单位应急预案。由旗直各相关部门、驻旗有关直属单位及驻旗各企业根据本单位特点和实际制定印发,报旗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6)突发公共事件专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由主办单位制定突发公共事件专门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批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必须待专门预案批准后方可实施。

  除本预案附件中列出的有关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外,在鄂托克前旗行政区划内的所有部门、单位、机构、组织均可根据现实需要制定其它相应的应急预案。

  l.8 预案管理

  (1)预案制定组织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过程中,应依照旗总体预案具体加以细化,并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旗应急办依据国家有关应急的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行政规章,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开展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地方应急预案的审查工作。

  (3)各类预案除涉密内容外,应向社会发布,广泛宣传。

  (4)预案制定组织适时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按程序报批和备案。

  (5)各类应急预案必须存入旗应急办信息数据库。

  (6)各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处置的资料积累、科学研究,为修改应急处置预案提供实践借鉴与科学依据。

  2、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1 领导机构

  旗人民政府为旗行政区域内各种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在旗长的领导下,通过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或部署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各副旗长按照工作分工和在旗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称相关应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旗长负责整体协调工作。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副主任协助旗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2.2 工作机构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内设旗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旗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接收和办理向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旗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旗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旗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各种预案和保障方案,研究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旗有关直属单位,旗直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及驻旗有关企业根据本单位特点和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办公室(下称部门应急办),作为旗应急办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旗人民政府有关决议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本区域、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部门应急办主任由所在单位的一把手兼任。

  根据我旗实际、重点设立以下应急办;

  (1)旗民政局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办。

  (2)旗水利局设立城乡旱涝灾害、防凌防汛应急办。

  (3)旗科技局设立地震灾害应急办。

  (4)旗国土资源局设立地质灾害应急办。

  (5)旗农牧业局设立草原火灾、农牧业自然灾害和重大动植物疫情、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办。

  (6)旗林业局设立森林草原火灾、林业生物灾害和风沙灾害应急办。

  (7)旗气象局设立气象灾害应急办。

  (8)旗安监局设立工矿企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办。

  (9)旗环境保护局设立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办。

  (10)旗煤炭局设立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办。

  (11)旗交通局设立公路、水路交通安全应急办。

  (12)旗住建局设立建设工程、供水、供气等城旗基础设施安全应急办。

  (13)旗房管局设立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办。

  (14)旗旅游局设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

  (15)旗教育体育局设立体育赛事、学生安全应急办。

  (16)旗质监局设立技术安全应急办。

  (17)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电力设施、供电安全应急办。

  (18)旗石油分公司设立石油安全与供应应急办。

  (19)三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铁路安全和铁路行车安全应急办。

  (20)旗联通分公司设立通讯安全应急办。

  (21)旗移动通信分公司设立通讯安全应急办。

  (22)旗邮政局设立邮政安全应急办。

  (23)旗文广局设立文化活动、广播电视安全应急办。

  (24)旗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设立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办。

  (25)旗卫生局设立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

  (26)旗食药监局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办。

  (27)旗公安局设立重大刑事案件、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和城市火灾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办。

  (28)旗工商局设立工商管理应急办。

  (29)旗粮食局设立粮食安全与供应应急办。

  (30)旗民宗局设立民族宗教事务应急办。

  (31)旗侨联设立涉侨突发事件应急办。

  (32)旗安全局设立国家安全应急办。

  (33)旗信访局设立信访安全应急办。

  (34)人民银行鄂托克前旗支行设立突发金融(含外汇管理)事件应急办。

  (35)旗银监办设立银行业安全应急办。

  (36)旗人寿保险公司设立人寿保险突发事件应急办。

  (37)旗财产保险公司设立财产保险突发事件应急办。

  (38)旗发改局设立综合应急办。

  (39)旗经信局设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物资保障应急办。

  (40)旗财政局设立财政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办。

  (41)旗司法局设立司法行政应急办。

  2.3 各镇工作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4 安全信息中心和专家组

  各部门应急办内设安全信息中心和专家咨询组,平时作为应急办的日常机构,负责本行业各种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预测、预警、接警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拟定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并接受技术咨询。

  旗应急办成立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为重大决策应急处置提供咨询服务,评审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预案;参与旗突发公共事件安全建设领域的科学技术咨询与研究;参与、指导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检查工作;指导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安全信息服务平台等。

  2.5 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及职责

  旗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事发单位和地区的民众自救和互救组织是开展各种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

  针对各种紧急事件的性质特点,为便于紧急事件发生后迅速而有组织地开展应急抢险、应急救援、应急保障、自救和互救等工作。以各行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技术骨干和青壮年职工、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建多种行业急救队,承担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和毗邻地区、系统、单位的救援任务。

  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整合本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应急资源组建急救队并直接指挥。

  2.6 应急保障组及其职责

  旗有关部门、单位设立6个保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各种保障方案由牵头单位主持制定,由旗应急办审定。

  (1)通信保障组。由旗应急办牵头,旗公安局、文广局、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的通信联络保和服务。

  (2)医疗保障组。由旗卫生局牵头,旗内各大医院、疾控中心、食药监局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的伤病员抢救、公共场消毒、隔离及有关卫生知识宣传。

  (3)资金物资保障组。由旗经信局牵头,旗财政局、发改、交通、粮食、民政、三新铁路公司等单位和部门参加,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物资保障。

  (4)治安保障组。由旗公安局牵头,武警中队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现场和事发地区的社会治安保障。

  (5)市场秩序保障组。由旗工商局牵头,旗质监、发改、经信等部门参加,负责维持工商企业和市场正常运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紧缺商品、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

  (6)法纪保障组。由旗监察局牵头,旗检察院、组织、人社、审计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对突发事件有关责任人及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违法违纪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2.7 基层组织

  基层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特点、单位实际可设立应急处置组织。

  全旗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乡镇、社区,凡有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可能的均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内部应急处置第一责任人。基层单位安全建设与应急处置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预案落实、制度落实、设施落实、训练落实,确保自我防范和参与社会救助行动的需要。

  3、工作要求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及各镇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会同旗直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镇应急系统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牧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3.1 指挥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全旗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律由旗人民政府统一指挥。

  3.2 责任体系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应急救援各个环节和岗位都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3.3 信息监测

  各镇、各部门要及时搜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毗邻地区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对搜集到的安全信息要及时汇总、分析、上报、通报,并建立动态资料档案库。

  3.4 专家指导

  制定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救援要依靠科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理论技术指导作用。各应急办要选聘本行业若干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咨询组,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3.5 预防

  各部门应急办对本单位、本行业的公共安全要切实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树立预防胜于救灾的观念,增加投入,积极发现隐患、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以适当提高现行安全标准。

  3.6 预测、预警和预备

  建立、强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预测系统,使监测报告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6.l 预测

  各应急办是突发公共事件安全预测的责任部门,要建立健全监测网、信息数据库和风险监测分析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安全信息监测人员要加大监测范围和力度,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开展风险分析,进行科学预测,并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及时编制预警报告。

  3.6.2 预警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发布。预警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后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咨询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发布。

  预警由事发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某一区域或全旗是否进入紧急状态由旗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决定发布或宣布取消。

  预警信息要尽可能具体,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6.3 预备

  各镇、各有关部门在收到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的发晨状况和严重程度,按各自制定的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7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8 报警

  以110电话报警系统为全旗统一的综合报警服务平台,承担全旗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的报警受理和信息传递工作。对于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涉及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上报旗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分管领导。

  任何公民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都有立刻报警的义务。报警内容要力求全面具体。

  3.9 信息报告、通报和信息发布

  事发单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获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如实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不断续报有关情况。

  当突发公共事件有可能使其它地区和单位受害时,事发单位和地区有义务及时向其发出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10 预案启动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事发单位应急预案。较重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全旗应急预案。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在启动全旗应急预案的同时立即向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3.11 应急处置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政府、部门、单位可以单独或联合设立应急处置指挥部,亦可在事发地点设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3.12 应急救援

  事发单位和当地急救队伍为应急救援的先期处置队伍,毗邻单位和地区的急救队为后续增援队伍。广大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是应急的后备力量,随时准备加入应急救援行动。人民解放军和警察部队平时要与地方政府建立起应急救援快速反应机制,以便坚持事件发生对能及时赶赴现场展开应急救援行动。

  在启动应急救援队伍的同时,可根据需要启动相关应急保障。

  可根据情况进行应急响应。(1)基本应急。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己经发生时,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原则,事发地的各应急机构立即做出响应,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2)扩大应急。当突发公共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趋势时,属地人民政府应作出提高响应级别、扩大响应范围、增加响应部门的决定。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支援,提出启动自治区机关预案的建议或请求驻军部队、武警和各大企事业单位支援配合地方的应急救援行动。(3)应急结束。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相关事件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突发公共事件由发布启动最高一级预案的应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主要处置工作的应急办和指挥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旗应急办。

  3.13 应急资金物资

  旗财政在每年年初预算安排的预备费中按适当比例设置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储备资金和专项建设资金,根据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增加。同时预先明确其使用范围和监督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应确保本单位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的投入。

  各行业应急办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及其动态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调用、补充等制度。

  应急救援紧急关头,当地人民政府有权紧急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拥有的应急救援必需的物资和设施,被征用方不得拒绝。救援结束后,能够返还或恢复原状的物资和设施,征用机关应当予以返还或恢复原状,不能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征用机关应当给予被征用方合理的经济补偿。

  应急救援期间,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向有关生产单位紧急订购应急救援必需的物资。有关生产单位应当积极完成紧急订购任务。

  3.14 交通运输

  旗交通局、铁路公司等单位要建立交通运输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障措施,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畅通,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运输到位。

  3.15 现场指挥

  应急救援现场应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

  3.16 医疗卫生

  卫生部门要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的地理分布、救治能力、专业特长等。制定具体的医疗卫生队伍值班制度、紧急出诊制度、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等。

  3.17 治安

  要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具体行动方案,包括警力结集、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3.18 社会动员

  各种社会力量的动员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要明确实施社会动员的具体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

  3.19 通讯与信息

  建立灵敏可靠的通信系统。旗政府应急办要与自治区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及部队和各镇、旗直各相关部门应急办构建有线、无线、网络互通体系,确保应急指挥通讯的畅通无阻。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保障部门要采用多种方式确保应急救援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

  3.20 工程

  建设布局合理的应急工程防护体系,并力求实现一个工程多种用途。

  (一)中心城镇建设公共突发事件地面应急指挥所和人口疏散地域。

  (二)充分利用现有人防工程、避难场所和生命线、安全线工程,形成水、电、气、热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在非正常状态下应急运行与维护机制,提高全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抗灾能力。

  (三)规划与建设紧急避险场所。统筹考虑、综合设计、科学管理。可与公园绿地、广场、人防地下工程、停车场、疏散通道等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

  紧急避难场所要预先明确实施紧急避难的必要条件及范围、地点、路线、生活必需品供应措施等。在人群密集场所,要设立疏散标记。

  (四)全面加强基层单位安全防灾工程建设。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社区,尤其是涉及公众安全的场所,都要加强安全防范工程建设,配备必要的防灾救灾设施,确保安全设施完整齐备,随时可以有效使用。有关部门加强对基层单位安全工程、安全设施建设与维护的监督检查。

  3.21 其他

  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或请求现场救援保障、工程抢险装备保障、人力保障、基本生活保障等保障体系。

  3.22 预案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解除后,由启动应急预案的机构宣布应急预案终止。

  3.23 善后处置

  对受灾人员的救助要在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的同时着手进行。物资与劳务被征用单位和人员的损失补偿应尽早足额兑现。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等工作要及时进行。

  各应急办要根据实际,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并据此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预案。

  3.24 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做好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使民众具备丰富的相关知识、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基本的处置技能。

  3.24.1 宣传教育

  加强经常化、全民化安全教育。把公共安全教育纳入党政干部与公务员教育内容中,各部门要开设安全教育讲座。

  在城乡居民中普及公共安全教育与救助知识。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免费向群众宣传安全防范和自救常识。企业、事业单位、各乡镇、社区要对员工、居民加强安全防范、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和辅导,并进行必要的演示、演练。各类学校要开设安全防范、自救互救知识讲座。旗应急办负责编印安全防范、自救互救宣传教育资料、应急手册、应急宣传画等。

  3.24.2 培训演练

  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干部、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各类人员上岗前要接受应急救援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应急办按相应预案组织进行必要的培训学习。实施机率较大的应急预案,适时组织演练,以熟悉技术和程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附则

  4.1 本预案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4.2 2006年印发的《鄂托克前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前政发〔2006〕7号)同时废止。

  4.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附件

  5.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各乡镇、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萨拉乌素河流域发生2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相应洪峰流量319立方米/秒;

  2.洪水造成公路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3.发生特大干旱,农田土壤层O一50厘米土壤含水率小于8%时;

  4.发生特大山洪灾害,即:小溪洪水淹没农庄,有村民房屋倒塌、淹没农田造成大面积农作物绝产或减产三成以上;山体滑坡、泥石流造成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大沟湾水库、水洞沟水库、苏坝海子水库等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造成居民房屋被淹、交通道路、公共设施、农田被冲毁的;

  2.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3.洪水造成公路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4.城镇镇区发生洪涝灾害,单位、学校、工厂、企事业及大片居民住房被淹,甚至有个别房屋倒塌的,供水、供电或通讯中断,12小时不能恢复正常的;

  5.发生严重干旱,距平百分率为一58%至一80%时或农田土壤层O一50厘米土壤含水率为8一ll%时。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l.特大暴雨、大雪、沙尘暴、冰雹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镇和25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2个以上乡镇或敖镇镇区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l.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雷雨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城市供电中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l.造成数人至数十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旗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l.造成数人死亡、数十人轻重伤,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重要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旗内其他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我旗邻近地区6.0级以上地震;

  5.旗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l.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造成“216”省道、敖银线、敖昂线等公路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本地病虫鼠草或传入型有害生物等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旗的有害生物发生,且未得到有效控制,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2.我旗新发生陆生野生动物大量异常死亡,且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小麦条锈病、玉米螟、粘虫、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针叶树食叶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旗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3.我旗新发生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死亡,可引起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等其它动物感病,对野生动物和畜牧业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伤亡3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伤亡1 O人以下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l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或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l.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2.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或位于省(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或需要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l.造成2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2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万元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0.3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本旗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216”省道、敖银线、敖昂线等公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引起连锁反应,造成镇区负荷减供达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因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本旗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事故前总负荷的40%以上,并造成多个重要输变电设备受损,对自治区、华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5.多个乡镇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7.城市5000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8.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9.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l.造成5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上、2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0.1万人以上、0.3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本旗境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216”省道、敖银线、敖昂线等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城镇负荷减供达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因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全旗电网减供负荷达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40%以下。

  5.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6.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7.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l.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lOO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大批群众,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l、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全旗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6.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立方米(幼树50000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15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部分的;或l、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重要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立方米一1000立方米(幼树5000株一50000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亩一500亩,属其他林地500亩一15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l.在本旗境内肺鼠疫、肺炭疽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2.在本旗境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在本旗境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在本旗境内发生新传染病,或我旗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旗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在本旗境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在本旗境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本旗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在本旗境内发生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l.在本旗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旗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在本旗范围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在本旗范围内霍乱流行,l周内发病30例以上,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本旗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9.在旗内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1例死亡病例;

  ll.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源体、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生物毒素造成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相邻旗县(区)有5个乡镇发生疫情;或在境内3个乡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3.动物暴发疯牛病、禽流感等人畜共患传染病并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乡镇以上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相邻地区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3.在1个潜伏期内,3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羊痘、牛羊梭菌病疫情,或疫点总数在30个以上;

  4.在1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传染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旗县(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有感染到人的病例,病有继续扩散趋势;

  5.在我区已消灭的牛瘟等又有发生,或我区尚未发生的疯牛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传入我旗。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阻断、堵塞铁路干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阻挠、妨碍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的事件。

  4.造成人员5人以上死亡或15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5.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且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参与人数1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7.出现跨自治区、跨市、旗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500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阻断、堵塞铁路干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8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停工的事件;

  3.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15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已出现跨自治区、跨市、旗或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6.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旗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本旗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全旗性金融突发事件;

  3.国内、区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本旗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特别重大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本旗金融行业造成一定影响,但尚未造成全旗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本旗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地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造成旗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系统中断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4.其他重大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l.1个以上乡镇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旗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预案来对待的情况;在各镇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乡镇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旗县(区)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乡镇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l.在1个乡镇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2个以上乡镇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四)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重要基础设施、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3.劫持航空器、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5.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6.利用爆炸、化学毒气等不法手段炸毁、袭击隧道、桥梁,造成交通中中断的。

  (五)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抢劫、盗窃军(警)用枪械2支以上,走私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4.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5.盗窃、出卖、泄漏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2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1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4.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5.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10公斤以上的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5.2鄂托克前旗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类别 序号 预案名称 牵头部门

  1.自然灾害类 1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旗民政局

  2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旗水务局

  3 《地震应急预案》 旗科技局

  4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旗国土局

  5 《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旗林业局

  2.事故灾害类 6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旗安监局

  7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旗环保局

  8 《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旗供电公司

  9 《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旗铁路办

  10 《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旗经济商务信息化局

  11 《水面搜救应急预案》 旗交通局

  3.公共卫生事件类 1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旗农牧业局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旗卫生局

  14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5 《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社会安全事件类 16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旗公安局

  17 《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旗发展和改革局

  18 《粮食应急预案》 旗粮食局

  19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旗金融办

  

  

  

  

  序号 预案名称 制定部门

  1 《重大凌、汛灾害应急预案》 旗水务局

  2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旗农牧业局

  3 《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4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 《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7 《抗旱应急预案》

  8 《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旗林业局

  9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10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1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旗气象局

  12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旗安监局

  13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 《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5 《石油天然气运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6 《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7 《煤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旗煤炭局

  18 《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旗交通局

  19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0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旗住建局

  21 《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22 《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23 《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5.3鄂托克前旗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24 《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旗房管局

  25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旗旅游局

  26 《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旗教育体育局

  27 《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8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旗质量技术监督局

  29 《石油保障应急预案》 旗石油公司

  30 《铁路防洪应急预案》 旗铁路办

  31 《铁路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32 《铁路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3 《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34 《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35 《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36 《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7 《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38 《铁路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39 《通信安全畅通应急预案》 旗联通公司

  40 《通信安全畅通应急预案》 旗电信公司

  41 《通信安全畅通应急预案》 旗移动公司

  42 《邮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旗邮政局

  43 《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44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45 《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 旗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46 《旗电子政务系统安全应急预案》

  47 《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旗红十字会

  48 《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 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9 《城市突发火灾应急预案》 旗消防大队

  50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监管应急预案》 旗工商局

  51 《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旗民宗局

  52 《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53 《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旗人民政府外事办

  54 《国家安全局应对突发事件情报信息工作应急预案》 旗委机要局

  55 《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旗信访局

  56 《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旗人民银行

  57 《支付清算系统事件应急预案》

  58 《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旗银监办

  59 《人寿保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旗人寿保险公司

  60 《财产保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旗财产保险公司

  61 《发展和改革局综合应急预案》 旗发展和改革局

  62 《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旗经济商务和

  信息化局

  63 《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64 《医药储备应急预案》

  65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6 《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旗财政局

  67 《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8 《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旗司法局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3日印发

相关附件下载
转载声明:转载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
标题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效力属性 正常
索引号 000014349IRA021/2013-18067 发文字号 鄂前政办发〔2013〕55号 成文日期 2013年08月13日
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政办及政府文件;综合政务、政务服务 公开日期 2013年08月13日
概述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鄂前政办发〔2013〕55号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鄂托克前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

                                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鄂托克前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3日

 

                              鄂托克前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新修订的《鄂托克前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是全旗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对预防和减少各类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l.1 修订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维护地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修订依据

  依据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针对我旗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结合我旗实际,修订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3.1 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l.3.2 分级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l.4 地区现状

  鄂托克前旗是地处蒙、陕、宁三省区交界的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农牧业灾害及各种动物疫病和宗教矛盾、边界纠纷等事件多发。随着上海庙能源化工基地煤矿及煤化工企业的增多,各类安全隐患随之增加。科学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是我旗面临的严峻而长期的任务。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乡镇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旗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旗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旗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坚持重点建设、平战结合、防救结合。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政高效的应急处置队伍,保证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6)协调联动,高效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7)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7 应急预案体系

  鄂托克前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旗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旗人民政府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旗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可能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由旗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下称应急办)审定后印发,并报旗人民政府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各镇应急预案是各镇人民政府为应对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全旗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突发共事件单位应急预案。由旗直各相关部门、驻旗有关直属单位及驻旗各企业根据本单位特点和实际制定印发,报旗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6)突发公共事件专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由主办单位制定突发公共事件专门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批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必须待专门预案批准后方可实施。

  除本预案附件中列出的有关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外,在鄂托克前旗行政区划内的所有部门、单位、机构、组织均可根据现实需要制定其它相应的应急预案。

  l.8 预案管理

  (1)预案制定组织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过程中,应依照旗总体预案具体加以细化,并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旗应急办依据国家有关应急的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行政规章,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开展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地方应急预案的审查工作。

  (3)各类预案除涉密内容外,应向社会发布,广泛宣传。

  (4)预案制定组织适时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按程序报批和备案。

  (5)各类应急预案必须存入旗应急办信息数据库。

  (6)各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处置的资料积累、科学研究,为修改应急处置预案提供实践借鉴与科学依据。

  2、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1 领导机构

  旗人民政府为旗行政区域内各种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在旗长的领导下,通过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或部署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各副旗长按照工作分工和在旗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称相关应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旗长负责整体协调工作。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副主任协助旗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2.2 工作机构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内设旗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旗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接收和办理向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旗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旗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旗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各种预案和保障方案,研究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旗有关直属单位,旗直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及驻旗有关企业根据本单位特点和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办公室(下称部门应急办),作为旗应急办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旗人民政府有关决议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本区域、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部门应急办主任由所在单位的一把手兼任。

  根据我旗实际、重点设立以下应急办;

  (1)旗民政局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办。

  (2)旗水利局设立城乡旱涝灾害、防凌防汛应急办。

  (3)旗科技局设立地震灾害应急办。

  (4)旗国土资源局设立地质灾害应急办。

  (5)旗农牧业局设立草原火灾、农牧业自然灾害和重大动植物疫情、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办。

  (6)旗林业局设立森林草原火灾、林业生物灾害和风沙灾害应急办。

  (7)旗气象局设立气象灾害应急办。

  (8)旗安监局设立工矿企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办。

  (9)旗环境保护局设立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办。

  (10)旗煤炭局设立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办。

  (11)旗交通局设立公路、水路交通安全应急办。

  (12)旗住建局设立建设工程、供水、供气等城旗基础设施安全应急办。

  (13)旗房管局设立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办。

  (14)旗旅游局设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

  (15)旗教育体育局设立体育赛事、学生安全应急办。

  (16)旗质监局设立技术安全应急办。

  (17)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电力设施、供电安全应急办。

  (18)旗石油分公司设立石油安全与供应应急办。

  (19)三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铁路安全和铁路行车安全应急办。

  (20)旗联通分公司设立通讯安全应急办。

  (21)旗移动通信分公司设立通讯安全应急办。

  (22)旗邮政局设立邮政安全应急办。

  (23)旗文广局设立文化活动、广播电视安全应急办。

  (24)旗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设立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办。

  (25)旗卫生局设立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

  (26)旗食药监局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办。

  (27)旗公安局设立重大刑事案件、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和城市火灾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办。

  (28)旗工商局设立工商管理应急办。

  (29)旗粮食局设立粮食安全与供应应急办。

  (30)旗民宗局设立民族宗教事务应急办。

  (31)旗侨联设立涉侨突发事件应急办。

  (32)旗安全局设立国家安全应急办。

  (33)旗信访局设立信访安全应急办。

  (34)人民银行鄂托克前旗支行设立突发金融(含外汇管理)事件应急办。

  (35)旗银监办设立银行业安全应急办。

  (36)旗人寿保险公司设立人寿保险突发事件应急办。

  (37)旗财产保险公司设立财产保险突发事件应急办。

  (38)旗发改局设立综合应急办。

  (39)旗经信局设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物资保障应急办。

  (40)旗财政局设立财政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办。

  (41)旗司法局设立司法行政应急办。

  2.3 各镇工作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4 安全信息中心和专家组

  各部门应急办内设安全信息中心和专家咨询组,平时作为应急办的日常机构,负责本行业各种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预测、预警、接警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拟定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并接受技术咨询。

  旗应急办成立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为重大决策应急处置提供咨询服务,评审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预案;参与旗突发公共事件安全建设领域的科学技术咨询与研究;参与、指导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检查工作;指导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安全信息服务平台等。

  2.5 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及职责

  旗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事发单位和地区的民众自救和互救组织是开展各种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

  针对各种紧急事件的性质特点,为便于紧急事件发生后迅速而有组织地开展应急抢险、应急救援、应急保障、自救和互救等工作。以各行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技术骨干和青壮年职工、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建多种行业急救队,承担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和毗邻地区、系统、单位的救援任务。

  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整合本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应急资源组建急救队并直接指挥。

  2.6 应急保障组及其职责

  旗有关部门、单位设立6个保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各种保障方案由牵头单位主持制定,由旗应急办审定。

  (1)通信保障组。由旗应急办牵头,旗公安局、文广局、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的通信联络保和服务。

  (2)医疗保障组。由旗卫生局牵头,旗内各大医院、疾控中心、食药监局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的伤病员抢救、公共场消毒、隔离及有关卫生知识宣传。

  (3)资金物资保障组。由旗经信局牵头,旗财政局、发改、交通、粮食、民政、三新铁路公司等单位和部门参加,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物资保障。

  (4)治安保障组。由旗公安局牵头,武警中队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现场和事发地区的社会治安保障。

  (5)市场秩序保障组。由旗工商局牵头,旗质监、发改、经信等部门参加,负责维持工商企业和市场正常运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紧缺商品、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

  (6)法纪保障组。由旗监察局牵头,旗检察院、组织、人社、审计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对突发事件有关责任人及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违法违纪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2.7 基层组织

  基层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特点、单位实际可设立应急处置组织。

  全旗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乡镇、社区,凡有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可能的均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内部应急处置第一责任人。基层单位安全建设与应急处置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预案落实、制度落实、设施落实、训练落实,确保自我防范和参与社会救助行动的需要。

  3、工作要求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及各镇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会同旗直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镇应急系统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牧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3.1 指挥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全旗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律由旗人民政府统一指挥。

  3.2 责任体系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应急救援各个环节和岗位都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3.3 信息监测

  各镇、各部门要及时搜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毗邻地区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对搜集到的安全信息要及时汇总、分析、上报、通报,并建立动态资料档案库。

  3.4 专家指导

  制定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救援要依靠科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理论技术指导作用。各应急办要选聘本行业若干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咨询组,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3.5 预防

  各部门应急办对本单位、本行业的公共安全要切实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树立预防胜于救灾的观念,增加投入,积极发现隐患、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以适当提高现行安全标准。

  3.6 预测、预警和预备

  建立、强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预测系统,使监测报告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6.l 预测

  各应急办是突发公共事件安全预测的责任部门,要建立健全监测网、信息数据库和风险监测分析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安全信息监测人员要加大监测范围和力度,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开展风险分析,进行科学预测,并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及时编制预警报告。

  3.6.2 预警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发布。预警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后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咨询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发布。

  预警由事发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某一区域或全旗是否进入紧急状态由旗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决定发布或宣布取消。

  预警信息要尽可能具体,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6.3 预备

  各镇、各有关部门在收到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的发晨状况和严重程度,按各自制定的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7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8 报警

  以110电话报警系统为全旗统一的综合报警服务平台,承担全旗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的报警受理和信息传递工作。对于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涉及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上报旗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分管领导。

  任何公民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都有立刻报警的义务。报警内容要力求全面具体。

  3.9 信息报告、通报和信息发布

  事发单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获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如实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不断续报有关情况。

  当突发公共事件有可能使其它地区和单位受害时,事发单位和地区有义务及时向其发出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10 预案启动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事发单位应急预案。较重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全旗应急预案。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在启动全旗应急预案的同时立即向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3.11 应急处置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政府、部门、单位可以单独或联合设立应急处置指挥部,亦可在事发地点设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3.12 应急救援

  事发单位和当地急救队伍为应急救援的先期处置队伍,毗邻单位和地区的急救队为后续增援队伍。广大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是应急的后备力量,随时准备加入应急救援行动。人民解放军和警察部队平时要与地方政府建立起应急救援快速反应机制,以便坚持事件发生对能及时赶赴现场展开应急救援行动。

  在启动应急救援队伍的同时,可根据需要启动相关应急保障。

  可根据情况进行应急响应。(1)基本应急。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己经发生时,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原则,事发地的各应急机构立即做出响应,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2)扩大应急。当突发公共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趋势时,属地人民政府应作出提高响应级别、扩大响应范围、增加响应部门的决定。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支援,提出启动自治区机关预案的建议或请求驻军部队、武警和各大企事业单位支援配合地方的应急救援行动。(3)应急结束。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相关事件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突发公共事件由发布启动最高一级预案的应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主要处置工作的应急办和指挥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旗应急办。

  3.13 应急资金物资

  旗财政在每年年初预算安排的预备费中按适当比例设置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储备资金和专项建设资金,根据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增加。同时预先明确其使用范围和监督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应确保本单位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的投入。

  各行业应急办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及其动态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调用、补充等制度。

  应急救援紧急关头,当地人民政府有权紧急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拥有的应急救援必需的物资和设施,被征用方不得拒绝。救援结束后,能够返还或恢复原状的物资和设施,征用机关应当予以返还或恢复原状,不能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征用机关应当给予被征用方合理的经济补偿。

  应急救援期间,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向有关生产单位紧急订购应急救援必需的物资。有关生产单位应当积极完成紧急订购任务。

  3.14 交通运输

  旗交通局、铁路公司等单位要建立交通运输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障措施,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畅通,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运输到位。

  3.15 现场指挥

  应急救援现场应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

  3.16 医疗卫生

  卫生部门要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的地理分布、救治能力、专业特长等。制定具体的医疗卫生队伍值班制度、紧急出诊制度、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等。

  3.17 治安

  要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具体行动方案,包括警力结集、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3.18 社会动员

  各种社会力量的动员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要明确实施社会动员的具体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

  3.19 通讯与信息

  建立灵敏可靠的通信系统。旗政府应急办要与自治区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及部队和各镇、旗直各相关部门应急办构建有线、无线、网络互通体系,确保应急指挥通讯的畅通无阻。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保障部门要采用多种方式确保应急救援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

  3.20 工程

  建设布局合理的应急工程防护体系,并力求实现一个工程多种用途。

  (一)中心城镇建设公共突发事件地面应急指挥所和人口疏散地域。

  (二)充分利用现有人防工程、避难场所和生命线、安全线工程,形成水、电、气、热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在非正常状态下应急运行与维护机制,提高全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抗灾能力。

  (三)规划与建设紧急避险场所。统筹考虑、综合设计、科学管理。可与公园绿地、广场、人防地下工程、停车场、疏散通道等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

  紧急避难场所要预先明确实施紧急避难的必要条件及范围、地点、路线、生活必需品供应措施等。在人群密集场所,要设立疏散标记。

  (四)全面加强基层单位安全防灾工程建设。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社区,尤其是涉及公众安全的场所,都要加强安全防范工程建设,配备必要的防灾救灾设施,确保安全设施完整齐备,随时可以有效使用。有关部门加强对基层单位安全工程、安全设施建设与维护的监督检查。

  3.21 其他

  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或请求现场救援保障、工程抢险装备保障、人力保障、基本生活保障等保障体系。

  3.22 预案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解除后,由启动应急预案的机构宣布应急预案终止。

  3.23 善后处置

  对受灾人员的救助要在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的同时着手进行。物资与劳务被征用单位和人员的损失补偿应尽早足额兑现。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等工作要及时进行。

  各应急办要根据实际,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并据此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预案。

  3.24 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做好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使民众具备丰富的相关知识、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基本的处置技能。

  3.24.1 宣传教育

  加强经常化、全民化安全教育。把公共安全教育纳入党政干部与公务员教育内容中,各部门要开设安全教育讲座。

  在城乡居民中普及公共安全教育与救助知识。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免费向群众宣传安全防范和自救常识。企业、事业单位、各乡镇、社区要对员工、居民加强安全防范、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和辅导,并进行必要的演示、演练。各类学校要开设安全防范、自救互救知识讲座。旗应急办负责编印安全防范、自救互救宣传教育资料、应急手册、应急宣传画等。

  3.24.2 培训演练

  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干部、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各类人员上岗前要接受应急救援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应急办按相应预案组织进行必要的培训学习。实施机率较大的应急预案,适时组织演练,以熟悉技术和程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附则

  4.1 本预案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4.2 2006年印发的《鄂托克前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前政发〔2006〕7号)同时废止。

  4.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附件

  5.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各乡镇、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萨拉乌素河流域发生2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相应洪峰流量319立方米/秒;

  2.洪水造成公路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3.发生特大干旱,农田土壤层O一50厘米土壤含水率小于8%时;

  4.发生特大山洪灾害,即:小溪洪水淹没农庄,有村民房屋倒塌、淹没农田造成大面积农作物绝产或减产三成以上;山体滑坡、泥石流造成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大沟湾水库、水洞沟水库、苏坝海子水库等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造成居民房屋被淹、交通道路、公共设施、农田被冲毁的;

  2.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3.洪水造成公路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4.城镇镇区发生洪涝灾害,单位、学校、工厂、企事业及大片居民住房被淹,甚至有个别房屋倒塌的,供水、供电或通讯中断,12小时不能恢复正常的;

  5.发生严重干旱,距平百分率为一58%至一80%时或农田土壤层O一50厘米土壤含水率为8一ll%时。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l.特大暴雨、大雪、沙尘暴、冰雹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镇和25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2个以上乡镇或敖镇镇区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l.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雷雨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城市供电中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l.造成数人至数十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旗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l.造成数人死亡、数十人轻重伤,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重要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旗内其他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我旗邻近地区6.0级以上地震;

  5.旗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l.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造成“216”省道、敖银线、敖昂线等公路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本地病虫鼠草或传入型有害生物等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旗的有害生物发生,且未得到有效控制,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2.我旗新发生陆生野生动物大量异常死亡,且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小麦条锈病、玉米螟、粘虫、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针叶树食叶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旗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3.我旗新发生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死亡,可引起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等其它动物感病,对野生动物和畜牧业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伤亡3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伤亡1 O人以下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l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或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l.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2.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或位于省(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或需要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l.造成2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2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万元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0.3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本旗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216”省道、敖银线、敖昂线等公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引起连锁反应,造成镇区负荷减供达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因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本旗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事故前总负荷的40%以上,并造成多个重要输变电设备受损,对自治区、华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5.多个乡镇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7.城市5000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8.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9.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l.造成5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上、2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0.1万人以上、0.3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本旗境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216”省道、敖银线、敖昂线等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城镇负荷减供达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因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全旗电网减供负荷达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40%以下。

  5.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6.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7.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l.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lOO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大批群众,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l、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全旗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6.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立方米(幼树50000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15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部分的;或l、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重要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立方米一1000立方米(幼树5000株一50000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亩一500亩,属其他林地500亩一15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l.在本旗境内肺鼠疫、肺炭疽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2.在本旗境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在本旗境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在本旗境内发生新传染病,或我旗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旗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在本旗境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在本旗境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本旗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在本旗境内发生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l.在本旗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旗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在本旗范围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在本旗范围内霍乱流行,l周内发病30例以上,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本旗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9.在旗内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1例死亡病例;

  ll.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源体、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生物毒素造成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相邻旗县(区)有5个乡镇发生疫情;或在境内3个乡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3.动物暴发疯牛病、禽流感等人畜共患传染病并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乡镇以上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相邻地区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3.在1个潜伏期内,3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羊痘、牛羊梭菌病疫情,或疫点总数在30个以上;

  4.在1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传染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旗县(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有感染到人的病例,病有继续扩散趋势;

  5.在我区已消灭的牛瘟等又有发生,或我区尚未发生的疯牛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传入我旗。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阻断、堵塞铁路干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阻挠、妨碍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的事件。

  4.造成人员5人以上死亡或15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5.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且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参与人数1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7.出现跨自治区、跨市、旗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500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阻断、堵塞铁路干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8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停工的事件;

  3.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15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已出现跨自治区、跨市、旗或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6.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旗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本旗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全旗性金融突发事件;

  3.国内、区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本旗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特别重大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本旗金融行业造成一定影响,但尚未造成全旗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本旗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地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造成旗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系统中断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4.其他重大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l.1个以上乡镇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旗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预案来对待的情况;在各镇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乡镇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旗县(区)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乡镇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l.在1个乡镇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2个以上乡镇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四)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重要基础设施、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3.劫持航空器、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5.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6.利用爆炸、化学毒气等不法手段炸毁、袭击隧道、桥梁,造成交通中中断的。

  (五)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抢劫、盗窃军(警)用枪械2支以上,走私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4.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5.盗窃、出卖、泄漏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2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1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4.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5.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10公斤以上的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5.2鄂托克前旗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类别 序号 预案名称 牵头部门

  1.自然灾害类 1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旗民政局

  2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旗水务局

  3 《地震应急预案》 旗科技局

  4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旗国土局

  5 《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旗林业局

  2.事故灾害类 6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旗安监局

  7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旗环保局

  8 《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旗供电公司

  9 《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旗铁路办

  10 《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旗经济商务信息化局

  11 《水面搜救应急预案》 旗交通局

  3.公共卫生事件类 1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旗农牧业局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旗卫生局

  14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5 《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社会安全事件类 16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旗公安局

  17 《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旗发展和改革局

  18 《粮食应急预案》 旗粮食局

  19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旗金融办

  

  

  

  

  序号 预案名称 制定部门

  1 《重大凌、汛灾害应急预案》 旗水务局

  2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旗农牧业局

  3 《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4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 《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7 《抗旱应急预案》

  8 《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旗林业局

  9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10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1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旗气象局

  12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旗安监局

  13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 《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5 《石油天然气运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6 《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7 《煤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旗煤炭局

  18 《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旗交通局

  19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0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旗住建局

  21 《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22 《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23 《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5.3鄂托克前旗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24 《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旗房管局

  25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旗旅游局

  26 《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旗教育体育局

  27 《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8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旗质量技术监督局

  29 《石油保障应急预案》 旗石油公司

  30 《铁路防洪应急预案》 旗铁路办

  31 《铁路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32 《铁路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3 《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34 《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35 《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36 《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7 《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38 《铁路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39 《通信安全畅通应急预案》 旗联通公司

  40 《通信安全畅通应急预案》 旗电信公司

  41 《通信安全畅通应急预案》 旗移动公司

  42 《邮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旗邮政局

  43 《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44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45 《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 旗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46 《旗电子政务系统安全应急预案》

  47 《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旗红十字会

  48 《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 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9 《城市突发火灾应急预案》 旗消防大队

  50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监管应急预案》 旗工商局

  51 《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旗民宗局

  52 《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53 《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旗人民政府外事办

  54 《国家安全局应对突发事件情报信息工作应急预案》 旗委机要局

  55 《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旗信访局

  56 《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旗人民银行

  57 《支付清算系统事件应急预案》

  58 《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旗银监办

  59 《人寿保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旗人寿保险公司

  60 《财产保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旗财产保险公司

  61 《发展和改革局综合应急预案》 旗发展和改革局

  62 《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旗经济商务和

  信息化局

  63 《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64 《医药储备应急预案》

  65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6 《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旗财政局

  67 《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8 《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旗司法局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3日印发

相关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