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效力属性 正常
索引号 000014349IRA021/2013-18062 发文字号 鄂前政办发〔2013〕35号 成文日期 2013年06月24日
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政办及政府文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公开日期 2013年06月24日
概述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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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前政办发〔2013〕35号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

                          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鄂托克前旗城镇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4日

  

                      鄂托克前旗城镇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办法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全旗突发供热事故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各类突发供热事故的应急处置,提高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确保鄂前旗各镇居民正常采暖,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应急处置办法。

  一、事故等级

  依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将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三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主要指突然发生、情况特别复杂,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对全旗供热、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有特别重大影响,需要由旗委、政府统一领导,调动全旗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城镇供热突发事件。

  (二)重大事故(Ⅱ级)

  主要是指突然发生、情况很复杂,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对全旗较大区域供热、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有重大影响,需要供热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调度多个部门和相关单位力量及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城镇供热突发事件。

  (三)较大事故(Ⅲ级)

  主要是突然发生、情况复杂,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对较大区域供热、社会秩序有严重影响,需要供热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调度个别部门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城镇供热突发事件。

  二、应急响应及处理办法

  (一)报告制度

  房管局、供热企业接报告后,应迅速赶到现场,立即组织抢险救援,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初期处置,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恶化,并向供热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特大供热事故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上报旗委、政府。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单位等)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可能的后果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及联络电话等。

  相关部门领导到达现场后,在对事故等级进行初步判断后,认为事故等级达到较大及以上时,应向供热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成立相应等级的现场领导小组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二)启动应急办法

  供热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报告的信息和现场指挥人员的建议,立即报告旗委、政府,由旗委、政府决定成立相应等级的现场领导小组和启动应急预案。

  (三)现场指挥

  供热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旗委、政府的决定,立即向成员单位下达指令,确定到达现场的时间及集结地点;事故现场,由现场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

  (四)基本应急

  1.现场领导小组要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竭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随时与供热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联系。

  2.参与事件处置的各成员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相应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和事件处置程序,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处置和救援工作。

  3.与现场处置突发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在接到供热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后,应迅速到达现场,主动向现场领导小组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应现场领导小组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处置措施

  1.处理锅炉爆炸的原则:发生锅炉爆炸,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程序,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保护设备安全,保证人身安全。同时应停止设备运行,防止事故扩大。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119、110、120救援电话,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组织应立即实施现场救护,专家组、事故调查组也应同时介入。

  2.处理集中供热管道或设施遭到严重损坏的原则:供热企业应立即按照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抢修,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应立即上报供热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抢险排险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抢险,同时安全警戒组、专家组应及时介入。

  (1)抢险队员携带必备的抢修物资、材料等到达事故现场,关闭泄漏点前面的阀门,安全警戒组进行现场隔离,防止事故扩大。

  (2)按照专家组的要求,制定抢修方案,尽快组织抢修。

  (3)抢修完毕,应按要求尽快恢复供热。

  3.处理擅自停供热或大面积停供热的原则: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供热企业不得拒绝或擅自停止供热。一旦发生拒绝或停止向居民供热的现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督促供热企业立即恢复供热。企业在限期内仍不整改的,由供热应急领导小组指定有关供热企业临时接管该供热企业的供热区域,最大限度地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

  4.处理断煤或煤炭储备不足的原则及措施:

  (1)供热企业应按照不低于15日的煤炭储备量进行储煤。

  (2)当煤炭不足7天的储备量时,供热企业应立即启动本企业供热应急预案,同时向供热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采暖期内,一旦供热企业发生断煤现象,供热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供热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从有关企业紧急调配煤炭,保证断煤企业的正常生产。

  另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政府指定煤炭生产企业优先保障供热企业的燃煤正常供应。

  (2)协调机关、事业单位拖欠的供热施工费、取暖费落实到位,并实施专款专用。

  (3)与金融部门协调解决贷款。

  (六)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进入正常的抢修程序,次生、衍生危害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现场领导小组组长向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应急结束,由指挥部总指挥做出应急结束的决定。做出应急结束的决定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三、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组提供的调查情况,按照职责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调查

  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分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报供热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社会救助

  1.对受灾人员的社会救助,由民政局负责。

  2.社会、个人或国外机构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由民政局负责管理,做到救援资金、物资专款(物)专用。

  3.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及时解决因参与应急处理而负伤、致残或牺牲人员的救济、抚恤、补偿和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

  (四)保险

  突发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四、成员单位及职责

  发改局:负责协调本旗供热燃料的总体平衡和应急储备工作。

  公安局:负责组织处理因供热发生重要、重大事件和事故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监察局:负责对重要、重大供热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所管理的城镇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低保户等供热救助工作。

  财政局:负责供热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做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移交社区管理退休人员等的供热救助工作。

  住建局:负责处理拆迁、建设开发、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的应急处置与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

  环保局:负责协助解决煤改清洁能源引发的供热问题。

  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解决供热事故抢修时的掘路、占道等交通道路问题。

  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治工作。

  审计局:负责对供热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道路两侧施工、损坏供热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规划局:负责对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规划咨询,确定救援规划区域。

  房管局:负责组织协助、信息收集、情况调度,物业管理方面引发的供热纠纷,负责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开展工作;指导各镇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安监局:负责供热企业发生的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煤炭局:负责煤炭应急储备,保障冬季供热用煤的紧急调配和实物救助。

  质监局:负责供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各镇政府:按照供热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保障本辖区正常供热;协调解决供、用热纠纷;制定本辖区相应的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置一般和较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负责重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供热公司:供热单位应在保障正常供热基础上,制定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门的应急队伍,储备应急资金(1元/㎡),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器材;对供热事故做到及时报告、快速抢修、尽早恢复,并按规定报告供热事故情况。

  供电公司:负责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故障排查检修,在第一时间内恢复供电。

  自来水公司:负责协助处置因供热用水引发的供热问题。

  五、城镇集中供热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鄂托克前旗城镇集中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旗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发改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审计局、综合执法局、安监局、煤炭局、规划局、房管局、质监局、各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房管局,主任由房管局局长兼任。

  (一)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应急预案做好各环节的准备工作;

  2.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总体组织协调;

  3.组织进行应急预案的操作演练;

  4.决定启动或停止应急方案;

  5.组织恢复正常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2.承担安全生产日常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3.负责协调各应急机构的关系,保持联络畅通;

  4.掌握汇总特、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工作进展情况,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信息;

  5.负责事故发生后对外信息的撰写和发布。

  

  六、 鄂前旗集中供热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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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效力属性 正常
索引号 000014349IRA021/2013-18062 发文字号 鄂前政办发〔2013〕35号 成文日期 2013年06月24日
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政办及政府文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公开日期 2013年06月24日
概述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鄂前政办发〔2013〕35号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

                          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鄂托克前旗城镇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4日

  

                      鄂托克前旗城镇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办法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全旗突发供热事故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各类突发供热事故的应急处置,提高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确保鄂前旗各镇居民正常采暖,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应急处置办法。

  一、事故等级

  依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将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三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主要指突然发生、情况特别复杂,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对全旗供热、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有特别重大影响,需要由旗委、政府统一领导,调动全旗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城镇供热突发事件。

  (二)重大事故(Ⅱ级)

  主要是指突然发生、情况很复杂,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对全旗较大区域供热、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有重大影响,需要供热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调度多个部门和相关单位力量及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城镇供热突发事件。

  (三)较大事故(Ⅲ级)

  主要是突然发生、情况复杂,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对较大区域供热、社会秩序有严重影响,需要供热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调度个别部门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城镇供热突发事件。

  二、应急响应及处理办法

  (一)报告制度

  房管局、供热企业接报告后,应迅速赶到现场,立即组织抢险救援,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初期处置,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恶化,并向供热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特大供热事故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上报旗委、政府。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单位等)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可能的后果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及联络电话等。

  相关部门领导到达现场后,在对事故等级进行初步判断后,认为事故等级达到较大及以上时,应向供热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成立相应等级的现场领导小组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二)启动应急办法

  供热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报告的信息和现场指挥人员的建议,立即报告旗委、政府,由旗委、政府决定成立相应等级的现场领导小组和启动应急预案。

  (三)现场指挥

  供热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旗委、政府的决定,立即向成员单位下达指令,确定到达现场的时间及集结地点;事故现场,由现场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

  (四)基本应急

  1.现场领导小组要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竭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随时与供热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联系。

  2.参与事件处置的各成员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相应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和事件处置程序,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处置和救援工作。

  3.与现场处置突发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在接到供热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后,应迅速到达现场,主动向现场领导小组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应现场领导小组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处置措施

  1.处理锅炉爆炸的原则:发生锅炉爆炸,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程序,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保护设备安全,保证人身安全。同时应停止设备运行,防止事故扩大。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119、110、120救援电话,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组织应立即实施现场救护,专家组、事故调查组也应同时介入。

  2.处理集中供热管道或设施遭到严重损坏的原则:供热企业应立即按照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抢修,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应立即上报供热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抢险排险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抢险,同时安全警戒组、专家组应及时介入。

  (1)抢险队员携带必备的抢修物资、材料等到达事故现场,关闭泄漏点前面的阀门,安全警戒组进行现场隔离,防止事故扩大。

  (2)按照专家组的要求,制定抢修方案,尽快组织抢修。

  (3)抢修完毕,应按要求尽快恢复供热。

  3.处理擅自停供热或大面积停供热的原则: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供热企业不得拒绝或擅自停止供热。一旦发生拒绝或停止向居民供热的现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督促供热企业立即恢复供热。企业在限期内仍不整改的,由供热应急领导小组指定有关供热企业临时接管该供热企业的供热区域,最大限度地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

  4.处理断煤或煤炭储备不足的原则及措施:

  (1)供热企业应按照不低于15日的煤炭储备量进行储煤。

  (2)当煤炭不足7天的储备量时,供热企业应立即启动本企业供热应急预案,同时向供热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采暖期内,一旦供热企业发生断煤现象,供热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供热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从有关企业紧急调配煤炭,保证断煤企业的正常生产。

  另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政府指定煤炭生产企业优先保障供热企业的燃煤正常供应。

  (2)协调机关、事业单位拖欠的供热施工费、取暖费落实到位,并实施专款专用。

  (3)与金融部门协调解决贷款。

  (六)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进入正常的抢修程序,次生、衍生危害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现场领导小组组长向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应急结束,由指挥部总指挥做出应急结束的决定。做出应急结束的决定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三、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组提供的调查情况,按照职责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调查

  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分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报供热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社会救助

  1.对受灾人员的社会救助,由民政局负责。

  2.社会、个人或国外机构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由民政局负责管理,做到救援资金、物资专款(物)专用。

  3.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及时解决因参与应急处理而负伤、致残或牺牲人员的救济、抚恤、补偿和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

  (四)保险

  突发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四、成员单位及职责

  发改局:负责协调本旗供热燃料的总体平衡和应急储备工作。

  公安局:负责组织处理因供热发生重要、重大事件和事故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监察局:负责对重要、重大供热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所管理的城镇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低保户等供热救助工作。

  财政局:负责供热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做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移交社区管理退休人员等的供热救助工作。

  住建局:负责处理拆迁、建设开发、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的应急处置与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

  环保局:负责协助解决煤改清洁能源引发的供热问题。

  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解决供热事故抢修时的掘路、占道等交通道路问题。

  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治工作。

  审计局:负责对供热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道路两侧施工、损坏供热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规划局:负责对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规划咨询,确定救援规划区域。

  房管局:负责组织协助、信息收集、情况调度,物业管理方面引发的供热纠纷,负责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开展工作;指导各镇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安监局:负责供热企业发生的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煤炭局:负责煤炭应急储备,保障冬季供热用煤的紧急调配和实物救助。

  质监局:负责供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各镇政府:按照供热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保障本辖区正常供热;协调解决供、用热纠纷;制定本辖区相应的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置一般和较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负责重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供热公司:供热单位应在保障正常供热基础上,制定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门的应急队伍,储备应急资金(1元/㎡),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器材;对供热事故做到及时报告、快速抢修、尽早恢复,并按规定报告供热事故情况。

  供电公司:负责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故障排查检修,在第一时间内恢复供电。

  自来水公司:负责协助处置因供热用水引发的供热问题。

  五、城镇集中供热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鄂托克前旗城镇集中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旗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发改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审计局、综合执法局、安监局、煤炭局、规划局、房管局、质监局、各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房管局,主任由房管局局长兼任。

  (一)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应急预案做好各环节的准备工作;

  2.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总体组织协调;

  3.组织进行应急预案的操作演练;

  4.决定启动或停止应急方案;

  5.组织恢复正常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2.承担安全生产日常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3.负责协调各应急机构的关系,保持联络畅通;

  4.掌握汇总特、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工作进展情况,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信息;

  5.负责事故发生后对外信息的撰写和发布。

  

  六、 鄂前旗集中供热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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