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统筹转移农牧民就业奖励认定和发放办法的通知 效力属性 正常
索引号 000014349IRA021/2013-18060 发文字号 鄂前政办发〔2013〕33号 成文日期 2013年06月05日
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政办及政府文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公开日期 2013年06月05日
概述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统筹转移农牧民就业奖励认定和发放办法的通知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统筹转移农牧民就业奖励认定和发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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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前政办发〔2013〕33号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统筹转移农牧民就业奖励认定和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鄂托克前旗城乡统筹转移农牧民就业奖励认定和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2013年6月5日

              

               鄂托克前旗城乡统筹转移农牧民就业奖励认定和发放办法

  

  第一条 按照《鄂托克前旗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建设实施方案》、《鄂托克前旗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建设转移农牧民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转移农牧民创业就业奖励发放工作的可操作性,保证转移农牧民就业奖励发放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旗城乡统筹转移农牧民创业就业补贴资金的兑现。凡在我旗城乡统筹试点建设期间,通过旗内各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就业、灵活就业等渠道实现就业的转移农牧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主择业就业

  (一)优惠政策。凡是稳定就业的转移农牧民,5年内(2012—2016年)每人每年给予4000元奖励。

  (二)自主择业实现稳定就业的转移农牧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标准:

  1.转移农牧民实际在全旗各镇镇区及上海庙工业园区内各类企业、公司等单位连续从业一年以上;

  2.转移农牧民持有居民证和身份证原件;

  3.转移农牧民持有与用工企业或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原件;

  4.转移农牧民持有用工企业为其缴纳的“三险”凭证(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5.转移农牧民持有户籍所在地嘎查村(社区)出具的稳定就业证明。

  (三)认定办法及奖励资金发放程序

  1.实现稳定就业的转移农牧民于每年年底凭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社区)提出证明稳定就业申请,嘎查村(社区)核实后,由嘎查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向申请人出具稳定就业证明。

  2.稳定就业的转移农牧民凭本人身份证、居民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年以上劳务合同、缴纳三险凭证、户籍所在地嘎查村(社区)出具的稳定就业证明,于每年年底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在全旗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经审查审批后,由旗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渠道将奖励资金直接发放给本人。

  第四条 自主创业就业

  (一)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转移农牧民,5年内实行“零税”。形成一定经营规模、收入稳定的,5年内(2012—2016年)每年予以4000元奖励。

  (二)自主创业实现稳定就业的转移农牧民鉴定标准、认定办法及奖励资金发放程序。

  1.自主创业实现稳定就业的转移农牧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标准:①持有居民证的转移农牧民;②具有旗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并具有相关纳税、免税证明);③有3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④年纯利润在3万元以上;⑤固定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⑥持有户籍所在地嘎查村和经营所在地社区出具的稳定经营证明。

  2.认定办法及奖励资金发放程序

  ①形成一定经营规模、收入稳定的自主创业转移农牧民于每年年底凭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社区)提出证明稳定经营申请,嘎查村(社区)核实后,在嘎查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向申请人出具稳定经营证明。

  ②自主创业转移农牧民凭本人身份证、居民证、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户籍所在地嘎查村(社区)和经营地社区出具的稳定经营开办证明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在全旗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经审查审批后,由旗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渠道将奖励资金直接发放给本人。

  第五条 灵活就业

  (一)补贴政策。对就业难度较大的“4050”转移农牧民以季节、小时工等多种方式就业的,5年内(2012—2016年)每人每年给予3000元奖励。

  (二)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标准:

  1.持有居民证的“4050”转移农牧民;

  2.一年内在全旗各镇镇区及上海庙工业园区内累计从业3个月以上;

  3.年灵活就业收入5000元以上;

  4.持有所在嘎查村(社区)、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不再从事农牧业生产证明;

  5.持有所在嘎查村(社区)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三)认定办法及奖励资金发放程序

  1.灵活就业“4050”转移农牧民于每年年底须出具灵活就业证明,详细阐述本年度灵活就业时间、从事的工作、收入等情况,向所在的嘎查村(社区)提出证明灵活就业申请,嘎查村(社区)核实后,在嘎查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向申请人出具灵活就业证明。

  2.灵活就业“4050”转移农牧民持本人身份证、居民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嘎查村(社区)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在全镇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经审查审批后,由旗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渠道将奖励资金直接发放给本人。

  第六条 如发现转移农牧民存在冒领补贴现象,一经查处,取消此类补贴。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鄂托克前旗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建设转移农牧民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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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政办及政府文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公开日期 2013年06月05日
概述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统筹转移农牧民就业奖励认定和发放办法的通知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统筹转移农牧民就业奖励认定和发放办法的通知

                               鄂前政办发〔2013〕33号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统筹转移农牧民就业奖励认定和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鄂托克前旗城乡统筹转移农牧民就业奖励认定和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2013年6月5日

              

               鄂托克前旗城乡统筹转移农牧民就业奖励认定和发放办法

  

  第一条 按照《鄂托克前旗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建设实施方案》、《鄂托克前旗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建设转移农牧民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转移农牧民创业就业奖励发放工作的可操作性,保证转移农牧民就业奖励发放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旗城乡统筹转移农牧民创业就业补贴资金的兑现。凡在我旗城乡统筹试点建设期间,通过旗内各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就业、灵活就业等渠道实现就业的转移农牧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主择业就业

  (一)优惠政策。凡是稳定就业的转移农牧民,5年内(2012—2016年)每人每年给予4000元奖励。

  (二)自主择业实现稳定就业的转移农牧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标准:

  1.转移农牧民实际在全旗各镇镇区及上海庙工业园区内各类企业、公司等单位连续从业一年以上;

  2.转移农牧民持有居民证和身份证原件;

  3.转移农牧民持有与用工企业或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原件;

  4.转移农牧民持有用工企业为其缴纳的“三险”凭证(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5.转移农牧民持有户籍所在地嘎查村(社区)出具的稳定就业证明。

  (三)认定办法及奖励资金发放程序

  1.实现稳定就业的转移农牧民于每年年底凭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社区)提出证明稳定就业申请,嘎查村(社区)核实后,由嘎查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向申请人出具稳定就业证明。

  2.稳定就业的转移农牧民凭本人身份证、居民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年以上劳务合同、缴纳三险凭证、户籍所在地嘎查村(社区)出具的稳定就业证明,于每年年底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在全旗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经审查审批后,由旗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渠道将奖励资金直接发放给本人。

  第四条 自主创业就业

  (一)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转移农牧民,5年内实行“零税”。形成一定经营规模、收入稳定的,5年内(2012—2016年)每年予以4000元奖励。

  (二)自主创业实现稳定就业的转移农牧民鉴定标准、认定办法及奖励资金发放程序。

  1.自主创业实现稳定就业的转移农牧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标准:①持有居民证的转移农牧民;②具有旗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并具有相关纳税、免税证明);③有3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④年纯利润在3万元以上;⑤固定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⑥持有户籍所在地嘎查村和经营所在地社区出具的稳定经营证明。

  2.认定办法及奖励资金发放程序

  ①形成一定经营规模、收入稳定的自主创业转移农牧民于每年年底凭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社区)提出证明稳定经营申请,嘎查村(社区)核实后,在嘎查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向申请人出具稳定经营证明。

  ②自主创业转移农牧民凭本人身份证、居民证、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户籍所在地嘎查村(社区)和经营地社区出具的稳定经营开办证明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在全旗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经审查审批后,由旗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渠道将奖励资金直接发放给本人。

  第五条 灵活就业

  (一)补贴政策。对就业难度较大的“4050”转移农牧民以季节、小时工等多种方式就业的,5年内(2012—2016年)每人每年给予3000元奖励。

  (二)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标准:

  1.持有居民证的“4050”转移农牧民;

  2.一年内在全旗各镇镇区及上海庙工业园区内累计从业3个月以上;

  3.年灵活就业收入5000元以上;

  4.持有所在嘎查村(社区)、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不再从事农牧业生产证明;

  5.持有所在嘎查村(社区)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三)认定办法及奖励资金发放程序

  1.灵活就业“4050”转移农牧民于每年年底须出具灵活就业证明,详细阐述本年度灵活就业时间、从事的工作、收入等情况,向所在的嘎查村(社区)提出证明灵活就业申请,嘎查村(社区)核实后,在嘎查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向申请人出具灵活就业证明。

  2.灵活就业“4050”转移农牧民持本人身份证、居民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嘎查村(社区)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在全镇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经审查审批后,由旗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渠道将奖励资金直接发放给本人。

  第六条 如发现转移农牧民存在冒领补贴现象,一经查处,取消此类补贴。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鄂托克前旗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建设转移农牧民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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