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光伏制氢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审批... 效力属性 正常
索引号 000014349IRA033/2024-00005 发文字号 鄂前水许可〔2023〕52号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06日
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其他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06日
概述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光伏制氢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光伏制氢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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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能北方(鄂托克前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公司提出的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光伏制氢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

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光伏制氢项目位于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项目为水电解制氢项目和太阳能光伏发电。

二、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取用水方案和用水合理性分析结论。同意项目以黄河干流地表水(跨盟市水权转让指标)作为运营期生产及综合生活取水水源。经水平衡计算和用水合理性分析,取水考虑8.0%的损失率,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光伏制氢项目达产期取水量17.00万m³/a,其中:生产取水量16.78万m³/a、综合生活取水量0.22万m³/a。取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各项用水指标、用水定额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

三、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中提出的水质分析标准。主要水质指标符合项目用水水质要求。

五、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退水影响分析。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综合生活污废水5.58万m³/a(159.26m³/d)全部排入上海庙镇污水处理厂及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综合利用。对外不设排污口。

六、项目取用水必须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要求安装标准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七、若该项目的取水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八、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确定的水源取用水,同时需成立内部专职水务管理部门,加强项目的取水用途和水量管理,做好取用水台账的管理与上报工作,不得违规超量取水。你公司加强取水水源的监测和保护,确保末梢水水质符合综合生活用水要求。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你公司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鄂托克前旗水利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鄂托克前旗水利局与鄂托克前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九、本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取水申请核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附件:1.取水许可申请书

2.《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光伏制氢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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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光伏制氢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审批... 效力属性 正常
索引号 000014349IRA033/2024-00005 发文字号 鄂前水许可〔2023〕52号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06日
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其他 公开日期 2023年12月06日
概述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光伏制氢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光伏制氢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深能北方(鄂托克前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公司提出的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光伏制氢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

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光伏制氢项目位于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项目为水电解制氢项目和太阳能光伏发电。

二、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取用水方案和用水合理性分析结论。同意项目以黄河干流地表水(跨盟市水权转让指标)作为运营期生产及综合生活取水水源。经水平衡计算和用水合理性分析,取水考虑8.0%的损失率,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光伏制氢项目达产期取水量17.00万m³/a,其中:生产取水量16.78万m³/a、综合生活取水量0.22万m³/a。取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各项用水指标、用水定额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

三、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中提出的水质分析标准。主要水质指标符合项目用水水质要求。

五、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退水影响分析。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综合生活污废水5.58万m³/a(159.26m³/d)全部排入上海庙镇污水处理厂及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综合利用。对外不设排污口。

六、项目取用水必须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要求安装标准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七、若该项目的取水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八、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确定的水源取用水,同时需成立内部专职水务管理部门,加强项目的取水用途和水量管理,做好取用水台账的管理与上报工作,不得违规超量取水。你公司加强取水水源的监测和保护,确保末梢水水质符合综合生活用水要求。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你公司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鄂托克前旗水利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鄂托克前旗水利局与鄂托克前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九、本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取水申请核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附件:1.取水许可申请书

2.《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光伏制氢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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