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内蒙古汇和瑞达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2×20万吨每年液化天然气项目一期工程取用水合理... 效力属性 正常
索引号 000014349IRA033/2023-04498 发文字号 鄂前水许可〔2023〕51号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其他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概述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内蒙古汇和瑞达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2×20万吨每年液化天然气项目一期工程取用水合理性分析报告验收意见的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内蒙古汇和瑞达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2×20万吨每年液化天然气项目一期工程取用水合理性分析报告验收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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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汇和瑞达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有关单位代表和专家对你公司内蒙古汇和瑞达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2×20万吨/年液化天然气项目一期工程进行了验收,形成意见函告如下:

一、内蒙古汇和瑞达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2×20万吨/年液化天然气项目一期工程位于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经济开发区。2018年7月30日,鄂托克前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以“鄂前水许决〔2018〕004号”文件对《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2×20万吨液化天然气项目一期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表》进行了批复,同意该项目生活和绿化取水水源为上海庙富源水务有限公司自来水,年取水量为41433m³/a,其中生活年取水量7188m³/a,锅炉取水量25135m³/a,绿化年取水量9180m³/a。2018年12月26日,取得了电子取水许可证,电子证编号为“D150623G2021-0034”。

二、《取用水合理性分析报告》分别以2018年-2022年时段进行了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经计算,本项目单位产品产品水耗为0.2m3/t,各项指标基本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中相关指标的标准要求,项目取用水较为合理。

三、根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报告》分析结论,项目年用水量为40911.6m³/a,其中生活用水量为7270.8m³/a,锅炉系统(包括除盐水站)用水量为24747m³/a,绿化用水量为8893.8m³/a。

四、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复取水,收到本文件后需及时向我局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之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你公司要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用水资料统计,并及时报送年度用水工作总结。

、你公司应当按照《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09)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取用水计量监测系统。加强计量设施的运行维护,保证监测数据正常上传。

六、若该项目的取水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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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内蒙古汇和瑞达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2×20万吨每年液化天然气项目一期工程取用水合理... 效力属性 正常
索引号 000014349IRA033/2023-04498 发文字号 鄂前水许可〔2023〕51号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其他 公开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概述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内蒙古汇和瑞达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2×20万吨每年液化天然气项目一期工程取用水合理性分析报告验收意见的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内蒙古汇和瑞达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2×20万吨每年液化天然气项目一期工程取用水合理性分析报告验收意见的

内蒙古汇和瑞达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有关单位代表和专家对你公司内蒙古汇和瑞达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2×20万吨/年液化天然气项目一期工程进行了验收,形成意见函告如下:

一、内蒙古汇和瑞达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2×20万吨/年液化天然气项目一期工程位于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经济开发区。2018年7月30日,鄂托克前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以“鄂前水许决〔2018〕004号”文件对《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2×20万吨液化天然气项目一期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表》进行了批复,同意该项目生活和绿化取水水源为上海庙富源水务有限公司自来水,年取水量为41433m³/a,其中生活年取水量7188m³/a,锅炉取水量25135m³/a,绿化年取水量9180m³/a。2018年12月26日,取得了电子取水许可证,电子证编号为“D150623G2021-0034”。

二、《取用水合理性分析报告》分别以2018年-2022年时段进行了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经计算,本项目单位产品产品水耗为0.2m3/t,各项指标基本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中相关指标的标准要求,项目取用水较为合理。

三、根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报告》分析结论,项目年用水量为40911.6m³/a,其中生活用水量为7270.8m³/a,锅炉系统(包括除盐水站)用水量为24747m³/a,绿化用水量为8893.8m³/a。

四、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复取水,收到本文件后需及时向我局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之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你公司要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用水资料统计,并及时报送年度用水工作总结。

、你公司应当按照《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09)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取用水计量监测系统。加强计量设施的运行维护,保证监测数据正常上传。

六、若该项目的取水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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