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内蒙古天利丰燃气有限公司60万吨液化天然气联产60万方氦气项目一期20万吨液化天然... | 效力属性 | 正常 | ||
索引号 | 000014349IRA033/2023-04497 | 发文字号 | 鄂前水许可〔2023〕50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11月30日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3年11月30日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内蒙古天利丰燃气有限公司60万吨液化天然气联产60万方氦气项目一期20万吨液化天然气联产20万方氦气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内蒙古天利丰燃气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公司提出的内蒙古天利丰燃气有限公司60万吨液化天然气联产60万方氦气项目一期20万吨液化天然气联产20万方氦气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
一、内蒙古天利丰燃气有限公司60万吨液化天然气联产60万方氦气项目一期20万吨液化天然气联产20万方氦气项目位于鄂托克前旗敖镇综合园区,项目建设内容为年产60万吨液化天然气联产60万方提氦装置,一期工程建设规模为年产20万吨液化天然气联产20万方提氦装置。工程规模为一套日处理原料气100万m³的天然气液化生产装置,一套年产20万m³的提氦装置。储存规模为1台2万m³LNG全容罐,预留1台2万m³LNG全容罐。
二、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取用水方案和用水合理性分析结论。同意项目施工期生产、生活取水水源为大沟湾水库地表水,运营期生活水源为自备水源井地下水,生产取水水源为大沟湾水库地表水。经水平衡计算和用水合理性分析,项目施工期取水量为1.63万m³,其中生活用水量为0.05万m³,生产取水量为1.58万m³;运营期地表水输水及净化损失考虑8%,地下水输水损失考虑5%,总取水量为14.83万m³/a,其中生活取水量为1.23万m³/a,生产取水量为13.60万m³/a。取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各项用水指标、用水定额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
三、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中提出的水质分析标准。主要水质指标符合项目用水水质要求。
五、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退水影响分析。项目设置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包括含盐废水处理系统和污水生化处理系统。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的废水用作厂内道路及绿化浇洒用水。项目设置一座容积为1500m3的冬季储水池,用于存储项目冬季达标排放的废水。项目不向外环境排水,对外不设排污口。
六、项目取用水必须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要求安装标准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七、若该项目的取水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八、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确定的水源取用水,同时需成立内部专职水务管理部门,加强项目的取水用途和水量管理,做好取用水台账的管理与上报工作,不得违规超量取水。你公司加强取水水源的监测和保护,确保末梢水水质符合综合生活用水要求。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你公司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鄂托克前旗水利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待园区自来水管网接通后,无条件封闭自备水源井。鄂托克前旗水利局与鄂托克前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九、本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取水申请核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附件: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内蒙古天利丰燃气有限公司60万吨液化天然气联产60万方氦气项目一期20万吨液化
天然气联产20万方氦气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标题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内蒙古天利丰燃气有限公司60万吨液化天然气联产60万方氦气项目一期20万吨液化天然... | 效力属性 | 正常 | ||
索引号 | 000014349IRA033/2023-04497 | 发文字号 | 鄂前水许可〔2023〕50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11月30日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其他 | 公开日期 | 2023年11月30日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内蒙古天利丰燃气有限公司60万吨液化天然气联产60万方氦气项目一期20万吨液化天然气联产20万方氦气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内蒙古天利丰燃气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公司提出的内蒙古天利丰燃气有限公司60万吨液化天然气联产60万方氦气项目一期20万吨液化天然气联产20万方氦气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
一、内蒙古天利丰燃气有限公司60万吨液化天然气联产60万方氦气项目一期20万吨液化天然气联产20万方氦气项目位于鄂托克前旗敖镇综合园区,项目建设内容为年产60万吨液化天然气联产60万方提氦装置,一期工程建设规模为年产20万吨液化天然气联产20万方提氦装置。工程规模为一套日处理原料气100万m³的天然气液化生产装置,一套年产20万m³的提氦装置。储存规模为1台2万m³LNG全容罐,预留1台2万m³LNG全容罐。
二、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取用水方案和用水合理性分析结论。同意项目施工期生产、生活取水水源为大沟湾水库地表水,运营期生活水源为自备水源井地下水,生产取水水源为大沟湾水库地表水。经水平衡计算和用水合理性分析,项目施工期取水量为1.63万m³,其中生活用水量为0.05万m³,生产取水量为1.58万m³;运营期地表水输水及净化损失考虑8%,地下水输水损失考虑5%,总取水量为14.83万m³/a,其中生活取水量为1.23万m³/a,生产取水量为13.60万m³/a。取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各项用水指标、用水定额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
三、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中提出的水质分析标准。主要水质指标符合项目用水水质要求。
五、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退水影响分析。项目设置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包括含盐废水处理系统和污水生化处理系统。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的废水用作厂内道路及绿化浇洒用水。项目设置一座容积为1500m3的冬季储水池,用于存储项目冬季达标排放的废水。项目不向外环境排水,对外不设排污口。
六、项目取用水必须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要求安装标准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七、若该项目的取水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八、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确定的水源取用水,同时需成立内部专职水务管理部门,加强项目的取水用途和水量管理,做好取用水台账的管理与上报工作,不得违规超量取水。你公司加强取水水源的监测和保护,确保末梢水水质符合综合生活用水要求。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你公司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鄂托克前旗水利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待园区自来水管网接通后,无条件封闭自备水源井。鄂托克前旗水利局与鄂托克前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九、本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取水申请核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附件: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内蒙古天利丰燃气有限公司60万吨液化天然气联产60万方氦气项目一期20万吨液化
天然气联产20万方氦气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