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司法局
来源:鄂托克前旗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1-05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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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能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方案》和鄂托克前旗印发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托克前旗司法局是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鄂托克前旗司法局,接受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旗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工作部署。设置全面依法治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室,负责处理旗委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鄂托克前旗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旗委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旗委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鄂托克前旗司法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旗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法规规章承担全面依法治旗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旗中长期规划建,负责有关决策部署的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旗政府各部门、各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全旗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负责各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三)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四)负责指导、管理全旗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五)负责拟订全旗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法律顾问、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全旗法律专家库、旗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备案工作。 

  (六)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规划、实施、指导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 

  )完成旗委、旗政府和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第五条  鄂托克前旗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司法行政信息化系统平台的建设、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承担司法行政系统应急指挥、舆情处置和综合协调调度工作。 

  (二)依法治旗办秘书室 

  开展全面依法治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全面依法治工作规划的建议。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有关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拟订司法行政系统中长期规划和政策。负责研究和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组织开展督察和年度考核,提出督察、考核意见和问责建议。接受各镇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 

  (三)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室 

  负责全旗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指导、监督各镇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协调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承担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证书管理工作,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承担行政执法主体认定与公布工作,承担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承担全旗重大行政案件备案审查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工作。负责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及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的办理工作。负责旗人民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治协调工作。 

  (四)行政复议应诉室(行政审批室) 

  指导、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按规定权限承担局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 

  (五)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室 

  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旗人民调解协会等行业协会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帮教安置工作。 

  (六)社区矫正管理大队 

  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七)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和普法 

  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管理、监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全旗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负责管理旗法律专家库,承担旗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备案工作。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镇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全旗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 

  (八)政治警务室 

  研究拟订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工作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工资、机构编制、警务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承担司法行政系统评先创优、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装备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等工作。拟订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司法行政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情况,负责维护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组织开展对司法行政重点业务工作的综合督察。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法律援助中心 

  推动开展全旗法律援助相关工作,参与拟定全旗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范。受理法律援助申请负责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工作。承担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对外合作交流的相关事务性、辅助性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第六条  鄂托克前旗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为24名(机关政法专项编制12名,基层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各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政治警务部主任由副局长兼任。 

  第七条  其他事项 

  鄂托克前旗司法局设4个派出机构,分别是敖勒召其司法所、城川司法所、上海庙司法所、昂素司法所。主要职责是: 

  协助各镇人民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承担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负责帮教安置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鄂托克前旗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能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4531日起施行。 

  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四、办公地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其巴嘎图街与陶仑南路交叉路口西北侧 

    五、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局长:黄彬 0477—762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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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能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方案》和鄂托克前旗印发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托克前旗司法局是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鄂托克前旗司法局,接受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旗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工作部署。设置全面依法治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室,负责处理旗委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鄂托克前旗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旗委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旗委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鄂托克前旗司法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旗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法规规章承担全面依法治旗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旗中长期规划建,负责有关决策部署的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旗政府各部门、各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全旗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负责各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三)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四)负责指导、管理全旗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五)负责拟订全旗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法律顾问、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全旗法律专家库、旗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备案工作。 

  (六)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规划、实施、指导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 

  )完成旗委、旗政府和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第五条  鄂托克前旗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司法行政信息化系统平台的建设、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承担司法行政系统应急指挥、舆情处置和综合协调调度工作。 

  (二)依法治旗办秘书室 

  开展全面依法治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全面依法治工作规划的建议。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有关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拟订司法行政系统中长期规划和政策。负责研究和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组织开展督察和年度考核,提出督察、考核意见和问责建议。接受各镇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 

  (三)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室 

  负责全旗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指导、监督各镇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协调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承担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证书管理工作,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承担行政执法主体认定与公布工作,承担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承担全旗重大行政案件备案审查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工作。负责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及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的办理工作。负责旗人民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治协调工作。 

  (四)行政复议应诉室(行政审批室) 

  指导、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按规定权限承担局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 

  (五)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室 

  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旗人民调解协会等行业协会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帮教安置工作。 

  (六)社区矫正管理大队 

  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七)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和普法 

  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管理、监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全旗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负责管理旗法律专家库,承担旗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备案工作。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镇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全旗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 

  (八)政治警务室 

  研究拟订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工作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工资、机构编制、警务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承担司法行政系统评先创优、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装备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等工作。拟订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司法行政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情况,负责维护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组织开展对司法行政重点业务工作的综合督察。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法律援助中心 

  推动开展全旗法律援助相关工作,参与拟定全旗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范。受理法律援助申请负责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工作。承担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对外合作交流的相关事务性、辅助性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第六条  鄂托克前旗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为24名(机关政法专项编制12名,基层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各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政治警务部主任由副局长兼任。 

  第七条  其他事项 

  鄂托克前旗司法局设4个派出机构,分别是敖勒召其司法所、城川司法所、上海庙司法所、昂素司法所。主要职责是: 

  协助各镇人民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承担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负责帮教安置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鄂托克前旗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能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4531日起施行。 

  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四、办公地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其巴嘎图街与陶仑南路交叉路口西北侧 

    五、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局长:黄彬 0477—762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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