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方案》和鄂托克前旗印发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托克前旗司法局是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旗委依法治旗办)设在鄂托克前旗司法局,接受旗委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旗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旗委依法治旗办秘书室,负责处理旗委依法治旗办日常事务,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旗委依法治旗办相关工作,接受旗委依法治旗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鄂托克前旗司法局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落实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旗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承担全面依法治旗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旗中长期规划建设,负责有关决策部署的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各镇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负责综合协调全旗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全旗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负责旗人民政府及各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三)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全旗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全旗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四)负责指导、管理全旗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旗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五)负责拟订全旗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旗法律顾问、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和证书备案工作,承担全旗法律专家库、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组织、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旗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旗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八)规划、协调、指导全旗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旗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全旗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九)规划、实施、指导、落实全旗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
(十)完成旗委、旗人民政府和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第五条 鄂托克前旗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全旗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旗司法行政信息化系统平台技术网络建设、维护和组织推广应用工作。承担全旗司法行政系统应急指挥、舆情处置和综合协调调度工作。
(二)依法治旗与普法依法治理室
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旗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组织开展重大专项督察和年度考核,提出督察、考核意见和问责建议。接受各镇、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负责拟订全旗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镇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全旗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镇各部门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全旗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三)行政执法协调管理室
负责全旗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镇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协调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审核和证书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主体认定与公布工作,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旗人民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治协调。
(四)行政复议应诉室(行政审批室)
指导、监督全旗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指导、管理、监督全旗仲裁工作,编制鄂托克前旗仲裁名册并公告。负责旗人民政府及各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审批相关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股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
(五)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室
负责制定全旗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全旗司法所建设;指导全旗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旗人民调解协会等行业协会工作;指导全旗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全旗帮教安置工作。
(六)社区矫正室
负责监督、检查全旗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七)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室
负责规划和推进全旗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全旗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律师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全旗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初审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负责政府法律专家库、法律顾问的选聘、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政治警务室
拟订全旗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全旗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警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队伍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全旗司法行政系统评先创优、表彰奖励工作;拟订全旗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全旗司法行政重点业务工作的综合督察。
(九)旗委依法治旗办秘书室承担旗委依法治旗办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鄂托克前旗司法局机关司法专项编制为24名(机关司法专项编12名,基层司法所专项编制各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政治警务部主任)。
第七条 其他事项
鄂托克前旗司法局设4个派出机构,分别是敖勒召其司法所、城川司法所、上海庙司法所、昂素司法所。主要职责是:
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的调解。指导和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代表镇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做好疑难纠纷调解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在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领导下,承担镇帮教安置的日常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鄂托克前旗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能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
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四、办公地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其巴嘎图街与陶仑南路交叉路口西北侧
五、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局长:黄彬 0477—7623048
一、职能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方案》和鄂托克前旗印发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托克前旗司法局是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旗委依法治旗办)设在鄂托克前旗司法局,接受旗委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旗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旗委依法治旗办秘书室,负责处理旗委依法治旗办日常事务,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旗委依法治旗办相关工作,接受旗委依法治旗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鄂托克前旗司法局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落实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旗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承担全面依法治旗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旗中长期规划建设,负责有关决策部署的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各镇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负责综合协调全旗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全旗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负责旗人民政府及各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三)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全旗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全旗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四)负责指导、管理全旗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旗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五)负责拟订全旗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旗法律顾问、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和证书备案工作,承担全旗法律专家库、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组织、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旗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旗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八)规划、协调、指导全旗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旗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全旗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九)规划、实施、指导、落实全旗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
(十)完成旗委、旗人民政府和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第五条 鄂托克前旗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全旗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旗司法行政信息化系统平台技术网络建设、维护和组织推广应用工作。承担全旗司法行政系统应急指挥、舆情处置和综合协调调度工作。
(二)依法治旗与普法依法治理室
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旗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组织开展重大专项督察和年度考核,提出督察、考核意见和问责建议。接受各镇、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负责拟订全旗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镇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全旗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镇各部门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全旗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三)行政执法协调管理室
负责全旗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镇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协调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审核和证书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主体认定与公布工作,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旗人民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治协调。
(四)行政复议应诉室(行政审批室)
指导、监督全旗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指导、管理、监督全旗仲裁工作,编制鄂托克前旗仲裁名册并公告。负责旗人民政府及各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审批相关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股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
(五)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室
负责制定全旗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全旗司法所建设;指导全旗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旗人民调解协会等行业协会工作;指导全旗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全旗帮教安置工作。
(六)社区矫正室
负责监督、检查全旗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七)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室
负责规划和推进全旗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全旗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律师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全旗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初审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负责政府法律专家库、法律顾问的选聘、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政治警务室
拟订全旗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全旗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警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队伍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全旗司法行政系统评先创优、表彰奖励工作;拟订全旗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全旗司法行政重点业务工作的综合督察。
(九)旗委依法治旗办秘书室承担旗委依法治旗办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鄂托克前旗司法局机关司法专项编制为24名(机关司法专项编12名,基层司法所专项编制各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政治警务部主任)。
第七条 其他事项
鄂托克前旗司法局设4个派出机构,分别是敖勒召其司法所、城川司法所、上海庙司法所、昂素司法所。主要职责是:
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的调解。指导和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代表镇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做好疑难纠纷调解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在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领导下,承担镇帮教安置的日常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鄂托克前旗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能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
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四、办公地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其巴嘎图街与陶仑南路交叉路口西北侧
五、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局长:黄彬 0477—7623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