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方案》和鄂托克前旗印发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托克前旗统计局是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鄂托克前旗统计局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实施。组织协调全旗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旗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旗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旗生产总值,汇编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组织实施全旗人口、经济、农牧业等重大旗情旗力普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旗情旗力的普查及专项调查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旗情旗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全旗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旗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旗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地产、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旗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镇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环境和自然资源资产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旗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负责对全旗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监测和统计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旗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向旗委旗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备案全旗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指导全旗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等工作。按规定管理中央财政统计事业经费。
(十)负责拟订全旗统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建立、管理和维护全旗统计信息化系统、统计数据库系统、全旗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数据库。
(十一)负责全旗统计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鄂托克前旗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保密管理、档案管理、会务组织等工作;
2.制定机关工作制度;负责重要工作的组织实施、督查督办等;拟订干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督促实施;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相关工作;
3.管理全旗统计部门中央财政统计事业经费和机关本级经费;负责机关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机关会计核算和全旗统计系统的财务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4.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文化及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
5.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6.负责数管相关工作;
7.负责年度实绩考核总体调度工作;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核算股及统计设计管理与执法监督股
1.负责全旗地区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
2.编制全旗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负责对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统计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
4.负责对各专业统计数据开展质量评估。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及内网、外网统计信息的审核、发布;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统计资料的收集、汇总和编印工作;
5.负责各种统计产品开发、统计对外宣传、舆情监测、应对处置工作;
6.负责拟订全旗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审核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调查方案;
7.组织实施全旗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建立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完善统计信用制度;
8.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开展统计法治宣传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综合业务统计股
1.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能源与环境、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服务业、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等专业的统计调查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完成年度内统计分析,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收集、整理和编印统计资料,做好历史数据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2.负责全旗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3.负责小微企业及个体户(工业生产经营户)数据的收集、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全旗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年度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统计调查中心
1.按照《鄂托克前旗统计调查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鄂前党编发〔2021〕42号)履行相关职能职责;
2.负责全旗农林牧渔业的统计调查和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旗农村牧区社会经济调查,协助全旗牧业年度畜牧业普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3.完成年度内统计分析,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4.收集、整理和编印统计资料,做好历史数据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除法定节假日以外)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四、办公地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其巴嘎图西街文化产业园综合办公大楼
五、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局长:高彦 0477—7622041
一、职能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方案》和鄂托克前旗印发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托克前旗统计局是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鄂托克前旗统计局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实施。组织协调全旗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旗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旗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旗生产总值,汇编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组织实施全旗人口、经济、农牧业等重大旗情旗力普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旗情旗力的普查及专项调查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旗情旗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全旗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旗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旗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地产、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旗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镇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环境和自然资源资产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旗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负责对全旗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监测和统计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旗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向旗委旗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备案全旗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指导全旗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等工作。按规定管理中央财政统计事业经费。
(十)负责拟订全旗统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建立、管理和维护全旗统计信息化系统、统计数据库系统、全旗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数据库。
(十一)负责全旗统计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鄂托克前旗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保密管理、档案管理、会务组织等工作;
2.制定机关工作制度;负责重要工作的组织实施、督查督办等;拟订干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督促实施;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相关工作;
3.管理全旗统计部门中央财政统计事业经费和机关本级经费;负责机关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机关会计核算和全旗统计系统的财务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4.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文化及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
5.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6.负责数管相关工作;
7.负责年度实绩考核总体调度工作;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核算股及统计设计管理与执法监督股
1.负责全旗地区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
2.编制全旗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负责对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统计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
4.负责对各专业统计数据开展质量评估。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及内网、外网统计信息的审核、发布;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统计资料的收集、汇总和编印工作;
5.负责各种统计产品开发、统计对外宣传、舆情监测、应对处置工作;
6.负责拟订全旗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审核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调查方案;
7.组织实施全旗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建立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完善统计信用制度;
8.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开展统计法治宣传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综合业务统计股
1.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能源与环境、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服务业、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等专业的统计调查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完成年度内统计分析,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收集、整理和编印统计资料,做好历史数据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2.负责全旗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3.负责小微企业及个体户(工业生产经营户)数据的收集、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全旗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年度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统计调查中心
1.按照《鄂托克前旗统计调查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鄂前党编发〔2021〕42号)履行相关职能职责;
2.负责全旗农林牧渔业的统计调查和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旗农村牧区社会经济调查,协助全旗牧业年度畜牧业普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3.完成年度内统计分析,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4.收集、整理和编印统计资料,做好历史数据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除法定节假日以外)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四、办公地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其巴嘎图西街文化产业园综合办公大楼
五、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局长:高彦 0477—762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