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人才强旗20条
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党委、人民政府,旗直 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为更好落实《鄂托克前旗新时代人才强旗助推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人才强旗20条)(鄂前党发〔2023〕4号),确 保我旗人才政策兑现有章可循,掷地有声,现将政策配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26日
鄂托克前旗科创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围绕我旗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引进 能够引领产业升级、优化企业管理、突破关键技术的行业领军人 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推动建设县域一流人才科创高地和一流创新 生态,根据《鄂托克前旗新时代人才强旗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 政策》(鄂前党发〔2023〕4号)文件精神,建立引进人才(团 队)“一事一议”灵活快速决策机制,给予量身定制的特殊支持,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创人才是指能为鄂托克前旗科技 高质量发展带来重大影响、重大突破的战略科学家、学术带头人、 卓越工程师等。具体根据《鄂托克前旗人才分类目录(2023年 试行版)》,经评审认定,对新引进和新培养且在我旗全职工作 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A 类)、国家级顶尖人才 (B+ 类)、国家 级高层次人才 (B 类)、自治区级顶尖人才(C+ 类)、自治区 级高层次人才(C 类),市级高层次人才(D 类),分别给予200 万元、12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综合资助。
第三条 科创人才团队分为两种情况,对新引进具有国内外
先进技术水平、对产业发展有较大影响和效益的团队,给予200 万元的资助;对新引进具有国际领先技术水平、对产业发展有重 大影响和效益的团队,给予300万元的资助。
第四条 鼓励刚性引进人才(团队)带动技术、智力、管理、 信息等要素向鄂托克前旗流动,对引进的各个产业和领域的研发 人才(团队),根据在鄂托克前旗研发成果转化推广成效,经评 审认定(评定标准见附件5),评定为优秀的给予50万元资助 支持,评定为良好的给予35万元资助支持,评定为合格的给予 30万元资助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三章管理兑现
第五条 人才(团队)管理期为3年,资助资金按项目进度 分3年拨付。充分赋予人才(团队)创新自主权,可自主组建团 队、自主支配经费、自主使用设备、自主决定技术路线。人才(团 队)的财务报销由团队负责人总负责,实行总额控制,提高科研 经费使用便捷度。科研项目绩效支出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 资总额基数。鼓励人才(团队)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科研成果转 化净收入的70%以上用于奖励人才(团队),旗本级财政资助的 科研项目间接经费可全部用于人员绩效支出。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六条 提出动议。根据人才(团队)所属行业领域由行业
主管部门会同旗工信和科技局,提请“一事一议”动议。动议申 请报告应包含项目概况、人才(团队)背景、可行性论证、立项 建议、绩效目标和配套支持等内容。
第七条 审核评估。旗工信和科技局通过形式审查并同意受 理后,牵头组织尽职调查,了解人才(团队)相关背景,评估行 业领先地位和影响力;组织同行评议,评估项目可行性,具体方 式由旗工信和科技局结合行业特点单独确定;组织财务、法律、 管理、知识产权等专家,评估项目的绩效目标、财务预算、配套 支持方式的科学性、精准性。旗工信和科技局应在正式受理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形成人才(团队)评估报告和“一事一议” 建议方案并报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研究认定。人才(团队)“一事一议”建议方案经 旗委人才办审核后,由旗工信和科技局提交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视情况提交旗委常委会会议、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 定后发文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 “一事一议”引进人才(团队)工作由旗委人才工 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旗委人才办统筹协调,旗工信和科技局牵 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受理,上海庙经济开发区人才和科技局, 旗发改委、能源局、金融发展研究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负 责各自领域人才(团队)的受理。
第十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人才(团队)项目进
行评估,评估结果呈报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评估结 果将作为拨付和调整资助经费的重要依据。资助经费由旗财政根 据评估结果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需求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人才(团队)项目立项后,不得擅自改变协议约 定,降低绩效指标,违反规定的予以叫停或中止。
第十二条 在科创人才引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创先试点 等工作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一定失误,有关部门单位决策程 序符合规定,有关工作人员未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 益的,获评人才及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依规依纪 减轻或免除所涉单位和个人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现行政策存在交 叉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细则由旗工信和科技局等相关 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鄂托克前旗“一事一议”引进人才(团队)纪实表
2.鄂托克前旗科创人才引进资助申请表
3.鄂托克前旗科创人才团队引进资助申请表
4.鄂托克前旗研发人才(团队)资助申请表
5.鄂托克前旗研发人才(团队)科技成果转化绩效 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鄂托克前旗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引进人才安家、生活和在职人员素质提升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落实鄂托克前旗“人才强旗20条”相 关规定,实施好鄂尔多斯市人才新政“双30条”,进一步优化 旗域人才发展生态环境,构建系统完善、保障及时、形式多样的 人才补贴体系,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鄂托克前旗机关企事业单位全职引 进人才和在职人员,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旗人社局负责全旗机关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人才 安家补贴、生活补贴和在职人员素质提升补贴的申请、受理、审 核和监管。
第二章 安家补贴发放
第四条 人才安家补贴发放具体实施过程主要依据《鄂尔多 斯市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鄂人社发〔2024〕 51号)文件执行。补贴对象为由市外首次引进到我旗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全职工作(含自主创业人员)的人才。
第五条 全职引进人才须满足市级安家补贴发放的相关条 件,并按照相应标准申领安家补贴。
第六条 旗人社局负责受理、统计、反馈、汇总各类符合条 件的全职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申报信息,及时向市级相关审核部门 提交申报材料。
第七条 对于旗内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如教育系统、卫生系 统)发放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的,具体以行业主管部门引才双方合 同约定事项执行。对同时具备申请市级安家补贴申报条件的引进 人才,由旗人社局按程序办理。
第三章机关事业单位引才生活补贴发放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发放对象为《鄂托 克前旗新时代人才强旗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中明确的机 关事业单位新引进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职称人才和“双一流” 高校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 引进人才申请生活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全职正式劳动(聘用)合 同且全职在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二)申请时已在鄂托克前旗连续缴纳至少6个月基本养老 保险;
(三)申请时在鄂托克前旗全职工作年限不超过3年(含3 年)。申请人应当在引进3年内提出申请,未在3年申请期内申 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生活补贴申请资格。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按以下标准享受生活补贴:
(一)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人才,给予9万元 /人的生活补贴;
(二)新引进的“双一流”高校硕士研究生,给予6万元/ 人的生活补贴;
(三)生活补贴自审核获批起,分三年发放;
(四)引进人才在享受补贴政策期间,在旗内各机关事业单 位间合理流动且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已批准的补贴继续发 放。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最低服务年限的,自离开之日起,已领 取的生活补贴须按程序退还。
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职 称人才和“双一流”高校硕士研究生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 后,向旗人社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由旗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旗委人 才办备案后,旗人社局按照“一事一议”提交旗政府常务会议研 究,视情况提交旗委常委会会议、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三)公示。对拟补贴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 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旗财政局 直接拨付至申请对象本人。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清单
(一)《鄂托克前旗机关事业单位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申请 表》(附件1);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机关事业单位聘用文件和劳动合同;
(四)学历学位证书及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备案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海外高校 毕业生提供)或申请人所持有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
(五)个人参保缴费证明(中国籍人才提供;登录“内蒙古 人社”APP, 点击“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即可下载);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企业引才生活补贴发放
第十三条 企业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发放对象为《鄂托克前 旗新时代人才强旗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中明确的重点领 域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及正高级、副高级职称 工程师。
第十四条 企业引进人才申请生活补贴须满足条件、办理程 序、所需资料清单同机关事业单位一致。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引进人才按以下标准享受生活 补贴:
(一)企业新引进的正高级、副高级职称工程师,分别一次 性给予2万元/人、1万元/人生活补贴;
(二)企业新引进的重点领域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师 和高级工,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人、5000元/人、2000元/人 生活补贴;
(三)企业新引进人才只享受首次引进生活补贴,在旗内其 他企业间正常流动的,不重复享受该补贴政策。
第五章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素质提升补贴发放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素质提升补贴发放的申领时间为 《鄂托克前旗新时代人才强旗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出台 后(即2023年6月19日之后),对象为在编在岗人员。要求为 在编在岗工作满1年以上,所攻读专业须符合我旗产业发展的急 需紧缺专业(具体按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的专业开发目 录为准),并通过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取得硕士研究生及 以上学历学位,且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取得国民教育序列硕士、博 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双证),可享受此项补贴。
第十七条 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其个人工资、社保等待遇 保持不变,毕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八条 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须严格遵守培养单位的规 章制度和学制要求,认真完成好各项学业任务。学习期间须结合 所学专业,开展围绕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课题研究不低于1次, 有关课题材料报旗委人才办备案。
第十九条 补贴申领程序
(一)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需经所在单位和主 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
(二)公示。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员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内 部公示,接受监督。
(三)备案。申请人员填写《鄂托克前旗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素质提升补贴申请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 用人单位与申请人员签订在职攻读硕博研究生协议,书面约定毕 业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不低于3年。备案材料包括:
1.《鄂托克前旗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素质提升补贴申请表》; 2.报考院(校)当年当次的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3.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协议书。
(四)补贴申请。申请人员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后,按照 备案流程向旗人社局提交补贴申请材料。补贴申请材料包括: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 证报告;
4.课题研究报告。
(五)审核审定。由旗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旗 委人才办备案后,旗人社局按照“一事一议”提交旗政府常务会 议研究,视情况提交旗委常委会会议、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 议。
(六)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旗财政局 直接拨付至申请对象本人。
第二十条 对领取补贴资金后单方面违约的,须按照协议约 定,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负责追回补贴资金。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家补贴、生活 补贴申报发放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为引进人才创造 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人社局要严格审核申报人信息,充分利用 大数据手段,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不断增强服务便利度,切实 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据实提交 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冒领或骗取补贴资金的个人和单位,一 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申报人及有关单位的责 任,同时纳入失信人名单,5年内取消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政策资 格,且不得申报我旗旗级人才工程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有效期与《鄂托克前旗新时代人才强旗 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鄂前党发〔2023〕4号)文件保 持一致。未尽事宜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会 商,并制定处理方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旗人社局负责解 释。
附件:1.鄂托克前旗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
2.鄂托克前旗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素质提升补贴申请表
鄂托克前旗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组织引进和
举荐人才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旗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机构引进和 举荐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积极性,根据《鄂托克前旗新时代人才强 旗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鄂前党字〔2023〕4号)文件 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组织坚持公开公平、实 事求是的原则。其中,人才中介机构须符合的基本条件为在“信用 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 系 统 ” (https://www.gsxt.gov.cn) 、 “ 诚 信 中 国 网 ”
(http://cxzg.cslai.org) 等平台上均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企事业单位和人才中介组织,是旗内 主动衔接人才政策,积极引进和举荐人才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人才中介组织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合法资 质的人力资源企业、海外人才联络站、人才协会、产业协会等。
第四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或旗级机关事 业单位,其中企业应在鄂托克前旗范围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依法在鄂托克前旗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条 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鼓励企事业单
位、人才中介组织引进和举荐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政策实施 工作;旗人社局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申报组织和形 式要件审核等工作;上海庙经济开发区人才和科技局、旗工信和 科技局、能源局、农牧和水利局等部门负责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团 队的审核工作;旗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本细则中引进和举荐的高层次人才(团队)范围
(一)引进和举荐的人才符合《鄂托克前旗人才分类目录 (2023年试行版)》相应条件的A、B+、B、C+、C、D 类人才;
(二)引进和举荐的国内外高校或重点科研院所的博士研究 生、高级工程师等高层次人才;
(三)引进和举荐来鄂托克前旗就业创业,并为市级及以上 科技领军人才团队;
(四)不含本单位或系统内部跨城市县域调动、机关事业单 位招考等到我旗辖区内的人才。
第七条 引进和举荐高层次人才(团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来鄂托克前旗就业的,须与我旗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聘用)合 同(合同期限在申报范围内),按规定在鄂托克前旗缴纳社会保 险6个月以上。其中,到事业单位就业的,须将人事关系转入我
旗;
(二)来鄂托克前旗创业的,首次创办或参与创办企业,人 才须为第一大股东并占股(直接持股)30%及以上,且创办企业 在2年内主营收入达到100万元,就业人员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 险。创办企业至少吸纳本旗户籍3人以上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 并按规定在鄂托克前旗缴纳社会保险;
(三)入选市级及以上科技领军人才团队的,须为市级及以 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领军人才团队,且团队中带头人和至少两 名全职核心成员须为引进。
第八条 奖励标准
( 一)全职引进A 类人才的,每引进1名奖励20万元;
(二)全职引进B+ 类人才的,每引进1名奖励15万元;
(三)全职引进B 类人才的,每引进1名奖励12万元;
(四)全职引进C+ 类人才的,每引进1名奖励8万元;
(五)全职引进C 类人才的,每引进1名奖励5万元;
(六)全职引进D 类人才的,每引进1名奖励3万元;
(七)对引进的人才、团队,自引进之日起24个月内分别 获得A 、B+ 、B 、C+ 、C类层次、入选市级及以上科技领军人才 团队的,按相关标准给予中介组织和个人奖励。
第三章 奖励申报流程
第九条 奖励申报流程
(一)发布通知。旗人社局发布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组织 引进和举荐人才奖励申报通知。
(二)申报。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机构按照相关通知,经 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单位同意后,准备申报材料。
(三)审核。旗人社局联合各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对申报材 料、条件等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四)审议。旗人社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并报旗委人才办 备案后,旗人社局按照“一事一议”提交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视情况提交旗委常委会会议、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五)公示。对拟奖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 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旗财政局 直接拨付至申报单位。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鄂托克前旗引进和举荐人才奖励申请表》(附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证书;
(三)引进或举荐人才身份证(护照);
(四)人才聘用文件和劳动合同;
(五)学历学位证书及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备案表(国内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海外高校本科毕业生提供);
(六)个人参保缴费证明(中国籍人才提供;登录“内蒙古 人社”APP, 点击“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即可下载);
(七)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技术研发、产品升级、项目 合作等工作成果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若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申报或认 定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 人,不再享受鄂托克前旗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旗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鄂托克前旗引进和举荐人才奖励申请表
鄂托克前旗高素质农牧民专业能力提升补贴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 重要论述,奋力开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新局面,进一步强化乡村 振兴人才支撑,大力培育一批爱农业、爱农村,有文化、懂技术, 会管理、善经营的高素质农牧民队伍,根据《鄂托克前旗新时代 人才强旗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鄂前党发〔2023〕4号)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称高素质农牧民是指坚定拥护“两个确 立”,做到“两个维护”,热爱祖国,具备一定新理念、新技术、 新业态、新生产组织方式,以从事农牧业生产、加工、销售、服 务等各环节为主要收入来源,且收入高于所在地区传统农业从业 人员收入水平,有农牧业情怀、有适度规模、有示范带动性、有 持续发展性、有防风险能力、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现代 农业经营者。
第二章补贴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 补贴标准。鼓励农牧业企业、兽医院和农牧民专业
合作社等在职工作人员进行专业能力提升,对新取得高级技师 ( 一 级)、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中级工(四级)、 初级工(五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分别一次 性给予8000元/人、5000元/人、4000元/人、3000元/人、2000 元/人技能提升补贴。上述人员,在旗内农牧业企业、兽医院和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正常流动或同时在多家组织内任职的,只享受 单次补贴,不重复享受该补贴政策。该项资金来源旗级预算资金, 由旗农牧和水利局向旗人民政府申请拨付资金。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递交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取得高级技师(一级)、技 师(二级)、高级工(三级)、中级工(四级)、初级工(五级) 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 后,向旗农牧和水利局提交申请。
(二)资格审查。旗农牧和水利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并就申报主体遵纪守法情况征求公安、检察院、法院、纪委监委、 信访等部门意见,最终形成资格审查意见。
(三)审议备案。旗农牧和水利局提交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审议通过的材料报送至旗委人才办备案。
(四)拨付。旗农牧和水利局向旗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将技能提升补贴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第五条 申请材料
(一)《鄂托克前旗高素质农牧民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附
件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护照);
(三)高素质农牧民认定证书或聘用文件、劳动合同;
(四)学历学位证书及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备案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海外高校
本科毕业生提供);
(五)个人参保缴费证明(中国籍人才提供;登录“内蒙古 人社”APP, 点击“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即可下载);
(六)申请人所持有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 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旗农牧和水利局负责 解释。
附件:鄂托克前旗高素质农牧民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鄂托克前旗奖励特殊技能人才及高技能人才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市、旗关于技能人 才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培养具有岗位技能引领作用的特殊 技能人才,塑造技能人才优质生态,根据“人才强旗20条”要 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技能人才是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技 能人才”,以及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自 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全区技术能手”“鄂尔多斯工 匠”等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旗人社局负责对全旗特殊技能人才及高技能人才 奖励的受理、审核和奖励发放事宜。
第二章特殊技能人才评审及奖励发放
第四条 特殊技能人才是指我旗行政区域范围内,在企业生 产一线岗位工作,具有特殊技能、绝技绝活,尚未取得技能证书 的快递员、养老护理员、育婴员等新兴职业人才,以及麻辣烫制 作师傅、乳制品制作师傅等本土特色领域人才。
第五条 奖励标准。对通过评定评审的特殊技能人才一次性
给予1万元/人奖励。
第六条 特殊技能人才奖励申报评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掌握关键技术,技能水平领先;
(二)发挥“传帮带”重要作用,在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培养 上作出突出贡献;
(三)在本行业(企业)薪酬体系中,薪酬水平为同类员工 1.5倍及以上。
第七条 特殊技能人才奖励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不含)以下;
(二)申报时已在鄂托克前旗工作且已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 所得税累计6个月以上。
第八条 特殊技能人才奖励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主评定。企业可选择运用考核评价、业绩评比、过 程评价和竞赛选拔等方式,对特殊技能人才技能水平开展评价。
(二)评选推荐。企业汇总评价结果以及申报材料报旗人社 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企业评定报告(主要包括评定程序、评 定办法、评审人员组成等情况)、推荐候选人名单(按推荐顺序 排序)、《鄂托克前旗特殊技能人才奖励申请表》(附件1)以 及特殊技能人才身份证、获奖证书、符合申报评定条件的证明材 料等。
(三)专家评审。旗人社局组织专家,对推荐特殊技能人才 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在20个工作日内确定拟奖励建议名单。
(四)研究审议。旗人社局对评审情况及特殊技能人才奖励
建议名单进行汇总,并报旗委人才办备案后,旗人社局按照“一 事一议”提交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视情况提交旗委常委会会议、 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五)公示。对拟奖励特殊技能人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 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旗财政局 直接拨付至奖励对象本人。
第三章 高技能人才奖励发放
第九条 高技能人才奖励发放对象为我旗范围内新获得“中 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 奖、“全区技术能手”“鄂尔多斯工匠”等高技能人才。
第十条 高技能人才申请奖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全职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二)申请时已在我旗连续缴纳至少6个月基本养老保险;
(三)申请时新获得相应证书年限不超过3年(含3年)。 申请人应当在新获得相应证书3年内提出申请,未在3年申请期 内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 人才,一次性给予5万元/人奖励;
(二)新获得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全区技术
能手”的高技能人才,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奖励;
(三)新获得“鄂尔多斯工匠”的高技能人才,一次性给予 2万元/人奖励;
(四)高技能人才在享受奖励政策期间,在旗内重点企业间 合理流动且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不重复享受该补贴政策。
第十二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 同意后,向旗人社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旗人社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经旗人社局 党组会议研究同意,按照“一事一议”要求提交旗级相关会议研 究,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三)公示。对拟奖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 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旗财政局 直接拨付至申请对象本人。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清单
(一)《鄂托克前旗高技能人才奖励申请表》(附件2);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用人单位劳动合同;
(四)申请人所获评的相应证书或证明材料等;
(五)个人参保缴费证明(中国籍人才提供;登录“内蒙古 人社”APP, 点击“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即可下载);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特殊技能人才及 高技能人才奖励发放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为高技能 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人社局要严格审核申报人信息, 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不断增强服务便利 度,切实做好奖励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据实提交申 报材料。对弄虚作假、冒领或骗取奖励资金的个人和单位,一经 查实,追缴所发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申报人及有关单位的责任, 同时纳入失信人名单,5年内取消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政策资格, 且不得申报我旗旗级人才工程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旗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1.鄂托克前旗特殊技能人才奖励申请表
2.鄂托克前旗高技能人才奖励申请表
鄂托克前旗青年就业见习补贴和奖励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不断提升青年就业见习 工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确保青年就业见习工作 顺利实施,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见习青年是指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 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群体。每名见习青年只能参加一次 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
第二章 见习岗位
第三条 旗就业服务中心每年募集不少于100个见习岗位, 吸引70名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第四条 见习岗位涵盖鄂托克前旗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 织、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基层街道社区;重点开发一批科 研类、技能类、管理和社会服务类见习岗位,更好满足青年所需、 发挥青年所长。
第五条 开通线上线下见习报名渠道,简化报名手续,及时 登记有意参加见习人员信息。在每年7月份高校毕业生离校时,
同步启动信息衔接和登记摸排,掌握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毕业生 信息,及早锁定见习对象。全面打开失业登记渠道,对全旗失业 人员逐一摸底,把符合条件的失业青年纳入见习范围。健全见习 对象信息库,记载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层次、技能水平、求职意 愿等情况,方便后续提供针对性见习服务。
第三章认定、补贴及奖励标准
第六条 见习单位认定条件
(一)鄂托克前旗辖区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一定规模和良 好社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 基层街道社区;
(二)见习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合法经营,制度 健全,管理规范,一般每年能提供10个以上的就业见习工作岗 位,委派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
(三)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 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 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四)见习单位具备完善的职工培训教育体系,具有对以高 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能按 实际需求进行岗位培训;
(五)见习单位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
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条 见习单位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直接向鄂托克前 旗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经旗就业服务中心考察评估符合见习基地条件和要求 的,与其签订《鄂托克前旗认定青年见习基地协议书》,旗人社 局联合相关部门正式授牌并向社会公布,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 为三年。
第八条 根据见习基地招募青年见习人员情况,给予补贴和 奖励。
(一)见习基地
1.补贴标准:对认定为见习基地且吸纳见习人员的单位,按 照自治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 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对 见习期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 习补贴。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 费基数。积极推荐组织实施到位、募集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见 习单位参加市、自治区以及国家级就业示范单位的评选。
2.奖励标准:对认定为见习基地且吸纳见习人员的单位正常 运营2年以上,管理规范并能够全面落实就业见习任务,累计接 纳见习对象30名以上,人均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经人社 部门考核评估,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二)见习青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给予见习青年每人 每月1490元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间 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 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岗位不得通 过考试竞争选拔等方式设置门槛,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都能得到 见习机会。
第四章补贴及奖励申领程序
第九条 补贴申领程序。由见习基地持见习人员基本身份类 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青年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 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 印件等证明材料,向旗就业服务中心提交初审,初审通过后由旗 人社局复核,旗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见习基地(单位)银行 账户。
第十条 奖励申领程序
(一)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见习基地提出申请,向旗就业 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鄂托克前旗认定 青年见习基地协议书》(与旗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原件或复印件, 近两年基地运营情况报告,接纳见习对象30人以上名单以及见 习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等。
(二)审核。旗就业服务中心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并经现
场核实后,提交旗人社局复审,经旗人社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 并报旗委人才办备案后,旗人社局按照“一事一议”提交旗政府 常务会议研究,视情况提交旗委常委会会议、旗委人才工作领导 小组会议。
(三)公示。对拟奖励见习基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 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旗财政局 直接拨付至申请机构。
第五章责任义务
第十一条 见习时长由见习基地和青年见习人员相互约定, 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见习协议。
第十二条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应按照见习单位的要求积极 参与工作,保证见习的质量。
第十三条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需为见习人员统一购买人身 意外保险,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和安全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旗人社局负责解释。
鄂托克前旗教育人才招引计划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等各级关于 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意见,构建鄂托克前旗教 育人才引进培育机制,充分发挥教育人才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 深入推进鄂托克前旗高质量教师队伍建设工程,根据《鄂托克前 旗新时代人才强旗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鄂前党发〔2023〕 4号)文件内容,结合我旗教育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育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旗教体局所属 事业单位、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本细则所指的引进对象,是指 在教育领域具有丰富教学、教研或管理经验的名优校(园)长、 教研员、教师及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 引进优秀教育人才分为刚性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 方式。刚性引进的教育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事调动或入职入 编手续,纳入我旗中小学专项事业编制管理;柔性引进指在不违 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况下,以兼职任教、岗位聘用等形式, 采取人事关系不变等方式引进,每学期在用人单位现场教学时间 不少于约定课时。
第四条 引进管理工作在旗委、政府领导下,由旗教育人才
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实施,由旗委编办、旗财政局、旗人社局 等部门共同配合完成。
第二章 引进条件与类别
第五条 引进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决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执行 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忠诚和热爱党的教育体育事业;坚持铸牢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定政治立场、充分发挥 先锋模范作用;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行修养,具有正常履行 职责的身体条件,事业心和责任感强,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
(四)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 践经验,熟悉教学教研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立德树人理念 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质量观;
(五)符合招聘、引进人才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资格、 能力等条件;
(六)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师德师 风不良记录,工作期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第六条 人才类别
(一)成熟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岗专任教师, 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具有三年以上中小学一线教学工作 经历,获得旗(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荣誉 称号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考察特别优 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高校毕业生。具有国家统招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 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211工程”院校、各省属 重点师范大学、省属师范类院校等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普通全日 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并取得相应学位证,主修专业对口,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三)银龄讲学教师。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银龄讲学计划教师, 年龄一般在65周岁(含)以下,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获得过 市级及以上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称号的。
(四)名优校长。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在教学、教研或管 理能力突出的名优校长,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
1. 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鸿雁计划”人选;
2.鄂尔多斯市“天骄英才”“鄂尔多斯草原英才”“鄂尔多 斯英才”“青年优秀人才”四类高层次人才人选;
3.获得市级及以上名校长荣誉称号,承担市级及以上名校长 工作室主持人。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七条 刚性引进程序。成立鄂托克前旗教育人才引进工作 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教育人才引进工作的监督实施。
(一)计划申报。旗教体局按照年度引进教育人才的实际需 求,制定引进人才工作实施方案,向旗委编办申请使用中小学编 制和幼儿园控制数,引进方案报旗政府常务会议或旗委教育工作 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报市教体局备案。教育人才引进所需资金 由旗财政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发布公告。旗教体局会同旗人社局通过媒体发布、校 园招聘、专场宣讲等多种方式对外发布引才公告。
(三)资格审查。根据公告要求接收报名,报名者须按公告 要求提供相关资格材料进行初审。
(四)综合能力考评。由旗教育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具体 组织实施。引进教师的考评方式为校内考核,初审通过者,到校参加面试、笔试等能力考评;招聘教师须严格参照自治区、市教师招聘办法进行。
(五)体检和考察。对考核通过的优秀人才参照公务员录用 标准进行体检和考察。
(六)公示和聘用。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经会议研究提出 拟引进人员名单,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待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入编手续。
第八条 柔性引进程序
(一)银龄讲学教师。由各中小学、教研中心择优推荐教师, 上报至旗教体局进行资格审核,经旗教体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下发聘任文件,旗教体局与银龄讲学教师签订讲学服务协议,明 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一年一签,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 学年。
(二)名优校长。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引进:
1.根据办学需要制定引进名优校长工作实施方案,引进方案 报旗政府常务会议或旗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通过媒体发布引进名优校长公告,择优进行选聘;
2.依托校际结对共建、区域教育合作等项目遴选名优校长, 旗教体局与引进名优校长签订服务协议,具体内容以双方协议为准。
第四章薪酬待遇
第九条 刚性引进人才薪酬待遇。刚性引进人才一经聘用, 享受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待遇,并纳入编制管理,最 低服务期限为5年。引进到中学任教的人才同时享受引进急需紧 缺人才的待遇:
(一)成熟教师。签订5年服务期合同的, 一次性发放18 万元安家补助,其中获得市级以上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称号的, 一次性发放30万元安家补助,并提供住宿。
(二)高校毕业生
1.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 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211工程”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 业生,签订5年服务期合同的, 一次性发放30万元安家补助, 并提供住宿;
2.“211工程”院校本科毕业生和各省属重点师范大学本科 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签订5年服务期合同的, 一次性发放20万 元安家补助,签订10年服务期合同的, 一次性发放30万元安家 补助,并提供住宿;
3.省属师范类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签订5年服务 期合同的,一次性发放12万元安家补助,签订10年服务期合同 的,一次性发放20万元安家补助,并提供住宿。
(三)以上所需资金由旗财政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发 放标准经研究上调的,按照当年最高金额给予发放,所有相关税 费由本人承担。
第十条 柔性引进人才薪酬待遇
(一)银龄讲学教师服务期间,其人事关系、原退休待遇不 变。旗教体局负责统筹资金预算,经组织考核合格者,向旗人民 政府申请拨付资金,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不低于10万元工
作待遇,具体以双方合同协议为准。
(二)对引进的名优校长实行年薪制,具体按照“一事一议” 的方式给予不低于30万元工作待遇,资金来源为旗财政拨款。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子女在鄂托克前旗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 校的,入学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在公办幼儿园设立人才 子女义务托管班,解决无法兼顾子女的矛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旗教体局负责解释。
鄂托克前旗医疗卫生人才招引计划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等各级关于 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领域 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发挥高层次人才引领带动作用,提升全旗医 疗服务能力和学科建设水平,根据《鄂托克前旗新时代人才强旗 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鄂前党发〔2023〕4号)文件精 神,结合我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鄂托克前旗卫生健康系统医疗卫生 机构引进的卫生健康人才。
第三条 引进卫生健康人才分为刚性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 方式。刚性引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事调动或入职入编手续; 柔性引进人才指以临床、科研合作、带教培训、技术指导等形式 引进的人才,引进人才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约定时间。
第四条 引进管理工作在旗委、政府领导下,由旗卫健系统 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实施,旗委组织部、旗委编办、旗财 政局、旗人社局等部门共同配合完成。
第二章 引进条件与类别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国家,热爱卫 生健康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行修养,具有正常履行 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招聘、引进人才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资格、 能力等条件;
(五)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医德医 风不良记录,工作期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第六条 人才类别
(一)紧缺人才。指在公立三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参与临床工 作满5年以上,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才。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指在重点医科大学 (国内重点医科大学第一类:以北京大学、北京协和医学院、中 山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为首的医科大学;第二类:以 四川大学、浙江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同济大学为代 表的医科大学;第三类:以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科学技术 大学、首都医科大学、南开大学为代表的医科大学;第四类:以 山东大学、吉林大学、天津大学、苏州大学、东南大学、厦门大 学等为代表的医科大学)和医科类院校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 科毕业生。
(三)退休专家。指有20年以上在鄂托克前旗行政区域外 医院工作经历来我旗工作的,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退休人才。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七条 成立旗卫健系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 卫健系统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实施。
(一)计划申报。旗卫健委按照年度引进卫生健康人才的实 际需求,制定招聘、引进人才工作方案,并将引进方案报政府常 务会议、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卫生健康人才引进所 需资金由旗财政承担。
(二)发布公告。旗卫健系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校园招聘等多种方式对外发布引才公告。
(三)报名初审。根据公告要求接受个人(团体)报名,报 名者须按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格材料进行初审。
(四)能力测评。公开招聘通过笔试和面试两种方式进行。 校园招聘由旗卫健系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评审专家委 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本行业领域的专家构成,具体负责对拟引进 卫生健康人才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综合测评。
(五)体检和考察。对考试、考核通过的人才参照人社部门 录用标准进行体检和考察。
(六)公示和聘用。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经会议研究提出 拟引进、招聘人员名单,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 相关规定办理入编及岗位聘用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薪酬待遇
第八条 刚性引进人才可享受的薪酬待遇及补贴
(一)紧缺人才。具有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的刚性引进 专家,享受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每月给予4000 元绩效补贴。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重点医科大学、医 科类院校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取得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的 本科毕业生,享受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每月给 予2000元绩效补贴。
(三)退休专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退休人员,且 有20年以上在鄂托克前旗行政区域外医院工作经历并来我旗工 作的,具体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10万元补贴。
第九条 岗位聘用。引进的卫生健康人才在第二个聘期内, 其岗位聘用按不低于本人职称对应岗位层级进行聘用。对引进符 合特设岗位条件的卫生健康人才,由旗人社部门设置特设岗位。 聘用岗位由旗人社局统筹解决。
第五章政策资金兑现
第十条 退休专家人才补贴申请程序
(一)申报。按照旗卫健委引进退休专家人才的需求,用人 单位可向旗卫健委提出申请,由旗卫健委向旗人民政府申请“一 事一议”申请补贴资金。
(二)身体素质审核。是否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 能够满足我旗医疗事业发展的刚性合作需要;是否具备继续开展 服务所需的良好身体条件;此项工作由用人单位审核。
(三)资格证审核。专家资格证、执业证、获得市、自治区、 国家级荣誉称号或奖励情况,由用人单位进行初审,最后将审核 材料报旗卫健委。
(四)聘用。引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临时聘用合同。
(五)公示。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需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公 示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发放资金补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引进的卫生健康人才在最低服务期间,由于个人 原因离职或出现违纪违法等情形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旗卫健委负责解释。
鄂托克前旗强化人才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载体
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载体平台建设,发挥平台集聚人 才作用,鼓励各类平台开展人才活动,引导各类人才施展才华、 发挥作用,根据《鄂托克前旗新时代人才强旗助推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鄂前党发〔2023〕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鄂托克前旗建设的院士专家工作 站、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 中小企业以及在发达地区建设的“离岸科创平台”。
第二章平台载体奖励办法
第三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按照“建站单位主建、政府部门 支持、专家团队参与”的运行模式,建设运营院士专家工作站, 实现“建设一个工作站,形成一支团队,培养一批人才,孵化一 批企业,服务一方发展”运营成效。对新建成国家级、自治区级、 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站单位,分别资助80万元、50万元、 20万元,柔性引进第2名及以上院士的每增加1名每年补贴5 万元至合约期结束。
第四条 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人才创新平台,分别给予牵头单位 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每成功认定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1家,给予3万元奖励;每引入或认定自治区科技 型中小企业1家,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七条 离岸科创平台。企事业单位在发达地区建设的“离 岸科创平台”,对孵化项目在我旗落地实现产业化的,按照产业 落地规模、成果转化实际、科研水平、人才引进等情况进行评分, 根据评分指标(评分标准附件7),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评 为“优秀”等次,奖励100万元;得分在70—80分之间的,评 为“良好”等次,奖励50万元;得分在70分及以下的,不定等 次,不予奖励。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申报流程
(一)发布申报通知。由旗工信和科技局每年定期发布平台 载体建设补贴申报通知。
(二)递交材料。建设主体根据申报通知,按要求递交申报
材料。申报材料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申请平台载体建设补贴的报告;
2.平台建设主体需提供平台载体奖励申请表(附件1-5)、 基本情况佐证材料、举办活动佐证材料、形成政策佐证材料、媒 体专题报道活动等相关佐证材料;
3.离岸科创平台项目,能体现落地转化、产业化的佐证材料、 专利证书、集聚人才台账等相关佐证材料。
( 三)资格初审。由旗工信和科技局聘请专家组建评审委员 会,采取现场察看、查阅档案、调取资料等方式进行资格初审。
( 四)审核。由旗工信和科技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并报旗委人才办备案后,旗工信和科技局提交旗政府常务会议研 究,视情况提交旗委常委会会议、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 究。“离岸科创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 五)公示。对拟奖励、补贴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
( 六)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旗财政局 直接拨付至申请机构。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补贴、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获奖平台阵地建设、人才 引育、活动补贴、服务保障等方面。
第十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会同旗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定期 开展专项资金审计和绩效评价,对于未用于对应平台建设的,按 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回专项资金。涉嫌挪用的, 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旗工信和科技局负 责解释。
附件:1.鄂托克前旗院士(专家)工作站奖励申请表
2.鄂托克前旗科技创新平台奖励申请表
3.鄂托克前旗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奖励申请表
4.鄂托克前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请表
5.鄂托克前旗自治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资金申报表
6.鄂托克前旗“一事一议”离岸科创平台纪实表 7.鄂托克前旗离岸科创平台分级评定打分标准
鄂托克前旗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项目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关于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决 策部署,引导和规范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产业研究院) 建设发展,为我旗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创新动力,根据《鄂 尔多斯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鄂科发〔2021〕53号) 《鄂托克前旗新时代人才强旗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鄂 前党发〔202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产业研究院是指在鄂托克前旗登记注 册,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 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 机制灵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社会服 务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三条 发展产业研究院坚持“谁举办、谁负责”原则。举 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出资人)应当为产业研究院管理运行、 研发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产业研究院应实行理事会、董 事会决策制和院(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各方 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第四条 产业研究院须围绕鄂托克前旗产业科技创新需求, 主要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
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注重在管理体制、运作机制、 发展模式等方面探索创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鄂 科发〔2021〕53号),申报产业研究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旗政府主导组建的产业研究院
1.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与有关单位签订共建产业研究院合 作协议,或同意有关部门组建的产业研究院;
2.在我旗境内登记注册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
3.具备研发、试验、服务所需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固定场 地等基础保障条件。
(二)其他企业单位组建的产业研究院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旗境内登记注册并稳定运营1年 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 元;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我旗;近3年无严重失信记录和 科研失信记录;
2.具备研发保障条件。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 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3.具有稳定研发团队和研发投入。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 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且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应占研发人
员的30%以上或不少于5人;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总收入的 25%且不低于200万元;
4.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具有清晰明确的研究方 向、战略规划和目标任务,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5.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区别于传统科研机构的现 代化管理体制、高效的创新组织模式、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用人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 机制等;具有科学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6.具有相对稳定的经费和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7.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经营销售、教学教育、园区管理、单 纯检验检测服务等非科研创新活动业务的单位暂不纳入产业研究院范畴。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材料
第六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鄂 科发〔2021〕53号),旗政府主导组建的产业研究院由鄂托克 前旗人民政府审核推荐报至鄂尔多斯市科技局;其他企业单位已 建成产业研究院的由旗工信和科技局审核后经旗人民政府同意 后推荐报至鄂尔多斯市科技局。
第七条 产业研究院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产业研究院备案申请表;
(二)在我旗依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与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签订的组建产业研究院合作协 议,或同意组建产业研究院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产业研究院建设方案、章程、发展规划及相关管理、 运行制度等材料;
(五)产业研究院研发投入、人员、仪器设备、场地等研发 保障条件证明材料;
(六)开展研发活动、创新服务和取得的知识产权等科技成 果及转移转化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旗政府主导组建的产业研究院提交(一)至(四)项材料; 其他企业单位组建的产业研究院( 一)(二)及(四)至(七) 项材料。
第四章 奖补政策
第八条 经鄂尔多斯市科技局审核认定,予以备案的产业研 究院享受《鄂托克前旗新时代人才强旗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 策》支持,给予研发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奖励。具体奖 励说明如下:
(一)对经备案的产业研究院,按照产业规模、基础设施设 备、成果转化实际、科研经费投入力度、人才引进等情况进行评
分;
(二)根据评分指标(评分标准见附件),得分在95分及 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得分在90(含)至95分之间的,奖励 150万元;得分在85(含)至90分之间的奖励100万元;得分 在80至85分之间的奖励50万元;得分在80分及以下的,不予 奖励。
第九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提出奖励计划报送至旗人民政府,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后拨付资金奖励,并由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管 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 动态管理。旗政府主导组建的产业研究院备案资格 有效期与共建合作协议有效期一致,最长5年。其他企业单位组 建的产业研究院备案资格有效期3年。产业研究院须每年向旗工 信和科技局报送包括机构运行、科研投入、创新产出、成果转化、 实际贡献、人才培养等内容的年度发展报告。
第十一条 产业研究院发生名称变更、合并分立、投资主体 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 形式向旗工信和科技局报告。鼓励产业研究院实行信息披露制度, 通过公开渠道面向社会公开重大事项、年度报告等。
第十二条 建立产业研究院追责监督机制。产业研究院对提 供材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相关
责任主体纳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获得财政专项经费资助的产业 研究院须遵守财经纪律和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要求,确保财政 科研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产业研究院资格:
(一)重大事项变更未报告,或变更后不再符合第四条规定 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逾期未报送年度发展报告的;
(四)发生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五)其他应予取消资格称号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庙经济开发区 会同旗工信和科技局、旗发改委、旗农牧和水利局等相关单位负 责解释。
附件:鄂托克前旗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项目评分指标及评分表
鄂托克前旗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旗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加强和规范旗级技 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大师工作室)管理,进一步发挥高技能 人才在带徒传技、技术创新、技术交流、技能攻关等方面的积极 作用,更好地服务保障全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鄂托克 前旗新时代人才强旗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鄂前党字 〔2023〕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师工作室的主要功能是搭建技能人才成长研修 平台,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 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提升高 技能人才培养能力。
第三条 大师工作室是以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工艺产业等为重点,向我旗地方特色产业、 制造业和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等重点产业及社会民生文化领域倾斜。
第四条 大师工作室的建立以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法人 单位为依托。部分掌握传统技能,具有绝技绝活,有突出业绩和 在行业有重要影响的高技能人才个人也可申请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五条 建立大师工作室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技 能、突出实绩、业内公认、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大师工作室的领办或创办人必须是我旗各类用人 单位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 的人员。
第七条 大师工作室的设立和命名
(一)大师工作室由企业(或行业协会)、职业学校或个人 提出设立申请。
(二)大师工作室的命名格式统一为“鄂托克前旗领办人名 字+职业行业名称+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八条 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能够自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纪守法,弘扬劳 动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0周 岁,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工作的一线技能人才年龄可适当放 宽;
(二)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应在我旗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 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带徒传 技方面经验丰富,在职在岗,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同时具 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自治区首席技师、自 治区技术能手、市级技能大师、重点产业市级技能大师等荣誉称 号以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2.近3年来在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市 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或所带学生在自治区级职业 技能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在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一等奖及 以上的职业学校指导教师;
3.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人、技能型工匠大师(民间艺人)等;
4.在我旗特色产业中,具有较高的技能水平,是行业认可、 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带头人。
第九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一)所依托的企业(或行业协会)、职业学校有符合条件 的技能大师;
(二)技能人才密集,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培养,建立了较为 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等制度;
(三)企业有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 面的预算计划;
(四)能够提供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及相应的资金支持,具 备教学、技艺传授及技术攻关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五)制定大师工作室工作制度和名师带徒计划;
(六)成立大师工作室领导和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和 激励机制。
第十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由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组织申报,并 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 《鄂托克前旗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附件1);
2. 申办报告,主要包括:工作室名称(鄂托克前旗+领办人 +职业行业名称+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室基本条件、主攻方 向、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在单位简介及对工作室提 供的支持措施、工作室成立后的工作计划等;
3.提供证明材料,包括所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 准成立的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领办人及大师工作室成员的身 份证、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出版物、技术认定及技术创新 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初审推荐。申报单位按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旗 人社局初审。
(三)评审认定。由旗人社局牵头,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及各 相关负责人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评审,确定技能大师工作室候 选名单。
(四)批准设立。由旗人社局党组研究通过后报旗委人才办 备案。经研究确定的工作室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授 予“鄂托克前旗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并颁发铭牌。
第三章 使用和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大师工作室主要职责
(一)攻关。发挥技能人才团队优势,进行技术攻关、技术 创新,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并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 的生产操作法及时推广应用。
(二)传艺。以技能大师为龙头,通过传、帮、带,加快培 养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三)研发。开展新技术的应用试点和推广,承担企业、行 业及职业院校组织的技术攻关、技术协作、技能研修等课题。
(四)交流。组织参与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的技术技能 培训、交流、协作、推广及绝技、绝活展示等活动,加快高技能 人才集聚,形成技术创新团队。
第十二条 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人员,可推荐申 报自治区、市、旗级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形成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以企业奖励为主体、辅以必要社会奖励 的奖励体系,不断提升技能大师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
第十三条 经评审认定的大师工作室可获得一次性开办补 助资金2万元,补助资金和评选工作经费由旗人社局通过“一事 一议”提交旗级相关会议研究。同时,帮助旗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积极申报市级及以上大师工作室,并争取市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行业、企业要为工作室提供办公场所、实训设备 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设立技能大师带徒津贴、研究(攻关)项 目补贴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旗人社局负责全旗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的统筹 和指导,并联合相关部门对旗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认定、管理 和考核。
第十六条 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建立完善的 内部管理制度,落实资金、场地和设备等保障工作,确保政府专 项补贴资金合法使用,督促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工作室领办或创办人负责具体运行工作,制定并 落实带徒传技和技术攻关计划,并在每年一月初将上年度工作总 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旗人社局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大师工作室动态管理机制,旗人社局联 合相关部门对工作室每年开展评估考核(考核细则见附件2), 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服务保障、带徒传技和技术交流、技术 研发及攻关等。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 批评,连续两年评估考核不合格的,撤销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 凡发现弄虚作假或谎报成果的,除撤销工作室称号外,还将追回 政府补助资金,今后不得再参与此项评选,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 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退出机制。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由旗人社局予以摘牌退出:技能大师工作室所 在单位依法破产、倒闭、机构设置调整等情形终止法人资格,丧 失生产经营资质及能力或不再继续履行职能的;技能大师工作室
领办人因退休、离职、转岗、死亡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本岗位, 不适合存续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自主申请要求注销的; 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关法律法规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法人资格,或因政府宏观政策被依法 无限期关停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未按相关财经制度规定使用管理 财政补助资金,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技能大师工作 室经考核评估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在旗级技能大师工 作室申报认定、工作成果申报评鉴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旗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1.鄂托克前旗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鄂托克前旗技能大师工作室评估考核表
鄂托克前旗科技发展贡献奖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科技企业、企业家和科技人员在推动科技进 步、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在促进我旗经济发展方面所 取得的卓越成就,奖励为我旗科技事业发展作出积极努力和重要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鄂托克前旗新时代人才强旗助推高质 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鄂前党发〔2023〕4号)文件精神,特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选原则
(一)公平公正。由旗工信和科技局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 通过行业专家书面评审和现场答辩的方式,评出代表我旗科技创 新模范的组织和个人。
(二)质量优先。获奖项目突出候选人在科技创新方面所作 出的贡献和成就,重点从知识产权、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科技 论文等方面进行考量,确保获奖项目能够代表我旗科技创新的最 高水平。
(三)公开透明。评选活动从项目申报、书面评审、答辩评 审、社会公示等环节全程面向社会开放,评审记录和过程文件均 可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 鄂托克前旗科技发展贡献奖评选工作在旗委、政府 领导和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牵 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四条 鄂托克前旗科技发展贡献奖评选不受年龄、学历、 身份、户籍、国籍等限制,但评选对象必须在我旗工作满2年, 且评奖当年在岗工作。党政人才不参加评选。
第五条 鄂托克前旗科技发展贡献奖评选对象应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并具 备下列所有条件:
(一)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为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且为第一大股东或企业资产主要拥有者;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和发明专利,或掌 握关键技术,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广,运用先进理念 和方法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并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实 力达到旗内行业领先地位者;
(三)企业的销售收入、上缴税额、利润总额、净资产等主 要经济指标处于全旗同行业领先水平,并在产品开发、品牌塑造、 市场营销、引进人才、吸纳就业、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等方面取 得显著成效者。
第三章奖励办法
第六条 科技发展贡献奖下设三类奖项:
(一)科技创新特别奖;
(二)有突出贡献专家奖;
(三)卓越企业家奖。
第七条 科技创新特别奖。主要奖励在科技研发初期成果显 著,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专利发明取得科 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及科技人员,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有突出贡献专家奖。主要奖励依靠自主创新、产学 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各领域 为鄂托克前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卓越企业家奖。主要奖励勇于科技创新、积极承担 社会责任和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企业家,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条 科技创新特别奖、有突出贡献专家奖、卓越企业家 奖不分等级,科技创新特别奖每年授奖数不超过3名。有突出贡 献专家奖每年授奖数不超过2名,卓越企业家奖每年授奖数不超过3名。
第四章评选流程
第十一条 奖项的评选工作由旗工信和科技局组织专家对 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选。评选委员会根据评选奖励名额,在充分 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从获得同意票数 超过评委人数半数以上的推荐人选中按得票数提出拟奖励人选 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鄂托克前旗科技发展贡献奖由旗工信和科技局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申报、部门推荐、评 选、公示、报批”评选流程开展。
第十三条 评奖流程
(一)发布申报通知。由旗工信和科技局发布鄂托克前旗科 技发展贡献奖申报通知。
(二)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及科技人员,均可向旗工 信和科技局申请参加鄂托克前旗科技发展贡献奖评选,并提供下 列材料:
1.《鄂托克前旗科技发展贡献奖申报表》; 2.事迹材料;
3.主要业绩成果、获奖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 材料。
( 三)评审。预评审评选办公室对申报表的内容进行形式审 查,符合条件的进入评审。评审专家按照相关规则和标准,以申 报内容所反映的创新能力、创新质量、实际贡献为导向,客观公
平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从中评选出拟表彰的个人及企业,并由 工信和科技局提交旗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 四)公示。旗工信和科技局在鄂托克前旗政府门户网站或 微信公众号上,将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 会监督。公示期间,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进 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评选活动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以营利为 目的使用奖项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 评选活动将严格确保评选专家、推荐单位按照有 关管理监督办法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对所评项目作出公正的 评价。
第十六条 评选活动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 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 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并5年内不得参评; 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委资格, 并5年内不再邀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评估,评 估结果呈报旗委人才办备案。评估结果将作为拨付和调整奖金的 重要依据。奖金和评选工作所需经费资金由旗财政根据评估结果 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需求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旗工信和科技局负 责解释。
附件:鄂托克前旗科技发展贡献奖申报表
鄂托克前旗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标准创建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创新驱动发展的引导作用, 进一步激发全旗知识产权和标准化创新创造的热情和活力,根据 《鄂托克前旗新时代人才强旗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鄂 前党发〔2023〕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知识产权创造和标准创建领域补贴 政策的认定。
第三条 坚持“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符合申 报标准的必须优先申报市级及以上的同类奖励、补贴,确实无法 申报市级及以上同类奖励、补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申报旗级补 贴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奖励范围。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 创造以及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评价和制(修)订标准。
第五条 奖励对象。鄂托克前旗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单位、企 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和
专利申请地址在鄂托克前旗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两 人以上的,以第一专利权人为准)。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普 通集体商标的分别一件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二)对当年新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给予 5000元奖励;
(三)对首次累计拥有符合全旗“10条产业链”发展方向、 已转化运用、效益良好的有效授权发明专利5件及以上的,分2 年给予5万元奖励;
(四)对新获得软件著作权的每件奖励2000元;
(五)对新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或评价的企业、学校、科 研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六)对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正式发布且 实施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 4万元。同一标准,存在多个参与制(修)订单位,仅奖励其中 排位最前面的一个单位。如参与单位与主导单位是关联企业,不 奖励该参与单位。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报奖励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我旗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 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二)采用先进的研究成果,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填补标 准空白,形成的标准技术达到先进水平的;
(三)有利于提升鄂托克前旗产品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促进 节能降耗、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保护人体健 康、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第八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
(二)未按时申报或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三)申请单位近三年内因知识产权、标准和质量问题被执 法部门查处的;
(四)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 保护等事故,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的;
(五)材料弄虚作假的;
(六)申请单位有失信行为的。 第九条 项目申报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应在当年12月30日前,按行 业分工,分别向旗委宣传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旗委 宣传部文化文艺出版广电室、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股、质 量和标准化股按工作分工受理有关申请。
(二)申报单位需如实提供申报表及申报表所列附件清单材
料(见附件)。
第十条 项目审核
(一)旗委宣传部文化文艺出版广电室、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股、质量和标准化股,分别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提出 各项目建议奖励名单,并分别提交旗委宣传部、旗市场监督管理 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
(二)旗委宣传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在鄂托克前旗门 户网站(公众号)上公示相关项目拟奖励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 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由旗委宣传部、鄂托 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相关项目奖励名单,并按“会审会签” 程序报由旗财政局核拨奖励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旗委宣传部、旗市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鄂托克前旗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标准创建奖励申请表
鄂托克前旗人才金融服务支持项目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各类高层次人才金融支持,推动创新创业人 才和项目高质量发展,根据《鄂托克前旗新时代人才强旗助推高 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鄂前党发〔2023〕4号)文件精神,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在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旗金 融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协调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人才贷”选定鄂托克前旗农商银行为试点开展合 作,后逐步推广;“人才险”选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为试点开展合作,后逐步推广。
第二章 “人才贷”金融服务支持项目
第四条 申报主体和条件
(一)借款人为经认定的“马兰英才”“乡村振兴优秀人才” 以及高于或相当于“马兰英才”认定条件的各类人才;
(二)借款人可选择以个人或企业为主体向合作金融机构申 办“人才贷”业务。以一个经营实体为背景的“人才贷”业务, 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办;同一经营实体有多名人才的,只能选择
一名人才申请办理“人才贷”业务;同一名人才有多个经营实体 的,不得重复办理“人才贷”业务;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股 权占比一般不低于30%)或核心技术团队领军人(股权占比累计 一般不低于50%,且团队领军人股权占比最高)为经认定的高层 次人才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
(四)企业主体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且自成立以来,信 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发展方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鄂托 克前旗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链发展要求;
(六)借款用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并且符合 合作银行相关规定;
(七)合作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金融产品介绍。“人才贷”包含人才信用贷、知识 产权质押贷、房产抵押贷、工业厂房抵押贷四类产品,具体执行 以下利率、额度、期限和担保方式:
(一)人才信用贷
1.利率:最低可执行3.6%
2.额度:额度最高可达100万 3.期限:期限最长3年
4.贷款方式:信用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
1.利率:最低可执行3.96%
2.额度:额度最高可达质押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40%,最高 500万
3.期限:利率期限最长3年 4.贷款方式:知识产权质押 (三)不动产抵押贷
1.利率:最低可执行3.96%
2.额度:额度最高可达抵押物评估值的70%,最高1000万
3.期限:期限最长10年
4.贷款方式:不动产抵押
(四)工业厂房抵押贷
1.利率:最低可执行3.96%
2.额度:额度最高可达抵押物评估值的50%,最高1000万 3.期限:期限最长8年
4.贷款方式:工业厂房抵押
第六条 申报要件。借款人申请“人才贷”,应提交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文件、证明等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明材料或其长期任职企业相关基础资料;
(二)借款人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
(三)个人、企业征信报告;
(四)专利证书(知识产权质押);
(五)房屋产权证明(房产抵押贷);
(六)评估机构出具的厂房价值评估材料(工业厂房抵押贷);
(七)借款人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八)合作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人才贷”申报具体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自主申请:
1.网上申请。通过“鄂尔多斯市中小微企业信用平台”提交 申请。
2.现场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人才贷”业务合作银行 提出申请,合作银行受理申请。
(二)受理。材料齐全,工作日随时受理。
(三)审核。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主动与合作银行对接,自主 提出贷款申请后,合作银行应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在 贷款发放后及时向所在地方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业务情况。 严禁对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申请人发放“人才贷”。
(四)放款。对考察合格、贷款手续齐全的借款人,经办银 行在规定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三章 “人才险”金融服务支持项目
第八条 申报主体和条件
(一)投保人为“马兰英才”入选者、“乡村振兴优秀人才”, 以及高于或相当于“马兰英才”认定条件的各类人才;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股 权占比一般不低于30%)或核心技术团队领军人(股权占比累计 一般不低于50%,且团队领军人股权占比最高)为符合第二条第 一款的人才;
(三)企业主体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且自成立以来,信 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发展方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鄂托 前旗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链发展要求;
(五)符合合作保险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人才险”包含人才科研险、科技成果转化险、人 才创业险、人才执业保障险四个险种,具体执行以下保障范围保 险周期、保费、研发费用损失补偿保额和费率:
(一)人才科研险
1.保障范围:由企业破产、倒闭、兼并重组或发生重大经营 困难,核心研究人员意外或疾病,关键设备故障,知识产权纠纷 等原因造成的科研项目无法按照约定按时完成所产生的研发费 用损失,包含:材料费、设计费、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 研发费用等。经认定的导致科研项目无法按时完成的其他原因。
2.保险周期:按照科研项目合同约定的完成时限确定。 3.保费:3000元—30000元
4.研发费用损失补偿保额:10万元—100万元 5.费率:3%
6.推荐险种:财产一切险(2009版)、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15 版)、营业中断保险(2009版)等。
(二)科技成果转化险
1.保障范围: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
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经营活动,科 技成果转化项目失败所投入的费用损失,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 燃料和动力费用,参与人员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相关劳务费用, 用于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检验 费,样品样机购置费、检验费、论证、评审、验收、评估等费用。 经认定的导致科技成果无法完成转化的其他原因。
2.保险周期:有项目合同的,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约定 的完成时限确定;对无项目合同的,按科技成果转化实际完成时 限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3.保费:1万元一5万元
4.研发费用损失补偿保额:20万元—100万元 5.费率:5%
6.推荐险种: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高新技术 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
(三)人才创业险
1.保障范围:人才由于自然灾害、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创业 失败,保险公司对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同时给予适当 经济补助。
2.保险周期:1年
3.保费:600元—2000元
4.研发费用损失补偿保额:3万元—10万元 5.费率:2%
6.推荐险种: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
险(综合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
注:生活补助标准及生活补助期限由创业企业与保险公司协 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四)人才执业保障险
1.保障范围:人才履行职责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 经济损失而被要求赔偿,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保险周期:1年 3.保费:1000元
4.研发费用损失补偿保额:10万元 5.费率:1%
6.推荐险种:个人责任保险(2019版)。 注:个别特殊行业一单一议。
第十条 申报要件。投保人申请“人才险”,应提交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文件、证明等资料:
(一)投保人身份证明材料或其长期任职企业相关基础资料;
(二)投保人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
(三)个人、企业征信报告;
(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证明材料。主要成果材料(代 表性论文论著、专利及产品证书、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 材料);
(五)合作保险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人才险”申报具体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鄂托克前旗属地企业、科研机构、
项目团队及人才根据需求进行险种申请,并向承保机构提交投保 意向。
(二)受理。材料齐全,工作日随时受理。
(三)参保。承保机构根据投保人所投保险种按具体要求对 投保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核,确定参保名单、保额和保费。
(四)理赔。保障对象出险后,向承保机构报案,由承保机 构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五)监督。加强保险公司“人才险”监督管理,对保险公 司出现服务不到位、理赔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的,可取消其承保 资格。对存在虚假报案、虚构案情、提供虚假索赔资料等行为的 企业和个人,取消“人才险”参保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旗委人才办会同旗 金融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鄂托克前旗营造和优化人才跟踪服务
保障生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人才跟踪服务保障机制,打造英才 “前”来、马兰“旗”开人才服务品牌,营造真心爱才、悉心育 才、倾心引才、精心用才的人才发展生态环境,吸引更多高层次、 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来鄂托克前旗创新创业创造,为全旗重点 产业延链补链强链集聚发展力量,全力做好旗域高质量全面转型 发展人才服务保障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才跟踪服务保障工作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大局、 分类管理原则,在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旗委人才办 会同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对本单位各类人 才履行跟踪管理服务等职责,切实增强人才服务管理的针对性和 精准性。
第三条 本细则涉及到的人才跟踪服务保障内容为住房保 障(专家人才公寓管理)、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医疗保健、走 访慰问、人才交流提升、“一站式”服务等内容。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是指在鄂托克前旗行政区域内工 作,且符合鄂托克前旗人才分类目录的刚性或柔性引进人才。刚 性引进人才,须与本旗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
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柔性引进人才,须与本旗用人单位签订工 作协议或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内容,且在鄂托克前旗行政区 域内工作年满3个月。
第二章住房保障
第五条 专家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为刚性或柔性引 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在鄂托克前旗创业和工作期间的过渡性住房。
第六条 专家人才公寓入住条件为申请人本人、夫妻双方及 未成年子女在鄂托克前旗均无产权性住房,未入住鄂托克前旗各类保障性住房,且近三年取得下列资格条件之一,并按此顺序逐 级保障:
(一)“马兰英才”入选者,以及高于或相当于“马兰英才” 认定条件的各类人才;
(二)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 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人才。
第七条 专家人才公寓的具体管理运营办法由符合条件的 相关单位或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制定。
第八条 申请专家人才公寓人员到指定的公寓运营单位办 理相关手续,并缴纳3000元押金,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全额 补贴租金。其中,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请入住期限最长为1年;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请入住期限根据在鄂托克前旗具体工作 时间情况确定。
第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条件为申请人本人、夫妻双方 及未成年子女在鄂托克前旗均无产权性住房,且近三年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并按此顺序逐级保障:
(一)通过鄂托克前旗事业单位公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 需紧缺专业人才;
(二)通过公务员招录、选调生考录的公务员、选调生。
第十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人员到旗住建局(旗住房保障 综合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收到旗住建局(旗住房保障综 合服务中心)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相关书面材料 到指定地点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章 配偶就业
第十一条 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配偶需要在鄂 托克前旗就业的,根据人才配偶基本情况及意愿,多渠道、多方 式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配偶原属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 位)工作人员,且符合转任条件的,由旗委组织部协调安排到人 岗匹配的空编机关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配偶原属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在符合我旗
调配有关规定下,由旗人社局按相关规定考核聘用到我旗有空编 空岗的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除外)工作。
第十四条 配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人员的,由旗财政局 (国资委)会商,帮助协调安排到相关企业工作。
第十五条 配偶无工作的,根据其技术专长、学历专业、经 历等,由旗人社局等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优先推荐 到企业或社会公益岗位就业。
第十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参加我旗事业单位公开招 聘引进的,可视为符合鄂托克前旗户籍条件要求,参与人才引进。
第四章子女就学
第十七条 健全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协调机制,人才子女在 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的,由旗教体局统筹协调,妥善解决入 园入学或转学需求。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家长通过登录“蒙速办” APP(鄂尔多斯)“新生入学服务”专栏进入“鄂尔多斯市新生 入学服务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登记采集,并按照要求提供并上传 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且必须在信息登记表“其他说明”中注明, 经旗教体局审核通过后,根据家长意愿,自主选择中小学校就读, 教师子女同等享受以上教育优待政策。线下填写《鄂托克前旗人 才子女入学申请表》(附件),并提交旗人社局、教体局备案。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子女申请转入 我旗普通高中就读,根据自治区、市中等学校招生文件精神,结 合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就读,学籍按自治区教育厅有关 规定办理。
第五章 医疗保健
第二十条 由旗卫健委负责统筹协调,安排高层次人才在我 旗定点医院享受优秀专家绿色就医通道待遇和特约门诊就诊、优 先安排病房等医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 由旗委人才办统筹负责,为管理期内获评高层 次人才,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服务。
第六章 其他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一站式”综合服务。旗人社局、政数局负责 在政务大厅设立人才“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面向各类人才提 供业务受理、政策咨询、协调对接、专员服务、补贴政策兑现等 综合服务。
第二十三条 人才交流提升服务。定期组织人才赴国内外开 展短期和中长期专业研修培训,支持人才组织和参与国际学术技 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 政治待遇。符合相关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优先 被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推荐参加旗内 重大节庆活动、相关专业培训及外出考察学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旗委人才办会同 旗人社局、教体局、卫健委、财政局、住建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时,可作相应 调整。本办法与其他现行有效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或者同一 项目符合享受多项服务(奖励)条件的,按照“从优、从高、不 重复”的原则执行。
附件:鄂托克前旗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