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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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06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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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上海庙富源水务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城川镇龙兴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障我旗自来水销售价格运行平稳,保证城镇居民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及参考《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运营成本调查测算报告》《鄂托克前旗上海庙富源水务有限公司供水运营成本调查测算报告》的结果,经请示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敖勒召其镇自来水价格执行3元/立方米、非居民5.1元/立方米,特殊行业8元/立方米(含税,不含水资源税,不含污水处理费)。
  二、上海庙镇自来水价格执行居民2.8元/立方米、非居民4.8元/立方米,特殊行业8元/立方米(含税,不含水资源税,不含污水处理费)。
  三、昂素镇自来水价格执行居民3元/立方米、非居民5.1元/立方米,特殊行业8元/立方米(含税,不含水资源税,不含污水处理费)。
  四、城川镇自来水价格执行居民2.8元/立方米、非居民4.8元/立方米,特殊行业8元/立方米(含税,不含水资源税,不含污水处理费)。
  五、阶梯水价仍按《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鄂尔多斯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鄂发改费发〔2015〕358号)执行。阶梯水量按《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内发改价费字〔2023〕132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级水量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按居民每人每月不超过2.4立方米确定;”执行。
  六、自来水企业要保障稳定供应,严格执行有关价格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宣传引导,确保自来水供应和价格平稳运行。
  七、自来水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社区委员会工作用房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热、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用热、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八、本通知自2025年3月10日起执行。《鄂托克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鄂前发改发〔2024〕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居民生活用水分级水量及水价表
鄂托克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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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我旗自来水销售价格运行平稳,保证城镇居民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及参考《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运营成本调查测算报告》《鄂托克前旗上海庙富源水务有限公司供水运营成本调查测算报告》的结果,经请示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敖勒召其镇自来水价格执行3元/立方米、非居民5.1元/立方米,特殊行业8元/立方米(含税,不含水资源税,不含污水处理费)。
  二、上海庙镇自来水价格执行居民2.8元/立方米、非居民4.8元/立方米,特殊行业8元/立方米(含税,不含水资源税,不含污水处理费)。
  三、昂素镇自来水价格执行居民3元/立方米、非居民5.1元/立方米,特殊行业8元/立方米(含税,不含水资源税,不含污水处理费)。
  四、城川镇自来水价格执行居民2.8元/立方米、非居民4.8元/立方米,特殊行业8元/立方米(含税,不含水资源税,不含污水处理费)。
  五、阶梯水价仍按《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鄂尔多斯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鄂发改费发〔2015〕358号)执行。阶梯水量按《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内发改价费字〔2023〕132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级水量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按居民每人每月不超过2.4立方米确定;”执行。
  六、自来水企业要保障稳定供应,严格执行有关价格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宣传引导,确保自来水供应和价格平稳运行。
  七、自来水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社区委员会工作用房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热、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用热、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八、本通知自2025年3月10日起执行。《鄂托克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鄂前发改发〔2024〕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居民生活用水分级水量及水价表
鄂托克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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