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鄂托克前旗住建行业领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结合我旗住建工作实际,特制定2025年度住建行业领域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主线,在住建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优化行政检查方式,完善行政检查机制,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持续提高行政检查效能,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严格依法检查。按照住建涉企行政检查清单事项,明确职责分工,理顺工作机制,加强队伍保障,优化检查方式,统筹推进全旗住建行业领域各项行政检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惩戒失信行为,查处违法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二)规范检查行为。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要严守廉政与保密承诺,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地开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过程要做到全程记录、证据完整、合理合法、责任可溯,实现公平公正监督,阳光透明检查。
(三)聚焦检查重点。以公布的住建部门权责清单为基础,紧盯建筑行业、房地产企业、城镇燃气、供排水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等行政检查事项,加强联动、协同发力。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供水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鄂托克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明确的权力和责任清单。
三、检查主体
鄂托克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检查对象范围
依法纳入监管的新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纳入监管的新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企业;在鄂托克前旗行政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供排水经营企业。
五、具体检查计划
(一)部门内检查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5〕3号)有关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依照住建执法类别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不少于2人,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抽查检查人员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抽查工作要求随机抽取。
1.建筑市场
检查内容:
(1)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查;
(2)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3)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4)对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的监督管理;
(5)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6)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检查频次:招标代理企业每年检查1次,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第一季度至第三季度每季度1次。
2.房地产领域
检查内容:
(1)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2)房地产行业定价情况的检查。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频次:每年抽查20%的房地产企业1次
3.城镇燃气安全
检查内容:
(1)企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证;
(2)燃气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燃气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
(4)燃气经营企业安全培训、宣传、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5)燃气设施设备是否定期巡检维护;
(6)燃气经营者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频次:根据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确定检查频次,最多每年不超过4次,不少于2次。
4.质量安全检查
检查内容:重点抽查建设、施工、监理等主体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及到岗履职情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情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规程》组建施工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是否严格履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参建各方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的报审情况,施工图审查和设计变更的管理情况,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等。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频次:每年1次
5.供排水企业检查
检查内容:
(1)是否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达标运行
(2)是否每季度由第三方水质检测、并出具报告
(3)设备设施是否定期巡查维护
(4)是否建立相关各项制度
(5)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供水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频次:每年4次
(二)跨部门联合检查
为减少检查频次,减轻企业压力,根据相关部门关于跨部门工作规定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联合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建筑市场生产经营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形成联合执法工作合力,有力提升住建行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水平,全面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行业监管工作格局。
(三)触发类行政检查
1.启动条件
(1)投诉举报:收到关于违反建筑行业、房地产企业、城镇燃气、供排水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方面的投诉举报。
(2)转交办案件查处:接到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
(3)突发事件:发生住建领域的其他突发事件,如安全事故等。
2.检查内容
根据具体投诉举报、转(交)办案件或突发事件的性质,确定检查内容和重点。
六、强化跟踪监督
进一步强化行政检查全流程监督,建立常态化分析研判企业风险隐患和整改情况,划分企业监管风险等级。对风险等级较低的企业,可通过视频监控、自动巡查、智能预警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精准开展现场检查。对于触发条件行政检查,尽量与行政检查计划一并实施,要合并开展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积极提升行政检查质效,在严控行政检查频次的同时,主动对企业开展合规指导帮扶,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附件:鄂托克前旗住建行业领域行政检查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