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效力属性 正常
索引号 000014349IRA021/2024-02496 发文字号 鄂前政办发〔2024〕50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30日
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政办及政府文件;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社、市场监管、城市执法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30日
概述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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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各镇,旗直各有关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
  《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办法》已通过旗人民政府2024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办法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
 
  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努力打造“北疆文化”品牌,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充分激发全旗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创作出文质兼美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在全旗上下形成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良好发展态势,推动我旗文艺事业繁荣发展,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马兰花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21〕32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旗文艺人员在一定层次专业平台经公开发表、出版、播映、演出、展览或代表鄂托克前旗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荣获市级以上宣传、文旅、文联及各专业协会批准设立的常设文艺评奖,或荣获面向国际交流、自治区内外影响力大的文艺评奖奖项的文艺作品进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补结合、注重效益”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条  旗财政每年安排90万元,从文艺作品扶持、文艺精品激励、文艺人才培养等多层面入手,定项目、定标准、定规则,开展激励扶持。
  第二章文学艺术奖励扶持范围及资金标准
  第五条  成果激励扶持
  1.在国家级文学报刊上发表文学原创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2.5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1.5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杂文、随笔)、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作品0.5万元/篇。
  2.被国家级文学选刊(报纸)选载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3.5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2.5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杂文、随笔)、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作品1.5万元/篇。
  3.在国家级文艺报刊上发表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等作品0.5万元/篇(件)。
  4.在省、自治区级文学报刊上发表文学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0.5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0.3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杂文、随笔)、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作品0.2万元/篇。每人每年享受不超过5篇扶持资金。每年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选取激励扶持作品数量不超过60篇。
  5.被省、自治区级文学选刊(报纸)选载文学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0.7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0.3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杂文、随笔)、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作品0.2万元/篇。每年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选取激励扶持作品数量不超过24篇。
  6.在省、自治区级文艺报刊上发表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等作品0.2万元/篇。每年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选取激励扶持作品数量不超过24篇。
  7.出版长篇文艺作品、文学翻译作品1.5万元/部;其他文艺作品、文学翻译作品1万元/部。
  8.入选国家级展览,1万元/场;入选自治区级展览,0.3万元/场;入选市级展览,0.1万元/场。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评审,原则上每年扶持不超过50场。
  第六条 活动激励扶持
  1.主题活动类按照具体情况给予配套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年扶持活动不超过5场。
  2.由中央宣传部、中国文联、文旅部及中国文联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主题展或由中国文联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作品研讨、首发式,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自治区一级的,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2.5万元,每年扶持不超过5场;市一级的,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年扶持不超过5场。旗一级的,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0.5万元,每年扶持不超过5场。
  第七条  文艺人才扶持 
  1.加入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并积极参加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组织的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的会员,一次性扶持1万元/人。
  2.加入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并积极参加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组织的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的会员,一次性扶持0.2万元/人。
  3.加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并积极参加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组织的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的会员,一次性扶持0.1万元/人。
  第八条 文学艺术精品奖励
  1.《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宣发﹝2005﹞14号)(下称《总体方案》)中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奖项的,每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万元,其他奖项每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万元。
  2.获得中央宣传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各文艺家协会的其他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的,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优秀奖、单项奖或特别(入围、入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3万元。
  3.获得自治区常设性文学艺术奖项不设等级的,每项奖励3万元。已设等级的,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优秀奖、单项奖或特别(含入围、入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3万元。
  4.获得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的其他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的,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5万元,优秀奖、单项奖或特别(含入围、入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2万元。
  5.获得市委宣传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的其他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的,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3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2万元,优秀奖、单项奖或特别(含入围、入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1万元。
  第九条  文艺家协会扶持奖励
  对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文艺家协会进行奖励,按奖励等级排列由高至低: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激励扶持对象为鄂托克前旗户籍或近三年在鄂托克前旗工作生活且目前仍在鄂托克前旗生活的、旗级或旗级以上的文艺家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激励时限均以年度计,按照“自主申报、集中审核、当年激励”原则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作品同时符合多项扶持与激励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扶持激励,所涉及税费等均由被扶持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实施后,由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办法资金预算
  明细表
  附件1
  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努力打造“北疆文化”品牌,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充分激发全旗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创作出文质兼美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在全旗上下形成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良好发展态势,推动我旗文艺事业繁荣发展,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马兰花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21〕32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补结合、注重效益”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条 旗财政局是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旗文联是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项目申报的审核、资金使用和分配的实施。
  第四条 成立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旗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成员由旗委、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文联,办公室主任由旗文联主席担任,成员由旗文联班子成员、协会负责人组成,负责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各项日常工作。各项评审工作由意识形态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业内文艺人才和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五条 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坚持逐级申报、逐层审核,按实施细则标准执行。具体申报流程为:相关单位(企业或个人)按时自行申报→旗文联初审→专家评审→公示(7个工作日)→旗财政局、旗文联核拨。
  第二章 文学艺术奖励扶持范围及资金标准
  第六条  成果激励扶持
  (一)扶持内容
  1.创作成果类
  (1)国家级文学报刊上发表文学原创作品。在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号)、邮发代号,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国家级出版社主管主办的文学报刊(选刊)发表的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含杂文和随笔)、剧本、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等;在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号)、邮发代号,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国家级出版社主管主办的文艺报刊(选刊)上发表的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等作品。
  (2)省、自治区级文学报刊上发表文学作品。在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号)、邮发代号,由省、自治区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自治区作家协会等主管主办的具有影响力的文学报刊(选刊)上发表的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含杂文和随笔)、剧本、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等;在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号)、邮发代号,由省、自治区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自治区作家协会等主管主办的具有影响力的文艺报刊(选刊)上发表的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等艺术作品。
  (3)图书出版物。具有图书在版编目数据(CIP),正式出版发行的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含杂文和随笔集)、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集等;美术、书法、摄影、音乐作品、民间文艺、文史研究著作集(含正规电子出版物ISBN书号电子书)等。
  2.展览展示类
  (1)个人作品入选由中央宣传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部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在国家级专业场馆举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展览。
  (2)个人作品入选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厅及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在自治区级专业场馆举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展览。
  (3)个人作品入选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及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在市级专业场馆举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展览。
  (二)扶持金额
  1.在国家级文学报刊上发表文学原创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2.5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1.5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杂文、随笔)、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作品0.5万元/篇。
  2.被国家级文学选刊(报纸)选载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3.5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2.5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杂文、随笔)、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作品1.5万元/篇。
  3.在国家级文艺报刊上发表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等作品0.5万元/篇(件)。
  4.在省、自治区级文学报刊上发表文学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0.5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0.3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杂文、随笔)、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作品0.2万元/篇。每人每年享受不超过5篇扶持资金。每年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选取激励扶持作品数量不超过60篇。
  5.被省、自治区级文学选刊(报纸)选载文学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0.7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0.3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杂文、随笔)、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作品0.2万元/篇。每年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选取激励扶持作品数量不超过24篇。
  6.在省、自治区级文艺报刊上发表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等作品0.2万元/篇。每年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选取激励扶持作品数量不超过24篇。
  7.出版长篇文艺作品、文学翻译作品1.5万元/部;其他文艺作品、文学翻译作品1万元/部。
  8.入选国家级展览,1万元/场;入选自治区级展览,0.3万元/场;入选市级展览,0.1万元/场。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评审,原则上每年扶持不超过50场。
  第七条 活动激励扶持
  (一)扶持内容
  1.主题活动类
  (1)由中央宣传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部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联合我旗举办或交办的具有全国性、国际性影响力的重大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资金。
  (2)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厅及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和我旗联合举办或交办的具有常设性、较大影响力的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资金。
  (3)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及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和我旗联合举办或交办的,并列为市重点培育、具有常设性、一定品牌影响力的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资金。
  (4)由旗委宣传部、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旗文化和旅游局及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联合举办或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各类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资金。
  2.展览展示类
  (1)由中央宣传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部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主题展。
  (2)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厅及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主题展。
  (3)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局及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主题展。
  3.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组织和主办的个人作品研讨会、作品首发式。由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组织、主办的个人作品研讨会、作品首发式。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组织、主办的个人作品研讨会、作品首发式。由旗委宣传部、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组织、主办的个人作品研讨会、作品首发式。
  (二)扶持金额
  1.主题活动类按具体情况扶持,原则上每年扶持活动不超过5场。
  2.由中央宣传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部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主题展或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作品研讨、首发式,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厅及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展主题展或由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作品研讨、首发式,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2.5万元,每年扶持不超过5场。
  4.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及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展、主题展或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作品研讨、首发式,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年扶持不超过5场。
  5.由旗委宣传部、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旗文化和旅游局及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展、主题展或由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作品研讨、首发式,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0.5万元,每年扶持不超过5场。
  第八条  文艺人才扶持 
  (一)扶持内容
  1.加入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并积极参加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组织的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的会员。
  2.加入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并积极参加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组织的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的会员。
  3.加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并积极参加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组织的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的会员。
  (二)扶持金额
  1.加入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一次性扶持1万元/人。
  2.加入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一次性扶持0.2万元/人。
  3.加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一次性扶持0.1万元/人。
  第九条 文学艺术精品奖励
  (一)奖励范围。获得以下奖项的综合类等级奖项及单项奖的集体或个人,均可申报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精品奖励。
  1.《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宣发﹝2005﹞14号)(下称《总体方案》)所设立的奖项。包括:(1)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2)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3)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4)中国戏剧奖;(5)中国大众电影百花奖;(6)中国电影金鸡奖;(7)中国音乐金钟奖;(8)中国美术展览奖;(9)中国曲艺牡丹奖;(10)中国书法兰亭奖;(11)中国杂技金菊奖;(12)中国摄影金像奖;(13)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14)中国电视金鹰奖;(15)中国舞蹈荷花奖;(16)茅盾文学奖;(17)鲁迅文学奖;(18)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19)骏马奖。
  2.中央宣传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的其他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
  3.自治区常设性文学艺术奖项(“五个一工程”奖、“萨日纳”奖、“索龙嘎奖”等)。
  4.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的其他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
  5.市委宣传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的其他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
  除上述奖项之外,凡参加各类非权威性文学艺术竞赛获奖的(指民间各类文学艺术和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业协会主办的各类文学艺术竞赛奖项),不列入奖励范围。
  (二)奖金标准
  1.获得《总体方案》中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奖项的,每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万元,其他奖项每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万元。
  2.获得中央宣传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各文艺家协会的其他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的,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优秀奖、单项奖或特别(入围、入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3万元。
  3.获得自治区常设性文学艺术奖项不设等级的,每项奖励5万元。已设等级的,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优秀奖、单项奖或特别(含入围、入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3万元。
  4.获得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的其他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的,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5万元,优秀奖、单项奖或特别(含入围、入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2万元。
  5.获得市委宣传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的其他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的,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3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2万元,优秀奖、单项奖或特别(含入围、入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1万元。
  第十条  文艺家协会扶持奖励
  对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文艺家协会进行奖励,按奖励等级排列由高至低: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三章 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项目申报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审核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项目每年评选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评审当年年初印发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由所在文艺家协会组织统计申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予以立项。
  (一)创作激励扶持
  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评审当年年初印发的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项目申报通知,由所在文艺家协会组织申报创作项目规划方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予以立项。每人每5年可申报一个创作扶持项目。
  (二)成果激励扶持
  1.创作成果类。提供发表作品刊物原件,获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文艺奖项,需提供证书原件,交由所在文艺家协会初步审核后统一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2.展览展示类。个人作品入选国家级和省、自治区、市级展览需提供国家、省、自治区、市相关部门的邀请函、协议书、意向书、入展证书,所属协会的意见及活动方案等材料,由所在文艺家协会统一上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三)活动激励扶持
  1.主题活动类。由主办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出扶持建议,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2.举办个人展、作品首发式、研讨会等需提供国家、省、自治区、市相关部门的邀请函、协议书、意向书、入展证书,所属协会的意见及活动方案等材料,报所在文艺家协会统一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四)文学艺术精品奖励
  1.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集体和个人,须按评奖工作开展当年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文件要求,填写《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项目申报表》,连同获奖证书复印件(必要时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备查)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二份,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2.集体奖申报表应由主创人员签字并排列作者姓名次序,由创作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奖申报表应由申报人本人填写,并签字盖章。
  (五)文艺家协会扶持奖励
  扶持奖励年度内工作成绩优秀、良好的文艺家协会,奖励名额、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内各文艺家协会工作开展情况作出评估,提出初选名单,报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原则上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文艺家协会数量的50%。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项目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集中评审。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项目内容根据相关文艺评奖、工程项目内容名称及《评审细则》调整同步调整。围绕全旗工作大局组织创作的重大项目,产生广泛社会影响,对繁荣发展鄂托克前旗文艺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文艺作品,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可适时申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文学艺术激励扶持与奖励政策。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项目为上年度期间内实施的项目(2024年评选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的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项目,后续年度评选依次顺延)。
  第十三条 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项目由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通过规定的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个别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文学艺术项目也可由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项目申报对象为鄂托克前旗户籍或近三年在鄂托克前旗工作生活且目前仍在鄂托克前旗生活的、旗级或旗级以上的文艺家协会会员。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与奖励的对象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所属协会的会员证。
  申报的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项目(作品)须拥有著作权、荣誉权、各类奖项申报权,且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不得多头申报。旗内多家单位(个人)参与合作的项目(作品),由主要创作生产单位(个人)申报,各参与合作单位(个人)需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说明,申报者对项目(作品)负主要责任。与旗外多家单位联合出品的项目(作品),需我旗会员为主要出品方,并拥有项目(作品)的出品权、评奖申报权,各联合出品单位需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分初评和复评两个阶段。严格按照《评审细则》实施评审工作,初评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分工阅评申报材料,集中讨论,并形成初评意见,交专家评审委员会复评。复审时,专家评审委员会需先听取初评工作汇报,在认真阅读申报材料并充分讨论无异议后,提出复审结果。复审结果由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旗委、政府批准给予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奖中如有违反相关规定、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委资格,并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个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后盖章(本人签字)。以虚假材料申报并获得激励扶持奖励的,一经查实,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虚报者终身取消申报资格;激励扶持奖励资金发放结束后,经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其已获得的奖项,申报单位负责追回冒领激励扶持奖励资金并承担连带责任,申报个人退回冒领激励扶持奖励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作品)因知识产权引起的纠纷,由申报单位(个人)负责,所造成的法律责任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负责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合理使用、分配资金。
  第十九条 各类文学艺术激励扶持与奖励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人民政府其它文学艺术激励扶持与奖励项目政策。已获文学艺术激励扶持与奖励作品不重复奖励,同一个作品获多个奖项的以最高奖项奖励。
  第二十条 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项目完成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要及时书面总结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创作、活动激励扶持项目因故需要调整计划,因遇重大不可抗力事件等非主观原因需要终止的,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论证后提出处理意见。其它重大事项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旗财政按照经费使用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如果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资金当年未使用完,剩余资金转入下一评审周期使用;当年资金使用不足,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申请追加。
  第二十三条 创作、活动激励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被扶持的会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出现违反财务规定、挪用激励扶持资金、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等情况的,收回激励扶持资金并终身取消申报资格。对因故未完成的激励扶持项目,要及时清查,收回激励扶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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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效力属性 正常
索引号 000014349IRA021/2024-02496 发文字号 鄂前政办发〔2024〕50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30日
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政办及政府文件;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社、市场监管、城市执法 公开日期 2024年07月30日
概述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各镇,旗直各有关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
  《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办法》已通过旗人民政府2024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办法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
 
  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努力打造“北疆文化”品牌,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充分激发全旗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创作出文质兼美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在全旗上下形成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良好发展态势,推动我旗文艺事业繁荣发展,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马兰花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21〕32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旗文艺人员在一定层次专业平台经公开发表、出版、播映、演出、展览或代表鄂托克前旗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荣获市级以上宣传、文旅、文联及各专业协会批准设立的常设文艺评奖,或荣获面向国际交流、自治区内外影响力大的文艺评奖奖项的文艺作品进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补结合、注重效益”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条  旗财政每年安排90万元,从文艺作品扶持、文艺精品激励、文艺人才培养等多层面入手,定项目、定标准、定规则,开展激励扶持。
  第二章文学艺术奖励扶持范围及资金标准
  第五条  成果激励扶持
  1.在国家级文学报刊上发表文学原创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2.5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1.5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杂文、随笔)、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作品0.5万元/篇。
  2.被国家级文学选刊(报纸)选载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3.5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2.5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杂文、随笔)、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作品1.5万元/篇。
  3.在国家级文艺报刊上发表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等作品0.5万元/篇(件)。
  4.在省、自治区级文学报刊上发表文学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0.5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0.3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杂文、随笔)、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作品0.2万元/篇。每人每年享受不超过5篇扶持资金。每年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选取激励扶持作品数量不超过60篇。
  5.被省、自治区级文学选刊(报纸)选载文学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0.7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0.3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杂文、随笔)、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作品0.2万元/篇。每年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选取激励扶持作品数量不超过24篇。
  6.在省、自治区级文艺报刊上发表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等作品0.2万元/篇。每年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选取激励扶持作品数量不超过24篇。
  7.出版长篇文艺作品、文学翻译作品1.5万元/部;其他文艺作品、文学翻译作品1万元/部。
  8.入选国家级展览,1万元/场;入选自治区级展览,0.3万元/场;入选市级展览,0.1万元/场。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评审,原则上每年扶持不超过50场。
  第六条 活动激励扶持
  1.主题活动类按照具体情况给予配套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年扶持活动不超过5场。
  2.由中央宣传部、中国文联、文旅部及中国文联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主题展或由中国文联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作品研讨、首发式,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自治区一级的,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2.5万元,每年扶持不超过5场;市一级的,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年扶持不超过5场。旗一级的,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0.5万元,每年扶持不超过5场。
  第七条  文艺人才扶持 
  1.加入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并积极参加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组织的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的会员,一次性扶持1万元/人。
  2.加入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并积极参加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组织的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的会员,一次性扶持0.2万元/人。
  3.加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并积极参加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组织的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的会员,一次性扶持0.1万元/人。
  第八条 文学艺术精品奖励
  1.《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宣发﹝2005﹞14号)(下称《总体方案》)中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奖项的,每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万元,其他奖项每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万元。
  2.获得中央宣传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各文艺家协会的其他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的,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优秀奖、单项奖或特别(入围、入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3万元。
  3.获得自治区常设性文学艺术奖项不设等级的,每项奖励3万元。已设等级的,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优秀奖、单项奖或特别(含入围、入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3万元。
  4.获得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的其他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的,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5万元,优秀奖、单项奖或特别(含入围、入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2万元。
  5.获得市委宣传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的其他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的,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3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2万元,优秀奖、单项奖或特别(含入围、入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1万元。
  第九条  文艺家协会扶持奖励
  对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文艺家协会进行奖励,按奖励等级排列由高至低: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激励扶持对象为鄂托克前旗户籍或近三年在鄂托克前旗工作生活且目前仍在鄂托克前旗生活的、旗级或旗级以上的文艺家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激励时限均以年度计,按照“自主申报、集中审核、当年激励”原则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作品同时符合多项扶持与激励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扶持激励,所涉及税费等均由被扶持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实施后,由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办法资金预算
  明细表
  附件1
  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努力打造“北疆文化”品牌,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充分激发全旗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创作出文质兼美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在全旗上下形成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良好发展态势,推动我旗文艺事业繁荣发展,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马兰花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21〕32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补结合、注重效益”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条 旗财政局是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旗文联是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项目申报的审核、资金使用和分配的实施。
  第四条 成立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旗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成员由旗委、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文联,办公室主任由旗文联主席担任,成员由旗文联班子成员、协会负责人组成,负责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各项日常工作。各项评审工作由意识形态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业内文艺人才和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五条 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坚持逐级申报、逐层审核,按实施细则标准执行。具体申报流程为:相关单位(企业或个人)按时自行申报→旗文联初审→专家评审→公示(7个工作日)→旗财政局、旗文联核拨。
  第二章 文学艺术奖励扶持范围及资金标准
  第六条  成果激励扶持
  (一)扶持内容
  1.创作成果类
  (1)国家级文学报刊上发表文学原创作品。在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号)、邮发代号,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国家级出版社主管主办的文学报刊(选刊)发表的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含杂文和随笔)、剧本、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等;在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号)、邮发代号,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国家级出版社主管主办的文艺报刊(选刊)上发表的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等作品。
  (2)省、自治区级文学报刊上发表文学作品。在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号)、邮发代号,由省、自治区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自治区作家协会等主管主办的具有影响力的文学报刊(选刊)上发表的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含杂文和随笔)、剧本、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等;在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号)、邮发代号,由省、自治区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自治区作家协会等主管主办的具有影响力的文艺报刊(选刊)上发表的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等艺术作品。
  (3)图书出版物。具有图书在版编目数据(CIP),正式出版发行的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含杂文和随笔集)、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集等;美术、书法、摄影、音乐作品、民间文艺、文史研究著作集(含正规电子出版物ISBN书号电子书)等。
  2.展览展示类
  (1)个人作品入选由中央宣传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部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在国家级专业场馆举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展览。
  (2)个人作品入选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厅及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在自治区级专业场馆举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展览。
  (3)个人作品入选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及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在市级专业场馆举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展览。
  (二)扶持金额
  1.在国家级文学报刊上发表文学原创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2.5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1.5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杂文、随笔)、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作品0.5万元/篇。
  2.被国家级文学选刊(报纸)选载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3.5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2.5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杂文、随笔)、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作品1.5万元/篇。
  3.在国家级文艺报刊上发表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等作品0.5万元/篇(件)。
  4.在省、自治区级文学报刊上发表文学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0.5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0.3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杂文、随笔)、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作品0.2万元/篇。每人每年享受不超过5篇扶持资金。每年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选取激励扶持作品数量不超过60篇。
  5.被省、自治区级文学选刊(报纸)选载文学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0.7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0.3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散文(杂文、随笔)、文艺评论(含学术论文)作品0.2万元/篇。每年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选取激励扶持作品数量不超过24篇。
  6.在省、自治区级文艺报刊上发表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等作品0.2万元/篇。每年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选取激励扶持作品数量不超过24篇。
  7.出版长篇文艺作品、文学翻译作品1.5万元/部;其他文艺作品、文学翻译作品1万元/部。
  8.入选国家级展览,1万元/场;入选自治区级展览,0.3万元/场;入选市级展览,0.1万元/场。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评审,原则上每年扶持不超过50场。
  第七条 活动激励扶持
  (一)扶持内容
  1.主题活动类
  (1)由中央宣传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部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联合我旗举办或交办的具有全国性、国际性影响力的重大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资金。
  (2)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厅及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和我旗联合举办或交办的具有常设性、较大影响力的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资金。
  (3)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及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和我旗联合举办或交办的,并列为市重点培育、具有常设性、一定品牌影响力的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资金。
  (4)由旗委宣传部、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旗文化和旅游局及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联合举办或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各类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资金。
  2.展览展示类
  (1)由中央宣传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部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主题展。
  (2)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厅及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主题展。
  (3)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局及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主题展。
  3.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组织和主办的个人作品研讨会、作品首发式。由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组织、主办的个人作品研讨会、作品首发式。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组织、主办的个人作品研讨会、作品首发式。由旗委宣传部、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组织、主办的个人作品研讨会、作品首发式。
  (二)扶持金额
  1.主题活动类按具体情况扶持,原则上每年扶持活动不超过5场。
  2.由中央宣传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部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主题展或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作品研讨、首发式,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厅及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展主题展或由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作品研讨、首发式,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2.5万元,每年扶持不超过5场。
  4.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及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展、主题展或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作品研讨、首发式,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年扶持不超过5场。
  5.由旗委宣传部、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旗文化和旅游局及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展、主题展或由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作品研讨、首发式,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0.5万元,每年扶持不超过5场。
  第八条  文艺人才扶持 
  (一)扶持内容
  1.加入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并积极参加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组织的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的会员。
  2.加入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并积极参加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组织的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的会员。
  3.加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并积极参加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组织的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的会员。
  (二)扶持金额
  1.加入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一次性扶持1万元/人。
  2.加入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一次性扶持0.2万元/人。
  3.加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一次性扶持0.1万元/人。
  第九条 文学艺术精品奖励
  (一)奖励范围。获得以下奖项的综合类等级奖项及单项奖的集体或个人,均可申报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精品奖励。
  1.《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宣发﹝2005﹞14号)(下称《总体方案》)所设立的奖项。包括:(1)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2)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3)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4)中国戏剧奖;(5)中国大众电影百花奖;(6)中国电影金鸡奖;(7)中国音乐金钟奖;(8)中国美术展览奖;(9)中国曲艺牡丹奖;(10)中国书法兰亭奖;(11)中国杂技金菊奖;(12)中国摄影金像奖;(13)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14)中国电视金鹰奖;(15)中国舞蹈荷花奖;(16)茅盾文学奖;(17)鲁迅文学奖;(18)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19)骏马奖。
  2.中央宣传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的其他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
  3.自治区常设性文学艺术奖项(“五个一工程”奖、“萨日纳”奖、“索龙嘎奖”等)。
  4.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的其他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
  5.市委宣传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的其他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
  除上述奖项之外,凡参加各类非权威性文学艺术竞赛获奖的(指民间各类文学艺术和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业协会主办的各类文学艺术竞赛奖项),不列入奖励范围。
  (二)奖金标准
  1.获得《总体方案》中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奖项的,每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万元,其他奖项每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万元。
  2.获得中央宣传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各文艺家协会的其他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的,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优秀奖、单项奖或特别(入围、入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3万元。
  3.获得自治区常设性文学艺术奖项不设等级的,每项奖励5万元。已设等级的,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优秀奖、单项奖或特别(含入围、入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3万元。
  4.获得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的其他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的,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5万元,优秀奖、单项奖或特别(含入围、入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2万元。
  5.获得市委宣传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的其他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的,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3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2万元,优秀奖、单项奖或特别(含入围、入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0.1万元。
  第十条  文艺家协会扶持奖励
  对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文艺家协会进行奖励,按奖励等级排列由高至低: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三章 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项目申报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审核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项目每年评选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评审当年年初印发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由所在文艺家协会组织统计申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予以立项。
  (一)创作激励扶持
  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评审当年年初印发的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项目申报通知,由所在文艺家协会组织申报创作项目规划方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予以立项。每人每5年可申报一个创作扶持项目。
  (二)成果激励扶持
  1.创作成果类。提供发表作品刊物原件,获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文艺奖项,需提供证书原件,交由所在文艺家协会初步审核后统一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2.展览展示类。个人作品入选国家级和省、自治区、市级展览需提供国家、省、自治区、市相关部门的邀请函、协议书、意向书、入展证书,所属协会的意见及活动方案等材料,由所在文艺家协会统一上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三)活动激励扶持
  1.主题活动类。由主办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出扶持建议,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2.举办个人展、作品首发式、研讨会等需提供国家、省、自治区、市相关部门的邀请函、协议书、意向书、入展证书,所属协会的意见及活动方案等材料,报所在文艺家协会统一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四)文学艺术精品奖励
  1.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集体和个人,须按评奖工作开展当年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文件要求,填写《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项目申报表》,连同获奖证书复印件(必要时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备查)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二份,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2.集体奖申报表应由主创人员签字并排列作者姓名次序,由创作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奖申报表应由申报人本人填写,并签字盖章。
  (五)文艺家协会扶持奖励
  扶持奖励年度内工作成绩优秀、良好的文艺家协会,奖励名额、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内各文艺家协会工作开展情况作出评估,提出初选名单,报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原则上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文艺家协会数量的50%。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项目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集中评审。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项目内容根据相关文艺评奖、工程项目内容名称及《评审细则》调整同步调整。围绕全旗工作大局组织创作的重大项目,产生广泛社会影响,对繁荣发展鄂托克前旗文艺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文艺作品,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可适时申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文学艺术激励扶持与奖励政策。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项目为上年度期间内实施的项目(2024年评选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的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项目,后续年度评选依次顺延)。
  第十三条 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项目由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通过规定的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个别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文学艺术项目也可由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项目申报对象为鄂托克前旗户籍或近三年在鄂托克前旗工作生活且目前仍在鄂托克前旗生活的、旗级或旗级以上的文艺家协会会员。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与奖励的对象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所属协会的会员证。
  申报的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项目(作品)须拥有著作权、荣誉权、各类奖项申报权,且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不得多头申报。旗内多家单位(个人)参与合作的项目(作品),由主要创作生产单位(个人)申报,各参与合作单位(个人)需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说明,申报者对项目(作品)负主要责任。与旗外多家单位联合出品的项目(作品),需我旗会员为主要出品方,并拥有项目(作品)的出品权、评奖申报权,各联合出品单位需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分初评和复评两个阶段。严格按照《评审细则》实施评审工作,初评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分工阅评申报材料,集中讨论,并形成初评意见,交专家评审委员会复评。复审时,专家评审委员会需先听取初评工作汇报,在认真阅读申报材料并充分讨论无异议后,提出复审结果。复审结果由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旗委、政府批准给予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奖中如有违反相关规定、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委资格,并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个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后盖章(本人签字)。以虚假材料申报并获得激励扶持奖励的,一经查实,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虚报者终身取消申报资格;激励扶持奖励资金发放结束后,经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其已获得的奖项,申报单位负责追回冒领激励扶持奖励资金并承担连带责任,申报个人退回冒领激励扶持奖励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作品)因知识产权引起的纠纷,由申报单位(个人)负责,所造成的法律责任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负责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合理使用、分配资金。
  第十九条 各类文学艺术激励扶持与奖励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人民政府其它文学艺术激励扶持与奖励项目政策。已获文学艺术激励扶持与奖励作品不重复奖励,同一个作品获多个奖项的以最高奖项奖励。
  第二十条 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项目完成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要及时书面总结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创作、活动激励扶持项目因故需要调整计划,因遇重大不可抗力事件等非主观原因需要终止的,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论证后提出处理意见。其它重大事项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旗财政按照经费使用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如果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奖励资金当年未使用完,剩余资金转入下一评审周期使用;当年资金使用不足,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申请追加。
  第二十三条 创作、活动激励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被扶持的会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出现违反财务规定、挪用激励扶持资金、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等情况的,收回激励扶持资金并终身取消申报资格。对因故未完成的激励扶持项目,要及时清查,收回激励扶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鄂托克前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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