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政企共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效力属性 正常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6383 发文字号: 鄂前政办发〔2022〕128号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政办及政府文件;其他 公开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概述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政企共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3-06383
  • 发文字号
  • 鄂前政办发〔2022〕128号
  • 公文状态
  • 正常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政办及政府文件;其他
  • 公开日期
  • 2022年12月30日
  • 成文日期
  • 2022年12月30日
概述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政企共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政企共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托克前旗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政企共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72号)等文件精神,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提升“获得电力”水平,现将《鄂托克前旗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政企共担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鄂托克前旗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政企共担 

  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72号)等文件精神,以用户用电需求为导向,科学合理界定地方政府、供电企业、用户三方在延伸电网投资中的权责界面,推行高效协同的电力接入服务机制,优化用电营商环境,提升“获得电力”水平,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定义和适用范围 

  (一)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公共电网到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个性化需求延伸服务费用,不包含送电后因项目用途调整产生的改造费用。 

  (二)本实施办法适用于2021年3月1日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 

  二、工作原则 

  按照“政企共担、精准投资、分级划拨、专款专用、按实结算"的原则,建立政府、供电企业共担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的管理机制,落实国家关于延伸电网投资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供电企业、用户三方在延伸电网投资中的权责界面,以用户用电需求为导向,推行地方政府、供电企业、用户三方高效协同的电力接入服务机制,打造全旗一流电力营商环境。土地储备机构应落实项目资金,做好拨付、结算和相关工作,供电企业应设立专户,对各土地出让 或划拨主体转入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统筹使用、分项目单独核算并接受监管。 

  三、投资界面 

  (一)低压小微企业及普通低压客户 

  用电容量160kW以下,采用低压(380/220V) 供电方式接入的小微企业及普通低压客户,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配套电网工程,产权分界点为计量综合表箱出线压接螺栓。 

  (二)中高压客户 

  中高压客户电力接入工程,供电企业和政府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其中涉及的电气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投资;涉及的土建工程由各旗区政府承担投资;土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电缆管沟廊道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线路通道征占,以及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其它相关手续与费用。 

  四、成本计入标准和结算、拨付程序 

  (一)成本计入标准 

  全旗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纳入出让土地成本的定额标准由旗住建局会同旗财政局、旗自然资源局和旗能源局制定。各土地出让或划拨主体在土地出让或划拨阶段,电力接入工程费用计入成本标准,按出让或划拨地块的面积计算,按照居住类60元/平方米,商办类70元/平 方米,一般工业90元/平方米,公共服务与其他70元/平方米。 混合用地类项目按照规划明确的混合性质比例,对用地面积 进行分摊计算,试行一年后正式制定标准。 

  (二)成本结算程序 

  全旗各土地出让或划拨主体根据本通知明确的定额标准,将电力接入费用列入出让或划拨土地项目投资估算,并在出让或划拨土地成本中单列。各土地出让或划拨主体在办理土地出让金预结算方案时,将该项费用在结算方案中单独列示,财政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金结算时将该项费用直接结算至各土地出让或划拨主体。 

  (三)拨付程序 

  各土地出让或划拨主体依据供电企业的申请,拨付相关资金至供电公司专户。资金申请与拨付流程如下: 

  1.土地供应完成后,全旗各土地出让或划拨主体应告知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结合地块供应的实际用途,向全旗各土地出让或划拨主体提出接入工程费用资金申请。供电企业提交相应的设计资料、工程预算至各土地出让或划拨主体。各土地出让或划拨主体负责对供电企业提交的工程预算进行确认,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反馈供电企业。各土地出让或划拨主体履行相关手续,根据工程预算审核结果将电力接入工程建设预付款(不高于工程预算审核价的30%)拨付至供电企业。 

  2.各土地出让或划拨主体在收到供电企业递交的土建工程开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进度款(预算审核价的20%,总额不高于50%)拨付至供电企业。 

  3.各土地出让或划拨主体在收到供电企业递交的土建工程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将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进度款(预算审核价的30%,总额不高于80%)拨付至供电企业。 

  4.电力接入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根据项目地块属地由各土地出让或划拨主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供电公司在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各土地出让或划拨主体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应在收到工程结算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供电公司在工程各类费用报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财务决算报告,由各土地出让或划拨主体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 构对供电企业提交的工程决算报告进行审计,两个月内出具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各土地出让或划拨主体应在收到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后,根据工程决算审计结果按多退少补原则及时结清尾款。各土地出让或划拨主体应在工程决算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移交手续。 

  五、项目储备及实施流程 

  (一)项目储备 

  电力接入工程中的土建工程费用纳入各旗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结合土地储备计划和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规模,根据项目备案和土地出让情况按年度测算建设资金,经审核后列入预算安排,供电企业协助各旗区政府职能部门滚动开展储备项目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规模的调研和评估。由政府负责电力接入工程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该项资金高效使用。 

  (二)实施流程 

  1.无土建工程的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投资建设。 

  2.有土建工程的政府承担建设投资的电力接入工程土建部分,由旗区住建部门统一组织招标并实施过程监管和竣工验收,具体为: 

  (1)供电企业确定电力接入方案后,向旗区住建部门递交“接入工程土建工作联系单”,会同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后拟定初步路径。 

  (2)旗区住建部门组织招标确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土建工程设计。电力接入工程配套基础设施设计图纸须经供电企业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3)旗区住建部门委托的土建工程建设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开展土建工程实施。旗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行政审批部门协同配合,简化电力接入工程的规划、施工等行政审批流程,旗区范围内企业开办、扩建服务且所需开挖(下穿、上跨)道路、破绿长度不超过500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不在重要街路和景观节点)的电力工程项目,实行免审批告知承诺备案制;其余电力接入工程实行并联审批、缩短审批时限。 

  (4)旗区住建部门会同供电企业对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和管理。验收合格后供电企业负责开展电气工程实施。 

  六、建设标准 

  应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1.《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 

  2.《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 

  3.《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50217-2018) 

  4.《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4-2014) 

  5.《架空输电线路杆塔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5154-2012) 

  6.《架空输电线路基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9-2014) 

  7.《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21-2016) 

  8.《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2014) 

  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2018) 

  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 

  11.《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DL/T5024-2005) 

  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2018) 

  13.《电力用户业扩报装技术规范》(DL/T1917-2018) 

  14.《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施工及验收标准》(DB32/T3963-2020) 

  15.《配电网施工检修工艺规范》(Q/GDW10742-2016) 

  16.《配电网技术导则》 (Q/GDW10370-2016) 

  电力接入工程设施应采用技术成熟、少(免)维护、低损耗、小型化、具备可扩展功能的设备,各类设备关键组部件应采用优质品牌产品,设备品质和技术参数不低于供电企业现有电网设备的选用水平。 

  七、特殊项目处理原则 

  推进公共配电网建设,旗区政府对辖区道路、园区新建或扩建设计前,会同供电企业对公共变电站、电缆通道、环网柜等电力配套设施进行提前规划布局,推进电网规划与城市规划深度融合,将配电网适度提前延伸建设至待开发用电地块红线外,打造推广园区“开门接电”服务示范区。旗区住建部门在新建、改造市政道路时,原则上同步投资建设电力管道。 

  对于本办法规定外的其他事宜,按照“一事一议”专题研究,明确电力接入工程中土建工程部分建设方案。 

  八、部门职责 

  住建部门是电力接入工程牵头管理部门,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总体要求,督促供电企业妥善处理好政策过渡期的工作衔接,保障各类项目的正常建设运营。成立联合工作专班,定期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通报,加强电力接入工程建设监管,督促电力行业按照基础配置标准建设接入工程。根据电力规划以及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规划建设容量等因素,指导供电公司合理确定用户用电需求规模,对超过正常合理需求的过度报装行为进行约束。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相关成本费用结算至各土地出让或划拨主体。自然资源、能源、城管、交通、生态环境、公安等职能部门配合做好接入工程相关审批工作。各土地出让或划拨主体负责将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负责电力接入工程规划红线、通道清理、政策处理、占路审批、掘路审批、绿化审批等通道相关事项办理,负责建设完成后资产移交等相关工作。供电公司负责接入工程具体实施。 

  九、管线运维养护 

  政府投资电力接入土建工程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可由政府与供电企业签订移交协议,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后续的维修、养护、改造等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 

 

        政办发〔2023〕128号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政企共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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