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口转移工作的指导意见 | 效力属性 | 正常 | ||
索引号 | 000014349IRA021/2013-18037 | 发文字号 | 鄂前政发〔2013〕24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6月05日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政办及政府文件;综合政务、政务服务 | 公开日期 | 2013年06月05日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口转移工作的指导意见 |
鄂前政发〔2013〕24号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口转移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口转移工作,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取得突破,根据《鄂托克前旗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经旗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工业反哺农牧业,城镇带动农村牧区的方针,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人口转移工作机制和体制,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搞形式主义、强迫命令、包办代替;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全面推进、重点突出的转移原则,统筹配置城乡资源,实现全旗农村牧区人口有序转移,努力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二、工作措施
(一)统筹城乡发展规划,实现人口转移科学合理。从统筹 城乡资源配置、产业布局、收入分配、公共服务和人口布局等方面,按照旗、镇、村(嘎查)梯度推进的规划体系,完善城乡协调发展规划,确保人口转移合理布局、科学有序推进。
(二)统筹城乡制度建设,完善人口转移配套政策。要在总结近几年人口转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结合实际,从规划设计、资源配置、户籍管理、土地流转、入学入托、入伍参军、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产业发展、就业服务和资金投入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推动农村牧区人口转移的各项配套政策,建立起城乡均衡发展的政策体系,保障和推动农村牧区人口转移。
(三)统筹城乡产业基础,夯实人口转移产业支撑。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城镇服务业、流通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劳动就业岗位,带动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大力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壮大农村牧区流通业、服务业、旅游业和交通运输行业,进一步带动农村牧区劳动力就地转移。
(四)统筹城乡教育培训,奠定人口转移素质基础。有针对性地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以提升综合素质和非农产业就业技能培训为重点,整合各类教育资源,搞活培训机制,实行灵活多样的培训和补贴政策,切实提高培训的实效性,着力改变农牧民就业能力差的现状。
(五)统筹城乡财政支出,加大人口转移投入力度。要进一 步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按照工业反哺农牧业、城市支持农村牧区的方针,加大公共财政对人口转移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相应的投入增长保障机制;做好人口转移财政年度预算,制定人口转移年度计划,旗、镇、村逐级分解落实,归口审核把关,有序推进人口转移。
(六)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确保人口转移稳定有序。要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有效衔接,在全面兑现转移农牧民现行社保政策的基础上,更加关注弱势群体。对于部分困难群众,可以适当提高政府统筹补贴部分;逐步完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强化公共服务设施,提高集中养老水平,对于孤寡和智障等失去基本劳动能力的农牧民,逐步实行政府统一转移安置。
(七)统筹城乡就业服务,完善人口转移就业管理。进一步建立和规范全旗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村牧区进城劳动力提供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就业服务;建立扶持转移农牧民自助创业服务体系,鼓励转移农牧民通过组建劳务队、物业公司等方式创业,为农村牧区劳动力搭建创业平台;建立全旗农村牧区劳动力基本情况数据库,分析农村牧区劳动力基本情况和基本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转移就业服务;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进城务工农牧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就业奖励政策,要在原有认定标准的基础上,不断细化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实现稳定就业的认定标准。
(八)统筹城乡行政管理,加强人口转移组织领导。要进一 步加快建立城乡协调有序的行政管理制度,完善人口转移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通力合作的人口转移工作领导机制,形成人口转移合力;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各镇是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严格考评,严肃问责;各镇、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和解决转移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在兑现转移农牧民“六个一”配套政策方面,肩负责任、主动作为、严格把关,确保政策兑现公平、公正。
三、工作步骤
(一)摸清底数,详实掌握人口去留信息。要结合党员干部下基层活动,由各镇牵头,包扶单位、嘎查村配合,对全旗农牧民的去留意愿进行一次详实的摸底调查,全面、准确掌握转移农牧民各项信息,进一步提升和完善转移农牧民数字化管理信息系统,为各项政策兑现提供翔实数据。今后,转移农牧民“六个一”政策兑现时,必须以转移农牧民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据,由人口转移办最终审核确认。
(二)规范程序,认真履行人口转移相关手续。经核实已明确转移意向的农牧民,首先向嘎查村提出转移申请,由嘎查村统一组织逐级上报审批,获得当地镇政府和旗人口转移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镇、嘎查村、转移户三方签订规范的人口转移合同。持有转移合同的农牧民方可申请办理居民证。
(三)兑现政策,确保各项配套政策及时到位。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组,统筹考虑新型村庄、现代农牧业家庭庄园示范户建设,对意向确定、相关手续齐全的农牧民,逐项兑现“六个一”配套政策。尤其是转移农牧民住房分配,要严格执行城乡统筹住房分配政策,依据农牧民转移申请情况,统筹兼顾、梯次推进,确保转移农牧民住有所居。一是生态恢复区转移农牧户。对于已转移的农牧户(包括返乡户)自愿执行城乡统筹政策,并签订城乡统筹转移农牧民合同,优先保障每户一套住房;待房源充足后,依照城乡统筹住房分配政策予以补差。二是新转移农牧户。按照先转移先享受政策的原则,依据农牧民转移申请情况,成熟一户、转移一户、安置一户。要统筹考虑新型村庄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危旧房屋户、城乡统筹示范户建设人口转移工作。
四、规范管理
(一)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主动作为,从制度、机制、保障方面助推人口转移工作。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好生态恢复区人口转移政策和城乡统筹人口转移政策的衔接工作。一是各镇、旗国土局要成立联合工作组,做好转移农牧民宅基地测量登记,住房及附属设施拆除工作,并拍摄影像资料建档立卡。要积极争取国家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保障转移农牧民住房建设用地。二是旗就业局进一步完善就业奖励政策,不断细化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实现稳定就业的认定标准,确保奖励资金发放公平、公正。三是旗森林公安局、草原监督管理执法局要成立联合督查组,加大禁牧、休牧、以草定畜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偷牧、夜牧和非法破坏草原行为。四是旗林业局、草原监督管理执法局要充分利用3S监测技术和实地详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转移农牧民实际管护情况,适当调整草原生态补奖和公益林宜林地补贴。对于管护成效较好的,在原有补贴的基础上,予以奖励;对于管护较差,且存在偷牧现象的农牧户,减少发放补贴。五是由旗农牧业牵头,林业局配合,制定全旗城乡统筹人口转移退出区草牧场和林地管理办法。
(二)宣教结合,积极引导。要结合党员干部下基层活动,由包扶单位牵头,各镇和嘎查村配合,对返乡农牧民进行入户宣传教育,引导其转移。特别是子女享受转移政策考入机关单位的,由人事部门负责督促其引导家人转移。经宣传教育仍返乡的农牧民,停止兑现各项惠农政策,不予安排任何项目,并制定有效办法,依法收回已分配的转移住房。同时,执行严格的禁牧、休牧、以草定畜政策。对未纳入示范户建设的留居农牧民,房屋确需修缮、原址改建的,由农牧民提出申请,各镇负责对房屋外型、工程质量进行审核把关,切实改善农牧民居住环境,保障人身安全。
(三)多措并举,严格管理。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在转移农牧民分配住房时,签订转移农牧民管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一是严格转移农牧民居民证办理。要将转移农牧民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户籍系统结合,以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据,办理转移农牧民居民证,提升办证的时效性、可操作性。二是严格转移农牧民属地管理。农牧民转移后,纳入当地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平等享受城镇各项配套服务及优惠政策,各相关镇要积极完善社区便民服务设施,方便群众办事。同时,对认真遵守社区和物业管理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物业补贴。三是严格转移农牧民住房管理。坚决制止转移户出售分配的转移住房,对已分配住房、续签城乡统筹人口转移合同的农牧户,且转移年限达到5年的,给予办理房产手续;凡私自买卖、交易住房的转移户农牧民,房管局要认真审核把关,必须保证转移农牧民具有一套住房,否则不予办理房产手续。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2013年6月5日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5日印发
标题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口转移工作的指导意见 | 效力属性 | 正常 | ||
索引号 | 000014349IRA021/2013-18037 | 发文字号 | 鄂前政发〔2013〕24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6月05日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政办及政府文件;综合政务、政务服务 | 公开日期 | 2013年06月05日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口转移工作的指导意见 |
鄂前政发〔2013〕24号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口转移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口转移工作,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取得突破,根据《鄂托克前旗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经旗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工业反哺农牧业,城镇带动农村牧区的方针,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人口转移工作机制和体制,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搞形式主义、强迫命令、包办代替;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全面推进、重点突出的转移原则,统筹配置城乡资源,实现全旗农村牧区人口有序转移,努力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二、工作措施
(一)统筹城乡发展规划,实现人口转移科学合理。从统筹 城乡资源配置、产业布局、收入分配、公共服务和人口布局等方面,按照旗、镇、村(嘎查)梯度推进的规划体系,完善城乡协调发展规划,确保人口转移合理布局、科学有序推进。
(二)统筹城乡制度建设,完善人口转移配套政策。要在总结近几年人口转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结合实际,从规划设计、资源配置、户籍管理、土地流转、入学入托、入伍参军、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产业发展、就业服务和资金投入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推动农村牧区人口转移的各项配套政策,建立起城乡均衡发展的政策体系,保障和推动农村牧区人口转移。
(三)统筹城乡产业基础,夯实人口转移产业支撑。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城镇服务业、流通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劳动就业岗位,带动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大力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壮大农村牧区流通业、服务业、旅游业和交通运输行业,进一步带动农村牧区劳动力就地转移。
(四)统筹城乡教育培训,奠定人口转移素质基础。有针对性地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以提升综合素质和非农产业就业技能培训为重点,整合各类教育资源,搞活培训机制,实行灵活多样的培训和补贴政策,切实提高培训的实效性,着力改变农牧民就业能力差的现状。
(五)统筹城乡财政支出,加大人口转移投入力度。要进一 步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按照工业反哺农牧业、城市支持农村牧区的方针,加大公共财政对人口转移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相应的投入增长保障机制;做好人口转移财政年度预算,制定人口转移年度计划,旗、镇、村逐级分解落实,归口审核把关,有序推进人口转移。
(六)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确保人口转移稳定有序。要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有效衔接,在全面兑现转移农牧民现行社保政策的基础上,更加关注弱势群体。对于部分困难群众,可以适当提高政府统筹补贴部分;逐步完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强化公共服务设施,提高集中养老水平,对于孤寡和智障等失去基本劳动能力的农牧民,逐步实行政府统一转移安置。
(七)统筹城乡就业服务,完善人口转移就业管理。进一步建立和规范全旗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村牧区进城劳动力提供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就业服务;建立扶持转移农牧民自助创业服务体系,鼓励转移农牧民通过组建劳务队、物业公司等方式创业,为农村牧区劳动力搭建创业平台;建立全旗农村牧区劳动力基本情况数据库,分析农村牧区劳动力基本情况和基本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转移就业服务;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进城务工农牧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就业奖励政策,要在原有认定标准的基础上,不断细化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实现稳定就业的认定标准。
(八)统筹城乡行政管理,加强人口转移组织领导。要进一 步加快建立城乡协调有序的行政管理制度,完善人口转移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通力合作的人口转移工作领导机制,形成人口转移合力;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各镇是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严格考评,严肃问责;各镇、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和解决转移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在兑现转移农牧民“六个一”配套政策方面,肩负责任、主动作为、严格把关,确保政策兑现公平、公正。
三、工作步骤
(一)摸清底数,详实掌握人口去留信息。要结合党员干部下基层活动,由各镇牵头,包扶单位、嘎查村配合,对全旗农牧民的去留意愿进行一次详实的摸底调查,全面、准确掌握转移农牧民各项信息,进一步提升和完善转移农牧民数字化管理信息系统,为各项政策兑现提供翔实数据。今后,转移农牧民“六个一”政策兑现时,必须以转移农牧民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据,由人口转移办最终审核确认。
(二)规范程序,认真履行人口转移相关手续。经核实已明确转移意向的农牧民,首先向嘎查村提出转移申请,由嘎查村统一组织逐级上报审批,获得当地镇政府和旗人口转移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镇、嘎查村、转移户三方签订规范的人口转移合同。持有转移合同的农牧民方可申请办理居民证。
(三)兑现政策,确保各项配套政策及时到位。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组,统筹考虑新型村庄、现代农牧业家庭庄园示范户建设,对意向确定、相关手续齐全的农牧民,逐项兑现“六个一”配套政策。尤其是转移农牧民住房分配,要严格执行城乡统筹住房分配政策,依据农牧民转移申请情况,统筹兼顾、梯次推进,确保转移农牧民住有所居。一是生态恢复区转移农牧户。对于已转移的农牧户(包括返乡户)自愿执行城乡统筹政策,并签订城乡统筹转移农牧民合同,优先保障每户一套住房;待房源充足后,依照城乡统筹住房分配政策予以补差。二是新转移农牧户。按照先转移先享受政策的原则,依据农牧民转移申请情况,成熟一户、转移一户、安置一户。要统筹考虑新型村庄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危旧房屋户、城乡统筹示范户建设人口转移工作。
四、规范管理
(一)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主动作为,从制度、机制、保障方面助推人口转移工作。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好生态恢复区人口转移政策和城乡统筹人口转移政策的衔接工作。一是各镇、旗国土局要成立联合工作组,做好转移农牧民宅基地测量登记,住房及附属设施拆除工作,并拍摄影像资料建档立卡。要积极争取国家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保障转移农牧民住房建设用地。二是旗就业局进一步完善就业奖励政策,不断细化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实现稳定就业的认定标准,确保奖励资金发放公平、公正。三是旗森林公安局、草原监督管理执法局要成立联合督查组,加大禁牧、休牧、以草定畜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偷牧、夜牧和非法破坏草原行为。四是旗林业局、草原监督管理执法局要充分利用3S监测技术和实地详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转移农牧民实际管护情况,适当调整草原生态补奖和公益林宜林地补贴。对于管护成效较好的,在原有补贴的基础上,予以奖励;对于管护较差,且存在偷牧现象的农牧户,减少发放补贴。五是由旗农牧业牵头,林业局配合,制定全旗城乡统筹人口转移退出区草牧场和林地管理办法。
(二)宣教结合,积极引导。要结合党员干部下基层活动,由包扶单位牵头,各镇和嘎查村配合,对返乡农牧民进行入户宣传教育,引导其转移。特别是子女享受转移政策考入机关单位的,由人事部门负责督促其引导家人转移。经宣传教育仍返乡的农牧民,停止兑现各项惠农政策,不予安排任何项目,并制定有效办法,依法收回已分配的转移住房。同时,执行严格的禁牧、休牧、以草定畜政策。对未纳入示范户建设的留居农牧民,房屋确需修缮、原址改建的,由农牧民提出申请,各镇负责对房屋外型、工程质量进行审核把关,切实改善农牧民居住环境,保障人身安全。
(三)多措并举,严格管理。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在转移农牧民分配住房时,签订转移农牧民管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一是严格转移农牧民居民证办理。要将转移农牧民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户籍系统结合,以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据,办理转移农牧民居民证,提升办证的时效性、可操作性。二是严格转移农牧民属地管理。农牧民转移后,纳入当地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平等享受城镇各项配套服务及优惠政策,各相关镇要积极完善社区便民服务设施,方便群众办事。同时,对认真遵守社区和物业管理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物业补贴。三是严格转移农牧民住房管理。坚决制止转移户出售分配的转移住房,对已分配住房、续签城乡统筹人口转移合同的农牧户,且转移年限达到5年的,给予办理房产手续;凡私自买卖、交易住房的转移户农牧民,房管局要认真审核把关,必须保证转移农牧民具有一套住房,否则不予办理房产手续。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2013年6月5日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