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生活垃圾填埋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效力属性 | 正常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3-00269 | 发文字号 | 鄂前水许可〔2023〕06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2月17日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3年02月17日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生活垃圾填埋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鄂托克前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你单位的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生活垃圾填埋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生活垃圾填埋场位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东北,距镇区约3.5公里处(东侧紧邻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一座日处理生活垃圾70吨/日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卫生)填埋场,属于Ⅳ类填埋场,设计使用年限13年,设计库区容量43.0万m3及相关的厂区附属工程。项目总占地10.36公顷,建设期动用土石方总量13.44万立方米,其中挖方7.88万立方米,填方5.56万立方米,余方2.32万立方米(用于填埋场分层填筑和填埋场封场绿化覆土,临时堆放在场地内,不新增占地)。工程总投资3475.6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013.94万元,工程计划于2023年4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4年4月完工,总工期13个月。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0.36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建设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17.66%。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履行水土保持义务。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建设单位作为安全运行责任主体,对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安全运行全权负责,在建设、运行及后期管理期间要适时巡查监测,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各项工程及防护措施安全运行,发挥正常效益。
(四)按相关要求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鄂托克前旗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六)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做出重大变更的,报我局批准。
标题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生活垃圾填埋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效力属性 | 正常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3-00269 | 发文字号 | 鄂前水许可〔2023〕06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2月17日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其他 | 公开日期 | 2023年02月17日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生活垃圾填埋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鄂托克前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你单位的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生活垃圾填埋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生活垃圾填埋场位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东北,距镇区约3.5公里处(东侧紧邻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一座日处理生活垃圾70吨/日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卫生)填埋场,属于Ⅳ类填埋场,设计使用年限13年,设计库区容量43.0万m3及相关的厂区附属工程。项目总占地10.36公顷,建设期动用土石方总量13.44万立方米,其中挖方7.88万立方米,填方5.56万立方米,余方2.32万立方米(用于填埋场分层填筑和填埋场封场绿化覆土,临时堆放在场地内,不新增占地)。工程总投资3475.6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013.94万元,工程计划于2023年4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4年4月完工,总工期13个月。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0.36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建设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17.66%。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履行水土保持义务。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建设单位作为安全运行责任主体,对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安全运行全权负责,在建设、运行及后期管理期间要适时巡查监测,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各项工程及防护措施安全运行,发挥正常效益。
(四)按相关要求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鄂托克前旗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六)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做出重大变更的,报我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