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鄂托克前旗石英砂深加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效力属性 正常
索引号 000014349IRA033/2022-04033 发文字号 鄂前水许可〔2022〕052号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17日
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其他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17日
概述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鄂托克前旗石英砂深加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鄂托克前旗石英砂深加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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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海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公司提出的鄂托克前旗石英砂深加工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

一、鄂尔多斯市海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石英砂深加工项目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综合产业园区内,建设规模年产石英砂达到120万吨,主要生产20~40目,40~70目规格石英砂。

二、该项目于2021年12月获得水资源论证报告准予行政许可,批复项目以场区1眼自备水源井浅层地下水作为综合生活取水水源,生产用水以鄂尔多斯市正腾洁水环境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敖勒召其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为取水水源。后续该项目因施工人数增加,生活用水量增加,为避免出现超批复情况,建设单位重新办理了取水许可手续。

同意项目生活用水水源为厂区自备水源井浅层地下水,生产用水水源为鄂尔多斯市正腾洁水环境有限责任公司敖勒召其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经用水合理性分析及水平衡计算,核定项目年总取新水量9.28万m3 /a,其中再生水取水量为8.77万m3/a,地下水取水量为0.51万m3/a。取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各项用水指标、用水定额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

三、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中提出的水质分析标准。主要水质指标符合项目用水水质要求。

五、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退水影响分析结论。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管道集中收集,通过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用于洗砂补水,不外排。生产污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洗砂用水。对外不得设置排污口。

六、项目取用水必须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要求安装标准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七、若该项目的取水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八、该项目为已建项目,你公司获得取水准予行政许可30日后,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鄂托克前旗水利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鄂托克前旗水利局与鄂托克前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敖镇综合执法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1.取水许可申请书

2.《鄂尔多斯市海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石英砂深加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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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鄂托克前旗石英砂深加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效力属性 正常
索引号 000014349IRA033/2022-04033 发文字号 鄂前水许可〔2022〕052号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17日
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其他 公开日期 2022年11月17日
概述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鄂托克前旗石英砂深加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鄂托克前旗石英砂深加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鄂尔多斯市海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公司提出的鄂托克前旗石英砂深加工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

一、鄂尔多斯市海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石英砂深加工项目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综合产业园区内,建设规模年产石英砂达到120万吨,主要生产20~40目,40~70目规格石英砂。

二、该项目于2021年12月获得水资源论证报告准予行政许可,批复项目以场区1眼自备水源井浅层地下水作为综合生活取水水源,生产用水以鄂尔多斯市正腾洁水环境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敖勒召其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为取水水源。后续该项目因施工人数增加,生活用水量增加,为避免出现超批复情况,建设单位重新办理了取水许可手续。

同意项目生活用水水源为厂区自备水源井浅层地下水,生产用水水源为鄂尔多斯市正腾洁水环境有限责任公司敖勒召其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经用水合理性分析及水平衡计算,核定项目年总取新水量9.28万m3 /a,其中再生水取水量为8.77万m3/a,地下水取水量为0.51万m3/a。取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各项用水指标、用水定额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

三、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中提出的水质分析标准。主要水质指标符合项目用水水质要求。

五、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退水影响分析结论。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管道集中收集,通过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用于洗砂补水,不外排。生产污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洗砂用水。对外不得设置排污口。

六、项目取用水必须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要求安装标准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七、若该项目的取水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八、该项目为已建项目,你公司获得取水准予行政许可30日后,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鄂托克前旗水利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鄂托克前旗水利局与鄂托克前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敖镇综合执法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1.取水许可申请书

2.《鄂尔多斯市海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石英砂深加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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