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玉米烘干加工与仓储物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效力属性 | 正常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2-02563 | 发文字号 | 鄂前水许可〔2022〕027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5月30日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年05月30日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玉米烘干加工与仓储物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你公司的玉米烘干加工与仓储物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天康汇通农业有限公司玉米烘干加工与仓储物流建设项目位于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社区牧业1社,项目中心点地理坐标北纬38°15'23",东经106°47'57"。项目由厂区、进厂道路及供电线路组成,厂区布设有晾晒场、办公楼、烘干设备、仓储库房、实验室、门房等建构筑物,道路及硬化和绿化。项目土石方总量5.78万立方米,其中:挖方2.89万立方米,填方2.89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400万元,工程已于2021年6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1年10月完工,施工期5个月。本方案属于补报。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55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建设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10%。项目施工前未剥离表土,表土保护率不作计算。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11.14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土(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鄂托克前旗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审批;需要新设弃土(渣)场的,应在弃土(渣)前编制弃土(渣)场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报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审批。
四、你公司是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本项目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后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向鄂托克前旗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项目属“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建”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要吸取教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后续建设中,鄂托克前旗水利局不定期对该项目进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否存在水土流失问题,对违规违法行为移交鄂托克前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查处。
附件:《玉米烘干加工与仓储物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标题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玉米烘干加工与仓储物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效力属性 | 正常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2-02563 | 发文字号 | 鄂前水许可〔2022〕027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5月30日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其他 | 公开日期 | 2022年05月30日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玉米烘干加工与仓储物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你公司的玉米烘干加工与仓储物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天康汇通农业有限公司玉米烘干加工与仓储物流建设项目位于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社区牧业1社,项目中心点地理坐标北纬38°15'23",东经106°47'57"。项目由厂区、进厂道路及供电线路组成,厂区布设有晾晒场、办公楼、烘干设备、仓储库房、实验室、门房等建构筑物,道路及硬化和绿化。项目土石方总量5.78万立方米,其中:挖方2.89万立方米,填方2.89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400万元,工程已于2021年6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1年10月完工,施工期5个月。本方案属于补报。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55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建设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10%。项目施工前未剥离表土,表土保护率不作计算。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11.14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土(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鄂托克前旗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审批;需要新设弃土(渣)场的,应在弃土(渣)前编制弃土(渣)场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报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审批。
四、你公司是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本项目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后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向鄂托克前旗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项目属“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建”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要吸取教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后续建设中,鄂托克前旗水利局不定期对该项目进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否存在水土流失问题,对违规违法行为移交鄂托克前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查处。
附件:《玉米烘干加工与仓储物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