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效力属性 正常
索引号 000014349/2021-01708 发文字号 上开管发〔2021〕7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01日
发文机关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01日
概述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字号: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质量,保障开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鄂尔多斯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事故特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含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第三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各内设部门、各入园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生产经营的组织、个人。

 

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五条  事故信息报告范围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  事故信息报告的级别与时限

    (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市安监部门;

 2.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级安监部门;

 3.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应急管理部

(二)以上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并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详细补报书面文字报告。

(三)情况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四)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公共紧急电话受理部门报告(如:110119120等)。

第七条  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市、旗、乡镇);

(二)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经济类型(国有和国有控股、集体和集体控股、民营和民营控股以及合资、外资等);

(三)发生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四)初步统计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伤亡人数变化等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补报。

第九条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变化当日续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迟报事故,即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漏报事故,即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

    (三)谎报事故,即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查明的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

    (四)瞒报事故,即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直接经济损失含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费用。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日起施行,由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下载
转载声明:转载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
标题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效力属性 正常
索引号 000014349/2021-01708 发文字号 上开管发〔2021〕7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01日
发文机关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 公开日期 2021年04月01日
概述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质量,保障开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鄂尔多斯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事故特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含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第三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各内设部门、各入园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生产经营的组织、个人。

 

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五条  事故信息报告范围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  事故信息报告的级别与时限

    (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市安监部门;

 2.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级安监部门;

 3.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应急管理部

(二)以上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并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详细补报书面文字报告。

(三)情况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四)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公共紧急电话受理部门报告(如:110119120等)。

第七条  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市、旗、乡镇);

(二)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经济类型(国有和国有控股、集体和集体控股、民营和民营控股以及合资、外资等);

(三)发生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四)初步统计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伤亡人数变化等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补报。

第九条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变化当日续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迟报事故,即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漏报事故,即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

    (三)谎报事故,即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查明的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

    (四)瞒报事故,即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直接经济损失含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费用。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日起施行,由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