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效力属性 废止
索引号 000014349/2021-01707 发文字号 上开管发〔2021〕7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01日
发文机关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01日
概述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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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园区企业和干部职工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鄂尔多斯市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和《鄂托克前旗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各内设部门,各旗直派驻各单位、入园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企业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层层有责、人人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安全无事故。

第五条 安全生产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制度。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各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负直接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开发区一区三园及单独选址的电力建设项目和煤电煤化工项目(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 负有业务、生产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负起相应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切实承担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第八条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评价考核各内设部门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并严格奖惩。

第九条 其他部门应积极参与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十条 开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依法监督涉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的审查备案和行政许可事项。

(四)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七)按照职责参与或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具体职责

 

第十一条 开发区安委会职责

(一)开发区安委会在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四)督促检查成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预警通报。

(五)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联合整治工作。

    (六)受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委托对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开发区安委办职责

在履行上述职责的同时,安监局作为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起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措施以及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

    (二)研究提出开发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

    (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开发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五)定期组织安委会会议,汇总开发区管辖范围内交通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铁路运输安全等数据信息情况,并进行通报。

    (六)承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

(一)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开发区安全生产制度的研究制定、并对贯彻情况实施监督。

(二)负责开发区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开发区机关办公、生活区域的用电安全、餐厅食品安全、消防保卫等综合保障性工作。

    (三)负责应急救援总体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演练和物资储备落实工作,承担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党群工作部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列入开发区干部职工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计划组织实施。

(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协同安委会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经济发展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

(二)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和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三)在开展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时,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并保证安全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负责信息网络企业和电力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财政局

(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事故处理和奖励等工作所需经费。

(二)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安监部门做好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的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建设局

(一)负责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工地用超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包括供水、供热、排水、排污及污水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镇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环保局

(一)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二)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承担开发区安委办工作职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负责对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行为。

(二)负责工伤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三)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一条 城镇公共事业管理局

(一)负责城区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生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二)负责城市公园景区、公共绿地和园林绿化企业、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家政服务业的统一指导、管理、监督。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其他由旗直部门设立在开发区的二级部门或直接派驻到开发区的派驻机构、包括公安、国土、市场监督、电力等统一在开发区安委会的协调指导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在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实行行业监管,凡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审查审批事项都要严格把关,并承担行业监管责任。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主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落实“一岗双责”和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并能抓好落实。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在单位具备安全生产其他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足额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等。

(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风险辩析与防范能力。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包括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和开展安全评价。

(五)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管委会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积极整改或在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根据本规定,每年由管委会主任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考评方法,每年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管委会对部门年度整体工作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因安全生产工作受到上级或有关部门处分的,取消该部门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当年参加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所管辖范围为“一区三园”及单独选址的电厂和煤电、煤化工项目(煤矿除外)等。 

第二十九条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已设置内设职能部门的,由内设职能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实行行业监管,旗直对口职能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未设置内设相关职能部门的,由旗直各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实行行业监管。

第三十条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责任制的行为和履行职责不力、安全生产目标计划不能实现的,分别按照《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各内设部门、旗直派驻各单位可根据本责任制和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责任制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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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效力属性 废止
索引号 000014349/2021-01707 发文字号 上开管发〔2021〕7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01日
发文机关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 公开日期 2021年04月01日
概述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园区企业和干部职工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鄂尔多斯市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和《鄂托克前旗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各内设部门,各旗直派驻各单位、入园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企业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层层有责、人人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安全无事故。

第五条 安全生产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制度。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各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负直接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开发区一区三园及单独选址的电力建设项目和煤电煤化工项目(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 负有业务、生产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负起相应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切实承担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第八条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评价考核各内设部门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并严格奖惩。

第九条 其他部门应积极参与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十条 开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依法监督涉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的审查备案和行政许可事项。

(四)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七)按照职责参与或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具体职责

 

第十一条 开发区安委会职责

(一)开发区安委会在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四)督促检查成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预警通报。

(五)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联合整治工作。

    (六)受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委托对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开发区安委办职责

在履行上述职责的同时,安监局作为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起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措施以及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

    (二)研究提出开发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

    (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开发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五)定期组织安委会会议,汇总开发区管辖范围内交通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铁路运输安全等数据信息情况,并进行通报。

    (六)承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

(一)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开发区安全生产制度的研究制定、并对贯彻情况实施监督。

(二)负责开发区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开发区机关办公、生活区域的用电安全、餐厅食品安全、消防保卫等综合保障性工作。

    (三)负责应急救援总体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演练和物资储备落实工作,承担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党群工作部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列入开发区干部职工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计划组织实施。

(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协同安委会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经济发展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

(二)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和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三)在开展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时,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并保证安全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负责信息网络企业和电力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财政局

(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事故处理和奖励等工作所需经费。

(二)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安监部门做好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的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建设局

(一)负责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工地用超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包括供水、供热、排水、排污及污水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镇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环保局

(一)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二)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承担开发区安委办工作职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负责对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行为。

(二)负责工伤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三)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一条 城镇公共事业管理局

(一)负责城区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生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二)负责城市公园景区、公共绿地和园林绿化企业、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家政服务业的统一指导、管理、监督。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其他由旗直部门设立在开发区的二级部门或直接派驻到开发区的派驻机构、包括公安、国土、市场监督、电力等统一在开发区安委会的协调指导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在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实行行业监管,凡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审查审批事项都要严格把关,并承担行业监管责任。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主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落实“一岗双责”和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并能抓好落实。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在单位具备安全生产其他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足额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等。

(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风险辩析与防范能力。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包括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和开展安全评价。

(五)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管委会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积极整改或在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根据本规定,每年由管委会主任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考评方法,每年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管委会对部门年度整体工作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因安全生产工作受到上级或有关部门处分的,取消该部门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当年参加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所管辖范围为“一区三园”及单独选址的电厂和煤电、煤化工项目(煤矿除外)等。 

第二十九条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已设置内设职能部门的,由内设职能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实行行业监管,旗直对口职能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未设置内设相关职能部门的,由旗直各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实行行业监管。

第三十条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责任制的行为和履行职责不力、安全生产目标计划不能实现的,分别按照《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各内设部门、旗直派驻各单位可根据本责任制和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责任制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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