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效力属性 正常
索引号 000014349IRA035/2023-04451 发文字号 鄂前公发〔2023〕136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26日
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公安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公安、司法、信访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19日
概述 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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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大队、局属各部门、各派出所:

现将《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前旗公安局    

                                    2023926


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安局公章的正确使用和管理安全,防止滥用公章的现象,推动公章管理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日常政务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章主要是指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公章(印)。

第三条  公安局公章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委托他人或其他部门代管。公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应事先将公章移交部门同事暂为代管,必要时由部门负责人指派他人保管。

第四条  公章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章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公章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增强责任感,提高业务能力认真履行公章管理人员的职责,自觉养成用时开锁、不用时上锁的良好习惯。

第五条  未经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公安局公章。对不符合规定而要求使用公章的,公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

第六条  公安局公章的使用范围应具体、明确,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

(一)以公安局名义制发的各类法律文书、行政公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公文等;

(二)以公安局名义对外提供的介绍信及各种材料数据、报表资料等;

(三)按规定或要求,需要单位证明的个人事项等;

(四)经旗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项。

第七条  严格公章使用登记和审批,公章管理人员使用公章前必须进行审核、登记,在核对无误后,可准予盖章。其中:

(一)法律文书使用公章,需经案件承办人申请后,方可准予盖章;

(二)行政公文等非诉讼文书、资料使用公章,需经领导审批后,方可准予盖章;

(三)各部门因私需要公安局出具证明资料的,应如实填写《公章使用审批表》,并经公章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准予盖章;

(四)其他由领导签字批准的用印事项,可直接准予盖章。

第八条  公章管理人员在用印前要对盖章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用印范围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做好用印登记,详细登记用印文书和其他资料的标题或名称、用章时间、用章人姓名、内容摘要、审批情况等。凡不属公安局工作职责范围,且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盖印。

第九条  公章必须妥善保管,注意保养公章,及时清洗,确

保盖印清晰,存放公章应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取出后及时存

放,谨防丢失和盗用。

第十条  公章统一用大红印油,盖章人员盖章时精力要集中,用力要均匀,盖出的公章要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公章文字不能盖歪或颠倒。

第十一条  正式公文只在文末落款处盖章,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或公函等,必须同时盖在落款处和与存根连接线上。凡是在落款处加盖公章,都要端正盖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骑年盖月。

第十二条  非特殊情况或未经批准不允许为空白凭证、纸张加盖公章。因工作需要,特殊情况如需加印出具空白凭证、纸张的,必须要有申请部门的盖章申请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公章管理人员应注明使用人用途和所盖的空白凭证页数登记,实行编号管理。

加盖公章的空白凭证、纸张使用情况,事后使用人要报告公

章管理部门,如有剩余的空白凭证、纸张如数交回;公章管理部

门应相应注明相关情况备查。

第十三条  公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未经允许或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得将公章携带外出使用。如因特殊情况携带外出使用的,应由公章管理人员陪同外出办理具体事宜。必要时,经分管领导批准,使用人可自行携带外出使用,但使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项,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  严禁公章管理人员违反规定为个人谋求私利或

为他人方便使用公章,对不符合规定使用、管理公章的人员,分别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公章丢失、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盖章过程中,如发生错盖章、多盖章等情形,申请盖章人应及时交回上述盖章文件,公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收回并销毁。

第十六条  公章管理人员如发现公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电子公章的使用和管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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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效力属性 正常
索引号 000014349IRA035/2023-04451 发文字号 鄂前公发〔2023〕136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26日
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公安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公安、司法、信访 公开日期 2023年09月19日
概述 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交管大队、局属各部门、各派出所:

现将《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前旗公安局    

                                    2023926


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安局公章的正确使用和管理安全,防止滥用公章的现象,推动公章管理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日常政务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章主要是指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公章(印)。

第三条  公安局公章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委托他人或其他部门代管。公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应事先将公章移交部门同事暂为代管,必要时由部门负责人指派他人保管。

第四条  公章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章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公章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增强责任感,提高业务能力认真履行公章管理人员的职责,自觉养成用时开锁、不用时上锁的良好习惯。

第五条  未经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公安局公章。对不符合规定而要求使用公章的,公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

第六条  公安局公章的使用范围应具体、明确,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

(一)以公安局名义制发的各类法律文书、行政公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公文等;

(二)以公安局名义对外提供的介绍信及各种材料数据、报表资料等;

(三)按规定或要求,需要单位证明的个人事项等;

(四)经旗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项。

第七条  严格公章使用登记和审批,公章管理人员使用公章前必须进行审核、登记,在核对无误后,可准予盖章。其中:

(一)法律文书使用公章,需经案件承办人申请后,方可准予盖章;

(二)行政公文等非诉讼文书、资料使用公章,需经领导审批后,方可准予盖章;

(三)各部门因私需要公安局出具证明资料的,应如实填写《公章使用审批表》,并经公章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准予盖章;

(四)其他由领导签字批准的用印事项,可直接准予盖章。

第八条  公章管理人员在用印前要对盖章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用印范围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做好用印登记,详细登记用印文书和其他资料的标题或名称、用章时间、用章人姓名、内容摘要、审批情况等。凡不属公安局工作职责范围,且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盖印。

第九条  公章必须妥善保管,注意保养公章,及时清洗,确

保盖印清晰,存放公章应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取出后及时存

放,谨防丢失和盗用。

第十条  公章统一用大红印油,盖章人员盖章时精力要集中,用力要均匀,盖出的公章要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公章文字不能盖歪或颠倒。

第十一条  正式公文只在文末落款处盖章,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或公函等,必须同时盖在落款处和与存根连接线上。凡是在落款处加盖公章,都要端正盖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骑年盖月。

第十二条  非特殊情况或未经批准不允许为空白凭证、纸张加盖公章。因工作需要,特殊情况如需加印出具空白凭证、纸张的,必须要有申请部门的盖章申请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公章管理人员应注明使用人用途和所盖的空白凭证页数登记,实行编号管理。

加盖公章的空白凭证、纸张使用情况,事后使用人要报告公

章管理部门,如有剩余的空白凭证、纸张如数交回;公章管理部

门应相应注明相关情况备查。

第十三条  公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未经允许或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得将公章携带外出使用。如因特殊情况携带外出使用的,应由公章管理人员陪同外出办理具体事宜。必要时,经分管领导批准,使用人可自行携带外出使用,但使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项,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  严禁公章管理人员违反规定为个人谋求私利或

为他人方便使用公章,对不符合规定使用、管理公章的人员,分别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公章丢失、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盖章过程中,如发生错盖章、多盖章等情形,申请盖章人应及时交回上述盖章文件,公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收回并销毁。

第十六条  公章管理人员如发现公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电子公章的使用和管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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