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编制了《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etkqq.gov.cn/)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政府网站: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站:http://www.etkqq.gov.cn/);
2.政府公报:《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公报》(网址:http://www.etkqq.gov.cn/zwgk/zfxxgk/zfgb/)
3.政务新媒体:“鄂托克前旗发布”微信公众号(微信:eqqxcb);
4.档案馆:鄂托克前旗档案史志馆(地址:文化产业园C区;联系方式:0477-7624439;查阅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
5.在鄂托克前旗政务服务大厅(地址:敖镇公园西街文化产业园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政务服务与公开股;联系方式:0477-7882808)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到该点查阅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除采取网上公开外,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
1.通过宣传栏(设在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二楼读书驿站)、电子显示屏(设在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二楼政府信息查阅点)、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其他可公开的形式;
(三)公开时限
根据《条例》要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受理模式。
(一)线上申请接收渠道
政府网站提交:申请人登录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填写电子版表格后在线提交。
(二)线下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受理机构地址:敖镇公园西街文化产业园政务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7-7882808
2.邮递寄送
收件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与公开股
地址:鄂托克前旗敖镇公园西街文化产业园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与公开股;
邮政编码:016200;
注: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申请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如涉及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形,答复期限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信息工作协调机构:鄂托克前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办公地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公园西街文化产业园政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016200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传真):0477-7882808 ;
互联网联系方式:etkqqqzxx@163.com
四、各镇、各部门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相应单位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相应单位将根据申请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鄂托克前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477-7882808,办公地址:敖镇公园西街文化产业园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工作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