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行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及《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鄂司发〔2020〕51号)精神,结合我旗机构改革工作,经旗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以下2个行政机关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通告。
一、第四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名单
(一)鄂托克前旗宗教事务局
(二)鄂托克前旗档案局
二、有关要求
(一)旗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执法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
(三)今后,凡旗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报旗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为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行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及《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鄂司发〔2020〕51号)精神,结合我旗机构改革工作,经旗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以下2个行政机关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通告。
一、第四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名单
(一)鄂托克前旗宗教事务局
(二)鄂托克前旗档案局
二、有关要求
(一)旗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执法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
(三)今后,凡旗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报旗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