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11月4日印发了《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转贷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农牧民贷款负担显著加重,由此衍生出“以贷养贷”“过桥贷”“拆东墙补西墙”等风险隐患,为减轻农牧民贷款利息负担,防范化解农牧民短期信用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创新举措为农牧民提供转贷服务,由旗财政局(金融发展研究中心)牵头出台,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转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具体方法
由旗人民政府出资2000万元,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设立转贷资金池,为有转贷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新贷条件的农牧民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
三、主要内容
《方案》全文由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具体内容、申报对象及主体、转贷要求、转贷使用流程、转贷所需资料、不予转贷情形、保障措施及要求等九个部分组成。
(一)明确适用范围。《方案》重点支持鄂托克前旗有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农小微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鄂托克前旗户籍农牧户。
(二)明确组织架构。《方案》明确,转贷资金由旗财政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牵头,旗农牧和水利局、乡村振兴事业发展中心、旗金融发展研究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托克前支局等部门共同参与。旗财政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转贷资金的统筹运营和管理;旗金融发展研究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托克前监管支局负责协调和监管相关贷款银行及金融机构,确保转贷资金安全运作;各镇、嘎查(村)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好转贷申报和初审工作;各金融机构确定专人负责转贷各项工作,负责贷款的合理需求和风险防范工作,避免为完成工作目标而发生抽贷、断贷、压贷、拒贷现象。
(三)明确使用要求。《方案》规定,单笔转贷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单个农牧业借款主体可申请多笔但合计存续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明确办理流程。《方案》明确办理转贷资金五项程序:一是有转贷需求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借款主体,应在贷款到期前与原贷款银行沟通,经银行同意后,贷款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二是银行收到贷款服务机构初审通过意见后,对农牧业主体启动续贷或新贷审批,通过后出具承诺。三是贷款服务机构对农牧业主体是否符合转贷要求进行形式审核,由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进行终审。审批通过后约定时间从转贷金专用账户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转贷金,并通知金融机构结清“旧贷款”。四是金融机构收到转贷金后,发放“新贷款”。同时,金融机构经借款主体委托或授权于放贷日将相应贷款同日划转至转贷金专用账户。五是做好转贷工作各类文件资料归档。
(五)明确风险防控要求。《方案》规定,转贷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由“嘎查村书记、所属镇初审+银行金融机构续贷、新贷承诺+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终审”方式运营,确保资金安全。对于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等造成转贷资金损失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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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11月4日印发了《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转贷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农牧民贷款负担显著加重,由此衍生出“以贷养贷”“过桥贷”“拆东墙补西墙”等风险隐患,为减轻农牧民贷款利息负担,防范化解农牧民短期信用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创新举措为农牧民提供转贷服务,由旗财政局(金融发展研究中心)牵头出台,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转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具体方法
由旗人民政府出资2000万元,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设立转贷资金池,为有转贷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新贷条件的农牧民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
三、主要内容
《方案》全文由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具体内容、申报对象及主体、转贷要求、转贷使用流程、转贷所需资料、不予转贷情形、保障措施及要求等九个部分组成。
(一)明确适用范围。《方案》重点支持鄂托克前旗有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农小微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鄂托克前旗户籍农牧户。
(二)明确组织架构。《方案》明确,转贷资金由旗财政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牵头,旗农牧和水利局、乡村振兴事业发展中心、旗金融发展研究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托克前支局等部门共同参与。旗财政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转贷资金的统筹运营和管理;旗金融发展研究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托克前监管支局负责协调和监管相关贷款银行及金融机构,确保转贷资金安全运作;各镇、嘎查(村)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好转贷申报和初审工作;各金融机构确定专人负责转贷各项工作,负责贷款的合理需求和风险防范工作,避免为完成工作目标而发生抽贷、断贷、压贷、拒贷现象。
(三)明确使用要求。《方案》规定,单笔转贷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单个农牧业借款主体可申请多笔但合计存续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明确办理流程。《方案》明确办理转贷资金五项程序:一是有转贷需求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借款主体,应在贷款到期前与原贷款银行沟通,经银行同意后,贷款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二是银行收到贷款服务机构初审通过意见后,对农牧业主体启动续贷或新贷审批,通过后出具承诺。三是贷款服务机构对农牧业主体是否符合转贷要求进行形式审核,由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进行终审。审批通过后约定时间从转贷金专用账户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转贷金,并通知金融机构结清“旧贷款”。四是金融机构收到转贷金后,发放“新贷款”。同时,金融机构经借款主体委托或授权于放贷日将相应贷款同日划转至转贷金专用账户。五是做好转贷工作各类文件资料归档。
(五)明确风险防控要求。《方案》规定,转贷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由“嘎查村书记、所属镇初审+银行金融机构续贷、新贷承诺+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终审”方式运营,确保资金安全。对于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等造成转贷资金损失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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