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由于机构改革涉及相关单位职能调整,以及社会各方面对气象灾害防御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建立新的工作机制,补充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旗气象局开展了《预案》修订工作。原《预案》鄂前政发〔2020〕22号同时废止。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多年重大突发性天气事件气象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主要内容
《预案》共八章,三十六条。主要从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监督与管理、预案管理和解释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鄂托克前旗行政区域内干旱、暴雨、暴雪、霜(冰)冻、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低温、雷电、冰雹、大雾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旗人民政府设立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指挥由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旗气象局局长、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气象防灾减灾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执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另外,《预案》从应急响应状态下的组织调度角度出发,明确了现场抢险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调查监测组、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等7个专项应急工作组及其组成部门和职责。应急响应工作更加清晰明确。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及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级别。将预警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红色为最高级。
(四)响应行动。《预案》明确了启动不同级别的暴雨、暴雪、高温、大风(沙尘暴)、低温冻害(寒潮、霜冻)、冰雹(雷电)、大雾等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标准和判定依据;启动应急响应状态时,各相关部门应采取的措施指南;响应行动;现场处置;应急响应升级与终止。
(五)后期处置。包括气象灾害评估、认定、善后处理和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分析总结。
(六)应急保障。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监督与管理。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处理。
(八)预案管理和解释。本预案由旗气象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和完善。各有关部门要编制和完善本单位的气象灾害专项应急实施方案。
本预案由旗气象局修订与解释。
一、出台背景
由于机构改革涉及相关单位职能调整,以及社会各方面对气象灾害防御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建立新的工作机制,补充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旗气象局开展了《预案》修订工作。原《预案》鄂前政发〔2020〕22号同时废止。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多年重大突发性天气事件气象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主要内容
《预案》共八章,三十六条。主要从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监督与管理、预案管理和解释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鄂托克前旗行政区域内干旱、暴雨、暴雪、霜(冰)冻、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低温、雷电、冰雹、大雾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旗人民政府设立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指挥由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旗气象局局长、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气象防灾减灾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执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另外,《预案》从应急响应状态下的组织调度角度出发,明确了现场抢险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调查监测组、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等7个专项应急工作组及其组成部门和职责。应急响应工作更加清晰明确。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及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级别。将预警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红色为最高级。
(四)响应行动。《预案》明确了启动不同级别的暴雨、暴雪、高温、大风(沙尘暴)、低温冻害(寒潮、霜冻)、冰雹(雷电)、大雾等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标准和判定依据;启动应急响应状态时,各相关部门应采取的措施指南;响应行动;现场处置;应急响应升级与终止。
(五)后期处置。包括气象灾害评估、认定、善后处理和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分析总结。
(六)应急保障。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监督与管理。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处理。
(八)预案管理和解释。本预案由旗气象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和完善。各有关部门要编制和完善本单位的气象灾害专项应急实施方案。
本预案由旗气象局修订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