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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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处室 |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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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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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机构职能 |
机构职能 |
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机构概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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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公室 |
负责公开事项的具体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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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
机构设置 |
内设股室设置情况、职能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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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 |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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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工作 |
民族工作 |
民族工作情况 |
开展民族工作动态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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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公室 |
负责公开事项的具体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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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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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公室 |
负责公开事项的具体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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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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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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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公室 |
负责公开事项的具体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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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文件 |
可以公开的与民族工作有关的政策文件的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正文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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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公室 |
负责公开事项的具体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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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 |
权责清单 |
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权责清单等信息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 |
行政规章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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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公室 |
负责公开事项的具体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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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信息 |
财政 预算 |
财政 预算情况 |
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预算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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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公室 |
负责公开事项的具体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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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决算 |
财政 决算情况 |
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决算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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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公开指南、申请流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行政法规 |
收到依申请20个工作日内 |
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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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公室 |
负责公开事项的具体维护 |
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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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处室 |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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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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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机构职能 |
机构职能 |
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机构概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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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公室 |
负责公开事项的具体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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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
机构设置 |
内设股室设置情况、职能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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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 |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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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工作 |
民族工作 |
民族工作情况 |
开展民族工作动态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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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公室 |
负责公开事项的具体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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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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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公室 |
负责公开事项的具体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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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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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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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公室 |
负责公开事项的具体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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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文件 |
可以公开的与民族工作有关的政策文件的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正文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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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公室 |
负责公开事项的具体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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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 |
权责清单 |
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权责清单等信息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 |
行政规章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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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公室 |
负责公开事项的具体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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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信息 |
财政 预算 |
财政 预算情况 |
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预算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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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公室 |
负责公开事项的具体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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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决算 |
财政 决算情况 |
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决算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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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公开指南、申请流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行政法规 |
收到依申请20个工作日内 |
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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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公室 |
负责公开事项的具体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