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申请资料、办理流程(社会救助明白册)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一)保障标准
城镇低保标准:950元/(人·月);农村牧区低保标准:720元/(人·月)。
(二)申请条件
凡是鄂托克前旗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书: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生产、生活的基本状况,资产情况及产生贫困的主要原因等;
2.居民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4.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如:因车祸肇事等原因造成的困难家庭;
5.因病的,要有所患病种的诊断书及所花费的医疗单据复印件;
6.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在村(居)委会或社会救助协理员的协助下,由政府购买第三方社会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同时报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线上大数据信息比对。
3.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组织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4.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及公示。镇人民政府根据各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务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镇人民政府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确认,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从批准之日下个月起发放低保金。
(五)政策依据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府发〔2023〕38号)
二、特困人员
(一)保障标准
农村牧区特困供养标准为1100元/(人·月),城市特困供养标准为1800元/(人·月)。特困护理补贴标准:护理补贴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300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500元/(人·月),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对象50元/(人·月)。
(二)申请条件
具有鄂托克前旗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4)因病,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被认定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特困人员申请、承诺及授权书;
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及上扬、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镇人民政府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然后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承诺书、委托授权书等相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党政联席会议确认,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从批准之日下个月起发放特困供养金。
(五)政策依据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府发〔2023〕38号)
三、临时救助
(一)救助标准
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
(二)办理对象及条件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5.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导致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6.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7.旗区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三)所需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4.家庭成员及赡养义务人家庭经济情况诚信声明及核对授权书。
5.遭遇困难情况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审核。镇人民政府在镇人民政府报告委员会协助下,逐一调查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
3.公示。镇人民政府应将申请人的家庭有关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申请人的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党政联席会议进行确认,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批准其领取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五)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
社会救助申请资料、办理流程(社会救助明白册)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一)保障标准
城镇低保标准:950元/(人·月);农村牧区低保标准:720元/(人·月)。
(二)申请条件
凡是鄂托克前旗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书: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生产、生活的基本状况,资产情况及产生贫困的主要原因等;
2.居民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4.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如:因车祸肇事等原因造成的困难家庭;
5.因病的,要有所患病种的诊断书及所花费的医疗单据复印件;
6.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在村(居)委会或社会救助协理员的协助下,由政府购买第三方社会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同时报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线上大数据信息比对。
3.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组织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4.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及公示。镇人民政府根据各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务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镇人民政府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确认,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从批准之日下个月起发放低保金。
(五)政策依据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府发〔2023〕38号)
二、特困人员
(一)保障标准
农村牧区特困供养标准为1100元/(人·月),城市特困供养标准为1800元/(人·月)。特困护理补贴标准:护理补贴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300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500元/(人·月),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对象50元/(人·月)。
(二)申请条件
具有鄂托克前旗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4)因病,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被认定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特困人员申请、承诺及授权书;
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及上扬、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镇人民政府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然后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承诺书、委托授权书等相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党政联席会议确认,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从批准之日下个月起发放特困供养金。
(五)政策依据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府发〔2023〕38号)
三、临时救助
(一)救助标准
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
(二)办理对象及条件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5.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导致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6.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7.旗区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三)所需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4.家庭成员及赡养义务人家庭经济情况诚信声明及核对授权书。
5.遭遇困难情况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审核。镇人民政府在镇人民政府报告委员会协助下,逐一调查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
3.公示。镇人民政府应将申请人的家庭有关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申请人的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党政联席会议进行确认,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批准其领取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五)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