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低保
(一)申请条件
申请低保户的条件有三个: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即凡是鄂尔多斯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及受理。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4.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务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人相关材料报旗区民政部门审批。
5.旗区民政部门审批及公示。旗区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后,提出审批意见,并再次公示7天。
6.旗区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无异议的,旗区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并从批准之日下个月起发放低保金。
(三)低保对象的义务
1.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对象应该如实提供自己的收入、财产和就业等信息。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履行定期报告的义务。A类低保家庭每年12月1日-12月15日期间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就业变化情况,B类低保家庭每年报告2次,分别为6月1日-6月15日期间和12月1日-12月15日期间,C类低保家庭每年报告4次,分别为3月、6月、9月、12月的1日-15日期间。
(四)低保对象违反规定后的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困人员供养
(一)申请条件
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4)因病,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被认定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 审核。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 民主评议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然后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承诺书、委托授权书等相关材料报送旗区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旗区民政部门全面审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 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旗区民政部门及时予以批准,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次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 社区)公布。
(三)特困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义务。
1.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收入、财产等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向嘎查村(社区)或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告,本人不方便报告的,其近亲属应代为报告。
2.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应及时向嘎查村(社区)或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5.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导致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6.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7.旗区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及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审核。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逐一调查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
3.公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申请人的家庭有关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申请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至旗区民政部门。
4.审批。旗区级民政部门在接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做出审批决定。
四、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城乡特困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孤残儿童、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旗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
1.资助参合参保。城乡特困人员和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按照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参合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2.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中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残儿童、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万元。
3.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孤儿患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宫颈癌、妇女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重特大疾病并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5万元。
一、城乡低保
(一)申请条件
申请低保户的条件有三个: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即凡是鄂尔多斯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及受理。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4.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务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人相关材料报旗区民政部门审批。
5.旗区民政部门审批及公示。旗区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后,提出审批意见,并再次公示7天。
6.旗区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无异议的,旗区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并从批准之日下个月起发放低保金。
(三)低保对象的义务
1.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对象应该如实提供自己的收入、财产和就业等信息。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履行定期报告的义务。A类低保家庭每年12月1日-12月15日期间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就业变化情况,B类低保家庭每年报告2次,分别为6月1日-6月15日期间和12月1日-12月15日期间,C类低保家庭每年报告4次,分别为3月、6月、9月、12月的1日-15日期间。
(四)低保对象违反规定后的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困人员供养
(一)申请条件
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4)因病,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被认定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 审核。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 民主评议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然后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承诺书、委托授权书等相关材料报送旗区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旗区民政部门全面审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 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旗区民政部门及时予以批准,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次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 社区)公布。
(三)特困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义务。
1.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收入、财产等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向嘎查村(社区)或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告,本人不方便报告的,其近亲属应代为报告。
2.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应及时向嘎查村(社区)或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5.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导致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6.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7.旗区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及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审核。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逐一调查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
3.公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申请人的家庭有关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申请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至旗区民政部门。
4.审批。旗区级民政部门在接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做出审批决定。
四、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城乡特困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孤残儿童、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旗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
1.资助参合参保。城乡特困人员和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按照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参合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2.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中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残儿童、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万元。
3.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孤儿患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宫颈癌、妇女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重特大疾病并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