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职责及内设机构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编委批准的《鄂托克前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鄂托克前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托克前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更名为鄂托克前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旗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
第三条 “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调整事项明确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及相关领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受鄂托克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鄂托克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执法职责,以鄂托克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统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旗本级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能。
(三)组织开展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公用事业服务管理(园林、环卫、市政)、住房保障综合服务管理、交通管理、城市河道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以及敖镇镇区开发边界线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等领域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执法检查、案件办理工作,并对举报投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五)承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全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
(六)完成旗委、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鄂托克前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设4个内设机
构:
(一)办公室。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材料起草、会议组织、公文管理、保密机要、制度建设、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档案管理、后勤保障、财务管理、人事劳资事宜、政务公开、党群工作、纪检监察、干部理论学习和目标考核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室。负责案件办理方面的审核把关工作,负责内部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培训、业务咨询解答、社会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数据信息室。负责业务数据统计和政务窗口服务等工作,承担接收、分类和移送各类行政审批,各类执法案卷的保存管理。负责12345城市管理领域市长热线的办理及旗本级智慧城市管理平台的使用和统计等工作。
(四)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行使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公用事业服务管理(园林、环卫、市政)、住房保障综合服务管理、交通管理、城市河道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以及敖镇镇区开发边界线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等领域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执法检查、案件办理工作,并对举报投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条 鄂托克前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立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规定,局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鄂托克前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定事业编制16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
第八条 鄂托克前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业务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第九条 原为鄂托克前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三、办公地点:敖勒召其镇额吉那路与苏力迪东街交叉口南200米(巴音家园东门北侧)
四、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党组书记、局长 格日乐图 0477-7626161
一、职能职责及内设机构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编委批准的《鄂托克前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鄂托克前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托克前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更名为鄂托克前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旗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
第三条 “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调整事项明确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及相关领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受鄂托克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鄂托克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执法职责,以鄂托克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统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旗本级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能。
(三)组织开展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公用事业服务管理(园林、环卫、市政)、住房保障综合服务管理、交通管理、城市河道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以及敖镇镇区开发边界线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等领域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执法检查、案件办理工作,并对举报投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五)承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全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
(六)完成旗委、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鄂托克前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设4个内设机
构:
(一)办公室。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材料起草、会议组织、公文管理、保密机要、制度建设、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档案管理、后勤保障、财务管理、人事劳资事宜、政务公开、党群工作、纪检监察、干部理论学习和目标考核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室。负责案件办理方面的审核把关工作,负责内部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培训、业务咨询解答、社会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数据信息室。负责业务数据统计和政务窗口服务等工作,承担接收、分类和移送各类行政审批,各类执法案卷的保存管理。负责12345城市管理领域市长热线的办理及旗本级智慧城市管理平台的使用和统计等工作。
(四)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行使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公用事业服务管理(园林、环卫、市政)、住房保障综合服务管理、交通管理、城市河道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以及敖镇镇区开发边界线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等领域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执法检查、案件办理工作,并对举报投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条 鄂托克前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立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规定,局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鄂托克前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定事业编制16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
第八条 鄂托克前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业务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第九条 原为鄂托克前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三、办公地点:敖勒召其镇额吉那路与苏力迪东街交叉口南200米(巴音家园东门北侧)
四、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党组书记、局长 格日乐图 0477-762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