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效力属性 | 有效 | ||
发文字号 | 鄂前政发〔2022〕3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5月24日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文化和旅游局 |
信息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社 | 公开日期 | 2021年5月28日 |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鄂前政发〔2022〕3号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各镇,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旗人民政府2021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8日
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把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成为新的支柱产业,引客进入鄂托克前旗,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参照《鄂尔多斯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府发〔2021〕52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各级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奖励。
第三条 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确保项目投资有收益、产品有市场、企业有利润、政府有税收、环境有改善的要求,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要符合鄂托克前旗整体空间规划和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第四条 旗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集中攻坚发展文化旅游产业。
第二章 扶持奖励类别及方式
第五条 扶持品牌创建升级
1.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对新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5A级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 万元。
2.创建国家星级旅游饭店,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 万元。
3.创建自治区星级乡村旅游接待户,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乡村旅游接待户,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 万元。
4.创建全国等级旅游民宿,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的旅游民宿,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5.鼓励文旅企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文旅品牌节庆活动,给予5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促进文旅繁荣发展
每年从本办法总体预算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文化惠民、文化创意、文化扶持奖励。
第七条 引客进入鄂托克前旗
每年从本办法总体预算资金中安排600万元用于引客进入鄂托克前旗。
第八 条壮大新业态发展
1.支持非遗、文创等机构在景区及文化产业园西区非遗一条街开设特色旅游购物店,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助。
2.鼓励培育发展各类特色夜间消费街区,打造各类特色新夜市项目,建成并运营择优一次性给予5万元-30万元补助;鼓励旅游景区积极发展冬季精品旅游项目,建成并运营按照投资额的比例给予一定补助,一次性给予10万元-50万元补助。
3.支持文旅企业合作引进或自主开发旅游精品演艺项目,年内新增旅游精品演艺项目,且连续演出4个月以上的,按投资额的比例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奖励时限均以年度计,按照“自主申报、集中审核、当年奖励”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一作品同时符合多项扶持与奖励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扶持奖励。
第十一条 因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而获得的奖励、补助的,撤销奖补决定并追缴已取得资金,同时2年内不得申报奖补,并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由鄂托克前旗文化和旅游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鄂前政发〔2022〕3号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各镇,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旗人民政府2021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8日
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把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成为新的支柱产业,引客进入鄂托克前旗,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参照《鄂尔多斯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府发〔2021〕52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各级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奖励。
第三条 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确保项目投资有收益、产品有市场、企业有利润、政府有税收、环境有改善的要求,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要符合鄂托克前旗整体空间规划和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第四条 旗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集中攻坚发展文化旅游产业。
第二章 扶持奖励类别及方式
第五条 扶持品牌创建升级
1.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对新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5A级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 万元。
2.创建国家星级旅游饭店,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 万元。
3.创建自治区星级乡村旅游接待户,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乡村旅游接待户,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 万元。
4.创建全国等级旅游民宿,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的旅游民宿,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5.鼓励文旅企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文旅品牌节庆活动,给予5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促进文旅繁荣发展
每年从本办法总体预算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文化惠民、文化创意、文化扶持奖励。
第七条 引客进入鄂托克前旗
每年从本办法总体预算资金中安排600万元用于引客进入鄂托克前旗。
第八 条壮大新业态发展
1.支持非遗、文创等机构在景区及文化产业园西区非遗一条街开设特色旅游购物店,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助。
2.鼓励培育发展各类特色夜间消费街区,打造各类特色新夜市项目,建成并运营择优一次性给予5万元-30万元补助;鼓励旅游景区积极发展冬季精品旅游项目,建成并运营按照投资额的比例给予一定补助,一次性给予10万元-50万元补助。
3.支持文旅企业合作引进或自主开发旅游精品演艺项目,年内新增旅游精品演艺项目,且连续演出4个月以上的,按投资额的比例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奖励时限均以年度计,按照“自主申报、集中审核、当年奖励”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一作品同时符合多项扶持与奖励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扶持奖励。
第十一条 因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而获得的奖励、补助的,撤销奖补决定并追缴已取得资金,同时2年内不得申报奖补,并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由鄂托克前旗文化和旅游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