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效力属性 | 有效 | ||
发文字号 | 鄂前政办发〔2023〕63号 | 成文日期 | 2023-11-8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公开日期 | 2023-11-22 |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鄂前政办发〔2023〕6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水农〔2023〕44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68号)、《鄂尔多斯市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农业节水控水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水价〔2023〕3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坚持以“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为引领,紧紧围绕“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发展思路,从健全农业水价机制、加强需求管理、拓宽资金渠道、推动结构调整和提高农业增产增收增效等方面入手,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全面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着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鄂托克前旗“四区”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充分发挥政府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创新管理体制,健全制度保障,形成政府作用和市场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共同推进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坚持综合施策,两手发力。强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其他相关政策衔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探索将水价改革与合同节水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全面提升农业灌溉现代化能力。
——坚持优化机制,完善措施。坚持农业水价改革与机制建立并重,将机制建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促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持续推进。
——坚持协同发展,稳步推进。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鄂托克前旗“四水四定”方案落实、深度节水控水行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利用相关项目和资金,借力借势深化改革。
(三)总体目标。以我旗公布的国土“三调”耕地数据为基础,在全旗范围内通过配套完善计量设施,分区域、分步骤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使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维护成本水平;深化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大力提升农业用水效率,优化农业种植结构,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开发建设地下水水权交易平台,试点开展农业水权交易,逐步探索建立农业水权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
二、重点工作
(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1.加强农业初始水权分配。依据《鄂尔多斯市“四水四定”方案》2025年、2030年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和《鄂尔多斯市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控制指标要求,坚持“总量控制、限额管理”的原则,逐年逐级制定水资源配置方案,将水权指标落实到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与土地承包使用权相一致,农业水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挂钩,水权依附于地权,逐户核发实名制水权证,按照确权水浇地220立方米/亩、未确权水浇地100立方米/亩标准进行初始水权配置,国土“三调”成果之后,凡涉及毁林毁草开荒扩灌地不予配水。(责任单位:水利局、农牧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各镇)
2.强化农业水权过程控制。强化配水农户审核审定工作,严格遵守取用水程序,将水权细化分解到灌溉机电井,根据农作物不同的生长阶段分批次配置水量,在一个生长周期内至少分三次配置水量,每次由用水户填写水量配置申请表,经村用水协会、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后配置水量,实行用水月报统计制度。农业用水实行优化配置和取水许可动态管理,推行刷卡充值、轮次控制,建立一井一表一卡一台账,严格落实水资源精细化管理和过程性控制。(责任单位:水利局、农牧局、审计局,各镇)
3.完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分年度实行终端计量取水,安装“井电双控”智能控制系统。2023年底前完成全旗300亩以上种植大户、100亩及以上喷灌种植户、30亩及以上马铃薯种植户和敖镇、三段地超采区范围内种植户灌溉机电井计量设施的安装;2024年底前完成全旗100—300亩范围内种植大户、所有喷灌种植户和30亩及以上马铃薯种植户灌溉机电井计量设施的安装;2025年底前完成剩余种植户灌溉机电井计量设施的安装。同时,按照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田水利工程同步安装计量设施,全面推进农业用水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取水、分水、用水计量动态监测,确保农业灌溉用水的精准化计量。对拒不安装计量设施或已安装了计量设施的灌溉机电拒不执行分水到户政策的农牧户,由供电分公司采取限电断电措施。(责任单位:水利局、财政局、农牧局、供电分公司,各镇)
4.规范水权交易制度。健全完善农业水权置换转让机制和水权交易平台建设,不断简化交易程序,合理有序交易水权,提高水利服务效能。明确由政府授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正常水价的120%进行回购交易余量、年末清零,并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建设节水工程等方式获得交易水权。在满足本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推行节水量在旗域范围内按市场需求跨区域、跨行业转让。(责任单位:财政局、水利局,各镇)
(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5.合理制定农业供水价格。综合考虑供水管理成本变化、增产增效情况、高效节水发展、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参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通过建立供水成本定期测算制度,准确核定农业供水运营成本、费用,科学测算工程供水运行维护成本,合理制定水价。在前期阶段以运营成本水价0.26元/立方米作为限额外基础水价,设置5年运行观察期,以运行结果作为后期水价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发改委、水利局,各镇)
6.推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按照“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充分体现水资源的价值属性,采取“多用水多付费”的方式,进一步引导农牧民节约用水。对于确权土地,农业用水在定额220立方米(含)内,以政府补贴的形式不征收水费;以定额内用水量作为基础加价标准,超出定额用水20%(含)以下的水量部分即220立方米-264立方米(含),在原水价的基础上加价0.5倍征收,即水价为0.39元/立方米;超出定额用水20%至47.3%(含)的水量部分即264方米-324立方米(含),在原水价的基础上加价1倍征收,即水价为0.52元/立方米;超出限额用水47.3%以上的水量部分即324立方米-440立方米(含),在原水价的基础上加价2倍征收,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超定额324立方米/亩加征水资源税,农牧民0.1元/立方米、农牧业企业1.25元/立方米,即农牧民用水水价为0.88元/立方米,农牧业企业用水水价为2.03元/立方米;确权土地用水上限440立方米/亩,超过限额不予配水。对于非确权土地,农业用水在定额100立方米(含)内,以政府补贴的形式不征收水费;以定额内用水量作为基础加价标准,超出定额用水20%(含)以下的水量部分即100立方米-120立方米(含),在原水价的基础上加价0.5倍征收,即水价为0.39元/立方米;超出定额用水20%至50%(含)的水量部分即120方米-150立方米(含),在原水价的基础上加价1倍征收,即水价为0.52元/立方米;超出限额用水50%以上的水量部分即150立方米-220立方米(含),在原水价的基础上加价2倍征收,即水价为0.78元/立方米;非确权土地用水上限220立方米/亩,超过限额不予配水。(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税务局、供电分公司,各镇)
7.加强农业水价监督管理。完善水价公示制度,严格落实面积、限额、水量、水价、水费“五公开”,增强执行水价政策的透明度。加强水价执行和水费收缴、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执行水价政策、搭车收费、擅自加价等行为严肃查处。(责任单位:财政局、审计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镇)
8.投资估算。2023年全旗300亩以上及敖镇、三段地超采区内种植户共涉及耕地24.47万亩、灌溉机电井4173眼,安装井电双控系统4173套,需投入资金3183.15万元;2024年全旗100亩-300亩种植户共涉及耕地29.80万亩、灌溉机电井4966眼,安装井电双控系统4966套,需投入资金3788.04万元;2025年对全旗剩余的52.06万亩耕地、4227眼灌溉机电井全部安装井电双控系统,需投入资金3224.34万元。
(三)创新农业用水管理机制。
9.创新农业终端用水管理。探索建立第三方国有企业(惠民乡村公司)专业化托管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基层水管体系,成立旗级水管总站、镇级水管分站和村级用水协会,明确功能定位,健全管理机制,由托管企业在征收的水费中列支协会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和经费补贴及设施运行管理费。支持发展和壮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一步探索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向农村经济组织、专业化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方向发展,扶持其成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的主体。(责任单位:财政局、水利局、民政局,各镇)
10.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的要求,制定并印发《鄂托克前旗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采取资金奖励、优先用水等形式,对于积极采取节水灌溉技术、调整优化种植结构、优化灌溉制度和在灌溉定额(限额)内节约水量的用水主体给予节水奖励,充分调动各类主体节水积极性,促进农业节水。节水奖励标准主要依据灌溉限额内的节水量、节水灌溉规模及成效、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初步计划按照用水主体每年用水量节约10%以内、10%-20%、20%以上3个标准分别以0.5元/方、0.8元/方、1.0元/方进行奖补。(责任单位:财政局、农牧局、水利局,各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旗人民政府旗长任组长、分管副旗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水利局,主要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并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协调,落实成员单位会商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及时总结经验,适时予以推广。
(二)强化统筹协调。为保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精心组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确保政策执行到位。水利部门为牵头单位,负责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加强用水管理;发改部门负责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财政部门负责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资金筹措;农牧部门负责全旗确权水浇地数据的整理和公布,对新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同步加装计量设施;供电部门负责区分农业灌溉和其他农业生产用电,提供灌溉机电井准确的用电量数据,对拒不执行限额配水农牧民采取强制断电;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水行政执法部门,对破坏取水计量设施、偷用水等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三)强化资金保障。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引导作用,统筹公共财政一般预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不断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投入力度。同时,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收益分成等有效途径和方法,调动广大农牧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积极性;以工程产权界定为基础,水权有偿交易为纽带,合理投资回报为吸引,鼓励社会资本以PPP等多种形式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四)抓好宣传引导。各责任部门要切实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让广大农牧民充分了解改革的出发点、落脚点和具体措施;要加强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公众开展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提升群众有偿用水、节约用水意识和节水自觉性,积极营造有利于加快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鄂托克前旗水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细则
2.鄂托克前旗农业灌溉用水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细则
3.鄂托克前旗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运行管理办法
4.鄂托克前旗成立农牧民用水者协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5.鄂托克前旗农牧民用水者协会用水管理制度
6.鄂托克前旗农牧民用水者协会经费管理办法
7.鄂托克前旗用水者协会章程
附件1
鄂托克前旗水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细则
一、基本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决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四水四定”原则,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突出产业结构和用水结构调整,突出重点行业和各领域深度节水控水,突出地下水控制开采和水资源监督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建设生态美、产业优、文化兴、百姓富的文明发展道路,提供水资源支撑和服务保障。
二、分配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分解落实用水总量、地下水开采量控制指标,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标准、落实水量和水位双控行动,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
(二)坚持节水优先和高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持续推进国家节水行动,把节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全方位、全领域,促进用水结构和用水方式转变,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三)坚持统筹兼顾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各镇配水充分考虑乡村产业、乡村生态振兴实施方案的落实,对重点产业、重点项目优先考虑水资源需求。
(四)坚持下管一级和逐级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初始水权由旗政府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旗内特点和公平享有原则配置到各镇,各嘎查村、各镇政府督促逐级落实到用水户、机井和轮次。
三、分配总量
附表1 各镇2025年控制用水总量比例表
行业名称 |
配水量(万立方米) |
占比例 |
农业用水 |
12488.22 |
75.82% |
生活、建筑业、服务业 |
512.79 |
3.11% |
工业 |
3135.41 |
19.04% |
生态 |
333.58 |
2.03% |
合计 |
16470.00 |
100.00% |
四、行业用水量分配
(一)农业用水量分配。落实以水定地,促进水土资源协调的原则,已确权土地配额220立方米/亩,非确权土地(开荒地)配水额100立方米/亩。按2025年农业用水控制指标分配水量12488.22万立方米。(详见附表2、附表3)
附表2 各镇农业水量分配控制指标表
镇 |
农业配水量(万立方米) |
水资源配置总量(万立方米) |
敖勒召其镇 |
2573.64 |
3230.13 |
城川镇 |
3611.38 |
3779.13 |
上海庙镇 |
1399.06 |
4482.76 |
昂素镇 |
4904.14 |
4977.98 |
附表3 配水定额表
镇 |
已确权土地每亩配水量 |
非确权土地每亩配水量 |
敖勒召其镇 |
220m3 |
100m3 |
城川镇 |
220m3 |
100m3 |
上海庙镇 |
220m3 |
100m3 |
昂素镇 |
220m3 |
100m3 |
(二)生态用水量分配。按2025年“四水四定”控制指标分配水量333.58万立方米。
(三)生活、建筑业、服务业用水量分配。按2025年“四水四定”控制指标分配水量512.79万立方米。
(四)工业用水量分配。按2025年“四水四定”控制指标分配水量3135.41万立方米。结合我旗工业发展实际,在工业用水得以保障的基础上,节余的工业配水量可在全旗各行业间进行优化调配。
五、行业配水比例
2025年各行业断面和井口配水比例:农业用水75.82%,生活、建筑业、服务业3.11%,工业19.04%,生态2.03%。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水资源配置方案落实严格执行“一把手”负责制,各镇负责配水方案和节水任务落实;水利局负责优化水资源配置和调度,严格落实水量和水位双控目标,落实节水奖补资金;农牧局负责高标准农田项目实施、种植结构调整;自然资源局负责种植面积管控边界监管;住建局负责城镇机关单位及居民生活用水、商贸流通及服务业用水监管和非常规水利用;工信和科技局负责工业企业用水和节水减排,其中工业园区用水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管;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气象信息和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审计局负责水资源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公安局负责水事刑事案件查处。各镇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全力推进水资源管控任务全面落实。(责任单位:水利局、农牧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工信和科技局、气象局、审计局、公安局,各镇)
(二)强化面积监管,细化水权分配。自然资源局依据各镇2023年度实际种植边界进行严格管控,各镇2024年种植面积不得大于2023年实际种植面积;凡重点区域(违法林草地、拱棚置换的耕地)每亩配水100立方米,并进行严格监管。各镇要结合实际,按公平享有水资源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将年度水权总量控制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用水户,将水权细化分解到机井、轮次,全面落实实名制配水制度和水权配置公示制度,确保用水总量不突破。(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各镇)
(三)强化过程控制,规范用水程序。各镇按照水资源属地管理和下管一级原则,全面落实党委政府水权审批监管主体责任和水权审批“一把手”负责制,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将轮次水权审批监管责任明确和细化到具体责任人,未经旗水利局审批,售水单位不得违规售水,对违规售水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统一实行用水计划申请制度,将按轮次配水灌溉作为重点监控阶段,从源头抓起,对强行发展高耗水作物的用水户,要严格限制轮次水量审批。(责任单位:水利局,各镇)
(四)优化种植结构,推广节水技术。严格控制耕地灌溉面积,坚守“四水四定”底线,不得借助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擅自增大灌溉面积,对于地类属性为非耕地的,逐步退出种植,还林还草。根据水资源条件,调整农牧业结构和规模,推进适水种植、量水生产。加快发展旱作农业,全面压减高耗水作物,扩大低耗水和耐旱作物种植比例,选育推广耐旱农作物新品种。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大力推广糜子、谷子、荞麦等耐旱性作物种植。(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农牧局、水利局,各镇)
(五)健全配水体系,规范水权交易。在区域用水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将用水户通过种植结构调整和节水措施落实等节约的水量可作为水权交易指标,保持节转平衡,鼓励通过土地流转开展集中经营,对集中经营的大户水权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镇政府调配和通过水权交易方式解决。各镇要设立专门的水权交易窗口,为用水户提供可交易水量信息,层层搭建水权交易平台,进一步落实水权交易制度,鼓励高耗水种植业水权向低耗水高效益产业流转,逐步实现计划用水、定量用水、有偿用水和高效用水。(责任单位:水利局,各镇)
(六)严格执法监督,强化考核问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一步规范各类水事案件查处程序,对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和量化,保障公正执法。要会同各镇依法依规查处违规取水行为,会同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擅自破坏机井智能化计量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典型案件要向社会公开和曝光,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片。成立由旗水利局牵头,农牧局、自然资源局配合的专项考核组,采取一季一考核一评分一公示,考核结果及时上报旗人民政府,作为各镇年度实绩考核的主要依据。专项考核组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的,移交旗纪委严肃查处。对地下水水量和水位“双控”等管控任务落实不到位的镇,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严肃问责。(责任单位:纪委、公安局、水利局、农牧局、自然资源局,各镇)
附件2
鄂托克前旗农业灌溉用水水费
征收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用水计量设施的经营管理,促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农业高效节水,进一步规范水费的计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发改委《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旗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围内所有灌溉机电井。水费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通过水利设施向各类用户提供的供水服务并以价格形式所收取的生产经营收入。
第三条 旗级价格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等)要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的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积极会同水利局做好水价的核定工作,促进水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定期检查水价执行情况,制止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或随意调整水价。
第四条 旗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用水征收的水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水费按计划及时、足额征收并用于水管单位的正常开支。严格财务制度,禁止不合理开支、挤占、挪用。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价的核算和水费计收及使用管理,保证灌溉计量设施效益的正常发挥,逐步实现灌溉计量设施的良性运行。
第二章 水费的计收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用水管理,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要通过深化水价改革,采用先进的节水新技术,大力普及节水灌溉,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和合理配置。
第七条 水管单位对农业灌溉计量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确定供水计量点,加强计量监测,完善计量措施,核实灌溉面积,做好水费计收的各项基础工作。
第八条 农业灌溉用水水价标准按照旗政府批准的价格执行。若水价标准有调整时,按新标准执行。
第九条 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农业用水按照“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实行计量收费。
2.农业灌溉取水井由用水户自行负责机电井维护管理及运行电费。
3.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水费收取单位将协商的定价向用水户公布,并公示收费情况。
4.水费收取单位需与用水户签订售水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核定的水价之外,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全面推行超限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以限额内用水量作为基础加价标准为:
(1)超出限额用水20%(含)以下的水量部分,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0.5倍征收;
(2)超出限额用水20%至47.3%(含)的水量部分,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
(3)超出限额用水47.3%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超限额324m³/亩,加征水资源税。
确权土地限额水量440立方米,非确权土地限额水量220立方米,超出额度不予购水。
第十条 农业基本水费按灌溉用水量计量收取。
第十一条 水管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用水量和当年用水计划,编制当年预算方案,年底按实际供水量决算方案进行水量平衡,预决算方案需经上级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原则,分水到户,并统计确定各用水户各轮次实际用水量。
第十三条 每轮次灌溉结束后,水管单位与农牧民用水者协会核对水账,农牧民用水者协会与用水户核对水量。水管单位、农牧民用水者协会分别建立水量台账,详细记载每轮次水量情况。
第十四条 水费计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执行计量收费由用水户通过售水大厅、售水窗口缴费。
第十五条 水管单位按照“五公开二监督”制度对水费计收要做到“公开配水面积、公开配水时间、公开配水量、公开水价标准、公开收费额度”,接受上级单位和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水管单位、农牧民用水者协会应在用水户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置固定公示栏、公示牌,将用水户各轮次实际用水量、水费缴纳、余欠及结算清退等情况及时进行张榜公示。
第十七条 用水户在用水前应当向水管单位足额缴纳水费,用水实行“先购后供”,水费用完后自动断水。
第三章 水费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水管单位要按照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暂行)》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水管单位要按照政府核定的价格收取水费。
第二十条 水管单位收取水费时,应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做到票据统一、科目统一、标准统一、格式统一。对不用税务票据收取水费的,用水户有权拒付。
第二十一条 水管单位收取水费时,不准私立项目乱收费,不准打白条子收费,收取的现金应在当日内上缴单位开户银行。不准用以个人、单位名义的欠条(借条)顶替缴纳应缴费用,不得挪用、隐匿或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第二十二条 水费是农业灌溉计量设施运行管理和更新改造经费的主要来源。水费由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按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水费。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费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公益性用水、生态用水按照政府批准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费收缴有关票据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水费收缴的管理,保证水费按时、足额收缴。
第二十五条 水管单位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和公益服务固定资产均应提取折旧。水管单位在保证农业灌溉计量设施正常运行的同时,应认真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做好水利工程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提留和积累。
第二十六条 水管单位应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正确归集,定期核算,有效控制运行成本、费用。
第二十七条 水管单位应于年初根据用水计划和设施维修改造计划等,编制年度水费收支计划,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年终提交该年度水费实际收支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水管单位必须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年度水费开支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水管单位应当定期向水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及时反映水管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章 水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水费的使用由水利部门根据核定水价的内容和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合理安排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三十一条 水费实行旗财政“收支两条线”规定进行管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收缴的水费由水管单位设立专户储存后上缴财政,实行统收统报统支的方式进行管理。同时接受旗水利、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水费使用范围主要是:水利设施运行管理、工程维修维护、节水型社会建设管理、水管单位运行管理、意外伤害赔偿、抗旱防汛维护等。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 水管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切实做好水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旗审计、财政和水利局部门要加强对水费的管理、使用的监督,并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五章 水费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水利、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做好全旗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监督管理,适时深入各水管单位开展水费计收专项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确保用水户公平合理负担水费。
第三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不定期检查水管单位用水台账、水费票据管理、实际供水量、地下水充值记录、收费环节等情况。水管单位要加强对充值点收费监管,对充值点收费管理使用、收费环节、收费结算、收费公示等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七条 实行水费计收管理举报制度,水利局设立水费计收咨询和监督平台,公开监督电话和投诉方式,为用水户提供政策咨询,受理有关用水和水费计收过程中的违规违纪投诉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责问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变更依法设立的收费范围、标准,巧立名目搭车收费的;
2.收取的款项不出发票、不入账的;
3.不按财经规定,对水费私存、截留或挪用,坐支水费,隐匿或账外设账的;
4.擅自做主给用水户减免水费或降低标准征收的;
5.在水费收缴、水量分配、水量测算等过程中收取好处费的;
6.以个人、单位、集体名义的欠条(借条)顶替缴纳应缴费用的;
7.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鄂托克前旗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的运行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充分发挥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的职能作用,促进全旗水资源分配方案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由镇党委书记任办公室主任,镇长任第一副主任,分管副镇长为副主任,辖区供电所、司法所、派出所、财政所、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等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 各镇确定一名干部专门负责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参与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的日常业务工作,工作人员实行镇和所属业务部门双重管理。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 负责辖区水资源的分配、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组织协调成员单位积极开展水资源分配方案落实工作,按规定及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依据水权交易办法,规范辖区内的水权交易行为。
第六条 负责指导农牧民用水者协会规范运作,督促协会及时完成水权分配及水权证的逐户填写和发放工作,加强对协会的监管工作,使其充分发挥参与式管理作用。
第七条 负责监控辖区用水户的水权使用情况,推行水票运行制度,负责年度水量审批工作,建立完善水权使用台账,适时开展水资源管理的动态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 负责督促用水户做好机井智能化计量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加强运行监管,配合执法部门严厉查处破坏智能化计量设施的行为,保障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各镇辖区的水权分配方案由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严禁人情水和关系水,实行水资源的精细化管理和严格的过程控制。
第十条 经用水户确认的水量年度确认表作为镇审批年度量的依据,镇不得随意提前或拖后审批年度水量。对于用水户申请的年度水量,符合年度审批条件的,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事项。对需调整年度水量的,先由用水户提出书面申请,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要组织水电管理单位,对水权使用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和核对,每月不少于一次。灌溉期间建立旬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向用水户公示水权使用情况,做到水权分配、使用、管理公开透明。对不按规定程序取水的用水户,要及时组织水电管理单位采取拉闸限电等措施进行制止。水电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工作,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二条 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在年度水量审批期间,坚持12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时间确定为早8时到晚8时(含节假日)。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以保障年度水量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成员单位出现的工作不配合、责任不落实等现象,在三日内向其主管部门进行书面反映。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调查核实,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有权责令项目运行单位做好智能化计量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电力部门不得擅自改接智能化计量设施的接电线路,充值单位不得擅自向用水户刷卡充值。同时,要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智能化计量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规取水行为的要及时上报执法部门进行立案查处,确保智能化计量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用水程序的规范操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在水资源分配方案落实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组织协调不到位、不及时而贻误工作的;
2.对出现的工作不配合、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未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影响水资源管理正常运行的;
3.因工作作风粗暴、工作态度恶劣,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4.工作人员不坚守岗位,影响用水户审批年度水量的;
5.对智能化计量设施的运行监管不到位,影响水权轮次控制的。
第十六条 在水资源分配方案落实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撤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不执行水权分配的方案决定,擅自对轮次水量和已分配到各用水户的水权进行调配的;
2.未经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会议同意和批复,擅自给用水户充值的;
3.违反水票运行程序,给未购买水票的用水户供电取水的或擅自改接智能化计量设施接电线路,绕过计量设施接电,方便用户取水的,不按水票运行办法规范操作,影响水票正常运行的;
4.对无理缠访或违法上访的群众不及时依法劝阻,严重影响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日常业务工作的;
5.对偷水偷电行为查处不及时,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的;
6.对因水事矛盾调处不及时或调处方法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和进一步恶化的。
第十七条 在水资源分配方案落实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在水权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比较恶劣的;
2.在水权审批和管理过程中,以权谋私、收受他人贿赂的;
3.在水权管理中,因作风漂浮、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致使工作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严重影响的;
4.未按旗级有关要求实行水权分配,致使水权分配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群众反映强烈的;
5.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而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6.对群众无理阻扰和恣意闹事未及时进行调解和处置,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八条 在水资源分配方案的落实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镇、纪检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管理办法中的职责。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水资源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及个人,由旗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1.水权配置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突出的镇、单位及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年终进行单项奖励。
2.有特殊贡献的个人,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部门、单位推荐后,报请旗政府批准,给予嘉奖、记功或授予荣誉称号。
3.在水权配置工作中受到表彰奖励的个人,在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鄂托克前旗成立农牧民用水者协会
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协会要有办公室(专、兼办公室均可)。
二、制作协会门(标)牌。
三、必须有公示栏(主要公示内容:水资源配置方案宣传材料、水票使用办法、水量分配到户等)。
四、成立的协会必须张榜公布。
五、协会机构的相关制度(水利局统一制作)要张贴在协会办公室内。
六、要有协会专门的纪录本。
七、会员登记表、水权分配到户表要装订成册。
八、相关资料要齐全(有关文件、宣传材料等)。
九、机井档案资料。
十、协会的基本情况(配水面积、机井等)要有文字材料。
十一、要求表、册的数据相统一。
十二、成立协会必须按程序召开会议。
十三、宣传材料必须发放在农牧户家中,用水户要基本了解协会、水权分配水票使用的主要内容。
十四、水权证发放到户。
十五、协会的申报、注册、刻章、会员证发放于年底前全部完成。
附件5
鄂托克前旗农牧民用水者协会用水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管辖区内的水资源,使有限的水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下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旗政府的配水计划,统一下达配水指标到镇、到村,并由村级用水者协会分配到户。
第三条 用水户按下列程序取水:
(一)用水户取水实行先申报、后配水、先购票、再取水的用水制度。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配水指标,按照分级管理的申报程序,用水户以协会或个人为单位统一到水管单位购买水票。
(二)用水户申请取水时按各级用水者协会管理权限和申报程序统一申请,在旗统一安排的时间内进行。
第四条 各级用水者协会的职责及要求:
(一)负责督促用水户按时向上级组织申报用水计划和下达配水计划,协调用水申请和计划的执行工作。
(二)负责督促用水户开展节水灌溉和落实水管单位下达的节水任务。
(三)负责调处用水户之间的水事纠纷,协调做好管辖区内的供水安全,用水平衡,负担合理,受益均衡等工作。
第五条 对用水户用水的具体要求:
(一)实行计划用水,按规定时间、程序和划定的管辖区及时提出用水申请,不得越级申报,不得零星申报。
(二)厉行节约用水,落实各项节水措施,避免大块串灌、漫灌和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三)用水户不得强行取水,不得扰乱供水秩序;
第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并实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灌期非计划造成水量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损失水量的水费由责任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二)未按规定强行取水的,按有关条款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三)用水户在计划内水量用完后,不得擅自超计划取水,必须申请超计划供水量,否则按非法取水对待,并处经济处罚。
(四)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用水户供水,对不符合取水条件的用水户,管理人员若擅自做主取水,将依照《水法》有关条款对责任人从严处罚。
第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种植户,不予供水:
(一)不服从统一安排和不执行节水政策的,不予供水。
(二)未申报用水计划的,不予供水。
(三)未完成节水任务和不按节水标准要求灌溉的,不予供水。
(四)未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或设施不全的,不予供水。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为了加快全旗节水型社会建设进程,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体系,规范农牧民用水者协会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协会负责人员职数及工资标准,根据情况初步核定为:协会主任1名,月工资标准1000元,副主任2名,月工资标准900元。由旗财政统一预算,从全旗征收水费和财政费用中列支。
二、协会运行经费标准,按协会承担的业务量核定,由旗财政暂按实际征收水费的百分比统一预算,从全旗征收水费和财政费用中列支。
三、协会负责人员工资及运行经费的核发条件。
(一)各协会必须全面落实水资源分配方案;
(二)负责做好所辖范围内工程设施的售后报修维护及运行管理工作。
(三)年终考核结果得分不低于90分。
四、协会负责人员工资及运行经费拨付程序:由各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向旗水利局提出经费拨付申请,水利局审核后由财政局按审核结果办理拨款手续。
五、协会负责人员工资拨付方式,采取自上而下逐级考核,年底一次性拨付的方式,12月底旗财政局参照水利局提供的各镇、各协会水资源分配方案落实工作的年终考核结果,划拨农牧民用水者协会负责人员全年的预算工资。
六、协会运行经费拨付方式,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全年分两次拨付,即: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拨付。6月底前旗财政局参照水利局提供的各镇、各协会水资源分配方案落实工作的半年考核结果,划拨全年预算经费的40%,12月底依据水利局提供的各镇、各协会水资源分配方案落实工作的年终考核结果,划拨全年预算经费的60%。
七、协会人员工资及运行经费核发办法。
(一)协会人员工资的核发,由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和水管单位,按照核发条件,对协会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实行工资与任务完成相挂钩。同时,依据考核结果对协会人员所得工资进行造册,经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和水管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水管单位进行核发。
(二)协会运行经费的报销管理,各协会凭符合要求的支出报销单、发票,到水管单位办理运行经费的报销手续,报销经费总额不得超过预算下达数额。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7
鄂托克前旗用水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用水者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体用水户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民主化决策、民主化管理、民主化监督,属社会管理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水利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合理配置、节约保护、高效利用和管理辖区内水资源,与水管单位合作建设、改善和管理智能化计量设施,促进辖区内工程资产保质和增值,促进用水户增产和增收,一切为用水户服务、让用水户满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水利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本辖区内的水土资源,维护用水户的权益。
(二)负责本辖区内智能化计量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三)负责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向水管单位申请用水指标,并按批准的用水指标公平、公正的向用水户分配,组织、宣传和指导用水户节约用水,维持用水秩序。
(四)协调售后本辖区智能化计量设施的报修。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属于本辖区内的用水户,均可申请为协会会员。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支持协会工作,对协会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三)对田间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管理、灌溉用水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协会组织向水管单位如实反映工作情况。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协会给予保护。
第八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习《水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等方面的知识。学习有关水资源、水利工程、节水等方面的建设和管理技术。
(二)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本着“谁受益,谁负担,谁管理”的原则,保护本协会范围内的智能化计量设施,努力完成水利建设投工投劳任务及各级政府和用水者协会下达的各项水利建设任务。
(四)与破坏智能化计量设施、违反配水制度、侵害集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灌溉秩序,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和合理用水。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提出申请,报会员大会同意后宣布其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协会主任、副主任由所有会员代表参加的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民主推荐或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用水者协会主任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可选举和罢免协会主任、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审议通过或修改协会章程。
第十二条 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分工负责。
第十三条 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协会主任、副主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具备一定的社会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具有一定的水利管理业务水平。
(三)热心水利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全心全意为用水户服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协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五章 财务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协会资金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部分水费收入。
第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协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严格进行经济核算,实行财务监督。
(二)用水者协会确定专人,按各用水户建立费用收支台帐。
(三)严格资金管理,收入款项要及时入账,杜绝收入滞留个人手中私自挪用、周转使用。不能将协会资金出借他人搞营利性的活动和借给与本协会业务无关人员周转使用,更不能做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合同担保人。
第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水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水管单位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水管单位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本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8日印发
鄂前政办发〔2023〕6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水农〔2023〕44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68号)、《鄂尔多斯市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农业节水控水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水价〔2023〕3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坚持以“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为引领,紧紧围绕“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发展思路,从健全农业水价机制、加强需求管理、拓宽资金渠道、推动结构调整和提高农业增产增收增效等方面入手,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全面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着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鄂托克前旗“四区”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充分发挥政府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创新管理体制,健全制度保障,形成政府作用和市场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共同推进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坚持综合施策,两手发力。强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其他相关政策衔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探索将水价改革与合同节水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全面提升农业灌溉现代化能力。
——坚持优化机制,完善措施。坚持农业水价改革与机制建立并重,将机制建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促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持续推进。
——坚持协同发展,稳步推进。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鄂托克前旗“四水四定”方案落实、深度节水控水行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利用相关项目和资金,借力借势深化改革。
(三)总体目标。以我旗公布的国土“三调”耕地数据为基础,在全旗范围内通过配套完善计量设施,分区域、分步骤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使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维护成本水平;深化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大力提升农业用水效率,优化农业种植结构,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开发建设地下水水权交易平台,试点开展农业水权交易,逐步探索建立农业水权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
二、重点工作
(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1.加强农业初始水权分配。依据《鄂尔多斯市“四水四定”方案》2025年、2030年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和《鄂尔多斯市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控制指标要求,坚持“总量控制、限额管理”的原则,逐年逐级制定水资源配置方案,将水权指标落实到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与土地承包使用权相一致,农业水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挂钩,水权依附于地权,逐户核发实名制水权证,按照确权水浇地220立方米/亩、未确权水浇地100立方米/亩标准进行初始水权配置,国土“三调”成果之后,凡涉及毁林毁草开荒扩灌地不予配水。(责任单位:水利局、农牧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各镇)
2.强化农业水权过程控制。强化配水农户审核审定工作,严格遵守取用水程序,将水权细化分解到灌溉机电井,根据农作物不同的生长阶段分批次配置水量,在一个生长周期内至少分三次配置水量,每次由用水户填写水量配置申请表,经村用水协会、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后配置水量,实行用水月报统计制度。农业用水实行优化配置和取水许可动态管理,推行刷卡充值、轮次控制,建立一井一表一卡一台账,严格落实水资源精细化管理和过程性控制。(责任单位:水利局、农牧局、审计局,各镇)
3.完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分年度实行终端计量取水,安装“井电双控”智能控制系统。2023年底前完成全旗300亩以上种植大户、100亩及以上喷灌种植户、30亩及以上马铃薯种植户和敖镇、三段地超采区范围内种植户灌溉机电井计量设施的安装;2024年底前完成全旗100—300亩范围内种植大户、所有喷灌种植户和30亩及以上马铃薯种植户灌溉机电井计量设施的安装;2025年底前完成剩余种植户灌溉机电井计量设施的安装。同时,按照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田水利工程同步安装计量设施,全面推进农业用水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取水、分水、用水计量动态监测,确保农业灌溉用水的精准化计量。对拒不安装计量设施或已安装了计量设施的灌溉机电拒不执行分水到户政策的农牧户,由供电分公司采取限电断电措施。(责任单位:水利局、财政局、农牧局、供电分公司,各镇)
4.规范水权交易制度。健全完善农业水权置换转让机制和水权交易平台建设,不断简化交易程序,合理有序交易水权,提高水利服务效能。明确由政府授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正常水价的120%进行回购交易余量、年末清零,并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建设节水工程等方式获得交易水权。在满足本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推行节水量在旗域范围内按市场需求跨区域、跨行业转让。(责任单位:财政局、水利局,各镇)
(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5.合理制定农业供水价格。综合考虑供水管理成本变化、增产增效情况、高效节水发展、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参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通过建立供水成本定期测算制度,准确核定农业供水运营成本、费用,科学测算工程供水运行维护成本,合理制定水价。在前期阶段以运营成本水价0.26元/立方米作为限额外基础水价,设置5年运行观察期,以运行结果作为后期水价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发改委、水利局,各镇)
6.推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按照“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充分体现水资源的价值属性,采取“多用水多付费”的方式,进一步引导农牧民节约用水。对于确权土地,农业用水在定额220立方米(含)内,以政府补贴的形式不征收水费;以定额内用水量作为基础加价标准,超出定额用水20%(含)以下的水量部分即220立方米-264立方米(含),在原水价的基础上加价0.5倍征收,即水价为0.39元/立方米;超出定额用水20%至47.3%(含)的水量部分即264方米-324立方米(含),在原水价的基础上加价1倍征收,即水价为0.52元/立方米;超出限额用水47.3%以上的水量部分即324立方米-440立方米(含),在原水价的基础上加价2倍征收,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超定额324立方米/亩加征水资源税,农牧民0.1元/立方米、农牧业企业1.25元/立方米,即农牧民用水水价为0.88元/立方米,农牧业企业用水水价为2.03元/立方米;确权土地用水上限440立方米/亩,超过限额不予配水。对于非确权土地,农业用水在定额100立方米(含)内,以政府补贴的形式不征收水费;以定额内用水量作为基础加价标准,超出定额用水20%(含)以下的水量部分即100立方米-120立方米(含),在原水价的基础上加价0.5倍征收,即水价为0.39元/立方米;超出定额用水20%至50%(含)的水量部分即120方米-150立方米(含),在原水价的基础上加价1倍征收,即水价为0.52元/立方米;超出限额用水50%以上的水量部分即150立方米-220立方米(含),在原水价的基础上加价2倍征收,即水价为0.78元/立方米;非确权土地用水上限220立方米/亩,超过限额不予配水。(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税务局、供电分公司,各镇)
7.加强农业水价监督管理。完善水价公示制度,严格落实面积、限额、水量、水价、水费“五公开”,增强执行水价政策的透明度。加强水价执行和水费收缴、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执行水价政策、搭车收费、擅自加价等行为严肃查处。(责任单位:财政局、审计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镇)
8.投资估算。2023年全旗300亩以上及敖镇、三段地超采区内种植户共涉及耕地24.47万亩、灌溉机电井4173眼,安装井电双控系统4173套,需投入资金3183.15万元;2024年全旗100亩-300亩种植户共涉及耕地29.80万亩、灌溉机电井4966眼,安装井电双控系统4966套,需投入资金3788.04万元;2025年对全旗剩余的52.06万亩耕地、4227眼灌溉机电井全部安装井电双控系统,需投入资金3224.34万元。
(三)创新农业用水管理机制。
9.创新农业终端用水管理。探索建立第三方国有企业(惠民乡村公司)专业化托管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基层水管体系,成立旗级水管总站、镇级水管分站和村级用水协会,明确功能定位,健全管理机制,由托管企业在征收的水费中列支协会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和经费补贴及设施运行管理费。支持发展和壮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一步探索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向农村经济组织、专业化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方向发展,扶持其成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的主体。(责任单位:财政局、水利局、民政局,各镇)
10.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的要求,制定并印发《鄂托克前旗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采取资金奖励、优先用水等形式,对于积极采取节水灌溉技术、调整优化种植结构、优化灌溉制度和在灌溉定额(限额)内节约水量的用水主体给予节水奖励,充分调动各类主体节水积极性,促进农业节水。节水奖励标准主要依据灌溉限额内的节水量、节水灌溉规模及成效、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初步计划按照用水主体每年用水量节约10%以内、10%-20%、20%以上3个标准分别以0.5元/方、0.8元/方、1.0元/方进行奖补。(责任单位:财政局、农牧局、水利局,各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旗人民政府旗长任组长、分管副旗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水利局,主要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并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协调,落实成员单位会商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及时总结经验,适时予以推广。
(二)强化统筹协调。为保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精心组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确保政策执行到位。水利部门为牵头单位,负责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加强用水管理;发改部门负责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财政部门负责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资金筹措;农牧部门负责全旗确权水浇地数据的整理和公布,对新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同步加装计量设施;供电部门负责区分农业灌溉和其他农业生产用电,提供灌溉机电井准确的用电量数据,对拒不执行限额配水农牧民采取强制断电;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水行政执法部门,对破坏取水计量设施、偷用水等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三)强化资金保障。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引导作用,统筹公共财政一般预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不断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投入力度。同时,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收益分成等有效途径和方法,调动广大农牧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积极性;以工程产权界定为基础,水权有偿交易为纽带,合理投资回报为吸引,鼓励社会资本以PPP等多种形式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四)抓好宣传引导。各责任部门要切实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让广大农牧民充分了解改革的出发点、落脚点和具体措施;要加强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公众开展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提升群众有偿用水、节约用水意识和节水自觉性,积极营造有利于加快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鄂托克前旗水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细则
2.鄂托克前旗农业灌溉用水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细则
3.鄂托克前旗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运行管理办法
4.鄂托克前旗成立农牧民用水者协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5.鄂托克前旗农牧民用水者协会用水管理制度
6.鄂托克前旗农牧民用水者协会经费管理办法
7.鄂托克前旗用水者协会章程
附件1
鄂托克前旗水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细则
一、基本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决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四水四定”原则,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突出产业结构和用水结构调整,突出重点行业和各领域深度节水控水,突出地下水控制开采和水资源监督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建设生态美、产业优、文化兴、百姓富的文明发展道路,提供水资源支撑和服务保障。
二、分配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分解落实用水总量、地下水开采量控制指标,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标准、落实水量和水位双控行动,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
(二)坚持节水优先和高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持续推进国家节水行动,把节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全方位、全领域,促进用水结构和用水方式转变,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三)坚持统筹兼顾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各镇配水充分考虑乡村产业、乡村生态振兴实施方案的落实,对重点产业、重点项目优先考虑水资源需求。
(四)坚持下管一级和逐级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初始水权由旗政府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旗内特点和公平享有原则配置到各镇,各嘎查村、各镇政府督促逐级落实到用水户、机井和轮次。
三、分配总量
附表1 各镇2025年控制用水总量比例表
行业名称 |
配水量(万立方米) |
占比例 |
农业用水 |
12488.22 |
75.82% |
生活、建筑业、服务业 |
512.79 |
3.11% |
工业 |
3135.41 |
19.04% |
生态 |
333.58 |
2.03% |
合计 |
16470.00 |
100.00% |
四、行业用水量分配
(一)农业用水量分配。落实以水定地,促进水土资源协调的原则,已确权土地配额220立方米/亩,非确权土地(开荒地)配水额100立方米/亩。按2025年农业用水控制指标分配水量12488.22万立方米。(详见附表2、附表3)
附表2 各镇农业水量分配控制指标表
镇 |
农业配水量(万立方米) |
水资源配置总量(万立方米) |
敖勒召其镇 |
2573.64 |
3230.13 |
城川镇 |
3611.38 |
3779.13 |
上海庙镇 |
1399.06 |
4482.76 |
昂素镇 |
4904.14 |
4977.98 |
附表3 配水定额表
镇 |
已确权土地每亩配水量 |
非确权土地每亩配水量 |
敖勒召其镇 |
220m3 |
100m3 |
城川镇 |
220m3 |
100m3 |
上海庙镇 |
220m3 |
100m3 |
昂素镇 |
220m3 |
100m3 |
(二)生态用水量分配。按2025年“四水四定”控制指标分配水量333.58万立方米。
(三)生活、建筑业、服务业用水量分配。按2025年“四水四定”控制指标分配水量512.79万立方米。
(四)工业用水量分配。按2025年“四水四定”控制指标分配水量3135.41万立方米。结合我旗工业发展实际,在工业用水得以保障的基础上,节余的工业配水量可在全旗各行业间进行优化调配。
五、行业配水比例
2025年各行业断面和井口配水比例:农业用水75.82%,生活、建筑业、服务业3.11%,工业19.04%,生态2.03%。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水资源配置方案落实严格执行“一把手”负责制,各镇负责配水方案和节水任务落实;水利局负责优化水资源配置和调度,严格落实水量和水位双控目标,落实节水奖补资金;农牧局负责高标准农田项目实施、种植结构调整;自然资源局负责种植面积管控边界监管;住建局负责城镇机关单位及居民生活用水、商贸流通及服务业用水监管和非常规水利用;工信和科技局负责工业企业用水和节水减排,其中工业园区用水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管;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气象信息和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审计局负责水资源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公安局负责水事刑事案件查处。各镇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全力推进水资源管控任务全面落实。(责任单位:水利局、农牧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工信和科技局、气象局、审计局、公安局,各镇)
(二)强化面积监管,细化水权分配。自然资源局依据各镇2023年度实际种植边界进行严格管控,各镇2024年种植面积不得大于2023年实际种植面积;凡重点区域(违法林草地、拱棚置换的耕地)每亩配水100立方米,并进行严格监管。各镇要结合实际,按公平享有水资源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将年度水权总量控制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用水户,将水权细化分解到机井、轮次,全面落实实名制配水制度和水权配置公示制度,确保用水总量不突破。(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各镇)
(三)强化过程控制,规范用水程序。各镇按照水资源属地管理和下管一级原则,全面落实党委政府水权审批监管主体责任和水权审批“一把手”负责制,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将轮次水权审批监管责任明确和细化到具体责任人,未经旗水利局审批,售水单位不得违规售水,对违规售水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统一实行用水计划申请制度,将按轮次配水灌溉作为重点监控阶段,从源头抓起,对强行发展高耗水作物的用水户,要严格限制轮次水量审批。(责任单位:水利局,各镇)
(四)优化种植结构,推广节水技术。严格控制耕地灌溉面积,坚守“四水四定”底线,不得借助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擅自增大灌溉面积,对于地类属性为非耕地的,逐步退出种植,还林还草。根据水资源条件,调整农牧业结构和规模,推进适水种植、量水生产。加快发展旱作农业,全面压减高耗水作物,扩大低耗水和耐旱作物种植比例,选育推广耐旱农作物新品种。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大力推广糜子、谷子、荞麦等耐旱性作物种植。(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农牧局、水利局,各镇)
(五)健全配水体系,规范水权交易。在区域用水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将用水户通过种植结构调整和节水措施落实等节约的水量可作为水权交易指标,保持节转平衡,鼓励通过土地流转开展集中经营,对集中经营的大户水权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镇政府调配和通过水权交易方式解决。各镇要设立专门的水权交易窗口,为用水户提供可交易水量信息,层层搭建水权交易平台,进一步落实水权交易制度,鼓励高耗水种植业水权向低耗水高效益产业流转,逐步实现计划用水、定量用水、有偿用水和高效用水。(责任单位:水利局,各镇)
(六)严格执法监督,强化考核问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一步规范各类水事案件查处程序,对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和量化,保障公正执法。要会同各镇依法依规查处违规取水行为,会同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擅自破坏机井智能化计量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典型案件要向社会公开和曝光,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片。成立由旗水利局牵头,农牧局、自然资源局配合的专项考核组,采取一季一考核一评分一公示,考核结果及时上报旗人民政府,作为各镇年度实绩考核的主要依据。专项考核组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的,移交旗纪委严肃查处。对地下水水量和水位“双控”等管控任务落实不到位的镇,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严肃问责。(责任单位:纪委、公安局、水利局、农牧局、自然资源局,各镇)
附件2
鄂托克前旗农业灌溉用水水费
征收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用水计量设施的经营管理,促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农业高效节水,进一步规范水费的计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发改委《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旗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围内所有灌溉机电井。水费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通过水利设施向各类用户提供的供水服务并以价格形式所收取的生产经营收入。
第三条 旗级价格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等)要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的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积极会同水利局做好水价的核定工作,促进水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定期检查水价执行情况,制止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或随意调整水价。
第四条 旗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用水征收的水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水费按计划及时、足额征收并用于水管单位的正常开支。严格财务制度,禁止不合理开支、挤占、挪用。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价的核算和水费计收及使用管理,保证灌溉计量设施效益的正常发挥,逐步实现灌溉计量设施的良性运行。
第二章 水费的计收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用水管理,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要通过深化水价改革,采用先进的节水新技术,大力普及节水灌溉,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和合理配置。
第七条 水管单位对农业灌溉计量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确定供水计量点,加强计量监测,完善计量措施,核实灌溉面积,做好水费计收的各项基础工作。
第八条 农业灌溉用水水价标准按照旗政府批准的价格执行。若水价标准有调整时,按新标准执行。
第九条 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农业用水按照“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实行计量收费。
2.农业灌溉取水井由用水户自行负责机电井维护管理及运行电费。
3.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水费收取单位将协商的定价向用水户公布,并公示收费情况。
4.水费收取单位需与用水户签订售水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核定的水价之外,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全面推行超限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以限额内用水量作为基础加价标准为:
(1)超出限额用水20%(含)以下的水量部分,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0.5倍征收;
(2)超出限额用水20%至47.3%(含)的水量部分,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
(3)超出限额用水47.3%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超限额324m³/亩,加征水资源税。
确权土地限额水量440立方米,非确权土地限额水量220立方米,超出额度不予购水。
第十条 农业基本水费按灌溉用水量计量收取。
第十一条 水管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用水量和当年用水计划,编制当年预算方案,年底按实际供水量决算方案进行水量平衡,预决算方案需经上级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原则,分水到户,并统计确定各用水户各轮次实际用水量。
第十三条 每轮次灌溉结束后,水管单位与农牧民用水者协会核对水账,农牧民用水者协会与用水户核对水量。水管单位、农牧民用水者协会分别建立水量台账,详细记载每轮次水量情况。
第十四条 水费计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执行计量收费由用水户通过售水大厅、售水窗口缴费。
第十五条 水管单位按照“五公开二监督”制度对水费计收要做到“公开配水面积、公开配水时间、公开配水量、公开水价标准、公开收费额度”,接受上级单位和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水管单位、农牧民用水者协会应在用水户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置固定公示栏、公示牌,将用水户各轮次实际用水量、水费缴纳、余欠及结算清退等情况及时进行张榜公示。
第十七条 用水户在用水前应当向水管单位足额缴纳水费,用水实行“先购后供”,水费用完后自动断水。
第三章 水费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水管单位要按照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暂行)》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水管单位要按照政府核定的价格收取水费。
第二十条 水管单位收取水费时,应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做到票据统一、科目统一、标准统一、格式统一。对不用税务票据收取水费的,用水户有权拒付。
第二十一条 水管单位收取水费时,不准私立项目乱收费,不准打白条子收费,收取的现金应在当日内上缴单位开户银行。不准用以个人、单位名义的欠条(借条)顶替缴纳应缴费用,不得挪用、隐匿或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第二十二条 水费是农业灌溉计量设施运行管理和更新改造经费的主要来源。水费由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按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水费。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费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公益性用水、生态用水按照政府批准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费收缴有关票据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水费收缴的管理,保证水费按时、足额收缴。
第二十五条 水管单位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和公益服务固定资产均应提取折旧。水管单位在保证农业灌溉计量设施正常运行的同时,应认真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做好水利工程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提留和积累。
第二十六条 水管单位应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正确归集,定期核算,有效控制运行成本、费用。
第二十七条 水管单位应于年初根据用水计划和设施维修改造计划等,编制年度水费收支计划,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年终提交该年度水费实际收支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水管单位必须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年度水费开支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水管单位应当定期向水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及时反映水管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章 水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水费的使用由水利部门根据核定水价的内容和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合理安排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三十一条 水费实行旗财政“收支两条线”规定进行管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收缴的水费由水管单位设立专户储存后上缴财政,实行统收统报统支的方式进行管理。同时接受旗水利、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水费使用范围主要是:水利设施运行管理、工程维修维护、节水型社会建设管理、水管单位运行管理、意外伤害赔偿、抗旱防汛维护等。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 水管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切实做好水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旗审计、财政和水利局部门要加强对水费的管理、使用的监督,并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五章 水费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水利、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做好全旗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监督管理,适时深入各水管单位开展水费计收专项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确保用水户公平合理负担水费。
第三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不定期检查水管单位用水台账、水费票据管理、实际供水量、地下水充值记录、收费环节等情况。水管单位要加强对充值点收费监管,对充值点收费管理使用、收费环节、收费结算、收费公示等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七条 实行水费计收管理举报制度,水利局设立水费计收咨询和监督平台,公开监督电话和投诉方式,为用水户提供政策咨询,受理有关用水和水费计收过程中的违规违纪投诉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责问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变更依法设立的收费范围、标准,巧立名目搭车收费的;
2.收取的款项不出发票、不入账的;
3.不按财经规定,对水费私存、截留或挪用,坐支水费,隐匿或账外设账的;
4.擅自做主给用水户减免水费或降低标准征收的;
5.在水费收缴、水量分配、水量测算等过程中收取好处费的;
6.以个人、单位、集体名义的欠条(借条)顶替缴纳应缴费用的;
7.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鄂托克前旗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的运行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充分发挥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的职能作用,促进全旗水资源分配方案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由镇党委书记任办公室主任,镇长任第一副主任,分管副镇长为副主任,辖区供电所、司法所、派出所、财政所、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等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 各镇确定一名干部专门负责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参与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的日常业务工作,工作人员实行镇和所属业务部门双重管理。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 负责辖区水资源的分配、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组织协调成员单位积极开展水资源分配方案落实工作,按规定及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依据水权交易办法,规范辖区内的水权交易行为。
第六条 负责指导农牧民用水者协会规范运作,督促协会及时完成水权分配及水权证的逐户填写和发放工作,加强对协会的监管工作,使其充分发挥参与式管理作用。
第七条 负责监控辖区用水户的水权使用情况,推行水票运行制度,负责年度水量审批工作,建立完善水权使用台账,适时开展水资源管理的动态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 负责督促用水户做好机井智能化计量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加强运行监管,配合执法部门严厉查处破坏智能化计量设施的行为,保障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各镇辖区的水权分配方案由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严禁人情水和关系水,实行水资源的精细化管理和严格的过程控制。
第十条 经用水户确认的水量年度确认表作为镇审批年度量的依据,镇不得随意提前或拖后审批年度水量。对于用水户申请的年度水量,符合年度审批条件的,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事项。对需调整年度水量的,先由用水户提出书面申请,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要组织水电管理单位,对水权使用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和核对,每月不少于一次。灌溉期间建立旬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向用水户公示水权使用情况,做到水权分配、使用、管理公开透明。对不按规定程序取水的用水户,要及时组织水电管理单位采取拉闸限电等措施进行制止。水电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工作,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二条 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在年度水量审批期间,坚持12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时间确定为早8时到晚8时(含节假日)。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以保障年度水量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成员单位出现的工作不配合、责任不落实等现象,在三日内向其主管部门进行书面反映。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调查核实,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有权责令项目运行单位做好智能化计量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电力部门不得擅自改接智能化计量设施的接电线路,充值单位不得擅自向用水户刷卡充值。同时,要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智能化计量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规取水行为的要及时上报执法部门进行立案查处,确保智能化计量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用水程序的规范操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在水资源分配方案落实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组织协调不到位、不及时而贻误工作的;
2.对出现的工作不配合、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未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影响水资源管理正常运行的;
3.因工作作风粗暴、工作态度恶劣,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4.工作人员不坚守岗位,影响用水户审批年度水量的;
5.对智能化计量设施的运行监管不到位,影响水权轮次控制的。
第十六条 在水资源分配方案落实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撤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不执行水权分配的方案决定,擅自对轮次水量和已分配到各用水户的水权进行调配的;
2.未经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会议同意和批复,擅自给用水户充值的;
3.违反水票运行程序,给未购买水票的用水户供电取水的或擅自改接智能化计量设施接电线路,绕过计量设施接电,方便用户取水的,不按水票运行办法规范操作,影响水票正常运行的;
4.对无理缠访或违法上访的群众不及时依法劝阻,严重影响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日常业务工作的;
5.对偷水偷电行为查处不及时,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的;
6.对因水事矛盾调处不及时或调处方法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和进一步恶化的。
第十七条 在水资源分配方案落实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在水权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比较恶劣的;
2.在水权审批和管理过程中,以权谋私、收受他人贿赂的;
3.在水权管理中,因作风漂浮、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致使工作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严重影响的;
4.未按旗级有关要求实行水权分配,致使水权分配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群众反映强烈的;
5.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而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6.对群众无理阻扰和恣意闹事未及时进行调解和处置,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八条 在水资源分配方案的落实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镇、纪检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管理办法中的职责。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水资源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及个人,由旗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1.水权配置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突出的镇、单位及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年终进行单项奖励。
2.有特殊贡献的个人,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部门、单位推荐后,报请旗政府批准,给予嘉奖、记功或授予荣誉称号。
3.在水权配置工作中受到表彰奖励的个人,在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鄂托克前旗成立农牧民用水者协会
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协会要有办公室(专、兼办公室均可)。
二、制作协会门(标)牌。
三、必须有公示栏(主要公示内容:水资源配置方案宣传材料、水票使用办法、水量分配到户等)。
四、成立的协会必须张榜公布。
五、协会机构的相关制度(水利局统一制作)要张贴在协会办公室内。
六、要有协会专门的纪录本。
七、会员登记表、水权分配到户表要装订成册。
八、相关资料要齐全(有关文件、宣传材料等)。
九、机井档案资料。
十、协会的基本情况(配水面积、机井等)要有文字材料。
十一、要求表、册的数据相统一。
十二、成立协会必须按程序召开会议。
十三、宣传材料必须发放在农牧户家中,用水户要基本了解协会、水权分配水票使用的主要内容。
十四、水权证发放到户。
十五、协会的申报、注册、刻章、会员证发放于年底前全部完成。
附件5
鄂托克前旗农牧民用水者协会用水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管辖区内的水资源,使有限的水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下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旗政府的配水计划,统一下达配水指标到镇、到村,并由村级用水者协会分配到户。
第三条 用水户按下列程序取水:
(一)用水户取水实行先申报、后配水、先购票、再取水的用水制度。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配水指标,按照分级管理的申报程序,用水户以协会或个人为单位统一到水管单位购买水票。
(二)用水户申请取水时按各级用水者协会管理权限和申报程序统一申请,在旗统一安排的时间内进行。
第四条 各级用水者协会的职责及要求:
(一)负责督促用水户按时向上级组织申报用水计划和下达配水计划,协调用水申请和计划的执行工作。
(二)负责督促用水户开展节水灌溉和落实水管单位下达的节水任务。
(三)负责调处用水户之间的水事纠纷,协调做好管辖区内的供水安全,用水平衡,负担合理,受益均衡等工作。
第五条 对用水户用水的具体要求:
(一)实行计划用水,按规定时间、程序和划定的管辖区及时提出用水申请,不得越级申报,不得零星申报。
(二)厉行节约用水,落实各项节水措施,避免大块串灌、漫灌和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三)用水户不得强行取水,不得扰乱供水秩序;
第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并实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灌期非计划造成水量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损失水量的水费由责任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二)未按规定强行取水的,按有关条款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三)用水户在计划内水量用完后,不得擅自超计划取水,必须申请超计划供水量,否则按非法取水对待,并处经济处罚。
(四)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用水户供水,对不符合取水条件的用水户,管理人员若擅自做主取水,将依照《水法》有关条款对责任人从严处罚。
第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种植户,不予供水:
(一)不服从统一安排和不执行节水政策的,不予供水。
(二)未申报用水计划的,不予供水。
(三)未完成节水任务和不按节水标准要求灌溉的,不予供水。
(四)未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或设施不全的,不予供水。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为了加快全旗节水型社会建设进程,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体系,规范农牧民用水者协会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协会负责人员职数及工资标准,根据情况初步核定为:协会主任1名,月工资标准1000元,副主任2名,月工资标准900元。由旗财政统一预算,从全旗征收水费和财政费用中列支。
二、协会运行经费标准,按协会承担的业务量核定,由旗财政暂按实际征收水费的百分比统一预算,从全旗征收水费和财政费用中列支。
三、协会负责人员工资及运行经费的核发条件。
(一)各协会必须全面落实水资源分配方案;
(二)负责做好所辖范围内工程设施的售后报修维护及运行管理工作。
(三)年终考核结果得分不低于90分。
四、协会负责人员工资及运行经费拨付程序:由各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向旗水利局提出经费拨付申请,水利局审核后由财政局按审核结果办理拨款手续。
五、协会负责人员工资拨付方式,采取自上而下逐级考核,年底一次性拨付的方式,12月底旗财政局参照水利局提供的各镇、各协会水资源分配方案落实工作的年终考核结果,划拨农牧民用水者协会负责人员全年的预算工资。
六、协会运行经费拨付方式,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全年分两次拨付,即: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拨付。6月底前旗财政局参照水利局提供的各镇、各协会水资源分配方案落实工作的半年考核结果,划拨全年预算经费的40%,12月底依据水利局提供的各镇、各协会水资源分配方案落实工作的年终考核结果,划拨全年预算经费的60%。
七、协会人员工资及运行经费核发办法。
(一)协会人员工资的核发,由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和水管单位,按照核发条件,对协会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实行工资与任务完成相挂钩。同时,依据考核结果对协会人员所得工资进行造册,经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和水管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水管单位进行核发。
(二)协会运行经费的报销管理,各协会凭符合要求的支出报销单、发票,到水管单位办理运行经费的报销手续,报销经费总额不得超过预算下达数额。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7
鄂托克前旗用水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用水者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体用水户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民主化决策、民主化管理、民主化监督,属社会管理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水利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合理配置、节约保护、高效利用和管理辖区内水资源,与水管单位合作建设、改善和管理智能化计量设施,促进辖区内工程资产保质和增值,促进用水户增产和增收,一切为用水户服务、让用水户满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水利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本辖区内的水土资源,维护用水户的权益。
(二)负责本辖区内智能化计量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三)负责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向水管单位申请用水指标,并按批准的用水指标公平、公正的向用水户分配,组织、宣传和指导用水户节约用水,维持用水秩序。
(四)协调售后本辖区智能化计量设施的报修。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属于本辖区内的用水户,均可申请为协会会员。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支持协会工作,对协会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三)对田间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管理、灌溉用水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协会组织向水管单位如实反映工作情况。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协会给予保护。
第八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习《水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等方面的知识。学习有关水资源、水利工程、节水等方面的建设和管理技术。
(二)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本着“谁受益,谁负担,谁管理”的原则,保护本协会范围内的智能化计量设施,努力完成水利建设投工投劳任务及各级政府和用水者协会下达的各项水利建设任务。
(四)与破坏智能化计量设施、违反配水制度、侵害集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灌溉秩序,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和合理用水。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提出申请,报会员大会同意后宣布其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协会主任、副主任由所有会员代表参加的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民主推荐或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用水者协会主任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可选举和罢免协会主任、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审议通过或修改协会章程。
第十二条 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分工负责。
第十三条 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协会主任、副主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具备一定的社会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具有一定的水利管理业务水平。
(三)热心水利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全心全意为用水户服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协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五章 财务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协会资金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部分水费收入。
第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协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严格进行经济核算,实行财务监督。
(二)用水者协会确定专人,按各用水户建立费用收支台帐。
(三)严格资金管理,收入款项要及时入账,杜绝收入滞留个人手中私自挪用、周转使用。不能将协会资金出借他人搞营利性的活动和借给与本协会业务无关人员周转使用,更不能做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合同担保人。
第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水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水管单位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水管单位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本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