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效力属性 有效
发文字号 鄂前政办发〔2021〕65号 成文日期 2020年9月3日 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民政、扶贫 公开日期 2020年9月16日
概述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16 15:43
字号:
打印

 鄂前政办发〔2021〕65号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各镇,旗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旗人民政府2021年第1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鄂托 克前旗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备案号:ETKQQ00-2021-0001)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

 

鄂托克前旗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领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符合条件的高领老人真正受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19〕4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54号)《中共鄂托克前旗委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鄂前党发〔2012〕3号《鄂托克前旗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鄂前政办发〔2019〕8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鄂托克前旗户籍,年龄在7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申请领取高龄津贴。

第三条 年龄在75—79周岁(含75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领取的高龄津贴为100元;年龄在80—89周岁(含8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领取的高龄津贴为150元;年龄在90-99周

(含9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领取的高龄津贴为200元;年龄在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领取的高龄津贴为800元。

第四条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自愿申请领取高龄津贴。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近期免冠2寸照片(2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表(一式两份)向户籍所在嘎查村、社区领取。

出现无身份证或年龄有异议的申请人时,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户籍信息证明。

第五条各年龄段周岁计算,以老人生日次月起计算。

第六条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由户籍所在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镇人民政府审批;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认真审查核实,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报镇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无误后,纳入补贴范围。

第七条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需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积极协助高龄老人申领相应补贴,力争确保高龄津贴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九条各镇应按照市里要求的统一时间内,将复核后的次年应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花名经公示5天,无异议后将汇总表纸质版(签字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报送至旗民政局。

第十条旗民政局将各镇上报的实有保障人数汇总后上报市民政局并商旗财政局,安排次年高龄津贴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旗两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高龄津贴资金由旗民政部门按季度申请发放。各镇于每季度末上报下季度发放花名,并注明新增和核减人员。

第十三条各镇在上报下一季度高龄津贴发放花名时,应提前将发放花名在镇人民政府和各嘎查村、社区分别进行公示确认,公示时间为5天,接受村(居)民监督,无异议后再上报旗民政局。

第十四条旗民政局在每季度发放资金前应将各镇上报的高龄津贴发放花名汇总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按照补助标准,于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通过“一卡通”发放。

第十五条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原则上应当自老年人提交申请表当月开始为其计算发放高龄津贴。首次为新审核通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时,应将此前审核过程中未发放的部分一次性补发到位。

第十六条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需调整高龄津贴标准时,由各镇通过信息化手段核实后调整汇总上报旗民政局即可,个人无需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由各镇负责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身份认证,发现不符合发放范围和标准的,应立即停发,违规领取资金的按照惩戒有关规定执行。如自治区、市层面统一形式身份认证的,按照自治区、市里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身份认证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多种手段进行认证。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要按照各镇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的要求,及时配合认证。

第十九条在认证过程中,各嘎查村(社区)要充分为老年人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对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要开展上门认证;对需要帮助的老年人,其亲属要积极配合,帮助老人进行认证,使认证工作及时、有效进行,顺利通过,确保高龄津贴公开、公平、公正发放。

第二十条公安、社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各镇完成年度老年人信息复核工作,确保保障人员信息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旗民政局要随机抽查认证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各镇要认真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对象的审核、认证工作,及时向群众公布申报、认证程序,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媒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确保上报的保障人数和人员信息真实准确,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旗民政局要做好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的测算和申请发放工作,同时要做好业务培训、效益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旗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旗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格按规定使用相关资金。补助资金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二十六条各相关部门、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向高龄老人或其家庭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有异议的,鼓励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证据或线索,相关单位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举报属实的由镇人民政府、旗民政局及时纠正。相关单位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条旗财政、民政及相关从事高龄津贴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审批、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户籍迁出鄂托克前旗的,其本人或亲属必须在30天内申请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自户籍迁出之日的次月起停发高龄津贴。未办理转移手续造成资金重复领取的,要主动退回,拒不退回的,纳入个人失信记录,并按有关规定由各镇负责追缴相关资金。

第三十条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去世的,其亲属要主动申告报停,出现亲属冒领的,纳入领取人的个人失信记录,并采取必要手段由各镇负责追回相关资金。

第三十一条各镇要建立健全申报、审核和认证档案,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分类管理,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之内,若上级调整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本办法所列相关内容按规定自动调整,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发文。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往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相关附件下载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16 15:43

 鄂前政办发〔2021〕65号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各镇,旗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旗人民政府2021年第1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鄂托 克前旗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备案号:ETKQQ00-2021-0001)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

 

鄂托克前旗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领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符合条件的高领老人真正受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19〕4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54号)《中共鄂托克前旗委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鄂前党发〔2012〕3号《鄂托克前旗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鄂前政办发〔2019〕8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鄂托克前旗户籍,年龄在7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申请领取高龄津贴。

第三条 年龄在75—79周岁(含75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领取的高龄津贴为100元;年龄在80—89周岁(含8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领取的高龄津贴为150元;年龄在90-99周

(含9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领取的高龄津贴为200元;年龄在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领取的高龄津贴为800元。

第四条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自愿申请领取高龄津贴。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近期免冠2寸照片(2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表(一式两份)向户籍所在嘎查村、社区领取。

出现无身份证或年龄有异议的申请人时,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户籍信息证明。

第五条各年龄段周岁计算,以老人生日次月起计算。

第六条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由户籍所在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镇人民政府审批;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认真审查核实,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报镇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无误后,纳入补贴范围。

第七条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需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积极协助高龄老人申领相应补贴,力争确保高龄津贴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九条各镇应按照市里要求的统一时间内,将复核后的次年应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花名经公示5天,无异议后将汇总表纸质版(签字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报送至旗民政局。

第十条旗民政局将各镇上报的实有保障人数汇总后上报市民政局并商旗财政局,安排次年高龄津贴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旗两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高龄津贴资金由旗民政部门按季度申请发放。各镇于每季度末上报下季度发放花名,并注明新增和核减人员。

第十三条各镇在上报下一季度高龄津贴发放花名时,应提前将发放花名在镇人民政府和各嘎查村、社区分别进行公示确认,公示时间为5天,接受村(居)民监督,无异议后再上报旗民政局。

第十四条旗民政局在每季度发放资金前应将各镇上报的高龄津贴发放花名汇总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按照补助标准,于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通过“一卡通”发放。

第十五条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原则上应当自老年人提交申请表当月开始为其计算发放高龄津贴。首次为新审核通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时,应将此前审核过程中未发放的部分一次性补发到位。

第十六条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需调整高龄津贴标准时,由各镇通过信息化手段核实后调整汇总上报旗民政局即可,个人无需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由各镇负责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身份认证,发现不符合发放范围和标准的,应立即停发,违规领取资金的按照惩戒有关规定执行。如自治区、市层面统一形式身份认证的,按照自治区、市里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身份认证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多种手段进行认证。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要按照各镇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的要求,及时配合认证。

第十九条在认证过程中,各嘎查村(社区)要充分为老年人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对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要开展上门认证;对需要帮助的老年人,其亲属要积极配合,帮助老人进行认证,使认证工作及时、有效进行,顺利通过,确保高龄津贴公开、公平、公正发放。

第二十条公安、社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各镇完成年度老年人信息复核工作,确保保障人员信息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旗民政局要随机抽查认证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各镇要认真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对象的审核、认证工作,及时向群众公布申报、认证程序,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媒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确保上报的保障人数和人员信息真实准确,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旗民政局要做好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的测算和申请发放工作,同时要做好业务培训、效益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旗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旗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格按规定使用相关资金。补助资金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二十六条各相关部门、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向高龄老人或其家庭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有异议的,鼓励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证据或线索,相关单位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举报属实的由镇人民政府、旗民政局及时纠正。相关单位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条旗财政、民政及相关从事高龄津贴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审批、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户籍迁出鄂托克前旗的,其本人或亲属必须在30天内申请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自户籍迁出之日的次月起停发高龄津贴。未办理转移手续造成资金重复领取的,要主动退回,拒不退回的,纳入个人失信记录,并按有关规定由各镇负责追缴相关资金。

第三十条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去世的,其亲属要主动申告报停,出现亲属冒领的,纳入领取人的个人失信记录,并采取必要手段由各镇负责追回相关资金。

第三十一条各镇要建立健全申报、审核和认证档案,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分类管理,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之内,若上级调整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本办法所列相关内容按规定自动调整,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发文。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往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相关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