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效力属性 | 有效 | ||
发文字号 | 鄂前政办发〔2016〕40号 | 成文日期 | 2016年6月7日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公开日期 | 2016年6月15日 |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鄂前政办发〔2016〕40号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7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80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65号)和《鄂尔多斯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2016年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升扩面工作的通知》(鄂政购组发〔2016〕1号)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突出创新创业的理念,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现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效。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细化验收标准,加强日常监管考核,确保供给方履行合同约定条件,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四)改革创新,健全机制。坚持与转变政府职能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原则上不再增设新的机构和增加编制,逐步实现“养人”支出向“办事”支出的转变,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及时借鉴和总结经验,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三、实施步骤
按照“一年试点、一年扩面、四年推广”的步骤,稳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抓紧推进试点工作,总结经验,规范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到2020年,在全旗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包括购买服务平台、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一)2015年探索试点阶段。优先选择部分公共性和公益性强、购买意愿足、市场供给条件较为成熟、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在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旗本级选择机关单位公务用房物业费、养老服务(部分项目)、镇区公交服务、住房保障、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政府履职所需的审计服务事项和网络服务等为试点行业,各镇同时开展试点工作,在参照旗本级试点行业的基础上,可自行确定增设试点行业和项目开展试点工作。
(二)2016年提升扩面阶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进一步扩大购买服务的种类,初步构建起“规范统一、公开公正、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实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市场体系的良性运行。在总结2015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6年旗本级确定物业管理、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服务“三农”、环境治理、城市维护、公共公益宣传、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评估、绩效评价、项目评审、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
行业调查、行业规划、行业统计分析、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技术业务培训、监测服务、新闻出版等为提升扩面试点行业,各镇、各部门在参照旗本级的基础上,可自行确定增设提升扩面试点行业和项目开展工作,特别是园林绿化、城市环卫等领域可优先开展试点扩面。
(三)2017年全面推广阶段。在试点及提升扩面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政府职能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体系,在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领域和各镇全面推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努力做到政府购买服务全覆盖。
四、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仅限于所承担的公共职能部分),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它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开、平等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将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一并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范围,努力培育和壮大一批具有公益性、专业性和群众性的社会组织,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方。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特别是公共性和公益性较强的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行政强制等事项外,下列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供给。
1.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和特殊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离退休干部服务、职业疗养服务和服务三农(牧)等。
2.社会管理。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和公共公益宣传等。
3.行业管理与协调。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和处理行业投诉等。
4.技术服务。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和监测服务等。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后勤服务、会务服务及林业、公路、港航、地勘和新闻出版等。
6.其它适宜由市场供给的公共服务事项。各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逐步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提供且条件相对成熟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
(四)购买机制和程序
1.编制指导性目录。旗财政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履职需要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制定全旗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下称旗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随客观实际和公共服务需求的变化及时动态调整。各镇、各部门要依据全旗指导性目录,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实施目录或直接选择执行项目;要通过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采购网站等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具体实施目录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相关信息。
2.编制和审定购买服务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旗指导性目录,结合本年度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实际,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民生优先、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同步编制本部门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年度购买服务计划,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报旗财政部门审定。
3.组织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要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实施方案。购买工作要综合考虑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有关规定,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和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采取委托、特许经营和战略合作等方式购买。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要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供给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跟踪监管服务供给的全过程,检查验收服务成果。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资金管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要在现行预算管理的框架内统筹考虑,主要通过优化支出结构、从存量资金中调整的方式安排,原则上不增加财政负担。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需要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要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制度建设,从制度上规范支出行为,切实控制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成本。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确保预算资金管理安全、规范和有效。对已列入年度预算的事项,由各购买主体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或由各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直接支付给承接主体,从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中列支。对经旗委、旗人民政府决策的临时事项,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按照旗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旗财政局提出申请,确定资金来源和数额,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直接支付。
(六)绩效管理。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购买主体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购买服务标准体系,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考核评价购买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稳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和共同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组织指导。要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实际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抄送旗财政局备案。旗财政局要会同旗直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镇、各部门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法规建设。
(二)健全工作机制。为切实推进全旗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旗人民政府已成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各镇、各部门也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依照旗指导性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旗直各部门对列入旗指导性目录的项目,原则上要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办法操作实施,明晰权责,加强协调。要合理界定购买服务的内容和要求,明晰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服务对象三方的责、权、利,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有效推进。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制符合作为承接主体的事业单位名录,旗民政局负责编制符合作为承接主体的社会组织名录,其它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的承接主体资质由相关主管部门认定。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镇、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承接主体要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监督。
鄂前政办发〔2016〕40号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7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80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65号)和《鄂尔多斯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2016年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升扩面工作的通知》(鄂政购组发〔2016〕1号)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突出创新创业的理念,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现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效。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细化验收标准,加强日常监管考核,确保供给方履行合同约定条件,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四)改革创新,健全机制。坚持与转变政府职能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原则上不再增设新的机构和增加编制,逐步实现“养人”支出向“办事”支出的转变,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及时借鉴和总结经验,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三、实施步骤
按照“一年试点、一年扩面、四年推广”的步骤,稳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抓紧推进试点工作,总结经验,规范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到2020年,在全旗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包括购买服务平台、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一)2015年探索试点阶段。优先选择部分公共性和公益性强、购买意愿足、市场供给条件较为成熟、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在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旗本级选择机关单位公务用房物业费、养老服务(部分项目)、镇区公交服务、住房保障、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政府履职所需的审计服务事项和网络服务等为试点行业,各镇同时开展试点工作,在参照旗本级试点行业的基础上,可自行确定增设试点行业和项目开展试点工作。
(二)2016年提升扩面阶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进一步扩大购买服务的种类,初步构建起“规范统一、公开公正、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实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市场体系的良性运行。在总结2015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6年旗本级确定物业管理、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服务“三农”、环境治理、城市维护、公共公益宣传、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评估、绩效评价、项目评审、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
行业调查、行业规划、行业统计分析、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技术业务培训、监测服务、新闻出版等为提升扩面试点行业,各镇、各部门在参照旗本级的基础上,可自行确定增设提升扩面试点行业和项目开展工作,特别是园林绿化、城市环卫等领域可优先开展试点扩面。
(三)2017年全面推广阶段。在试点及提升扩面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政府职能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体系,在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领域和各镇全面推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努力做到政府购买服务全覆盖。
四、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仅限于所承担的公共职能部分),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它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开、平等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将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一并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范围,努力培育和壮大一批具有公益性、专业性和群众性的社会组织,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方。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特别是公共性和公益性较强的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行政强制等事项外,下列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供给。
1.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和特殊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离退休干部服务、职业疗养服务和服务三农(牧)等。
2.社会管理。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和公共公益宣传等。
3.行业管理与协调。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和处理行业投诉等。
4.技术服务。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和监测服务等。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后勤服务、会务服务及林业、公路、港航、地勘和新闻出版等。
6.其它适宜由市场供给的公共服务事项。各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逐步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提供且条件相对成熟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
(四)购买机制和程序
1.编制指导性目录。旗财政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履职需要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制定全旗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下称旗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随客观实际和公共服务需求的变化及时动态调整。各镇、各部门要依据全旗指导性目录,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实施目录或直接选择执行项目;要通过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采购网站等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具体实施目录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相关信息。
2.编制和审定购买服务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旗指导性目录,结合本年度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实际,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民生优先、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同步编制本部门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年度购买服务计划,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报旗财政部门审定。
3.组织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要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实施方案。购买工作要综合考虑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有关规定,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和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采取委托、特许经营和战略合作等方式购买。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要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供给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跟踪监管服务供给的全过程,检查验收服务成果。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资金管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要在现行预算管理的框架内统筹考虑,主要通过优化支出结构、从存量资金中调整的方式安排,原则上不增加财政负担。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需要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要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制度建设,从制度上规范支出行为,切实控制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成本。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确保预算资金管理安全、规范和有效。对已列入年度预算的事项,由各购买主体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或由各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直接支付给承接主体,从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中列支。对经旗委、旗人民政府决策的临时事项,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按照旗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旗财政局提出申请,确定资金来源和数额,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直接支付。
(六)绩效管理。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购买主体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购买服务标准体系,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考核评价购买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稳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和共同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组织指导。要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实际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抄送旗财政局备案。旗财政局要会同旗直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镇、各部门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法规建设。
(二)健全工作机制。为切实推进全旗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旗人民政府已成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各镇、各部门也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依照旗指导性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旗直各部门对列入旗指导性目录的项目,原则上要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办法操作实施,明晰权责,加强协调。要合理界定购买服务的内容和要求,明晰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服务对象三方的责、权、利,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有效推进。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制符合作为承接主体的事业单位名录,旗民政局负责编制符合作为承接主体的社会组织名录,其它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的承接主体资质由相关主管部门认定。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镇、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承接主体要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