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鄂托克前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效力属性 有效
发文字号 鄂前政办发〔2023〕68号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21日 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23-11-22
概述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鄂托克前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鄂托克前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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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3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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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前政办发〔202368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旗人民政府2023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鄂托克前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托克前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鄂托克前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托克前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31121         

    

  

附件1 

    

  鄂托克前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鄂托克前旗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24号)《鄂尔多斯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科发〔202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经一定程序列入旗科技计划,由旗工信和科技局组织实施,并由旗本级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旗科技计划项目采取事前资助、后补助及旗委、政府批准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政策性后补助。旗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按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各方包括旗工信和科技局、旗财政局、归口管理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评审咨询专家等。 

  第五  旗工信和科技局是旗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旗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综合协调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二)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提出旗本级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合同书签订,按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下达经费; 

  (四)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专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机构、评审咨询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七)建立旗评审咨询专家库,制定专家的遴选、使用、更新等管理制度; 

  (八)按照相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  旗财政局是旗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旗工信和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 

  (二)核定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编制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三)负责项目资金的调整、结转、收回等工作; 

  (四)会同旗工信和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和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归口管理单位主要包括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旗直有关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需求,并推荐、报旗工信和科技局; 

  (二)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审核项目合同书; 

  (三)协助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和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四)协助开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按时到位、按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使用项目专项资金,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五)审核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八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职能或受委托承担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或提供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受委托开展项目申报、材料形式审查、项目申报查重、信用查询等工作; 

  (二)受委托开展项目评审、现场核查、合同书审核、监督检查、项目验收、项目资料归档保存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和其他工作; 

  (三)负责评审咨询专家库的运维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接受旗工信和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  评审咨询专家是参与旗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评价、验收或咨询活动的专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验收或咨询意见并对评审、验收或咨询意见负责; 

  (二)依法尊重旗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包括项目主持单位和合作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提交的项目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法人责任;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履行合同各项条款,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做好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向旗工信和科技局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以及负责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四)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加快做好项目产生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六)对于联合申报的项目,项目主持单位按照批准的合同书向合作单位分配研究经费,对合作单位的研究进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合作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须接受项目主持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主持单位负责。 

  第十一  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组织实施旗科技计划项目、履行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组成员中排名第一位,项目负责人可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按规定自主调整科研团队或技术路线,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及时提出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科技报告、绩效评价等工作,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遵从科研伦理道德。 

  第三章  征集申报 

  第十  旗科技计划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采取公开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事前资助项目一般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重点软科学项目等可采取专项征集、定向征集等方式;旗委、政府签署协议推动的重大科技合作事项或临时部署的重大科技工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以会议纪要、合作协议、相关文件为依据组织实施。 

  第十  旗工信和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以及旗委、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通知。申报指南和通知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持方向和范围、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等。 

  第十  建立科学合理的科技需求征集与项目形成机制,旗工信和科技局实行科技需求征集及建立项目储备库,科技需求常年征集,拓展项目来源。事前资助的竞争性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应加强事前调研,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必要时咨询征求专家意见,经旗工信和科技局局务会审议决定后,会同旗财政局向社会发布。 

  第十  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在鄂托克前旗境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旗外相关单位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或与旗政府签订了科技合作协议的旗外高校、科研院所;专项征集、定向征集项目申报单位的注册地可不受限制。 

  (二)项目申报单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在相关研究领域具备一定的学术背景、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项目组成员在近3年内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五)纳入研发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不能为 

  (六)满足所申报科技计划类别的相应要求。 

  第十  旗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以下申报限制: 

  (一)旗科技计划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 

  (三)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累计不得超过3项; 

  (四)项目申报单位及负责人不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相关统计工作。 

  第十  旗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核推荐,核实申报单位和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核实申报单位是否有重大失信行为或生产经营出现异常等。 

  第十  专业机构统一受理项目申报,对项目申请材料就申报条件、申报限制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评审程序。 

  十九  后补助项目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和发布申报通知,其申报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关于申报限制条件的约束。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二十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建设评审咨询专家库,建立科技评审专家入库信息更新机制,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规范评审咨询专家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咨询论证评审。项目专家评审咨询论证以会议评审为主,也可采取网络评审、答辩评审、通讯评审。 

  第二十二条  事前资助项目一般采取专家评审择优方式。专家组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项目团队基础和优势、经费预算等综合性因素,以及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具备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能力等进行量化评分,需要进行财务评审的,同时对申报单位财务状况、经费筹措能力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专家评审结果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定向征集的项目,需要专家论证的可采取专家咨询论证的方式,论证项目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计划进度安排合适性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具备的条件。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一般的事前资助项目,旗工信和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任务和申报指南,结合专家评审情况、项目查重和信用查询情况,充分考虑区域、行业、重点领域等因素,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拟立项项目,与旗财政局会商。 

  第二十五条  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科技项目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可增加现场考察环节,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考察或核查。旗工信和科技局综合专家评审结果和现场考察结果,提出拟立项项目,报旗财政局会商。 

  第二十六条  经审定的项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旗工信和科技局进行核实处理;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议,复议意见报旗人民政府审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经旗工信和科技局研究认为拟资助项目符合相关不公开情形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二十七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旗科技计划项目,旗财政局和旗工信和科技局联合行文下达年度立项计划,旗财政局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立项后,事前资助项目承担单位需与旗工信和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共同签订项目合同书。 

  二十九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立项: 

  (一)任何时间发现存在项目申报材料造假、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违规申报情形的; 

  (二)签订合同书阶段,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撤销立项的; 

  (三)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书的。 

  申请撤销项目应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原因,经归口管理部门报旗工信和科技局、旗财政局批复后执行。逾期未签订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撤销的项目按原拨款渠道全额退回资金。 

  第三十条  政策性后补助项目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和申报通知有关规定,旗工信和科技局对拟补助事项和补助金额进行核实,查询企业社会信用和科研诚信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核实或现场考察,拟补助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旗财政局下达后补助资金。政策性后补助项目(研发机构引进等一事一议项目除外)不签订项目合同书,无需过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积极探索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对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的项目,鼓励企业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及应用示范,达到预期目标,通过验收后,拨付财政资助资金。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申报立项程序与事前资助项目相同,签订项目合同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按合同完成任务通过项目验收后,旗财政局一次性下达后补助资金。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三十二条  旗科技计划事前资助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第三十  科技重大专项和实际执行周期3年(含)以上的项目,由旗工信和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原则上项目执行期内只监督检查一次。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三十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旗工信和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通过调研培训、专家辅导等形式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指导服务。 

  第三十  项目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经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旗工信和科技局批复后执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 

  (二)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 

  (三)因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项目研究方向或考核指标的。 

  项目延期申请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前办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变更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十  项目实施期内,发生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合作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变化的,项目主持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确保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与涉及调整的人员和合作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调整,报旗工信和科技局备案。 

  第三十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终止程序。合同终止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也可由旗工信和科技局强制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任务的;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四)不接受项目监督检查、拒不配合项目验收工作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旗,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或长期失联的,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主动作为的; 

  (七)发现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 

  (八)存在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原因。 

  第三十  项目资金预算调整变更按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申请终止的项目,按原拨款渠道退回结余资金;强制终止的项目,按原拨款渠道全额退回资金。 

  三十九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因主观过错,导致项目终止或撤销的,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条  事前资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支持的项目应在任务合同书到期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并主动提交验收材料,并在任务合同书到期后1年内完成项目验收。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政策性后补助项目无需验收。 

  第四十  项目验收由旗工信和科技局、专业机构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第四十  项目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现场验收、材料验收等方式。科技重大专项等支持额度较大的项目验收采取会议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或现场测试。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较小的项目可通过书面材料集中验收,专家对项目验收材料有异议需要质询的,项目承担单位可通过网络视频、电话通讯等方式进行答辩。专业领域相近或同计划类别的项目,可集中组织验收。 

  第四十三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 

  (一)通过验收。完成合同书约定全部考核目标,或完成合同书约定的主要考核目标且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代表性成果,经费使用规范,验收资料真实完整,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二)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较差;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3.未按期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事项; 

  4.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三)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已履行勤勉义务,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按合同要求未完成项目预期目标的验收结论为结题。 

  第四十四条  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可暂缓通过验收,暂缓验收最多1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第四十五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旗工信和科技局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对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或合同终止的,取消相关责任主体5年内申报旗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验收结题或合同终止的,但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继续申报项目资格。 

  第四十六条  项目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无严重不良信用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结题、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以及通过验收但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 

  第四十七条  旗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合同书有特别约定的外,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旗科技计划项目征集、立项、验收、监督评估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全过程进行科研信用记录,严肃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的资格,并实施联合惩戒。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申报时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五十条  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旗工信和科技局、专业机构以及评审咨询专家等有关人员与项目或争议处理相关存在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项目申请单位认为存在回避事由的,可提出回避申请,经旗工信和科技局审查后,决定是否回避。 

  第五十一条  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监督评估与绩效评价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立项、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对科技计划的实施成效进行评估和绩效评价。 

  第五十二条  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档案制度。旗工信和科技局、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等与相关管理有关的单位应加强项目申报材料、合同书、经费下达文件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文档资料管理,并在项目验收完成后作为项目档案资料保存。 

  第五十三条  建立科技创新活动尽职免责机制。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未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问责机制。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单位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本办法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旗科技计划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鄂托克前旗科技创新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鄂托克前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资金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和鼓励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61号)、《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科发〔202114号)、《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鄂科发〔202245号)等要求,结合我旗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鄂托克前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旗财政安排,旗工信和科技局归口管理的用于支持开展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示范推广、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技合作、科技创业、科技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以及旗委、政府确定的重点科技创新活动、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企业主体协同创新、明晰权责放管结合、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旗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为旗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不包括其他单位的财政专项经费)。旗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资助、后补助和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时予以明确。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鄂托克前旗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外相关单位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或与人民政府签订了科技合作协议的外高校科研院所;专项征集或定向征集项目申报单位注册地可不作限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以事前资助、后补助和其他支持方式的科技创新活动。  

  (一)事前资助方式。指在项目立项后,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任务书以及资金使用预算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对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公益性科技事业以及需长期投入的重大关键技术研究项目以事前资助为主。对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探索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资助方式。  

  (二)后补助方式。指由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和绩效,或者奖补对象满足奖补条件,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或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资助方式。  

  (三)其他方式。旗委、旗政府签署协议推动的重大科技合作事项或临时部署的重大科技工作需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第六条  安排用于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具体支持方式、资金额度等由旗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结合科技计划项目类别设置、科研活动特点和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发布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时明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式由旗工信和科技局在发布旗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时明确,也可根据项目取得的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特点,多种资助方式并用。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管理部门包括财政局、旗工信和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  

  (一)财政局职责:  

    1.负责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  

    2.审核资金分配方案;  

    3.会同旗工信和科技局或单独下达资金预算;  

    4.会同相关单位做好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工作  

    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职责。  

  (二)旗工信和科技局职责:  

    1.依据旗委、政府科技发展规划要求,提出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2.负责编制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并发布  

    3.负责资金申请受理、信用审查等管理;  

    4.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5.会同旗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  

    6.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7.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职责。  

  (三)专业机构职责:  

    1.资金申报审核;  

    2.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3.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承担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合理编制项目书及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支出标准和工作流程,按照会计制度和科研经费核算要求,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3. 对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有自筹资金要求的,同时落实承诺的自筹资金; 

    4.接受财政、科技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及时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职责。   

  第九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全过程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每年按照当年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3%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是旗工信和科技局与专业机构用于科技计划项目需求调研、项目征集、评审论证、项目公示、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管理咨询、总结宣传、项目管理人员培训、项目管理系统建设与维护等工作发生的费用,根据工作实际统筹使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下达 

  第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我年度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科技计划设置和重点科技工作任务,由旗工信和科技局编制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报财政局审核。旗工信和科技局、旗财政局根据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立项、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自筹资金必须为货币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等营利性法人单位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申请财政资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法人,软科学项目、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等公益属性强的项目,以及旗委、旗政府批准的其他不需匹配自筹资金的项目,对自筹资金可不设强制性要求。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研发资金投入作为自筹资金,追溯期从立项之日起向前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支出预算按照第十条支出范围进行编制,并体现科研过程的完整性。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主持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项目任务、资金预算等。合作单位为1家的,主持单位项目财政资金要占到项目财政总资金的50%以上;合作单位为2家(含)以上的,主持单位直接使用的资金要占到财政总资金的30%以上。  

  第十  对科技重大专项等资助额度较大的项目,立项前应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  旗工信和科技局根据立项文件确定的项目和支持资金,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中批准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合同书是预算执行和项目资金验收的重要依据。 对实施周期较长、金额额度较大、具备分期拨付条件的重大科技项目,实施资金分年度拨付方式,避免财政资金在项目承担单位沉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  当实际立项资金少于申报资金时,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法人的,应当以自筹资金补足财政资金未获足额批准的缺口,保证项目的总资金投入不变,企业不得以实际立项资金少于申报资金为由,在合同书填报阶段调整项目任务、技术经济指标、成果指标等内容。项目承担单位为非企业法人的,应当保证自筹资金部分不减少,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任务、技术经济指标、成果指标等内容作出一定的调整。 

  第十  项目立项后,财政局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预算资金。  

  第五章  资金支出范围 

  十八  资金支出范围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财政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所采购设备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限额标准及其他政府采购约束,采购计划及采购合同无需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进行备案或审核;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加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履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强化对采购活动的管理,制定完善内部管理规程。  

  2.业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咨询费等费用。  

  3.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费,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等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旗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以上费用具体事项可依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本地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0号)要求,自行研究并合理制定科技项目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费开支标准。上述开支范围中,会议费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开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折旧,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奖励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500万元(含)以下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不超过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绩效奖励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相关规定支付给本单位项目组成员的补贴。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绩效考核制度和绩效支出管理制度。绩效奖励支出占间接费用的比例不设限制,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发放。 

  十九  旗委、旗政府推动的重大科技合作项目以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等,可用于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运行经费等方面支出。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预算调整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  项目承担单位要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自筹)资金分别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允许本级部分科研项目资金从本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具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均为本级预算单位,按照项目合作协议支付资金;本级预算单位内部机构间合理的结算支出;用于科研项目兼职聘用人员个人所得税、社保缴费。 

  第二十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可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资金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可在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及我旗有关支出管理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相关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结算。无法通过非现金方式结算的,须有相关支出凭证。 

  第二十  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专项资金,不得违规和超范围支出项目资金。  

  (一)不得利用虚假票据、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套取项目资金;  

  (二)不得列支日常办公、生产性设备、生产用材料、专利维护费等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三)不得分摊单位日常运行费用、列支招待费;  

  (四)不得给本单位有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人员发放劳务费,不得给项目组成员发放专家咨询费;  

  (五)不得随意调账、修改记账凭证;  

  (六)不得支付各种罚款及捐款、赞助、投资等;  

  (七)不得虚假承诺配套资金以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八)不得支出的其他违规和超范围支出。  

  第二十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核准的预算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预算的,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进行预算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只能调减,不能调增。不得调剂其他支出增加三公经费。  

  (二)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只能调减,不能调增,调减部分用于直接费用。  

  (三)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调整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核准同意后(会议记要等佐证材料)方可调整预算,验收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  使用包干制的项目经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  

  第二十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我旗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管理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一般由本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政府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调配和共享。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二十八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财政局、旗工信和科技局工信和科技局、旗财政组织项目资金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清算和收回财政结余资金及违规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七章  资金验收结余与退回 

  二十九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据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其中财政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要编写决算报告书,在项目结题验收的同时开展项目资金验收。财政资金在8万元(含)以上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通过会计事务所进行资金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项目资金验收与项目结题验收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三十  旗工信和科技局、旗财政局按程序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验收。为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可合并项目资金验收和技术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专项资金;  

  (二)未对财政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资金来源;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未通过会计事务所的项目资金审计;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无严重不良信用的,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题、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以及通过验收但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交回财政部门统筹使用。撤销、强制终止的项目,项目全部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立项后因不可抗等因素撤销的项目,收回全部财政资金;立项后终止的项目,收回经审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认定的结余财政资金。收回的财政资金由财政局按规定盘活统筹使用。 

  第八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  旗财政局旗工信和科技局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建立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体系设置、专项资金安排、项目滚动支持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公开制度予以公开,接受财政局、工信和科技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探索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第三十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科研人员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失信等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责令整改、停止项目拨款、终止项目并追回部分或全部拨款资金等措施进行处理处罚,处理处罚结果将录入科研信用管理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探索制定负面清单,明确经费使用禁止性事项,检查、评审、验收、审计等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开展,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于问责。 

  第九章    

  三十五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鄂托克前旗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鄂前政发201634)、《鄂托克前旗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前政发201635鄂托克前旗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前党办字20163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  本办法由财政局、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下载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鄂托克前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03 09:31

     

鄂前政办发〔202368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旗人民政府2023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鄂托克前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托克前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鄂托克前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托克前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31121         

    

  

附件1 

    

  鄂托克前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鄂托克前旗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24号)《鄂尔多斯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科发〔202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经一定程序列入旗科技计划,由旗工信和科技局组织实施,并由旗本级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旗科技计划项目采取事前资助、后补助及旗委、政府批准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政策性后补助。旗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按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各方包括旗工信和科技局、旗财政局、归口管理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评审咨询专家等。 

  第五  旗工信和科技局是旗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旗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综合协调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二)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提出旗本级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合同书签订,按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下达经费; 

  (四)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专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机构、评审咨询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七)建立旗评审咨询专家库,制定专家的遴选、使用、更新等管理制度; 

  (八)按照相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  旗财政局是旗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旗工信和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 

  (二)核定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编制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三)负责项目资金的调整、结转、收回等工作; 

  (四)会同旗工信和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和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归口管理单位主要包括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旗直有关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需求,并推荐、报旗工信和科技局; 

  (二)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审核项目合同书; 

  (三)协助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和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四)协助开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按时到位、按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使用项目专项资金,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五)审核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八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职能或受委托承担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或提供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受委托开展项目申报、材料形式审查、项目申报查重、信用查询等工作; 

  (二)受委托开展项目评审、现场核查、合同书审核、监督检查、项目验收、项目资料归档保存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和其他工作; 

  (三)负责评审咨询专家库的运维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接受旗工信和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  评审咨询专家是参与旗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评价、验收或咨询活动的专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验收或咨询意见并对评审、验收或咨询意见负责; 

  (二)依法尊重旗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包括项目主持单位和合作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提交的项目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法人责任;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履行合同各项条款,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做好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向旗工信和科技局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以及负责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四)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加快做好项目产生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六)对于联合申报的项目,项目主持单位按照批准的合同书向合作单位分配研究经费,对合作单位的研究进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合作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须接受项目主持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主持单位负责。 

  第十一  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组织实施旗科技计划项目、履行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组成员中排名第一位,项目负责人可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按规定自主调整科研团队或技术路线,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及时提出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科技报告、绩效评价等工作,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遵从科研伦理道德。 

  第三章  征集申报 

  第十  旗科技计划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采取公开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事前资助项目一般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重点软科学项目等可采取专项征集、定向征集等方式;旗委、政府签署协议推动的重大科技合作事项或临时部署的重大科技工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以会议纪要、合作协议、相关文件为依据组织实施。 

  第十  旗工信和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以及旗委、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通知。申报指南和通知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持方向和范围、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等。 

  第十  建立科学合理的科技需求征集与项目形成机制,旗工信和科技局实行科技需求征集及建立项目储备库,科技需求常年征集,拓展项目来源。事前资助的竞争性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应加强事前调研,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必要时咨询征求专家意见,经旗工信和科技局局务会审议决定后,会同旗财政局向社会发布。 

  第十  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在鄂托克前旗境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旗外相关单位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或与旗政府签订了科技合作协议的旗外高校、科研院所;专项征集、定向征集项目申报单位的注册地可不受限制。 

  (二)项目申报单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在相关研究领域具备一定的学术背景、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项目组成员在近3年内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五)纳入研发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不能为 

  (六)满足所申报科技计划类别的相应要求。 

  第十  旗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以下申报限制: 

  (一)旗科技计划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 

  (三)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累计不得超过3项; 

  (四)项目申报单位及负责人不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相关统计工作。 

  第十  旗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核推荐,核实申报单位和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核实申报单位是否有重大失信行为或生产经营出现异常等。 

  第十  专业机构统一受理项目申报,对项目申请材料就申报条件、申报限制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评审程序。 

  十九  后补助项目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和发布申报通知,其申报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关于申报限制条件的约束。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二十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建设评审咨询专家库,建立科技评审专家入库信息更新机制,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规范评审咨询专家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咨询论证评审。项目专家评审咨询论证以会议评审为主,也可采取网络评审、答辩评审、通讯评审。 

  第二十二条  事前资助项目一般采取专家评审择优方式。专家组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项目团队基础和优势、经费预算等综合性因素,以及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具备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能力等进行量化评分,需要进行财务评审的,同时对申报单位财务状况、经费筹措能力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专家评审结果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定向征集的项目,需要专家论证的可采取专家咨询论证的方式,论证项目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计划进度安排合适性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具备的条件。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一般的事前资助项目,旗工信和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任务和申报指南,结合专家评审情况、项目查重和信用查询情况,充分考虑区域、行业、重点领域等因素,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拟立项项目,与旗财政局会商。 

  第二十五条  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科技项目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可增加现场考察环节,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考察或核查。旗工信和科技局综合专家评审结果和现场考察结果,提出拟立项项目,报旗财政局会商。 

  第二十六条  经审定的项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旗工信和科技局进行核实处理;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议,复议意见报旗人民政府审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经旗工信和科技局研究认为拟资助项目符合相关不公开情形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二十七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旗科技计划项目,旗财政局和旗工信和科技局联合行文下达年度立项计划,旗财政局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立项后,事前资助项目承担单位需与旗工信和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共同签订项目合同书。 

  二十九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立项: 

  (一)任何时间发现存在项目申报材料造假、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违规申报情形的; 

  (二)签订合同书阶段,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撤销立项的; 

  (三)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书的。 

  申请撤销项目应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原因,经归口管理部门报旗工信和科技局、旗财政局批复后执行。逾期未签订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撤销的项目按原拨款渠道全额退回资金。 

  第三十条  政策性后补助项目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和申报通知有关规定,旗工信和科技局对拟补助事项和补助金额进行核实,查询企业社会信用和科研诚信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核实或现场考察,拟补助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旗财政局下达后补助资金。政策性后补助项目(研发机构引进等一事一议项目除外)不签订项目合同书,无需过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积极探索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对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的项目,鼓励企业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及应用示范,达到预期目标,通过验收后,拨付财政资助资金。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申报立项程序与事前资助项目相同,签订项目合同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按合同完成任务通过项目验收后,旗财政局一次性下达后补助资金。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三十二条  旗科技计划事前资助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第三十  科技重大专项和实际执行周期3年(含)以上的项目,由旗工信和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原则上项目执行期内只监督检查一次。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三十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旗工信和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通过调研培训、专家辅导等形式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指导服务。 

  第三十  项目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经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旗工信和科技局批复后执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 

  (二)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 

  (三)因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项目研究方向或考核指标的。 

  项目延期申请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前办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变更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十  项目实施期内,发生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合作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变化的,项目主持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确保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与涉及调整的人员和合作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调整,报旗工信和科技局备案。 

  第三十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终止程序。合同终止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也可由旗工信和科技局强制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任务的;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四)不接受项目监督检查、拒不配合项目验收工作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旗,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或长期失联的,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主动作为的; 

  (七)发现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 

  (八)存在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原因。 

  第三十  项目资金预算调整变更按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申请终止的项目,按原拨款渠道退回结余资金;强制终止的项目,按原拨款渠道全额退回资金。 

  三十九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因主观过错,导致项目终止或撤销的,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条  事前资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支持的项目应在任务合同书到期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并主动提交验收材料,并在任务合同书到期后1年内完成项目验收。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政策性后补助项目无需验收。 

  第四十  项目验收由旗工信和科技局、专业机构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第四十  项目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现场验收、材料验收等方式。科技重大专项等支持额度较大的项目验收采取会议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或现场测试。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较小的项目可通过书面材料集中验收,专家对项目验收材料有异议需要质询的,项目承担单位可通过网络视频、电话通讯等方式进行答辩。专业领域相近或同计划类别的项目,可集中组织验收。 

  第四十三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 

  (一)通过验收。完成合同书约定全部考核目标,或完成合同书约定的主要考核目标且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代表性成果,经费使用规范,验收资料真实完整,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二)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较差;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3.未按期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事项; 

  4.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三)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已履行勤勉义务,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按合同要求未完成项目预期目标的验收结论为结题。 

  第四十四条  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可暂缓通过验收,暂缓验收最多1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第四十五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旗工信和科技局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对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或合同终止的,取消相关责任主体5年内申报旗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验收结题或合同终止的,但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继续申报项目资格。 

  第四十六条  项目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无严重不良信用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结题、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以及通过验收但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 

  第四十七条  旗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合同书有特别约定的外,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旗科技计划项目征集、立项、验收、监督评估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全过程进行科研信用记录,严肃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的资格,并实施联合惩戒。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申报时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五十条  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旗工信和科技局、专业机构以及评审咨询专家等有关人员与项目或争议处理相关存在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项目申请单位认为存在回避事由的,可提出回避申请,经旗工信和科技局审查后,决定是否回避。 

  第五十一条  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监督评估与绩效评价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立项、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对科技计划的实施成效进行评估和绩效评价。 

  第五十二条  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档案制度。旗工信和科技局、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等与相关管理有关的单位应加强项目申报材料、合同书、经费下达文件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文档资料管理,并在项目验收完成后作为项目档案资料保存。 

  第五十三条  建立科技创新活动尽职免责机制。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未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问责机制。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单位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本办法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旗科技计划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鄂托克前旗科技创新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鄂托克前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资金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和鼓励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61号)、《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科发〔202114号)、《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鄂科发〔202245号)等要求,结合我旗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鄂托克前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旗财政安排,旗工信和科技局归口管理的用于支持开展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示范推广、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技合作、科技创业、科技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以及旗委、政府确定的重点科技创新活动、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企业主体协同创新、明晰权责放管结合、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旗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为旗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不包括其他单位的财政专项经费)。旗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资助、后补助和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时予以明确。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鄂托克前旗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外相关单位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或与人民政府签订了科技合作协议的外高校科研院所;专项征集或定向征集项目申报单位注册地可不作限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以事前资助、后补助和其他支持方式的科技创新活动。  

  (一)事前资助方式。指在项目立项后,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任务书以及资金使用预算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对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公益性科技事业以及需长期投入的重大关键技术研究项目以事前资助为主。对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探索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资助方式。  

  (二)后补助方式。指由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和绩效,或者奖补对象满足奖补条件,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或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资助方式。  

  (三)其他方式。旗委、旗政府签署协议推动的重大科技合作事项或临时部署的重大科技工作需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第六条  安排用于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具体支持方式、资金额度等由旗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结合科技计划项目类别设置、科研活动特点和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发布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时明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式由旗工信和科技局在发布旗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时明确,也可根据项目取得的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特点,多种资助方式并用。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管理部门包括财政局、旗工信和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  

  (一)财政局职责:  

    1.负责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  

    2.审核资金分配方案;  

    3.会同旗工信和科技局或单独下达资金预算;  

    4.会同相关单位做好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工作  

    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职责。  

  (二)旗工信和科技局职责:  

    1.依据旗委、政府科技发展规划要求,提出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2.负责编制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并发布  

    3.负责资金申请受理、信用审查等管理;  

    4.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5.会同旗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  

    6.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7.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职责。  

  (三)专业机构职责:  

    1.资金申报审核;  

    2.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3.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承担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合理编制项目书及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支出标准和工作流程,按照会计制度和科研经费核算要求,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3. 对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有自筹资金要求的,同时落实承诺的自筹资金; 

    4.接受财政、科技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及时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职责。   

  第九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全过程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每年按照当年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3%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是旗工信和科技局与专业机构用于科技计划项目需求调研、项目征集、评审论证、项目公示、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管理咨询、总结宣传、项目管理人员培训、项目管理系统建设与维护等工作发生的费用,根据工作实际统筹使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下达 

  第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我年度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科技计划设置和重点科技工作任务,由旗工信和科技局编制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报财政局审核。旗工信和科技局、旗财政局根据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立项、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自筹资金必须为货币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等营利性法人单位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申请财政资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法人,软科学项目、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等公益属性强的项目,以及旗委、旗政府批准的其他不需匹配自筹资金的项目,对自筹资金可不设强制性要求。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研发资金投入作为自筹资金,追溯期从立项之日起向前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支出预算按照第十条支出范围进行编制,并体现科研过程的完整性。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主持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项目任务、资金预算等。合作单位为1家的,主持单位项目财政资金要占到项目财政总资金的50%以上;合作单位为2家(含)以上的,主持单位直接使用的资金要占到财政总资金的30%以上。  

  第十  对科技重大专项等资助额度较大的项目,立项前应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  旗工信和科技局根据立项文件确定的项目和支持资金,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中批准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合同书是预算执行和项目资金验收的重要依据。 对实施周期较长、金额额度较大、具备分期拨付条件的重大科技项目,实施资金分年度拨付方式,避免财政资金在项目承担单位沉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  当实际立项资金少于申报资金时,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法人的,应当以自筹资金补足财政资金未获足额批准的缺口,保证项目的总资金投入不变,企业不得以实际立项资金少于申报资金为由,在合同书填报阶段调整项目任务、技术经济指标、成果指标等内容。项目承担单位为非企业法人的,应当保证自筹资金部分不减少,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任务、技术经济指标、成果指标等内容作出一定的调整。 

  第十  项目立项后,财政局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预算资金。  

  第五章  资金支出范围 

  十八  资金支出范围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财政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所采购设备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限额标准及其他政府采购约束,采购计划及采购合同无需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进行备案或审核;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加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履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强化对采购活动的管理,制定完善内部管理规程。  

  2.业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咨询费等费用。  

  3.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费,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等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旗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以上费用具体事项可依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本地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0号)要求,自行研究并合理制定科技项目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费开支标准。上述开支范围中,会议费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开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折旧,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奖励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500万元(含)以下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不超过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绩效奖励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相关规定支付给本单位项目组成员的补贴。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绩效考核制度和绩效支出管理制度。绩效奖励支出占间接费用的比例不设限制,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发放。 

  十九  旗委、旗政府推动的重大科技合作项目以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等,可用于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运行经费等方面支出。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预算调整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  项目承担单位要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自筹)资金分别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允许本级部分科研项目资金从本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具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均为本级预算单位,按照项目合作协议支付资金;本级预算单位内部机构间合理的结算支出;用于科研项目兼职聘用人员个人所得税、社保缴费。 

  第二十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可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资金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可在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及我旗有关支出管理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相关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结算。无法通过非现金方式结算的,须有相关支出凭证。 

  第二十  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专项资金,不得违规和超范围支出项目资金。  

  (一)不得利用虚假票据、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套取项目资金;  

  (二)不得列支日常办公、生产性设备、生产用材料、专利维护费等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三)不得分摊单位日常运行费用、列支招待费;  

  (四)不得给本单位有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人员发放劳务费,不得给项目组成员发放专家咨询费;  

  (五)不得随意调账、修改记账凭证;  

  (六)不得支付各种罚款及捐款、赞助、投资等;  

  (七)不得虚假承诺配套资金以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八)不得支出的其他违规和超范围支出。  

  第二十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核准的预算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预算的,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进行预算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只能调减,不能调增。不得调剂其他支出增加三公经费。  

  (二)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只能调减,不能调增,调减部分用于直接费用。  

  (三)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调整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核准同意后(会议记要等佐证材料)方可调整预算,验收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  使用包干制的项目经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  

  第二十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我旗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管理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一般由本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政府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调配和共享。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二十八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财政局、旗工信和科技局工信和科技局、旗财政组织项目资金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清算和收回财政结余资金及违规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七章  资金验收结余与退回 

  二十九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据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其中财政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要编写决算报告书,在项目结题验收的同时开展项目资金验收。财政资金在8万元(含)以上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通过会计事务所进行资金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项目资金验收与项目结题验收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三十  旗工信和科技局、旗财政局按程序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验收。为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可合并项目资金验收和技术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专项资金;  

  (二)未对财政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资金来源;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未通过会计事务所的项目资金审计;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无严重不良信用的,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题、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以及通过验收但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交回财政部门统筹使用。撤销、强制终止的项目,项目全部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立项后因不可抗等因素撤销的项目,收回全部财政资金;立项后终止的项目,收回经审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认定的结余财政资金。收回的财政资金由财政局按规定盘活统筹使用。 

  第八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  旗财政局旗工信和科技局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建立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体系设置、专项资金安排、项目滚动支持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公开制度予以公开,接受财政局、工信和科技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探索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第三十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科研人员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失信等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责令整改、停止项目拨款、终止项目并追回部分或全部拨款资金等措施进行处理处罚,处理处罚结果将录入科研信用管理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探索制定负面清单,明确经费使用禁止性事项,检查、评审、验收、审计等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开展,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于问责。 

  第九章    

  三十五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鄂托克前旗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鄂前政发201634)、《鄂托克前旗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前政发201635鄂托克前旗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前党办字20163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  本办法由财政局、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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