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 效力属性 | 有效 | ||
发文字号 | 鄂前政发〔2020〕1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3月10日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
信息分类 | 其他 | 公开日期 | 2020年3月16日 |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
鄂前政发〔202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结合全旗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经研究决定在我旗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禁猎期
鄂托克前旗行政区域全域为禁猎区,实行全年禁猎,期限为5年。禁止在禁猎区内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禁止破坏、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存环境。
二、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三、禁猎工具及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追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四、法律责任
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鄂前政发〔202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结合全旗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经研究决定在我旗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禁猎期
鄂托克前旗行政区域全域为禁猎区,实行全年禁猎,期限为5年。禁止在禁猎区内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禁止破坏、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存环境。
二、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三、禁猎工具及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追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四、法律责任
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