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天然气石油勘探开发协调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效力属性 有效
发文字号 鄂前政办发〔2012〕17号 成文日期 2012年5月7日 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12年5月14日
概述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天然气石油勘探开发协调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天然气石油勘探开发协调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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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前政办发〔2012〕17号

 

为进一步加强天然气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协调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勘探开发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努力维护安定团结、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本着既有利于企业发展壮大,又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切实保护农牧民利益的原则,实现企地双赢,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协调工作制度:

一、审批备案制度

第一条 准入审查。各主体企业每年年初要将当年生产计划任务及时报告旗人民政府,每半年上报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其他情况。凡在我旗境内从事天然气石油勘探开发的施工企业要在每年入驻前,向旗油气协调办提交相关资质、企业登记证件及当地公安派出所外来施工人员暂住登记证明、上一年度竣工验收报告、押金预交手续等审查材料。经旗油气协调办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施工准入手续。未经办理准入登记手续的,不得在本旗境内开展与天然气石油勘探开发有关的施工作业。

第二条 协商议定。钻前、搬家、钻井、录井、固井、测井、压裂、试气、泥浆池处理等各类施工队伍,要提前与施工项目所涉及的农牧民以及镇村两级进行全面协商,经农牧民、嘎查村以及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共同签订施工补偿协议书和工程进度协议书。

第三条 押金保障。各施工企业要在每年入驻施工前,到旗非税局按规定要求交付预付金及施工保证押金。具体标准为:预付金由钻前企业、管线及地震作业企业按井位及标准足额预交农牧民补偿及行政事业收费。施工保证押金由钻井企业按30-50万元的标准缴纳,其他试井、录井、固井、搬家、测井、井下作业、泥浆池处理等企业按5-10万元的标准缴纳。

第四条 备案登记。各主体企业或相关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包括井位、集气站、新开道路、管线、地震作业)确定后,携带施工作业商洽文件、农牧民补偿协议书及工程进度协议书、押金交付等手续,在旗油气协调办登记备案,并依次在收费、国土、农牧、林业、水务、环保、能源、交通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取得旗油气协调办开工通知文件后,各主体企业方可组织入场施工。

二、信息反馈制度

第五条 各生产企业要每年专题呈报井位、管线、集气站、伴行路以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完工情况部署图纸,有关施工单位要在各油气勘探井完工后,及时呈报地质资料探明情况。

第六条 各主体企业在每期每批项目完工后,要将项目完工情况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进行反馈,对项目涉及的有关税费向旗国税局和地税局进行申报。各工程结算单位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出据所在地镇政府的验收报告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否则影响下批任务的审批等。旗油气协调办要分期分批办理审批手续, 做到完成一批审批办理一批,确保有序生产、安全生产。在未取得镇人民政府项目完工情况反馈结果和税费申报处理结果,旗油气协调办不得办理下一批次的备案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旗油气协调办呈报各部门审批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旗油气协调办每半年向旗委政府专题 报告天然气石油勘探开发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协调管理工作情况。对于其他特殊情况,要随时报告。

第八条 长庆油田公司要定期组织各主体企业就勘探开发、 矛盾纠纷处理以及企地共建等情况,与旗委政府进行座谈沟通。旗油气协调办要定期组织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与各主体企 业进行座谈沟通,及时互通信息,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存在的矛盾问题。

第九条 旗油气协调办要将天然气石油勘探开发进展情况、协调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归纳总结,以信息简报形式,每季度编发1期。

三、 施工规范制度

第十条 加强道路保养与维护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乡村主 干道路建设,提高道路等级,尽快完善施工企业重点区域交通主网络。二是长庆油田公司每年必须制定气井集中区道路建设计划,采取各种措施对2-3条主干线进行升级改造。三是要建立道路维修保养长效机制,对所有施工企业都要根据作业量及道路行程距离,收取一定数量的公路养护保证金,确保施工企业主动、及时修复破损道路,保障施工作业区域内道路通畅,确保农牧民 出行不受影响。四是对新修道路包括户道,施工企业要在施工前征得镇人民政府及旗交通部门同意,按照规划意见新修道路。

第十一条 加强生态植被恢复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植被恢复治理的制度体系,确保施工作业区及时完成植被恢复建设任务,坚决避免因勘探开发而造成沙化、水土流失等现象的发生。加强生产企业取土取料场地规划,坚决避免滥挖乱取现象的发生。施工企业工程作业结束后,在6个月内完成植被恢复建设任务。二是要加强植被恢复时的树种选择,因地制宜,种植当地经济适用、耐寒耐旱植物,注重植被恢复与生态治理相结合,注重植被恢复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在植被恢复时要本着适地适树的原则,沙地、半固定沙地以杨柴、沙柳为主,硬梁地以柠条为主。

第十二条 加强环境治理工作。一是大力加强泥浆池治理工作,要求施工企业按照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2010]141号文件 精神,采用厚度为0.75- 1毫米的HDPE稀释土工防渗膜,并全部采用泥浆池无害化处理技术,及时、全面完成泥浆池处理任务。二是切实抓好集气站火炬放空治理工作,要求企业进一步改进技术手段,统一设置废液回收池,坚决避免排放废气污染现象的发生。三是加强施工企业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要求企业采取科学有效的技术措施,对施工现场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必须集中收集,采用严格防渗措施,完工后在指定回收点集中处理。

第十三条 加强地震勘探作业管理。施工企业要科学设定施 工作业规程,合理设置放炮作业地点与农牧民生产生活设施间的 距离,不得擅自加大药量、不得夜间放炮作业。同时,要加强施工队伍内部管理,狠抓员工素质教育,尽最大努力减少对草牧场 以及农牧民生产生活设施的人为破坏,不得损害农牧民切身利益。

第十四条 加强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建 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加强在建项目安全预评价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竣工验收审查,及时解决各类安全隐患。各施工企业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坚决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加强施工作业区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坚持经常性巡查,及时了解掌握施工企业生产、生活状况,适时排除 治安隐患。各施工企业要与当地公安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按要求配备相关技防设施。

四、竣工验收制度

第十六条 道路养护工作,由旗交通局负责监控、验收,并制定监控工作办法和验收标准,对施工企业的道路养护工作要根据工程进度适时予以验收。对于养护不合格的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责令施工企业限时完成养护任务,并根据情节加以处罚。

第十七条 植被恢复工作,由旗林业局牵头,组织农牧、水

保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监控、验收工作组,制定监控工作办法和验收标准,对施工作业区的植被恢复工作要根据进度按时验收。对于不合格的或不按时恢复的,要求限时完成恢复任务,并根据情节加以处罚。

第十八条  环境治理工作,由旗环保局负责监控、验收,并 制定监控工作办法和验收标准,对施工企业的环境治理保护工作要根据工程进度及时验收。对于治理不合格的或不履行治理责任的,责令施工企业限时完成治理任务,并根据情节加以处罚。

第十九条 地震勘探作业,由旗草原部门负责监控、验收,并制定监控工作办法和验收标准,对施工队伍的作业规程严格审查。对于作业规程不科学或存在隐患的,责令施工企业重新设计,在新的作业规程未通过审核的,坚决不允许开工作业。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工作,由旗安监局负责监控,制定监控工作办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或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顿。安全生产未达标的施工单位,坚决不允许继续进行工程施工作业。

第二十一条 税务监管工作,由旗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监控, 制定监控工作办法,诸如交纳税收保证金等。全面加强油气勘探开发企业税收监管,按政策法规要求督促施工企业及时缴纳相关

税收,做到应收尽收。以前竣工工程未在本地交纳税收的企业,下次再开展相关业务时将予以限制。

第二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把好各项工程验收关,一是指定专人对施工进度跟踪督查,严格要求各施工企业按进度协议,按时完成各个环节的施工作业任务。二是各施工企业在每个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当地镇政府报告完工情况。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调处解决,凡存在遗留问题未得到解决的,不予签注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将道路养护、植被恢复、环境治理、地震勘探作业、施工安全以及税收缴纳的监控情况及验收结果每半年上报旗油气协调办备案一次。

五、限时办结制度

第二十四条 施工任务结束后,旗非税局派专人,组织镇、 村、企业以及农牧民,半个月内完成用地丈量、补偿汇总等任务。农牧民补偿费用经农牧民确认同意后,由旗非税局通过各镇农补专用帐户按时足额发放到农牧民手中。旗非税局每半个月向各镇兑付一次补偿资金,各镇在收到补偿资金后,半个月内将补偿费用汇入农牧民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遇到农牧民拦车挡路、阻挠施工等情况后,不得私自处理矛盾纠纷,更不得与农牧民发生正面冲突,要立即报告嘎查村负责人。嘎查村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赶赴现场协调处理矛盾纠纷。嘎查村一级无法协调处理或暂时难以解决的,2小时内上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理问题。农牧民拦车挡路、阻挠施工时间超出10小时,各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当地公安派出所要配合地方政府出警维护现场秩序。同时,镇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旗协调办,旗镇两级要及时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措施,尽最大努力妥善协调处理矛盾纠纷。农牧民拦车挡路、阻挠 施工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否则,要将有关情况立即上报旗委、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六、 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擅自入场施工或违反、不执行上述制度的施

工队伍,取消其施工资格,不得在我旗境内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严厉打击天然气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出现的 非法拦车挡路、阻挠施工的行为。一是农牧民无正当理由拦车挡路、阻挠施工的,不经组织非法获取钱财的,将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社会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置。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拦车挡路、阻挠施工超过24 小时的要承担施工企业相应经济损失。三是重点打击煽动、组织群众闹事者。

第二十七条 严厉打击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非法行为。一是施工企业擅自直接处理农牧民纠纷,特别是对未经任何组织协调擅自给农牧民钱财物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主管企业或当事人,要按社会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置,并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二是未经批准擅自破坏道路、草牧场、农田水利设施等,根据情节加倍赔偿。三是对侵犯群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施工企业,予以严厉打击.

第二十八条 旗直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以及各嘎查村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签办手续、纠纷协调、丈量结算、兑付补偿、组织验收等工作,否则,将通知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限时办理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旗纪检监察机关要介入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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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前政办发〔2012〕17号

 

为进一步加强天然气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协调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勘探开发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努力维护安定团结、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本着既有利于企业发展壮大,又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切实保护农牧民利益的原则,实现企地双赢,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协调工作制度:

一、审批备案制度

第一条 准入审查。各主体企业每年年初要将当年生产计划任务及时报告旗人民政府,每半年上报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其他情况。凡在我旗境内从事天然气石油勘探开发的施工企业要在每年入驻前,向旗油气协调办提交相关资质、企业登记证件及当地公安派出所外来施工人员暂住登记证明、上一年度竣工验收报告、押金预交手续等审查材料。经旗油气协调办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施工准入手续。未经办理准入登记手续的,不得在本旗境内开展与天然气石油勘探开发有关的施工作业。

第二条 协商议定。钻前、搬家、钻井、录井、固井、测井、压裂、试气、泥浆池处理等各类施工队伍,要提前与施工项目所涉及的农牧民以及镇村两级进行全面协商,经农牧民、嘎查村以及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共同签订施工补偿协议书和工程进度协议书。

第三条 押金保障。各施工企业要在每年入驻施工前,到旗非税局按规定要求交付预付金及施工保证押金。具体标准为:预付金由钻前企业、管线及地震作业企业按井位及标准足额预交农牧民补偿及行政事业收费。施工保证押金由钻井企业按30-50万元的标准缴纳,其他试井、录井、固井、搬家、测井、井下作业、泥浆池处理等企业按5-10万元的标准缴纳。

第四条 备案登记。各主体企业或相关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包括井位、集气站、新开道路、管线、地震作业)确定后,携带施工作业商洽文件、农牧民补偿协议书及工程进度协议书、押金交付等手续,在旗油气协调办登记备案,并依次在收费、国土、农牧、林业、水务、环保、能源、交通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取得旗油气协调办开工通知文件后,各主体企业方可组织入场施工。

二、信息反馈制度

第五条 各生产企业要每年专题呈报井位、管线、集气站、伴行路以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完工情况部署图纸,有关施工单位要在各油气勘探井完工后,及时呈报地质资料探明情况。

第六条 各主体企业在每期每批项目完工后,要将项目完工情况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进行反馈,对项目涉及的有关税费向旗国税局和地税局进行申报。各工程结算单位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出据所在地镇政府的验收报告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否则影响下批任务的审批等。旗油气协调办要分期分批办理审批手续, 做到完成一批审批办理一批,确保有序生产、安全生产。在未取得镇人民政府项目完工情况反馈结果和税费申报处理结果,旗油气协调办不得办理下一批次的备案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旗油气协调办呈报各部门审批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旗油气协调办每半年向旗委政府专题 报告天然气石油勘探开发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协调管理工作情况。对于其他特殊情况,要随时报告。

第八条 长庆油田公司要定期组织各主体企业就勘探开发、 矛盾纠纷处理以及企地共建等情况,与旗委政府进行座谈沟通。旗油气协调办要定期组织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与各主体企 业进行座谈沟通,及时互通信息,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存在的矛盾问题。

第九条 旗油气协调办要将天然气石油勘探开发进展情况、协调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归纳总结,以信息简报形式,每季度编发1期。

三、 施工规范制度

第十条 加强道路保养与维护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乡村主 干道路建设,提高道路等级,尽快完善施工企业重点区域交通主网络。二是长庆油田公司每年必须制定气井集中区道路建设计划,采取各种措施对2-3条主干线进行升级改造。三是要建立道路维修保养长效机制,对所有施工企业都要根据作业量及道路行程距离,收取一定数量的公路养护保证金,确保施工企业主动、及时修复破损道路,保障施工作业区域内道路通畅,确保农牧民 出行不受影响。四是对新修道路包括户道,施工企业要在施工前征得镇人民政府及旗交通部门同意,按照规划意见新修道路。

第十一条 加强生态植被恢复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植被恢复治理的制度体系,确保施工作业区及时完成植被恢复建设任务,坚决避免因勘探开发而造成沙化、水土流失等现象的发生。加强生产企业取土取料场地规划,坚决避免滥挖乱取现象的发生。施工企业工程作业结束后,在6个月内完成植被恢复建设任务。二是要加强植被恢复时的树种选择,因地制宜,种植当地经济适用、耐寒耐旱植物,注重植被恢复与生态治理相结合,注重植被恢复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在植被恢复时要本着适地适树的原则,沙地、半固定沙地以杨柴、沙柳为主,硬梁地以柠条为主。

第十二条 加强环境治理工作。一是大力加强泥浆池治理工作,要求施工企业按照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2010]141号文件 精神,采用厚度为0.75- 1毫米的HDPE稀释土工防渗膜,并全部采用泥浆池无害化处理技术,及时、全面完成泥浆池处理任务。二是切实抓好集气站火炬放空治理工作,要求企业进一步改进技术手段,统一设置废液回收池,坚决避免排放废气污染现象的发生。三是加强施工企业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要求企业采取科学有效的技术措施,对施工现场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必须集中收集,采用严格防渗措施,完工后在指定回收点集中处理。

第十三条 加强地震勘探作业管理。施工企业要科学设定施 工作业规程,合理设置放炮作业地点与农牧民生产生活设施间的 距离,不得擅自加大药量、不得夜间放炮作业。同时,要加强施工队伍内部管理,狠抓员工素质教育,尽最大努力减少对草牧场 以及农牧民生产生活设施的人为破坏,不得损害农牧民切身利益。

第十四条 加强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建 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加强在建项目安全预评价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竣工验收审查,及时解决各类安全隐患。各施工企业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坚决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加强施工作业区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坚持经常性巡查,及时了解掌握施工企业生产、生活状况,适时排除 治安隐患。各施工企业要与当地公安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按要求配备相关技防设施。

四、竣工验收制度

第十六条 道路养护工作,由旗交通局负责监控、验收,并制定监控工作办法和验收标准,对施工企业的道路养护工作要根据工程进度适时予以验收。对于养护不合格的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责令施工企业限时完成养护任务,并根据情节加以处罚。

第十七条 植被恢复工作,由旗林业局牵头,组织农牧、水

保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监控、验收工作组,制定监控工作办法和验收标准,对施工作业区的植被恢复工作要根据进度按时验收。对于不合格的或不按时恢复的,要求限时完成恢复任务,并根据情节加以处罚。

第十八条  环境治理工作,由旗环保局负责监控、验收,并 制定监控工作办法和验收标准,对施工企业的环境治理保护工作要根据工程进度及时验收。对于治理不合格的或不履行治理责任的,责令施工企业限时完成治理任务,并根据情节加以处罚。

第十九条 地震勘探作业,由旗草原部门负责监控、验收,并制定监控工作办法和验收标准,对施工队伍的作业规程严格审查。对于作业规程不科学或存在隐患的,责令施工企业重新设计,在新的作业规程未通过审核的,坚决不允许开工作业。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工作,由旗安监局负责监控,制定监控工作办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或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顿。安全生产未达标的施工单位,坚决不允许继续进行工程施工作业。

第二十一条 税务监管工作,由旗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监控, 制定监控工作办法,诸如交纳税收保证金等。全面加强油气勘探开发企业税收监管,按政策法规要求督促施工企业及时缴纳相关

税收,做到应收尽收。以前竣工工程未在本地交纳税收的企业,下次再开展相关业务时将予以限制。

第二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把好各项工程验收关,一是指定专人对施工进度跟踪督查,严格要求各施工企业按进度协议,按时完成各个环节的施工作业任务。二是各施工企业在每个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当地镇政府报告完工情况。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调处解决,凡存在遗留问题未得到解决的,不予签注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将道路养护、植被恢复、环境治理、地震勘探作业、施工安全以及税收缴纳的监控情况及验收结果每半年上报旗油气协调办备案一次。

五、限时办结制度

第二十四条 施工任务结束后,旗非税局派专人,组织镇、 村、企业以及农牧民,半个月内完成用地丈量、补偿汇总等任务。农牧民补偿费用经农牧民确认同意后,由旗非税局通过各镇农补专用帐户按时足额发放到农牧民手中。旗非税局每半个月向各镇兑付一次补偿资金,各镇在收到补偿资金后,半个月内将补偿费用汇入农牧民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遇到农牧民拦车挡路、阻挠施工等情况后,不得私自处理矛盾纠纷,更不得与农牧民发生正面冲突,要立即报告嘎查村负责人。嘎查村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赶赴现场协调处理矛盾纠纷。嘎查村一级无法协调处理或暂时难以解决的,2小时内上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理问题。农牧民拦车挡路、阻挠施工时间超出10小时,各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当地公安派出所要配合地方政府出警维护现场秩序。同时,镇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旗协调办,旗镇两级要及时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措施,尽最大努力妥善协调处理矛盾纠纷。农牧民拦车挡路、阻挠 施工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否则,要将有关情况立即上报旗委、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六、 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擅自入场施工或违反、不执行上述制度的施

工队伍,取消其施工资格,不得在我旗境内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严厉打击天然气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出现的 非法拦车挡路、阻挠施工的行为。一是农牧民无正当理由拦车挡路、阻挠施工的,不经组织非法获取钱财的,将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社会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置。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拦车挡路、阻挠施工超过24 小时的要承担施工企业相应经济损失。三是重点打击煽动、组织群众闹事者。

第二十七条 严厉打击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非法行为。一是施工企业擅自直接处理农牧民纠纷,特别是对未经任何组织协调擅自给农牧民钱财物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主管企业或当事人,要按社会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置,并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二是未经批准擅自破坏道路、草牧场、农田水利设施等,根据情节加倍赔偿。三是对侵犯群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施工企业,予以严厉打击.

第二十八条 旗直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以及各嘎查村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签办手续、纠纷协调、丈量结算、兑付补偿、组织验收等工作,否则,将通知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限时办理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旗纪检监察机关要介入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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