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鄂托克前旗服务重大工业项目实施办法 效力属性 有效
发文字号 鄂前政发〔2014〕22号 成文日期 2014年5月22日 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公开日期 2014年6月3日
概述 鄂托克前旗服务重大工业项目实施办法
鄂托克前旗服务重大工业项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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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6-03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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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前政发〔2014〕2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快鄂托克前旗地方经济发展,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动重大工业项目落地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鄂前旗实际,就协调服务好重大工业项目,建立科学、高效、规范、便捷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文所述的重大工业项目是指在鄂托克前旗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坚持重大工业项目集中布局、集群发展的原则,凡引进的重大工业项目,根据产业定位,将项目集中布局在上海庙能源化工基地和鄂托克前旗综合产业园,分别由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称开发区管委会)和鄂托克前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下称旗经信局)作为重大工业项目协调服务的主管部门对接服务、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立重大工业项目协调服务领导机构。成立由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和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参与的重大工业项目协调服务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重大工业项目建设,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经信局。

第五条 实行重大工业项目“一把手”负责制和县级领导联系责任制。凡引进落地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旗人民政府旗长是项目协调服务第一责任人,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和联系重大项目的县级领导是项目协调服务直接责任人,开发区管委会和旗直相关部门(主要是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服务、监管等部门)主要领导是项目协调服务的具体负责人。各责任人要对落地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亲自协调服务、亲自解决问题、亲自推动落实。

第六条  实行重大工业项目“一条龙”服务。开发区管委会和旗经信局按照旗人民政府授予的管理权限,对重大工业项目审批实行“一条龙”服务,对旗委、政府引进落地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开发区管委会和旗经信局要落实专人负责,采取领办、帮办、代办等方式,通过现场咨询、前置服务、跟踪服务、预约服务等形式提高办理效率,实现政企互动、快速办理,全程帮助项目投资方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七条 实行重大工业项目限时审批和跟踪报批制。对重大工业项目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即办,为项目审批及建设开通绿灯。凡引进落地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项目一经确定且相关资料齐全的,旗直相关部门能够审批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旗内所有审批手续;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照不过夜的原则,当日受理、当日报出。对需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联系重大项目的县级领导和旗对应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跟踪做好市、区和国家相关部委(部门)项目审批协调服务工作,直至项目获得上级批复为止。

第八条 建立重大工业项目“清单式服务”机制。联系重大项目的县级领导、开发区管委会和旗经信局要对重大工业项目从落地到投产全程跟踪协调服务,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地、林地(草原、耕地)转换、文物勘测、道路、通讯等要素保障和建设条件拉出清单、明确时限、协调相关部门限时办结,切实转变重审批轻服务、重宏观指导轻具体问题解决的服务方式。

第九条 建立重大工业项目问题直报制度。重大工业项目如有急事、特事、重要事项及遇到推诿扯皮等情况,项目投资方可直接向旗重大工业项目协调服务第一责任人反馈。项目协调服务第一责任人要立即责成联系重大项目的县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帮助项目投资方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条 建立重大工业项目报告通报制度。旗重大工业项目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向旗委、政府报告重大工业项目动态信息,专报项目推进情况或特殊事项。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工业项目监察督查机制。旗政府督查部门对重大工业项目协调服务情况、项目进度等进行跟踪督查,及时通报结果。旗监察局开通重大工业项目监察督办短信服务平台,对项目服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全程督导,实行项目化管理、信息化运作、动态化监督;将重大工业项目协调服务工作作为各相关单位的重要工作目标,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对重大工业项目协调推进过程中推诿扯皮、推进不力的,一经查实由旗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实行封闭式管理。一经审批入园(入驻上海庙能源化工基地或鄂托克前旗综合产业园),各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及任何理由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收费、罚款、摊派、评比、检查等活动。

第十三条 重大工业项目投资方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专家等享受旗委、政府“马兰英才”工程的各项待遇以及地方政府与企业特殊约定的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重大工业项目投资方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异地员工子女需要在本地入学、入托及配偶、家属需要在本地落户的,由相关部门及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旗委、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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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服务重大工业项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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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6-03 08:14

 鄂前政发〔2014〕2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快鄂托克前旗地方经济发展,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动重大工业项目落地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鄂前旗实际,就协调服务好重大工业项目,建立科学、高效、规范、便捷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文所述的重大工业项目是指在鄂托克前旗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坚持重大工业项目集中布局、集群发展的原则,凡引进的重大工业项目,根据产业定位,将项目集中布局在上海庙能源化工基地和鄂托克前旗综合产业园,分别由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称开发区管委会)和鄂托克前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下称旗经信局)作为重大工业项目协调服务的主管部门对接服务、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立重大工业项目协调服务领导机构。成立由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和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参与的重大工业项目协调服务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重大工业项目建设,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经信局。

第五条 实行重大工业项目“一把手”负责制和县级领导联系责任制。凡引进落地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旗人民政府旗长是项目协调服务第一责任人,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和联系重大项目的县级领导是项目协调服务直接责任人,开发区管委会和旗直相关部门(主要是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服务、监管等部门)主要领导是项目协调服务的具体负责人。各责任人要对落地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亲自协调服务、亲自解决问题、亲自推动落实。

第六条  实行重大工业项目“一条龙”服务。开发区管委会和旗经信局按照旗人民政府授予的管理权限,对重大工业项目审批实行“一条龙”服务,对旗委、政府引进落地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开发区管委会和旗经信局要落实专人负责,采取领办、帮办、代办等方式,通过现场咨询、前置服务、跟踪服务、预约服务等形式提高办理效率,实现政企互动、快速办理,全程帮助项目投资方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七条 实行重大工业项目限时审批和跟踪报批制。对重大工业项目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即办,为项目审批及建设开通绿灯。凡引进落地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项目一经确定且相关资料齐全的,旗直相关部门能够审批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旗内所有审批手续;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照不过夜的原则,当日受理、当日报出。对需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联系重大项目的县级领导和旗对应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跟踪做好市、区和国家相关部委(部门)项目审批协调服务工作,直至项目获得上级批复为止。

第八条 建立重大工业项目“清单式服务”机制。联系重大项目的县级领导、开发区管委会和旗经信局要对重大工业项目从落地到投产全程跟踪协调服务,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地、林地(草原、耕地)转换、文物勘测、道路、通讯等要素保障和建设条件拉出清单、明确时限、协调相关部门限时办结,切实转变重审批轻服务、重宏观指导轻具体问题解决的服务方式。

第九条 建立重大工业项目问题直报制度。重大工业项目如有急事、特事、重要事项及遇到推诿扯皮等情况,项目投资方可直接向旗重大工业项目协调服务第一责任人反馈。项目协调服务第一责任人要立即责成联系重大项目的县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帮助项目投资方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条 建立重大工业项目报告通报制度。旗重大工业项目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向旗委、政府报告重大工业项目动态信息,专报项目推进情况或特殊事项。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工业项目监察督查机制。旗政府督查部门对重大工业项目协调服务情况、项目进度等进行跟踪督查,及时通报结果。旗监察局开通重大工业项目监察督办短信服务平台,对项目服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全程督导,实行项目化管理、信息化运作、动态化监督;将重大工业项目协调服务工作作为各相关单位的重要工作目标,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对重大工业项目协调推进过程中推诿扯皮、推进不力的,一经查实由旗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实行封闭式管理。一经审批入园(入驻上海庙能源化工基地或鄂托克前旗综合产业园),各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及任何理由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收费、罚款、摊派、评比、检查等活动。

第十三条 重大工业项目投资方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专家等享受旗委、政府“马兰英才”工程的各项待遇以及地方政府与企业特殊约定的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重大工业项目投资方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异地员工子女需要在本地入学、入托及配偶、家属需要在本地落户的,由相关部门及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旗委、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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