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
来源:鄂托克前旗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11-26 15:11
字号:
打印

  目 录

  第1章 规划总则

  第1条 指导思想

  第2条 规划期限

  第3条 规划范围

  第4条 规划目标

  第5条 规划思路

  第6条 规划原则

  第7条 规划依据

  第2章 规划预测

  第8条 预测方法

  第9条 工程垃圾产生量预测

  第10条 拆除垃圾产生量预测

  第11条 装修垃圾产生量预测

  第12条 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产生量预测

  第13条 建筑垃圾预测量汇总

  第3章 管理体系规划

  第14条 管理制度建设

  第15条 机构职能建设

  第16条 智慧化信息管理建设

  第17条 投资运营建设

  第18条 应急管理

  第4章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划

  第19条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阶段

  第20条 施工单位的减量化要求

  第21条 源头减量总体措施

  第22条 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

  第23条 工程垃圾

  第24条 拆除垃圾

  第25条 装修垃圾

  第26条 源头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第5章 建筑垃圾处置体系规划

  第27条 规划原则

  第28条 理念和思路

  第29条 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处理技术路线

  第30条 工程垃圾及拆除垃圾处理技术路线

  第31条 装修垃圾处理技术路线

  第32条 处理设施布局模式

  第33条 设施建设规划

  第6章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规划

  第34条 收运模式

  第35条 收运方案

  第36条 收运要求

  第37条 建筑垃圾分类要求

  第38条 建筑垃圾分类措施

  第39条 建筑垃圾回收措施

  第40条 装修垃圾收集点规划

  第41条 中转调配站规划

  第7章 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规划

  第42条 环境影响分析

  第43条 环境保护措施

  第8章 投资匡算

  第44条 投资匡算依据

  第45条 投资匡算原则

  第46条 投资匡算

  第9章 效益分析及保障措施

  第47条 效益分析

  第48条 保障措施

  第10章 附则

  第49条 成果构成

  第50条 规划调整

  第51条 规划实施与解释

  第1章 规划总则

  第1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刻把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发展理念,以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性文件、法规及各类专业性标准、规范为依据,结合鄂尔多斯市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及具体条件,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及污染担责的原则,进行高起点、高要求、适宜本地的建筑垃圾处置规划,构建全旗统筹、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因地制宜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有步骤、有计划地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建设,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不断提高城市品质,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第2条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2024-2035年,规划基准年为2023年,规划近期2024-2030年,规划远期2031-2035年。

  第3条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鄂托克前旗全域,下辖4个镇、1个自治区一类园区、68个嘎查村、17个社区,常住人口10.3万人,总面积1.22万平方公里。

  第4条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坚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理念,合理、安全、环保地解决排放与处置的矛盾,逐步建成“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理无害化、利用资源化、管理信息化”的可持续化建筑垃圾管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水平,促进鄂托克前旗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力争将鄂托克前旗建设成“无废城市”和全国建筑垃圾治理模范城市。

  2、阶段目标

  立足2030年:分析体系问题,补齐短板,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到处置的全过程管控,源头减量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收集运输环节更加安全有序和绿色环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智能化全生命周期管理不断推进,基本建成“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理无害化、利用资源化、管理信息化”的可持续化建筑垃圾管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体系。

  展望2035年: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理无害化、利用资源化、管理信息化”的治理体系全面建成,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建筑垃圾治理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得到全面加强,提高精细化治理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推进。

  3、规划指标

  到2030年底,实现全旗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60%、资源化利用率60%、无害化处理率100%。

  到2035年底,实现全旗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70%、资源化利用率65%、无害化处理率100%。详见下表。

指标

内容

主要指标

指标释义

2030

2035

减量化

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每万平方米排放量(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 号)

≤300

满足国家和地方政策要求

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每万平方米排放量(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 号)

≤200

满足国家和地方政策要求

资源化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量占
建筑垃圾产生量的比例

≥60

≥70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占建筑垃圾产生量的比例

≥60

≥65

规范化

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率(%

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车
辆占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的比例

100

100

无害化

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量
占产生量的比例

100

100

信息化

运输车辆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比例(%

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运输车辆占全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比例

100

100

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监控管理系统安装比例

%

安装监控管理系统的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占全部施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比例

100

100

  第5条规划思路

  采用“大分类、小分流”的模式,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工业废弃物等其他类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管理。同时,对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不同品类建筑垃圾建立差别化收集-运输-利用-处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配套,提高综合利用率和资源化利用率。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全民参与、部门协作、市场运作、奖惩并用得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鼓励建筑垃圾治理全链条、各环节勇于实践、积极创新、摸索出更多适宜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治理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借助于互联网和信息化管理技术,建立起建筑垃圾全流程的管理平台,不断提升建筑垃圾治理精细化、智慧化水平。

  第6条规划原则

  (1)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科学选择适合鄂托克前旗自身特征的经济适用、简便易行的建筑垃圾分类模式,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则抓大控小,紧抓工程渣土和拆除垃圾的治理,加强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排放管控,完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配套,提高综合利用率和资源化利用率。

  (2)科学评估,精准施策

  全方位地对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现状进行调研统计,客观分析目前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优缺点,建立健全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制度,并针对鄂托克前旗现状精准施策。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坚持政府的引导与监督作用,调动社会企业主体参与垃圾治理的积极性,发挥市场机制自主调节能力,推进垃圾资源化,收运处置产业化、市场化。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宣传督导体系,鼓励全民参与,构建多主体协同治理。

  (4)区域统筹,系统设计

  强调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高度统一,充分考虑不同区域功能定位和行政辖区管理职能,按照不同环卫设施服务特点及运行要求,结合旧城区改造、城区建设及设施的规模化(区域化)效应,区域统筹,优化数量,节约用地。垃圾处理遵循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实施对建筑垃圾从收集、运输,综合处理到处置的全系统规划和管理。

  (5)统筹协调、近远结合

  进一步完善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注重与国土空间规划、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法定图则等统筹衔接。以建筑垃圾的处置需求量为刚性空间,并预留一定的弹性空间,进行处置设施的选址规划,为高质量的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预留足够的灵活度。

  (6)循环经济,绿色低碳

  循环经济强调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所有的物质和能源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建筑垃圾作为循环经济重要的一个环节,应大力推进其综合利用,助力鄂托克前旗构建低碳环保的建筑垃圾污染控制体系。

  第7条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修订)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8)《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

  (9)《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10)《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

  (1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

  2、标准规范

  (1)《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

  (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3)《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

  (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2018)

  (5)《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2004)

  (6)《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

  (7)《建筑垃圾转运处理电子联单管理标准》(T/CECS 1210-2022)

  (8)《建筑垃圾减量化设计标准》(T/CECS 1121-2022)

  3、相关规划及技术文件

  (1)《“十四五”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2)《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规划》

  (3)《鄂尔多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4)《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

  (6)《“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7)《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8)《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9)《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具体措施的通知》

  (11)《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

  (12)《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方案》

  (13)《内蒙古自治区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

  (14)《鄂尔多斯市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15)《鄂尔多斯市持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16)《鄂尔多斯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17)《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4、其他

  (1)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现状情况调研表

  (2)其他相关基础资料及文件

第2章 规划预测

  第8条现状概况

  1、管理概况

  鄂托克前旗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建筑垃圾清运的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工作。

  2、收运概况

  鄂托克前旗各镇的对建筑垃圾产生量尚无规范可参考的统计台账数据,建筑垃圾收运体系尚不完善,现状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完全采用市场化模式。

  3、处理概况

  鄂托克前旗现有建筑垃圾处理设施2座,分别位于敖勒召其镇及上海庙经济开发区。

  (1)敖勒召其镇建筑垃圾处理设施

  项目名称: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固废循环利用项目;

  项目选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敖勒召其嘎查;

  占地面积:项目总占地面积166亩;

  处理规模:年总消纳建筑垃圾50万吨;

  处理对象: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2)上海庙建筑垃圾消纳场

  项目名称: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建筑垃圾消纳场

  项目选址: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经济开发区;

  占地面积:126.64亩;

  设计库容:堆填区库容42万立方米,填埋区库容3.7万立方米;

  处理对象: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主要建设内容:建筑垃圾堆填区、卫生填埋区、资源化利用区、分选破碎区、办公区及相关的厂区附属工程。

  第9条预测方法

  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可知,建筑垃圾产生量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工程渣土可结合现场地形、设计资料及施工工艺等综合确定。

  (2)工程垃圾产生量可按下式计算:

  Mg=Rgmg

  式中:Mg——鄂托克前旗工程垃圾产生量(t/a);

  Rg——鄂托克前旗新增建筑面积(104m2/a);

  mg——单位面积工程垃圾产生量基数(t/104m2),可取300 t/104m2-800 t/104m2。

  (3)拆除垃圾产生量可按下式计算:

  Mc=Rcmc

  式中:Mc——鄂托克前旗拆除垃圾产生量(t/a);

  Rc——鄂托克前旗拆除面积(104m2/a);

  mc——单位面积拆除垃圾产生量基数(t/(104m2),可取8000 t/104m2-13000 t/104m2。

  (4)装修垃圾产生量可按下式计算:

  Mz=Rzmz

  式中:Mz——鄂托克前旗装修垃圾产生量(t/a);

  Rz——鄂托克前旗居民户数(户);

  mz——单位户数装修垃圾产生量基数[t/(户·a)],可取0.5 t/(户·a)-1.0 t/(户·a)。

  第10条工程垃圾产生量预测

  规划近期鄂托克前旗平均新增建筑面积约133万平方米,鄂托克前旗单位面积工程垃圾产生量基数为300吨/万㎡;规划远期鄂托克前旗平均新增建筑面积约140万平方米,鄂托克前旗单位面积工程垃圾产生量基数为250吨/万㎡。

  规划近期,工程垃圾产生量为4万吨/年;规划远期,工程垃圾产生量为3.5万吨/年。

  第11条拆除垃圾产生量预测

  近年至规划远期,鄂托克前旗新增拆迁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违项目将基本维持在相对平衡并逐渐减少的状态。规划近期鄂托克前旗平均新增拆除面积约4.2万平方米,规划远期鄂托克前旗平均拆除面积约3.8万平方米。单位面积拆除垃圾产生量基数(吨/万平方米)取值12000。

  规划近期,鄂托克前旗拆除垃圾产生量为5万吨/年;规划远期,鄂托克前旗拆除垃圾产生量为4.5万吨/年。

  第12条装修垃圾产生量预测

  根据《鄂托克前旗统计年鉴》数据,鄂托克前旗人口呈上升趋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规划期内,鄂托克前旗居民装修频次和强度在现状基础上有所增长,因此,规划期内,鄂托克前旗装修垃圾产生量将比现状有所提高。

  规划近期,鄂托克前旗装修垃圾产生量为1.40万吨/年,规划远期,鄂托克前旗装修垃圾产生量为1.43万吨/年。

  第13条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产生量预测

  由于鄂托克前旗没有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的统计数据,因此,本次规划采用国内同类城市经验预测方法,结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的地质特定和新增建筑施工项目整体下行趋势,确定鄂托克前旗工程渣土折算系数取0.6。

  规划近期,鄂托克前旗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产生量为15.60万吨/年,规划远期,鄂托克前旗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产生量为14.14万吨/年。

  第14条建筑垃圾预测量汇总

  结合以上预测,本规划确定近期远期鄂托克前旗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如下:

  表2 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汇总表(单位:万吨/年)

规划近期(2030年)

规划远期(2035年)

工程垃圾

4

3.5

拆除垃圾

5

4.5

装修垃圾

1.40

1.43

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

15.60

14.14

合计

26.01

23.57

 

第3章 管理体系规划

  第15条管理制度建设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应加快编制《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装配式建筑地方标准》,制定《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消纳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和《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为推行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处置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以及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利用的产业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1、污染者付费制度

  按照“谁产生、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具有规范清运和处置的主体责任,需缴纳相关清运处置费。在现有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完整的污染者付费制度。如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建筑、拆迁工程按照建筑面积或产生量收取清运费和处置费,居民装修按照重量或收运次数收取相关费用等。

  2、生态补偿机制

  按照“谁导出,谁补偿;谁导入,谁受偿”的原则,建立建筑垃圾导出区域对建筑垃圾导入区域的长效环境补偿机制,实行生态补偿机制,尤其是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在镇进行生态补偿。该补偿资金的使用原则是:专款专用、定向使用,主要用于环境质量改善、基础设施改善及居民民生改善三大方面。

  3、政府扶持制度

  根据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的实际情况,规划建议政府宜在4个方面进行扶持:

  (1)保证建设工地的工程垃圾、拆迁工地的拆除垃圾能够全部转运至资源化利用厂。

  (2)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减免优惠政策。

  (3)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保障装修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

  (4)落实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优先政策,政府公共设施建设或市政动迁项目优先采用再生砖等产品,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垃圾制砖产品可按照数量减免建筑垃圾处置费。

  4、源头责任机制

  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为工地建筑垃圾管理处置的主要责任人,对于不执行相关规定的工地,一律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市容环卫责任,落实施工工地保洁措施。工程完工应及时清理现场,平整场地和修复破损路面,保证建筑工地出入口及工地周边环境整洁。工地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城管部门建筑垃圾监控系统,依托信息管理系统,对施工工地实行实时监管。

  5、联合执法制度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对建筑垃圾产生源头、运输过程、消纳渠道等各个环节落实严密的措施,实施严格的监管。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专班,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成由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多部门组成的联动机制。加强工作衔接,互通管理信息,强化日常管理,做到既各司其职,又协同共管。

  6、投诉举报制度

  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制度建设,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窗口或平台,鼓励群众对建筑垃圾偷倒乱倒、超重运输等行为进行监督,并对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可依据法律采取批评教育、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的,可将责任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责任人等信息,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对提供有效举报信息的群众设立奖金。

  7、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

  编制装配式建筑地方标准,逐步建立完善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体系。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过程的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提高建筑领域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

  8、建筑垃圾收运管理制度

  (1)装修垃圾

  产生单位或物业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从装修垃圾收集点运输至处置设施。相关管理部门对运输作业公司的运输车辆进行审查,对运输路线进行拟定和监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审查采用年审制,严格审查企业车辆数量、车辆密闭性和管理情况。

  (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

  工程渣土、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产生后,由指定的承运单位进场进行清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由公安交警部门确定,并告知运输单位,同时要求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保持车辆箱体完好,采取密闭措施,进行全程定位监控,严厉查处无证运输车带泥行驶、抛洒滴漏等行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审查采用年审制,严格审查企业车辆数量、车辆密闭性和管理情况。

  第16条机构职能建设

  鄂托克前旗应成立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专班,并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主体部门,组织成立专班,并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建成由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多部门组成的联动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重大事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发现及时、处置迅速、管理闭环”的行业监管体系。

  各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承担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和相关协调配合部门的职责;并应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加快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进度,确保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有效推进。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细化完善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管理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日常执法管理机制,遏制建筑垃圾无证运输、擅自倾倒、抛撒、堆放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管理;建立完善日常巡查机制,确保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加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的宣传告知,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时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及时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情况推送给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和各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

  (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健全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行业监管体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备案,加强装修垃圾排放管理。

  (4)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非法改装、超速超载及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执法检查;强化日常检查监督,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

  (5)生态环境局:加强检查抽查,督促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单位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6)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加快完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建设,对建筑垃圾开展日常管理与监督、宣传与教育、源头管控与指导,并配合旗相关部门做好属地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17条智慧化信息管理建设

  (1)建立闭合的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动态、闭合的建筑垃圾及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全过程监管制度,构建建筑垃圾的智能监管系统。实行排放、运输、资源化和消纳处置行为的核准,企业网上申报资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在线办公、联审联批。

  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处置设施和再生产品纳入监管,建立从建筑垃圾排放、分类、运输、资源化及消纳处置全过程的信息化监控管理体系,融合电子车牌、车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形成了建筑垃圾治理的全闭环信息化管理,实现了建筑垃圾的产生、分类、流向、计量及消纳全程规范化、可视化、智慧化的指挥调度监管。

  (2)建立建筑垃圾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采集相关企业、运输车辆和处置设施等静态信息,以及建筑垃圾产生、分类、运输、资源化及消纳处置全过程的动态信息,将其进行储存和大数据分析、处理,构建建筑垃圾云数据中心。建设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为企业提供产品宣传、服务通道。展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有许可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和资源化利用厂等基础信息,以及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处置量,公开可利用建筑垃圾和再生产品供求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3)建立在线交易服务和资金监管平台

  提供建筑垃圾和再生产品的网上供需交易服务,通过市场调节建筑垃圾排放和再生产品种类,供需平衡,减少多次运输造成的污染。同时建立建筑垃圾产生方、运输方、处置方和监管方的联动机制。产生方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纳入工程预算并预交到监管方开设的专用账户,运输方或处置方承担运输或处置业务后,经产生方、监管方审核同意后将费用支付给运输方或处置方。

  (4)建立一体化的建筑垃圾行业信息化服务系统

  不断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各个阶段的标准、规范,通过产生量预测、体量估算和分类识别,为规划、设计、施工阶段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进行源头减量化提供数字依据,为企业提升生产工艺和装备改造,实现智能化、自动化提供服务。

  (5)建立资源化利用综合评价系统

  确定不同阶段的评价指标,建立评估模型。对鄂托克前旗资源化利用不同阶段的建设情况和成效进行数据分析及跟踪评价,指导地方对标检查、改进提升。开展安全风险和环境影响评估,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的研发,对各个阶段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进行持续监测和预警,实现全过程无害化的跟踪服务。

  第18条投资运营建设

  (1)严格落实建筑垃圾信息备案填报,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编写

  (2)建立建筑垃圾排放核准与处理消纳全过程监管联动机制

  (3)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试点示范,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再生基地

  第19条应急管理

  (1)应急情况处置程序

  发现事故和事故征兆→报警→接报→发出救援命令→开始救援→现场处置→结束紧急状态

  (2)收运体系应急对策

  1)建筑垃圾收运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如下突发情况:

  ①车辆故障,造成停驶。

  ②运输转运过程中残渣发生遗洒等情况。

  ③通过职能部门的执法使得某区域内需收集建筑垃圾的数量突然增加,导致区域内计划车辆满载。

  ④相关职能部门查扣非法收运车辆,车辆及建筑垃圾需要回运。

  ⑤车辆事故或交通拥堵造成车辆不能按原计划时间到达收运地点。

  2)针对上述突发情况应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案如下:

  ①迅速派出预备车辆,衔接后续收运。

  ②应急小组在最短时间内安排清理遗洒现场,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方案,现场设立标志,疏导人员,维持现场秩序,组织人工清扫。遗洒面积大、杂物较重,要增派装载机作业。将清扫物装至应急卡车,清扫完毕后,派水车进行冲刷恢复周边环境。

  ③建立异常情况提前申报机制,业主尽量将建筑垃圾产生情况提前通知收运部门,便于调整收运时间。增加应急预备车辆负责类似业主单位的收运。

  ④派出备用车辆,收运职能部门扣留的非法收运车辆的废弃物。

  ⑤派出备用车辆,避开事故路段或拥堵路段到达指定地点完成收运作业。

  (3)处置体系应急对策

  1)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如下突发情况:

  ①建筑垃圾产生量集剧增长。

  ②处理设施无法工作。

  2)针对上述突发情况应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案如下:

  ①储备可临时堆放建筑垃圾的场地,先充分利用已有储运消纳场进行堆放,再运至临时场地暂时堆放,联系周边县市进行利用或填埋。

  ②临时堆放于后备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定期汇总作业片区内较大面积的未利用土地,作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的后备场地,在突发事件后有需要时进行临时性的征用。

  (4)事故的善后处置

  突发事故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实事求是。并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做好事故分析,查找原因,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供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4章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划

  第20条建筑垃圾源头减量阶段

  (1)在规划阶段,依据地形地貌进行建设工程规划,优化竖向规划方案,减少工程渣土的产生。

  (2)设计阶段,优化结构设计,减少工程垃圾的产生,多方面对设计方案论证,确保可施性。减少装饰性构件的使用,避免不必要的建筑垃圾产生。

  (3)在施工阶段,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最大限度减少工程渣土的排放量。普及装配式建筑和预制构件,研究开发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装配式结构并推广使用,提升住宅全装修交付比例,减少装修垃圾的产生。对于拆除工程,通过优化拆除工序和拆除现场分类,实行有序、专业化拆解,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提高排所放拆除垃圾的品质,同时提高拆除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

  第21条施工单位的减量化要求

  (1)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申请建筑垃圾排放核准,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落实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筑垃圾减量责任。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方式,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在生产、加工、储存、养护及运输等过程中加强管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

  (2)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台账管理制度,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及存放,将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施工垃圾、拆除垃圾及装修垃圾等种类进行分类存放。

  (3)施工单位可在现场将部分满足质量要求的余料根据实际需求加工成各种工程材料,实现源头减量。其他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及时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分类堆放或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进行资源化利用。严禁将生活垃圾、大件垃圾、园林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

  (4)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专项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做好设计深化,并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加强BIM、VR、3D打印等先进技术在工程中的应用,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减少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建筑资源浪费及建筑垃圾产生;推广智慧工地监管系统,提升施工工地监管水平,做好施工中的每一个环节,提高施工质量,有效地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5)施工工地应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设施,鼓励施工单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调配,提高施工期间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率。

  第22条源头减量总体措施

  (1)应成立政府主导的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技术咨询和设备出租机构,对各旧改拆迁项目、新建施工项目提供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机械设备的租赁,使每一个施工工地都可以成为一处小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都能够最大程度地循环利用建筑垃圾,形成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2)加强施工工地施工人员环保意识。

  (3)应推广新的施工技术,提高结构的施工精度,避免凿除或修补而产生的垃圾。

  (4)优化建筑设计。

  (5)做好施工组织。

  (6)做好施工场地临时设施再利用。

  第23条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

  工程渣土和少量工程泥浆可采用区域统筹调配的方式,减少最终产生的需要处理和填埋消纳的总量。对于施工产生的可用于工程回填的建筑渣土,通过区域统筹调配优先用于工程回填,对于超出调配量的渣土以及施工产生的膨胀土和淤泥等不能用于工程回填土的工程渣土,进资源化利用和填埋消纳环节。

  第24条工程垃圾

  (1)应优先使用绿色建材色建材与传统建材相比,在材料物质上,无毒害、无污染,不损害人体健康;在生产原料上,大量使用固体废弃物,节约了天然原材料;在其生产过程中,采用了低能耗的先进制造技术和无污染的生产工艺;在今后建筑拆除时绿色建材也可以再次重复使用。在建筑设计时的建材选用标准当中,优先选用绿色建材,既满足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排放的要求,又是发展生态型建筑业生产的必要条件。

  (2)应发展预制装配式建筑。与传统的结构相比,装配式结构有利于节约建材原材料、减小建材的损耗、避免各种建材构件因尺寸不合而二次加工、切割等产生废料,减少了施工阶段的建筑垃圾量,在建筑物未来的拆除方面都更利于实现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化控制。

  第25条拆除垃圾

  (1)应在设计阶段考虑未来建筑物的拆除。

  (2)应做好旧建筑的处置评价工作,积极开展旧建筑的多元化再利用

  (3)应优化建筑物的拆解方式

  第26条装修垃圾

  可通过推广全装修房、改善施工工艺和提高施工水平等多种方式,从源头上减少装修垃圾的产生量。

  第27条源头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施工工地实行围挡封闭,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含2.5米),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含1.8米),围挡底边应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

  (2)施工现场各类脚手架或外露性临边防护构架的外立面,应使用安全网封闭围护或包裹,并应严密、牢固、平整、美观,其封闭高度应高出作业面1.5米(不含1.5米)。

  (3)施工工地应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减少粉尘对空气的污染。

  (4)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雷雨天气,应及时进行覆盖、做好排水措施。

  (5)在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防止车轮等部位将泥沙带出施工工地造成扬尘污染。

 

第5章 建筑垃圾处置体系规划

  第28条规划原则

  (1)贯彻垃圾分类要求,按照产生源及种类不同,实现分类和协同相结合处置。

  (2)以资源化处理厂为主体,以填埋场为基础保障,以移动式处理设备为重要辅助。

  (3)资源化处理设施应选择成熟可靠、环保节能、适应性强技术工艺路线。

  (4)资源化处理可采用就地处理利用和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布局模式。

  (5)工程渣土的处理原则上应以直接资源化(回填利用)为主。

  第29条理念和思路

  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的处理处置也应与国际及国内先进理念相结合。首先是源头控制及预防,如在建筑工地通过新的建筑材料或工艺的选择,直接避免或减少一些建筑垃圾的产生,实现源头减量;其次直接利用,包括产生源地的直接回用或者工程渣土的直接回填利用等;接着就是建筑垃圾最为重要的资源化处理设施的循环利用,采用各种工艺设备,再次实现建筑垃圾的社会使用价值;任何处理技术或方式,最后经常会有极少量特异性残渣无法资源化循环利用,而作为具有最终处置功能的填埋场就是最后的保障及托底设施。

  第30条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处理技术路线

  规划鄂托克前旗工程渣土主要采用回填的方法,以市场平衡为主。

  回填的区域,一是考虑需要渣土的施工工地或单位;二是在公园、街头绿地等堆山造景,形成一定高度的假山,创造公园、街头绿地新的观景制高点,营造公园、绿地高低起伏、曲径通幽的格局气势;三是根据防洪规划、竖向规划,利用需要提高标高的区域进行整体平填。四是与沙坑治理、矿山修复工程相结合。在工程渣土完全得到回填处理之前,可选择部分暂时不会开发的地块或其他空地设置为建筑垃圾临时调配站或建设堆填场,用于工程渣土和其他可利用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并开放市场信息,共享供需信息, 便于供土方和需土方的工程渣土进行平衡,提高工程渣土回填利用率。

  第31条工程垃圾及拆除垃圾处理技术路线

  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应优先采用资源化利用处理方式。通过破碎、分拣等技术工艺,生产成为再生产品(再生骨料、再生预制品等),代替天然砂石,用于路基填充、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可用于打混凝土和铺木栈道的垫层,也可用于铺装作业道、园路、休闲广场、雨水花园、停车场,组装景观小品等。提倡建设工地和拆迁工地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就地处理再利用,减少运输成本。就地加工利用应达到环保要求,不能达到的,应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处置。拆除垃圾在单位时间内产生量较大,资源化处理厂无法实现处理时,可选择部分暂时不会开发的地块或其他空地设置为建筑垃圾临时调配站或建设堆填场临时堆存。

  第32条装修垃圾处理技术路线

  装修垃圾应实施源头分类,经分拣后具备资源化利用价值的木材、金属、玻璃进入废品回收利用渠道,价值较低或不便形成回收利用纸类、塑料和部分竹木等,可进入鄂托克前旗生活垃圾焚烧厂、填埋场处理处置;混凝土、砖瓦、瓷制品等无机惰性物质纳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进一步资源化利用,如有少量有毒有害物质,应进入危险废物处理设施。

                                                  

图1  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路线图

  第33条处理设施布局模式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布局通常包括分散式处理、全市集中式处理和分片区集中处理三种模式。分片区集中处理模式是一种发达国家较为惯行的建筑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布局模式。该模式可降低建筑垃圾收运和运营的成本并形成规模经济效应,在突发事件中可以互相弥补,起到应急处理的作用。结合现状设施布局情况,推荐鄂托克前旗采用分片区集中处理模式。

  第34条设施建设规划

  根据前述分析,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主要为资源化处理厂和填埋场,并辅以移动式处理设备,其中以资源化处理厂为主体,提升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以填埋场为基础保障,一是用于残渣的最终填埋处置,二是作为全旗建筑垃圾处理的应急保障设施,应对突发状况。移动式处理设施可直接进驻建设工地进行就地资源化,也可配合填埋场、中转调配站使用,可有效降低建筑垃圾清运费用。

  规划期内,鄂托克前旗采用“分片区集中”布局,在上海庙镇、敖勒召其镇已有2座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现状基础上,在城川镇依托生活垃圾填埋场设置一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具体建设内容如下:

  城川镇建筑垃圾协同消纳场处理项目

  项目名称:城川镇建筑垃圾协同消纳场处理项目;

  项目选址:城川镇生活垃圾填埋场旁;

  服务范围:城川镇;

  处理对象:城市建设开发过程中产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以及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

  用地面积:约20亩;

  设计规模:约20吨/日;

  处理工艺:筛分+破碎+堆填+填埋;

  估算投资:约1000万元;

  建设计划:规划近期。

  第35条构建程闭环管理体系

  1、加强备案申报管理

  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工程所在地区的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相关管理部门要通过计划产生量、累计申报量、工地回填量、运输合同量和消纳处置量等的比对核验,核查建筑垃圾已申报项目的全量委托和排放去向情况,加大对属地建筑垃圾处置申报的批后监管力度。相关管理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要对建筑垃圾处置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镇政府和公安部门查处。

  2、加强源头工地监管

  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推进在有建筑垃圾进出的点状工地车辆出入口、线性工程车辆主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和车辆车牌识别等设备;视频监控信息接入建设主管部门旗一级信息管理平台后,供相关部门按需调用;车辆车牌识别信息、高位抓拍全景图片接入旗建筑垃圾数字化智能监管平台,研判分析后推送至镇政府和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过视频数据和车牌识别信息加强源头工地建筑垃圾数字化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及时对系统报警的异常情况加强现场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系统报警的调查处理情况定期开展跟踪监督,并配合做好执法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在开展施工质量安全现场审核时,应当查验建筑垃圾处置证,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处置的宣贯告知和监督检查;发现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等违法情形的,要及时通知执法部门,并由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镇政府要切实履行未纳入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管理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责任,加强网格化巡查和执法频次,及时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运输处置市场监管

  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要完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招投标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严格把关;建立运输单位信用管理制度,规范运输单位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严查非法转包、挂靠等现象。

  4、加强运输车辆监管

  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要完善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核发,督促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加强车辆管理;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车辆车载定位系统升级和车载计重装置普及安装。建筑垃圾运输相关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依法吊销其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

  5、加强处置场所监管

  加快制订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管理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接收凭证管理,对在处置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和车辆车牌识别设备、安装称重系统等电子信息装置加强监管。镇政府要规范开展日常管理,督促处置场所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巡查,及时查处发现的问题,并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第6章建筑垃圾收运体系规划

  第36条收运模式

  建筑垃圾的收运应由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成立的处置单位和市场运输公司负责,其中市场运输公司必须经过政府部门审核,符合标准后才能核准运营。

  本规划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管理、规范运输”的原则,根据不同建筑垃圾产生源的分布情况,结合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服务范围,确定建筑垃圾收集模式,明确转运设施布局,提出运输车辆要求,因地制宜地推进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依托信息化管理技术与平台,建立覆盖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全过程的电子联单跟踪系统,实现闭环监管。

图2 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收运模式

  第37条收运方案

  (1)应结合地区实际情况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及中转调配站,做好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及中转调配站分类堆放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2)居民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投放至附近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由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至建筑垃圾中转调配站。对三无小区或条件有限的区域,可以采用定时或预约上门收集等方式解决建筑垃圾临时堆放问题。装修垃圾捆扎装袋后,方可运至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或中转调配站。

  (3)施工单位将除工程渣土以外的建筑垃圾运至建筑垃圾中转调配站进行分拣及分类堆放或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资源化利用。工程渣土根据建筑垃圾处理专项方案及主管部门要求运至指定地点消纳。

  第38条收运要求

  (1)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及装修垃圾,在运输过程中要实行分类运输,不得混装混运,防止环境污染。加强运输环节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让运输变得更高效环保。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如实记录运输的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时间等信息,并定期上报至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非法改装、超速超载及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执法检查,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要求,对不落实《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要求和不履行责任的运输单位,可报请相关部门吊销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安装全密闭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行车记录仪和相应的监控设备,严禁运输车辆沿途泄漏抛洒。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旗交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的行驶路线及时间规范收运。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所属驾驶人员和车辆的动态管控,建立运输安全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

  (4)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总量控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总量应保持在合理范围,确保能满足实际工作和市场的需要。

  (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标志齐全,车厢、底盘及车轮无大块泥沙附着物。

  (6)运输车辆车厢盖宜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动作应平稳灵活,车厢底部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7)运输车辆驶离装载现场前,应检查厢盖是否密闭到位,车厢栏板锁紧装置是否可靠有效。

  (8)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考核标准,严格运输车辆达标、建筑垃圾准运核准办理、规范行驶、达标排放、车辆定位等内容,定期进行考核评分,并纳入建筑业诚信体系管理。

  (9)实行建筑垃圾清运“联单”管理制度,构建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打通建筑垃圾排放运输许可与道路通行审批联动环节,探索建立“排放证、运输证、通行证”三证合一的准运模式。

  第39条建筑垃圾分类要求

  建筑垃圾的收集应加强源头控制,逐步实现分流与分类,节约建筑垃圾收运和处理费用,降低后续处理难度。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全过程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建筑垃圾进入收集系统前宜根据收运车辆和收运方式的需要进行破碎、脱水、压缩等预处理,应根据其种类和资源化利用要求分类收集,分类堆放。

  第40条建筑垃圾分类措施

  1)工程渣土

  ①需临时存放的工程渣土应在施工工地安全部位集中堆放,堆放高度不应超出围挡高度,并与围挡(墙)及基坑周边保持安全距离,与现有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②建筑垃圾堆放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过3米,当超过3米时,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稳定性验算,保证堆体和地基的稳定安全。当堆场场地附近有挖方工程时,应进行堆体和挖方边坡稳定性验算,保证挖方工程安全。

  2)工程垃圾

  ①柱基工程的工程桩桩头、基坑工程的临时支撑可统一收集。现场破碎、分离混凝土和钢筋时,混凝土和钢筋应分类堆放。

  ②道路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应单独收集。

  ③其他工程垃圾不应与工程桩桩头、支撑或道路混凝土、沥青混合料混杂。

  3)拆除垃圾

  ①建(构)筑物拆除前应清除、腾空内部可移动设施、设备、家具等物品。

  ②附属构件(门、窗等)可先于主体结构拆除,再分类堆放。

  ③拆除的混凝土梁、柱、楼板构件或其他预制件可统一收集。

  ④砖瓦宜分类堆放。

  4)装修垃圾

  ①装修垃圾宜采用预约上门方式收集,并实行袋装化收集。

  ②有设置装修垃圾临时收集点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a.能存放场所范围内的装修垃圾,同时供收运车辆进出、回车。

  b.地面应硬化,宜与场地道路同高。

  c.应设置标识标牌、围挡、遮雨棚、消防设施,宜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d.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41条建筑垃圾回收措施

  1)利用废弃建筑混凝土和废弃砖石生产粗细骨料,可用于生产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砂浆或制备诸如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粗细骨料添加固化类材料后,也可用于用于地基加固、道路工程垫层、室内地坪及地坪垫层、蒸压粉煤灰砖等生产。

  2)利用废砖瓦生产骨料,可用于生产再生砖、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

  3)渣土可用于筑路施工、桩基填料、地基基础等。

  4)废弃路面沥青混合料可按适当比例直接用于再生沥青混凝土。

  5)废弃道路混凝土可加工成再生骨料用于配制再生混凝土。

  6)废木材,除了作为模板和建筑用材再利用外通过木材破碎机,弄成碎屑可作为造纸原料或作为燃料使用,或用于制造中密度纤维板。

  7)废金属、钢料等经分拣后送钢铁厂或有色金属冶炼厂回炼。

  8)废玻璃分拣后送玻璃厂或微晶玻璃厂做生产原料。

  第42条装修垃圾收集点规划

  (1)布置原则

  便收利运:考虑群众的投放习惯,结合最佳收运路径,科学合理的布点。

  分类收集:在装修垃圾收集点设立醒目的标识牌,要求分类袋装,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和有害有毒危险废弃物。

  安全可行:落实建筑垃圾防尘、防渗及防溢措施。及时清运,隔离作业防止扩散污染周围环境。

  (2)建设要求

  装修垃圾收集点应为硬化水泥或沥青地面,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便于装修垃圾的堆放及上门收运。既便于前端分类、收集和转运,也便于后续运输和利用处理。

  (3)规划方案

  规划建议新建住宅区或商业楼栋须设置至少1处装修垃圾收集点,配备相应降尘、覆盖设备,满足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标准要求,并将其设计要求落实在土地出让条件中与住宅小区一并建设使用。物业在居民入住时即对居民提出要求,确保居民装修时应将建筑垃圾袋装后放置于住宅小区的装修垃圾收集点。已建住宅区或商业楼栋由物业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商业楼栋、沿街店铺等,规划以社区为单位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

  装修垃圾收集点一般为临时用地,应结合小区、社区、村/嘎查的实际情况进行选址,优先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大件垃圾收集点合并建设。

  规划近期,鄂托克前旗拟新建装修垃圾收集点68处,远期新增7处,并对近期投用的收集点做好及时维修和养护。

  第43条中转调配站规划

  (1)布置原则

  统筹设置:综合考虑产生量、收(转)运能力及运距、处置方式、环境影响、群众意愿等因素,科学选点,适当规模、适当数量设置,力求设置数量与实际需要基本匹配。

  严格控制: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规定的要求开展报批管理,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置。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切实加强对违规堆放场所的日常监管,依法严查违规设置、不规范设置、安全环保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确保设置规范、管理到位。

  安全运行:遵循“安全第一”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要求。建设运行主体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环保事故处置预案,明确现场管理安全环保责任,落实场所安全环保管理措施,常态化组织安全环保隐患排查及整改,严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

  (2)技术要求

  ①建筑垃圾可采取露天或室内堆放方式,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覆盖。

  ②建筑垃圾堆放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过3米,当超过3米时,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稳定性验算,保证堆体和地基的稳定安全。当堆场场地附近有挖方工程时,应进行堆体和挖方边坡稳定性验算,保证挖方工程安全。

  ③堆放区应采用硬化地坪,其标高应高于周围地坪标高15厘米以上,堆放区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并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堆放区应分类设置并标记明显。

  ④调配场内可根据建筑垃圾规模设置筛分、破碎、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等,确保未被污染的建筑垃圾能够快速实现就地资源化利用。

  ⑤调配站内应设置场区道路,连接场内各堆放区与场外市政道路。

  ⑥调配站应配备装载机、推土机等作业机械,配备机械数量应与作业需求相适应。

  ⑦生产管理区应设置在分类堆放区的上风向,宜设置办公用房等设施。中、大型规模的中转调配站宜设置作业设备、运输车辆的维修车间等设施。

  (3)选址

  结合鄂托克前旗现状及末端处理设施布局,建筑垃圾中转调配站服务半径应控制在10-20千米范围内,每座建筑垃圾中转站占地面积在0.5-1.5万平方米之间,处理量在3-5万立方米之间。

  近期规划布置建筑垃圾中转调配站2座,分别位于昂素镇及上海庙镇,依托现有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服务区域内建筑垃圾暂时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时的短期贮存。

  依据“多规合一”要求,结合《鄂托克前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三区三线”,用地选址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等,建筑垃圾中转调配站的用地性质可以为临时性用地。若该用地被使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商定,并提供其他用地替代。

    表3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中转调配站统计表

序号

区划

数量

拟选厂址

建设计划

1

昂素镇

1

昂素社区垃圾压缩中转站

规划近期

2

上海庙镇

1

上海庙镇布拉格社区垃圾压缩中转站

  备注:场址具体位置以最终批复的用地红线坐标为准。

  (4)运营与维护

  1)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设立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监管,督促生产运营管理。

  2)转运车辆进出应执行“一车一单”的制度,经核准证件后,才可放行。

  3)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场内进行捡拾废品等活动。

  4)应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分类堆放区、分拣区、作业场地和作业人员。

  5)应配备相应的作业机械、照明、消防、降尘、降噪、排水等设施设备。

  6)应定期保养和及时维修站内设备设施。

  7)进场的建筑垃圾应根据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分类堆放,并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

  8)堆放区可采取室内或露天方式,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遮盖。

 

第7章 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规划

  第44条环境影响分析

  1、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在建设期间的各项施工活动不可避免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主要包括水土流失、废气、粉尘、噪声、固体废弃物、废水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而且以粉尘和施工噪声的影响尤为突出。

  (1)水土流失。地基的开挖、拓宽、管道铺设时地面或道路开挖或弃土,如不及时运走或堆放时覆盖不当,遇雨时水土流失,并通过地面径流或下水管道进入市政排污管道,造成污染。

  (2)大气污染。施工期,频繁使用机动车运送原材料、设备和建筑机械设备以及临时采用柴油发电机供电,这些车辆及设备的运行会排放一定量的CO、NOx以及未完全燃烧的碳氢化物HC等,同时产生扬尘污染大气环境。扬尘污染造成大气中TSP、PM10值增高,根据类比资料,施工扬尘的起尘量与许多因素有关。主要包括:基础开挖起尘量、施工渣土堆场起尘量、进出车辆夹带泥砂量、水泥搬运量、弃土外运装载起尘量以及起尘高度、采取的防护措施、空气湿度、风速等因素有关。

  (3)废水。施工期的水污染主要源自施工人员日常生活产生,主要是食堂污水、粪便污水、浴室污水,主要污染物是CODCr、BOD5和石油类等,采用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

  (4)噪声。施工期噪声主要来自施工机械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和运输车辆噪声。施工机械噪声由施工机械所造成,如挖土机械、打桩机械、混泥土搅拌机、升降机等,多为点声源。施工作业噪声主要指一些零星的敲打声、装卸建材的撞击声、施工人员的吆喝声、拆装模板的撞击声等,多为瞬间噪声。运输车辆的噪声属于交通噪声。在这些施工噪声中对声环境影响最大的是施工机械噪声。

  (5)固体废弃物。施工期的固废主要有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废弃土石方、施工建筑垃圾以及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统一收集后暂存,待项目调试后处理。

  2、运营期环境影响分析

  运营期的环境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废气:主要来自生产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2)废水:主要来自员工生活污水和各生产处理工段产生的生产废水。

  (3)固废:主要来各生产处理工段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4)噪声:主要来自厂区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

  3、环境保护总控目标

  (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填埋处置工程应有雨污分流设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程应通过洒水降尘、封闭设备、局部抽吸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并应符合雾化洒水降尘措施洒水强度和频率应根据温度、面积、建筑垃圾物料性质、风速等条件设置;局部抽吸换气次数不宜低于6次/h,含尘气体经过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执行。

  (3)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应选取低噪声运输车辆,车辆在车厢开启、关闭、卸料时产生的噪声不应超过82dB(A)。

  2)宜通过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或封闭车间控制处理工程噪声。

  3)资源化处理车间,宜采取隔声罩、隔声间或者在车间建筑内墙附加吸声材料等方式降低噪。

  4)场(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规定。

  (4)建筑垃圾处置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作出评价。

  2)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建筑垃圾处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4、环境保护原则

  (1)遵循可持续发展、环境与发展宏观综合决策原则,合理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切实预防和控制建筑垃圾在运输和处置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为城镇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2)坚持“减量化”原则,即在建筑垃圾形成之前,就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的控制措施将其减量。

  (3)坚持“资源化”原则,综合治理,化害为利,变废为宝;坚持建设“三同步”,达到效益“三统一”,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4)坚持“谁产出谁处置,谁污染谁负责”和“守法者奖,污染者罚”的原则,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强科学防控。

  (5)坚持“科学选址,安全建设”原则。

  (6)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旗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7)建筑垃圾应按不同的产生源、种类、性质进行分别堆放、分流收运、分别处理。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全过程严禁混入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45条环境保护措施

  1、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根据有关加强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建议如下:

  (1)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土石方、砂料等的平衡工作,如有剩余,应及时进行调配;如有缺口,应采购宕渣砾料代替。

  (2)开挖裸露面,应有防治措施,缩短暴露时间,以减少水土流失。

  (3)借土应做到零堆放。

  (4)雨季施工时,应备有工程布覆盖

  (5)土石方堆坡面应保持平整和密实。

  2、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建筑垃圾主要在产生、运输、处置三个阶段均会产生大量的扬尘,对区域内的大气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对大气环境保护主要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1)对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扬尘污染控制管理:

  1)施工单位应落实控制扬尘的经费,保证扬尘控制经费专款专用。

  2)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及制度,并做好分阶段作业扬尘控制。

  3)施工单位应指定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工地扬尘的管理工作,并应建立扬尘控制档案,工作总结、实施方案、会议记录和宣传资料等。

  4)施工单位应对参加本工程施工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保护环境、控制扬尘知识及重要性等有关方面的教育和宣传,扬尘控制措施和承诺的内容应在工地四周醒目处进行公示,对控制扬尘工作的职责进行应进行分解落实,使本工地的扬尘控制制度做到层层落实,控制到位。

  5)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场地进行地面硬化处理,因施工需要不硬化的地方应用绿网覆盖或采用其它措施,使泥土不裸露,临街及临居民小区作业面应用绿色密目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处理。

  6)施工单位应在建筑施工场地进行“三通一平”、开挖、回填土方前,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弃土报建手续,实施时应严格执行。

  7)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挡,严禁无围护施工,严禁使用已损坏的围护设施。房屋建筑工程的一般地区、一般路段周边项目的施工场界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0米,自治区、旗、镇重点工程、主要街道、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旅游路线周边项目的施工场界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米;市政公用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米;工期在15天及以内的工程,以及移动速度较快的管线工程,或仅在夜间施工的市政公用工程,可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栏,高度不应低于1.2米。

  8)施工现场空置地面严禁裸露,应采取固化、覆盖或植被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并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对易产生扬尘的部位采取清扫、洒水、喷淋、覆盖、绿化等方式进行扬尘处理。喷雾、喷淋降尘设施应当分布均匀。

  9)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扬尘要求:砂、石等散粒状材料应集中堆放,四周宜设三面围墙,排水通畅,顶部应覆盖;粉状物料应封闭分类存放,存取时应采取相应的降尘措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出场,清运前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用封闭或覆盖等扬尘控制措施。

  10)在24小时内不能清运出场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堆场,堆场周围应进行围挡、遮盖等。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在6m以上的应采取密闭清运,施工场地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采用袋装或密闭清运。

  11)运输企业陆上运输工程泥浆时应采用密闭罐车,水上运输时应采用密闭分隔仓;其他建筑垃圾陆上运输宜采用密闭厢式货车,水上运输宜采用集装箱。建筑垃圾装载高度最高点应低于车厢栏板高度15厘米以上,车辆装载完毕后,厢盖应关闭到位。

  12)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内侧应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及排水沟,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不具备设置车辆冲洗平台的市政公用工程,应设置临时冲洗平台或冲洗措施。车辆出场应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并应保持场内干净、整洁。严禁运输车辆未经冲洗或车辆带泥、挂泥驶出工程现场。

  13)当清理建筑垃圾或废料时,应采用洒水并有吸尘措施,不应采用翻竹底笆、板铲拍打、空压机吹尘等会产生扬尘的方法清理。

  14)工程完工30日内,应平整工地场地和周围场地,清除积土、堆物,并应对裸露地面进行临时绿化或用绿网覆盖。

  (2)建筑垃圾中转调配站扬尘污染控制管理:

  1)堆放区可采取室内或露天方式,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采用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遮盖。中转调配站可根据后端处理处置设施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宜设置在封闭车间内,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2)在主要运输车辆出入口应设置洗车台,外出车辆宜冲洗干净后进入市政道路。

  (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扬尘污染控制管理:

  1)应保证厂区中建筑垃圾原料贮存堆场的安全稳定性。

  2)有条件的企业宜采用湿法工艺防尘。

  3)易产生扬尘的重点工序应采用高效抑尘和收尘设施,物料落地处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4)应加强排风,风垦、吸尘罩及空气管路系统的设计,应遵循低阻、大流量的原则。

  5)车间内应设计集中除尘设施,可采用布袋式除尘加静电除尘组合方式,除尘能力应与粉尘产生量相适应。

  6)雾化洒水降尘措施洒水强度和频率应根据温度、面积、建筑垃圾物料性质、风速等条件设置。

  7)局部抽吸换气次数不宜低于6次/h,含尘气体经过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执打。

  3、水环境保护措施

  (1)厂站选址不应设在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洪泛区和泄洪道。

  (2)厂站选址应该避开以下区域:淤泥区、密集居住区,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0.5千米(不含0.5千米)。

  (3)厂站选址不应设在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内,如选址地临近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场址附近地下水质量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V标准要求。

  (4)厂站地基荷载的要求应大于15千帕/平方米,防止填满垃圾后由于重力作用造成沉陷、塌方而破坏防渗衬层,造成污水渗漏污染地下水。

  (5)建筑垃圾中转调配、资源化利用厂应有雨污分流设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6)厂站排放的污水应先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污水水质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标准才可排放,且不得直接排入二级以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水域中。

  (7)针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采取的控制措施有:

  1)施工废水应先经过沉淀池沉淀,达标后再排入城市排水管道,并将沉淀池中的水回用于施工现场洒水降尘。

  2)现场发现有积水应立即清理,现场道路和排水管道应随时保持畅通,发现有堵塞现象应立即疏导。

  3)施工现场临时食堂排放的生活污水应设置有效的隔油池,工地临时厕所、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4)所有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均应进入截污管道,外排废水应执行纳管标准。

  (8)厂站产生的滤液应进行检测和监测,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等4项指标,并应配合完成黑臭水体水质交叉监测工作。

  4、噪声环境保护措施

  (1)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大噪声工序不应在夜间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到建设、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在工地进出口悬挂公告,与附近居民社区、居委会、物业小区居民进行沟通,求得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音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音,噪音监测点布置宜与扬尘监测点布置位置相结合。

  (3)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昼间不得超过70dB,夜间不得超过55dB,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

  (4)宜通过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或封闭车间控制厂站噪声。

  (5)噪声大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车间,宜采取隔声罩、隔声间或者在车间建筑内墙附加吸声,材料等方式降低噪声。

  (6)各施工、运输单位可选购低噪声、低振动的环保设备,并应加强对高噪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7)在运输过程中,车辆应控制车速,减少鸣笛次数。

  5、土壤环境保护措施

  (1)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要污染物状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

  (2)针对建筑垃圾对土壤带来的污染种类,应做好源头控制,实行垃圾分类回收,回收可再利用的资源。

  (3)积极做好污水导排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做好填埋、消纳区植被覆盖,减轻污染。

  (4)建筑垃圾治理建设项目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5)应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和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应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站(点)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应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7)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时,地方人民政府、其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单位以及生产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相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8)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筑垃圾等。

  (9)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企业单位,执法部门应要求其采取相对应改进措施。

  (10)应编制风险管控、修复活动效果评估报告,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11)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12)建筑垃圾治理项目用地和周边环境用地土壤保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8章 投资匡算

  第46条投资匡算依据

  (1)工程量:依据相关专业提供的设计条件进行计算。

  (2)采用定额:土建工程采用《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建标[2007]163号。

  (3)设备价格:设备价格主要按厂家报价,不足部分市场询价。

  (4)材料价格:主要材料价格按内蒙古自治区造价信息网价格。

  (5)其他费用:执行建设部《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2019版。

  第47条投资匡算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实地走访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不能弄虚作假。

  (2)合理利用资源,效益最高的原则。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应充分利用有限的经费和资源,以达到最高的效益。

  (3)快速准确的原则。通过细致的工作和充分的研究,尽快拿出准确的投资匡算结果。

  (4)适应高科技发展的原则。推动估算过程的现代化,利用高科技手段提高估算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48条投资匡算

  规划期内,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体系建设总投资2620万元,主要集中在规划近期。

  表8-1投资匡算表

项目名称

规模

投资(万元)

建设期限

城川镇建筑垃圾协同消纳场处理项目

20/

1000

近期

装修垃圾收集点

68

136

近期

7

14

远期

中转调配场

17

470

近期

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系统

--

1000

近期

合计

 

2620

 

  注:本表投资仅包括匡算第一部分建设投资,不包含征地费用及第二部分费用。

  规划期内,各镇主要新建项目列表如下表所示。

  表8-2规划期新建项目列表(各镇)

区域

项目

规模

(座)

投资

(万元)

建设期限

敖勒召其镇

装修垃圾收集点

26

52

近期

农村牧区建筑垃圾调配场

6

120

近期

装修垃圾收集点

3

6

远期

小计

 

178

 

城川镇

装修垃圾收集点

12

24

近期

农村牧区建筑垃圾调配场

3

60

近期

装修垃圾收集点

1

2

远期

建筑垃圾协同填埋场

1

1000

近期

小计

 

1086

 

上海庙镇

装修垃圾收集点

23

46

近期

建成区建筑垃圾中转调配站

1

85

近期

农村牧区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

5

100

近期

装修垃圾收集点

2

4

远期

小计

 

235

 

昂素镇

装修垃圾收集点

7

14

近期

建成区建筑垃圾中转调配站

1

85

近期

农村牧区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

1

20

近期

装修垃圾收集点

1

2

远期

小计

 

121

 

第9章 效益分析及保障措施

  第49条效益分析

  1、环境效益

  通过对本规划的逐步落实,规范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的管理,实现“垃圾源头减量化、运输标准化、处置高效化、管理精细化”的综合管理目标。采用资源化处理技术,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垃圾对环境的危害,减少对土壤、水的污染,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可以产生巨大的环境效益。

  2、经济效益

  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实现了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最大化避免了“邻避”效应、确定了经济可行的技术路线:避免重复立项、重复投资、减少建设投资、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一方面,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建筑工程中的充分利用,可减少其堆放产生的土地资源占用费;另一方面,由于城市建设规模巨大,需要大量的建筑材料,通过对建筑垃圾的充分利用可以大大减少对天然原材料的开采和运输,从而降低原料成本。

  3、社会效益

  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将采取企业投资、政府扶持的投融资方式,既可组织相关企业形成新兴战略产业,又可提供大量就业岗位,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通过项目实施可以摸索出一条适合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的道路,为今后发展相关产业、促进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性发展提供宝贵经验。它可减少垃圾的产生量,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减轻处理垃圾的社会负担,同时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对提升城市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推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文明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50条保障措施

  1、组织领导保障

  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离不开行政部门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建筑垃圾治理的工作属于超常规、跨部门的系统性、复杂性工作,既需要依靠科层组织分工合作、明确职责,又需要超越科层组织“高位推进、权威统筹、灵活协调”,要充分发挥公共行政组织领导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虽然针对建筑垃圾的治理成立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专班”,但实际工作中管理闭环体系还不严密,管理链条中的堵点和断点依旧存在。

  应成立由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镇人民政府共同参与的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实施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和各镇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2、管理制度保障

  应制定建筑垃圾中转调配站、资源化处理厂和消纳场等设施的运营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涉及垃圾治理流程的管理动作和配套实施细则。应出台建筑垃圾治理监督激励机制,对各级部门的工作可执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排名,半年一通报,一年一考核”的管理制度。应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构建建筑垃圾的管理闭环。

  3、技术支持保障

  充实建筑垃圾治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加强专业学习、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工作。建立一线作业人员的作业技能培训、作业资格认证、等级评定等制度,保障人员专业操作技能,提高专业化水平。积极参与自治区内外垃圾治理学术研讨、管理研究、技术交流活动,了解自治区内外建筑垃圾治理动态趋势,学习自治区内外兄弟城市、先进地区的管理经验。

  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提升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和时效。搭建覆盖建筑垃圾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起从源头到终端的全链条管理体系。适时开展专项研究,要实现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落实规划提出的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垃圾治理的水平与成效,不仅需要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更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来指引实施。如“建筑垃圾中转调配站选址研究”、“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灵活用地研究”等专题内容。

  4、设施用地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详细规划中应落实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选址和用地规模需求,在土地出让和审批中应明确相关设施的配置标准。适宜采用灵活用地的设施,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落实用地保障。相关垃圾转运设施、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或改造提升方案,应征求环境卫生、综合执法等牵头管理部门的意见。大中型垃圾转运设施、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设施建设前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资金投入保障

  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中所涉垃圾收集、转运与处置设施、设备的采购、发放、配置、安装费用,及由于垃圾分类增加的人员培训、宣传督导、奖励及设施设备运行成本应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应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建设项目,并会同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垃圾处理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科学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应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不断完善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

  部分建筑垃圾的收运处置都具有市场属性,可通过市场化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管理中应拓宽融资渠道,积极采取多渠道、多种模式、多层次的融资。发挥财政投入的撬动作用,完善税收优惠引导作用,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引进竞争机制,推进市场化。此外,在加大资金投入之前,政府部门应对相应的垃圾治理工作方案、收运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行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6、公众参与保障

  应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积极发动、组织引导群众参与管理监督工作,形成广泛的群众基础,涉及群众利益的规划、决策和项目,应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时公布项目建设重点内容,扩大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力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作用,积极组织和引导公民从不同角度、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

 

第10章 附则

  第51条成果构成

  本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图纸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解释和补充。

  第52条规划调整

  规划一经批准,同时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的,须按照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整讨论,并进行公示,经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53条规划实施与解释

  本规划由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本规划解释权属鄂托克前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相关附件下载
转载声明:转载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
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
来源:鄂托克前旗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11-26 15:11

  目 录

  第1章 规划总则

  第1条 指导思想

  第2条 规划期限

  第3条 规划范围

  第4条 规划目标

  第5条 规划思路

  第6条 规划原则

  第7条 规划依据

  第2章 规划预测

  第8条 预测方法

  第9条 工程垃圾产生量预测

  第10条 拆除垃圾产生量预测

  第11条 装修垃圾产生量预测

  第12条 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产生量预测

  第13条 建筑垃圾预测量汇总

  第3章 管理体系规划

  第14条 管理制度建设

  第15条 机构职能建设

  第16条 智慧化信息管理建设

  第17条 投资运营建设

  第18条 应急管理

  第4章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划

  第19条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阶段

  第20条 施工单位的减量化要求

  第21条 源头减量总体措施

  第22条 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

  第23条 工程垃圾

  第24条 拆除垃圾

  第25条 装修垃圾

  第26条 源头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第5章 建筑垃圾处置体系规划

  第27条 规划原则

  第28条 理念和思路

  第29条 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处理技术路线

  第30条 工程垃圾及拆除垃圾处理技术路线

  第31条 装修垃圾处理技术路线

  第32条 处理设施布局模式

  第33条 设施建设规划

  第6章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规划

  第34条 收运模式

  第35条 收运方案

  第36条 收运要求

  第37条 建筑垃圾分类要求

  第38条 建筑垃圾分类措施

  第39条 建筑垃圾回收措施

  第40条 装修垃圾收集点规划

  第41条 中转调配站规划

  第7章 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规划

  第42条 环境影响分析

  第43条 环境保护措施

  第8章 投资匡算

  第44条 投资匡算依据

  第45条 投资匡算原则

  第46条 投资匡算

  第9章 效益分析及保障措施

  第47条 效益分析

  第48条 保障措施

  第10章 附则

  第49条 成果构成

  第50条 规划调整

  第51条 规划实施与解释

  第1章 规划总则

  第1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刻把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发展理念,以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性文件、法规及各类专业性标准、规范为依据,结合鄂尔多斯市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及具体条件,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及污染担责的原则,进行高起点、高要求、适宜本地的建筑垃圾处置规划,构建全旗统筹、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因地制宜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有步骤、有计划地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建设,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不断提高城市品质,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第2条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2024-2035年,规划基准年为2023年,规划近期2024-2030年,规划远期2031-2035年。

  第3条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鄂托克前旗全域,下辖4个镇、1个自治区一类园区、68个嘎查村、17个社区,常住人口10.3万人,总面积1.22万平方公里。

  第4条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坚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理念,合理、安全、环保地解决排放与处置的矛盾,逐步建成“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理无害化、利用资源化、管理信息化”的可持续化建筑垃圾管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水平,促进鄂托克前旗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力争将鄂托克前旗建设成“无废城市”和全国建筑垃圾治理模范城市。

  2、阶段目标

  立足2030年:分析体系问题,补齐短板,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到处置的全过程管控,源头减量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收集运输环节更加安全有序和绿色环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智能化全生命周期管理不断推进,基本建成“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理无害化、利用资源化、管理信息化”的可持续化建筑垃圾管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体系。

  展望2035年: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理无害化、利用资源化、管理信息化”的治理体系全面建成,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建筑垃圾治理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得到全面加强,提高精细化治理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推进。

  3、规划指标

  到2030年底,实现全旗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60%、资源化利用率60%、无害化处理率100%。

  到2035年底,实现全旗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70%、资源化利用率65%、无害化处理率100%。详见下表。

指标

内容

主要指标

指标释义

2030

2035

减量化

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每万平方米排放量(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 号)

≤300

满足国家和地方政策要求

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每万平方米排放量(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 号)

≤200

满足国家和地方政策要求

资源化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量占
建筑垃圾产生量的比例

≥60

≥70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占建筑垃圾产生量的比例

≥60

≥65

规范化

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率(%

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车
辆占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的比例

100

100

无害化

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量
占产生量的比例

100

100

信息化

运输车辆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比例(%

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运输车辆占全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比例

100

100

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监控管理系统安装比例

%

安装监控管理系统的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占全部施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比例

100

100

  第5条规划思路

  采用“大分类、小分流”的模式,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工业废弃物等其他类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管理。同时,对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不同品类建筑垃圾建立差别化收集-运输-利用-处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配套,提高综合利用率和资源化利用率。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全民参与、部门协作、市场运作、奖惩并用得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鼓励建筑垃圾治理全链条、各环节勇于实践、积极创新、摸索出更多适宜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治理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借助于互联网和信息化管理技术,建立起建筑垃圾全流程的管理平台,不断提升建筑垃圾治理精细化、智慧化水平。

  第6条规划原则

  (1)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科学选择适合鄂托克前旗自身特征的经济适用、简便易行的建筑垃圾分类模式,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则抓大控小,紧抓工程渣土和拆除垃圾的治理,加强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排放管控,完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配套,提高综合利用率和资源化利用率。

  (2)科学评估,精准施策

  全方位地对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现状进行调研统计,客观分析目前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优缺点,建立健全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制度,并针对鄂托克前旗现状精准施策。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坚持政府的引导与监督作用,调动社会企业主体参与垃圾治理的积极性,发挥市场机制自主调节能力,推进垃圾资源化,收运处置产业化、市场化。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宣传督导体系,鼓励全民参与,构建多主体协同治理。

  (4)区域统筹,系统设计

  强调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高度统一,充分考虑不同区域功能定位和行政辖区管理职能,按照不同环卫设施服务特点及运行要求,结合旧城区改造、城区建设及设施的规模化(区域化)效应,区域统筹,优化数量,节约用地。垃圾处理遵循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实施对建筑垃圾从收集、运输,综合处理到处置的全系统规划和管理。

  (5)统筹协调、近远结合

  进一步完善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注重与国土空间规划、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法定图则等统筹衔接。以建筑垃圾的处置需求量为刚性空间,并预留一定的弹性空间,进行处置设施的选址规划,为高质量的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预留足够的灵活度。

  (6)循环经济,绿色低碳

  循环经济强调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所有的物质和能源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建筑垃圾作为循环经济重要的一个环节,应大力推进其综合利用,助力鄂托克前旗构建低碳环保的建筑垃圾污染控制体系。

  第7条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修订)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8)《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

  (9)《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10)《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

  (1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

  2、标准规范

  (1)《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

  (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3)《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

  (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2018)

  (5)《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2004)

  (6)《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

  (7)《建筑垃圾转运处理电子联单管理标准》(T/CECS 1210-2022)

  (8)《建筑垃圾减量化设计标准》(T/CECS 1121-2022)

  3、相关规划及技术文件

  (1)《“十四五”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2)《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规划》

  (3)《鄂尔多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4)《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

  (6)《“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7)《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8)《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9)《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具体措施的通知》

  (11)《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

  (12)《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方案》

  (13)《内蒙古自治区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

  (14)《鄂尔多斯市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15)《鄂尔多斯市持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16)《鄂尔多斯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17)《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4、其他

  (1)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现状情况调研表

  (2)其他相关基础资料及文件

第2章 规划预测

  第8条现状概况

  1、管理概况

  鄂托克前旗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建筑垃圾清运的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工作。

  2、收运概况

  鄂托克前旗各镇的对建筑垃圾产生量尚无规范可参考的统计台账数据,建筑垃圾收运体系尚不完善,现状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完全采用市场化模式。

  3、处理概况

  鄂托克前旗现有建筑垃圾处理设施2座,分别位于敖勒召其镇及上海庙经济开发区。

  (1)敖勒召其镇建筑垃圾处理设施

  项目名称: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固废循环利用项目;

  项目选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敖勒召其嘎查;

  占地面积:项目总占地面积166亩;

  处理规模:年总消纳建筑垃圾50万吨;

  处理对象: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2)上海庙建筑垃圾消纳场

  项目名称: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建筑垃圾消纳场

  项目选址: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经济开发区;

  占地面积:126.64亩;

  设计库容:堆填区库容42万立方米,填埋区库容3.7万立方米;

  处理对象: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主要建设内容:建筑垃圾堆填区、卫生填埋区、资源化利用区、分选破碎区、办公区及相关的厂区附属工程。

  第9条预测方法

  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可知,建筑垃圾产生量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工程渣土可结合现场地形、设计资料及施工工艺等综合确定。

  (2)工程垃圾产生量可按下式计算:

  Mg=Rgmg

  式中:Mg——鄂托克前旗工程垃圾产生量(t/a);

  Rg——鄂托克前旗新增建筑面积(104m2/a);

  mg——单位面积工程垃圾产生量基数(t/104m2),可取300 t/104m2-800 t/104m2。

  (3)拆除垃圾产生量可按下式计算:

  Mc=Rcmc

  式中:Mc——鄂托克前旗拆除垃圾产生量(t/a);

  Rc——鄂托克前旗拆除面积(104m2/a);

  mc——单位面积拆除垃圾产生量基数(t/(104m2),可取8000 t/104m2-13000 t/104m2。

  (4)装修垃圾产生量可按下式计算:

  Mz=Rzmz

  式中:Mz——鄂托克前旗装修垃圾产生量(t/a);

  Rz——鄂托克前旗居民户数(户);

  mz——单位户数装修垃圾产生量基数[t/(户·a)],可取0.5 t/(户·a)-1.0 t/(户·a)。

  第10条工程垃圾产生量预测

  规划近期鄂托克前旗平均新增建筑面积约133万平方米,鄂托克前旗单位面积工程垃圾产生量基数为300吨/万㎡;规划远期鄂托克前旗平均新增建筑面积约140万平方米,鄂托克前旗单位面积工程垃圾产生量基数为250吨/万㎡。

  规划近期,工程垃圾产生量为4万吨/年;规划远期,工程垃圾产生量为3.5万吨/年。

  第11条拆除垃圾产生量预测

  近年至规划远期,鄂托克前旗新增拆迁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违项目将基本维持在相对平衡并逐渐减少的状态。规划近期鄂托克前旗平均新增拆除面积约4.2万平方米,规划远期鄂托克前旗平均拆除面积约3.8万平方米。单位面积拆除垃圾产生量基数(吨/万平方米)取值12000。

  规划近期,鄂托克前旗拆除垃圾产生量为5万吨/年;规划远期,鄂托克前旗拆除垃圾产生量为4.5万吨/年。

  第12条装修垃圾产生量预测

  根据《鄂托克前旗统计年鉴》数据,鄂托克前旗人口呈上升趋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规划期内,鄂托克前旗居民装修频次和强度在现状基础上有所增长,因此,规划期内,鄂托克前旗装修垃圾产生量将比现状有所提高。

  规划近期,鄂托克前旗装修垃圾产生量为1.40万吨/年,规划远期,鄂托克前旗装修垃圾产生量为1.43万吨/年。

  第13条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产生量预测

  由于鄂托克前旗没有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的统计数据,因此,本次规划采用国内同类城市经验预测方法,结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的地质特定和新增建筑施工项目整体下行趋势,确定鄂托克前旗工程渣土折算系数取0.6。

  规划近期,鄂托克前旗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产生量为15.60万吨/年,规划远期,鄂托克前旗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产生量为14.14万吨/年。

  第14条建筑垃圾预测量汇总

  结合以上预测,本规划确定近期远期鄂托克前旗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如下:

  表2 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汇总表(单位:万吨/年)

规划近期(2030年)

规划远期(2035年)

工程垃圾

4

3.5

拆除垃圾

5

4.5

装修垃圾

1.40

1.43

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

15.60

14.14

合计

26.01

23.57

 

第3章 管理体系规划

  第15条管理制度建设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应加快编制《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装配式建筑地方标准》,制定《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消纳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和《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为推行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处置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以及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利用的产业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1、污染者付费制度

  按照“谁产生、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具有规范清运和处置的主体责任,需缴纳相关清运处置费。在现有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完整的污染者付费制度。如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建筑、拆迁工程按照建筑面积或产生量收取清运费和处置费,居民装修按照重量或收运次数收取相关费用等。

  2、生态补偿机制

  按照“谁导出,谁补偿;谁导入,谁受偿”的原则,建立建筑垃圾导出区域对建筑垃圾导入区域的长效环境补偿机制,实行生态补偿机制,尤其是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在镇进行生态补偿。该补偿资金的使用原则是:专款专用、定向使用,主要用于环境质量改善、基础设施改善及居民民生改善三大方面。

  3、政府扶持制度

  根据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的实际情况,规划建议政府宜在4个方面进行扶持:

  (1)保证建设工地的工程垃圾、拆迁工地的拆除垃圾能够全部转运至资源化利用厂。

  (2)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减免优惠政策。

  (3)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保障装修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

  (4)落实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优先政策,政府公共设施建设或市政动迁项目优先采用再生砖等产品,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垃圾制砖产品可按照数量减免建筑垃圾处置费。

  4、源头责任机制

  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为工地建筑垃圾管理处置的主要责任人,对于不执行相关规定的工地,一律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市容环卫责任,落实施工工地保洁措施。工程完工应及时清理现场,平整场地和修复破损路面,保证建筑工地出入口及工地周边环境整洁。工地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城管部门建筑垃圾监控系统,依托信息管理系统,对施工工地实行实时监管。

  5、联合执法制度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对建筑垃圾产生源头、运输过程、消纳渠道等各个环节落实严密的措施,实施严格的监管。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专班,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成由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多部门组成的联动机制。加强工作衔接,互通管理信息,强化日常管理,做到既各司其职,又协同共管。

  6、投诉举报制度

  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制度建设,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窗口或平台,鼓励群众对建筑垃圾偷倒乱倒、超重运输等行为进行监督,并对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可依据法律采取批评教育、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的,可将责任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责任人等信息,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对提供有效举报信息的群众设立奖金。

  7、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

  编制装配式建筑地方标准,逐步建立完善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体系。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过程的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提高建筑领域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

  8、建筑垃圾收运管理制度

  (1)装修垃圾

  产生单位或物业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从装修垃圾收集点运输至处置设施。相关管理部门对运输作业公司的运输车辆进行审查,对运输路线进行拟定和监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审查采用年审制,严格审查企业车辆数量、车辆密闭性和管理情况。

  (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

  工程渣土、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产生后,由指定的承运单位进场进行清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由公安交警部门确定,并告知运输单位,同时要求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保持车辆箱体完好,采取密闭措施,进行全程定位监控,严厉查处无证运输车带泥行驶、抛洒滴漏等行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审查采用年审制,严格审查企业车辆数量、车辆密闭性和管理情况。

  第16条机构职能建设

  鄂托克前旗应成立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专班,并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主体部门,组织成立专班,并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建成由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多部门组成的联动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重大事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发现及时、处置迅速、管理闭环”的行业监管体系。

  各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承担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和相关协调配合部门的职责;并应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加快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进度,确保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有效推进。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细化完善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管理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日常执法管理机制,遏制建筑垃圾无证运输、擅自倾倒、抛撒、堆放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管理;建立完善日常巡查机制,确保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加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的宣传告知,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时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及时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情况推送给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和各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

  (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健全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行业监管体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备案,加强装修垃圾排放管理。

  (4)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非法改装、超速超载及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执法检查;强化日常检查监督,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

  (5)生态环境局:加强检查抽查,督促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单位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6)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加快完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建设,对建筑垃圾开展日常管理与监督、宣传与教育、源头管控与指导,并配合旗相关部门做好属地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17条智慧化信息管理建设

  (1)建立闭合的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动态、闭合的建筑垃圾及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全过程监管制度,构建建筑垃圾的智能监管系统。实行排放、运输、资源化和消纳处置行为的核准,企业网上申报资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在线办公、联审联批。

  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处置设施和再生产品纳入监管,建立从建筑垃圾排放、分类、运输、资源化及消纳处置全过程的信息化监控管理体系,融合电子车牌、车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形成了建筑垃圾治理的全闭环信息化管理,实现了建筑垃圾的产生、分类、流向、计量及消纳全程规范化、可视化、智慧化的指挥调度监管。

  (2)建立建筑垃圾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采集相关企业、运输车辆和处置设施等静态信息,以及建筑垃圾产生、分类、运输、资源化及消纳处置全过程的动态信息,将其进行储存和大数据分析、处理,构建建筑垃圾云数据中心。建设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为企业提供产品宣传、服务通道。展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有许可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和资源化利用厂等基础信息,以及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处置量,公开可利用建筑垃圾和再生产品供求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3)建立在线交易服务和资金监管平台

  提供建筑垃圾和再生产品的网上供需交易服务,通过市场调节建筑垃圾排放和再生产品种类,供需平衡,减少多次运输造成的污染。同时建立建筑垃圾产生方、运输方、处置方和监管方的联动机制。产生方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纳入工程预算并预交到监管方开设的专用账户,运输方或处置方承担运输或处置业务后,经产生方、监管方审核同意后将费用支付给运输方或处置方。

  (4)建立一体化的建筑垃圾行业信息化服务系统

  不断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各个阶段的标准、规范,通过产生量预测、体量估算和分类识别,为规划、设计、施工阶段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进行源头减量化提供数字依据,为企业提升生产工艺和装备改造,实现智能化、自动化提供服务。

  (5)建立资源化利用综合评价系统

  确定不同阶段的评价指标,建立评估模型。对鄂托克前旗资源化利用不同阶段的建设情况和成效进行数据分析及跟踪评价,指导地方对标检查、改进提升。开展安全风险和环境影响评估,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的研发,对各个阶段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进行持续监测和预警,实现全过程无害化的跟踪服务。

  第18条投资运营建设

  (1)严格落实建筑垃圾信息备案填报,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编写

  (2)建立建筑垃圾排放核准与处理消纳全过程监管联动机制

  (3)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试点示范,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再生基地

  第19条应急管理

  (1)应急情况处置程序

  发现事故和事故征兆→报警→接报→发出救援命令→开始救援→现场处置→结束紧急状态

  (2)收运体系应急对策

  1)建筑垃圾收运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如下突发情况:

  ①车辆故障,造成停驶。

  ②运输转运过程中残渣发生遗洒等情况。

  ③通过职能部门的执法使得某区域内需收集建筑垃圾的数量突然增加,导致区域内计划车辆满载。

  ④相关职能部门查扣非法收运车辆,车辆及建筑垃圾需要回运。

  ⑤车辆事故或交通拥堵造成车辆不能按原计划时间到达收运地点。

  2)针对上述突发情况应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案如下:

  ①迅速派出预备车辆,衔接后续收运。

  ②应急小组在最短时间内安排清理遗洒现场,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方案,现场设立标志,疏导人员,维持现场秩序,组织人工清扫。遗洒面积大、杂物较重,要增派装载机作业。将清扫物装至应急卡车,清扫完毕后,派水车进行冲刷恢复周边环境。

  ③建立异常情况提前申报机制,业主尽量将建筑垃圾产生情况提前通知收运部门,便于调整收运时间。增加应急预备车辆负责类似业主单位的收运。

  ④派出备用车辆,收运职能部门扣留的非法收运车辆的废弃物。

  ⑤派出备用车辆,避开事故路段或拥堵路段到达指定地点完成收运作业。

  (3)处置体系应急对策

  1)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如下突发情况:

  ①建筑垃圾产生量集剧增长。

  ②处理设施无法工作。

  2)针对上述突发情况应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案如下:

  ①储备可临时堆放建筑垃圾的场地,先充分利用已有储运消纳场进行堆放,再运至临时场地暂时堆放,联系周边县市进行利用或填埋。

  ②临时堆放于后备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定期汇总作业片区内较大面积的未利用土地,作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的后备场地,在突发事件后有需要时进行临时性的征用。

  (4)事故的善后处置

  突发事故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实事求是。并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做好事故分析,查找原因,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供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4章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划

  第20条建筑垃圾源头减量阶段

  (1)在规划阶段,依据地形地貌进行建设工程规划,优化竖向规划方案,减少工程渣土的产生。

  (2)设计阶段,优化结构设计,减少工程垃圾的产生,多方面对设计方案论证,确保可施性。减少装饰性构件的使用,避免不必要的建筑垃圾产生。

  (3)在施工阶段,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最大限度减少工程渣土的排放量。普及装配式建筑和预制构件,研究开发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装配式结构并推广使用,提升住宅全装修交付比例,减少装修垃圾的产生。对于拆除工程,通过优化拆除工序和拆除现场分类,实行有序、专业化拆解,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提高排所放拆除垃圾的品质,同时提高拆除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

  第21条施工单位的减量化要求

  (1)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申请建筑垃圾排放核准,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落实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筑垃圾减量责任。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方式,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在生产、加工、储存、养护及运输等过程中加强管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

  (2)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台账管理制度,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及存放,将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施工垃圾、拆除垃圾及装修垃圾等种类进行分类存放。

  (3)施工单位可在现场将部分满足质量要求的余料根据实际需求加工成各种工程材料,实现源头减量。其他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及时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分类堆放或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进行资源化利用。严禁将生活垃圾、大件垃圾、园林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

  (4)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专项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做好设计深化,并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加强BIM、VR、3D打印等先进技术在工程中的应用,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减少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建筑资源浪费及建筑垃圾产生;推广智慧工地监管系统,提升施工工地监管水平,做好施工中的每一个环节,提高施工质量,有效地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5)施工工地应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设施,鼓励施工单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调配,提高施工期间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率。

  第22条源头减量总体措施

  (1)应成立政府主导的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技术咨询和设备出租机构,对各旧改拆迁项目、新建施工项目提供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机械设备的租赁,使每一个施工工地都可以成为一处小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都能够最大程度地循环利用建筑垃圾,形成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2)加强施工工地施工人员环保意识。

  (3)应推广新的施工技术,提高结构的施工精度,避免凿除或修补而产生的垃圾。

  (4)优化建筑设计。

  (5)做好施工组织。

  (6)做好施工场地临时设施再利用。

  第23条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

  工程渣土和少量工程泥浆可采用区域统筹调配的方式,减少最终产生的需要处理和填埋消纳的总量。对于施工产生的可用于工程回填的建筑渣土,通过区域统筹调配优先用于工程回填,对于超出调配量的渣土以及施工产生的膨胀土和淤泥等不能用于工程回填土的工程渣土,进资源化利用和填埋消纳环节。

  第24条工程垃圾

  (1)应优先使用绿色建材色建材与传统建材相比,在材料物质上,无毒害、无污染,不损害人体健康;在生产原料上,大量使用固体废弃物,节约了天然原材料;在其生产过程中,采用了低能耗的先进制造技术和无污染的生产工艺;在今后建筑拆除时绿色建材也可以再次重复使用。在建筑设计时的建材选用标准当中,优先选用绿色建材,既满足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排放的要求,又是发展生态型建筑业生产的必要条件。

  (2)应发展预制装配式建筑。与传统的结构相比,装配式结构有利于节约建材原材料、减小建材的损耗、避免各种建材构件因尺寸不合而二次加工、切割等产生废料,减少了施工阶段的建筑垃圾量,在建筑物未来的拆除方面都更利于实现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化控制。

  第25条拆除垃圾

  (1)应在设计阶段考虑未来建筑物的拆除。

  (2)应做好旧建筑的处置评价工作,积极开展旧建筑的多元化再利用

  (3)应优化建筑物的拆解方式

  第26条装修垃圾

  可通过推广全装修房、改善施工工艺和提高施工水平等多种方式,从源头上减少装修垃圾的产生量。

  第27条源头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施工工地实行围挡封闭,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含2.5米),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含1.8米),围挡底边应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

  (2)施工现场各类脚手架或外露性临边防护构架的外立面,应使用安全网封闭围护或包裹,并应严密、牢固、平整、美观,其封闭高度应高出作业面1.5米(不含1.5米)。

  (3)施工工地应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减少粉尘对空气的污染。

  (4)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雷雨天气,应及时进行覆盖、做好排水措施。

  (5)在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防止车轮等部位将泥沙带出施工工地造成扬尘污染。

 

第5章 建筑垃圾处置体系规划

  第28条规划原则

  (1)贯彻垃圾分类要求,按照产生源及种类不同,实现分类和协同相结合处置。

  (2)以资源化处理厂为主体,以填埋场为基础保障,以移动式处理设备为重要辅助。

  (3)资源化处理设施应选择成熟可靠、环保节能、适应性强技术工艺路线。

  (4)资源化处理可采用就地处理利用和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布局模式。

  (5)工程渣土的处理原则上应以直接资源化(回填利用)为主。

  第29条理念和思路

  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的处理处置也应与国际及国内先进理念相结合。首先是源头控制及预防,如在建筑工地通过新的建筑材料或工艺的选择,直接避免或减少一些建筑垃圾的产生,实现源头减量;其次直接利用,包括产生源地的直接回用或者工程渣土的直接回填利用等;接着就是建筑垃圾最为重要的资源化处理设施的循环利用,采用各种工艺设备,再次实现建筑垃圾的社会使用价值;任何处理技术或方式,最后经常会有极少量特异性残渣无法资源化循环利用,而作为具有最终处置功能的填埋场就是最后的保障及托底设施。

  第30条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处理技术路线

  规划鄂托克前旗工程渣土主要采用回填的方法,以市场平衡为主。

  回填的区域,一是考虑需要渣土的施工工地或单位;二是在公园、街头绿地等堆山造景,形成一定高度的假山,创造公园、街头绿地新的观景制高点,营造公园、绿地高低起伏、曲径通幽的格局气势;三是根据防洪规划、竖向规划,利用需要提高标高的区域进行整体平填。四是与沙坑治理、矿山修复工程相结合。在工程渣土完全得到回填处理之前,可选择部分暂时不会开发的地块或其他空地设置为建筑垃圾临时调配站或建设堆填场,用于工程渣土和其他可利用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并开放市场信息,共享供需信息, 便于供土方和需土方的工程渣土进行平衡,提高工程渣土回填利用率。

  第31条工程垃圾及拆除垃圾处理技术路线

  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应优先采用资源化利用处理方式。通过破碎、分拣等技术工艺,生产成为再生产品(再生骨料、再生预制品等),代替天然砂石,用于路基填充、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可用于打混凝土和铺木栈道的垫层,也可用于铺装作业道、园路、休闲广场、雨水花园、停车场,组装景观小品等。提倡建设工地和拆迁工地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就地处理再利用,减少运输成本。就地加工利用应达到环保要求,不能达到的,应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处置。拆除垃圾在单位时间内产生量较大,资源化处理厂无法实现处理时,可选择部分暂时不会开发的地块或其他空地设置为建筑垃圾临时调配站或建设堆填场临时堆存。

  第32条装修垃圾处理技术路线

  装修垃圾应实施源头分类,经分拣后具备资源化利用价值的木材、金属、玻璃进入废品回收利用渠道,价值较低或不便形成回收利用纸类、塑料和部分竹木等,可进入鄂托克前旗生活垃圾焚烧厂、填埋场处理处置;混凝土、砖瓦、瓷制品等无机惰性物质纳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进一步资源化利用,如有少量有毒有害物质,应进入危险废物处理设施。

                                                  

图1  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路线图

  第33条处理设施布局模式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布局通常包括分散式处理、全市集中式处理和分片区集中处理三种模式。分片区集中处理模式是一种发达国家较为惯行的建筑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布局模式。该模式可降低建筑垃圾收运和运营的成本并形成规模经济效应,在突发事件中可以互相弥补,起到应急处理的作用。结合现状设施布局情况,推荐鄂托克前旗采用分片区集中处理模式。

  第34条设施建设规划

  根据前述分析,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主要为资源化处理厂和填埋场,并辅以移动式处理设备,其中以资源化处理厂为主体,提升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以填埋场为基础保障,一是用于残渣的最终填埋处置,二是作为全旗建筑垃圾处理的应急保障设施,应对突发状况。移动式处理设施可直接进驻建设工地进行就地资源化,也可配合填埋场、中转调配站使用,可有效降低建筑垃圾清运费用。

  规划期内,鄂托克前旗采用“分片区集中”布局,在上海庙镇、敖勒召其镇已有2座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现状基础上,在城川镇依托生活垃圾填埋场设置一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具体建设内容如下:

  城川镇建筑垃圾协同消纳场处理项目

  项目名称:城川镇建筑垃圾协同消纳场处理项目;

  项目选址:城川镇生活垃圾填埋场旁;

  服务范围:城川镇;

  处理对象:城市建设开发过程中产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以及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

  用地面积:约20亩;

  设计规模:约20吨/日;

  处理工艺:筛分+破碎+堆填+填埋;

  估算投资:约1000万元;

  建设计划:规划近期。

  第35条构建程闭环管理体系

  1、加强备案申报管理

  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工程所在地区的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相关管理部门要通过计划产生量、累计申报量、工地回填量、运输合同量和消纳处置量等的比对核验,核查建筑垃圾已申报项目的全量委托和排放去向情况,加大对属地建筑垃圾处置申报的批后监管力度。相关管理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要对建筑垃圾处置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镇政府和公安部门查处。

  2、加强源头工地监管

  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推进在有建筑垃圾进出的点状工地车辆出入口、线性工程车辆主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和车辆车牌识别等设备;视频监控信息接入建设主管部门旗一级信息管理平台后,供相关部门按需调用;车辆车牌识别信息、高位抓拍全景图片接入旗建筑垃圾数字化智能监管平台,研判分析后推送至镇政府和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过视频数据和车牌识别信息加强源头工地建筑垃圾数字化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及时对系统报警的异常情况加强现场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系统报警的调查处理情况定期开展跟踪监督,并配合做好执法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在开展施工质量安全现场审核时,应当查验建筑垃圾处置证,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处置的宣贯告知和监督检查;发现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等违法情形的,要及时通知执法部门,并由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镇政府要切实履行未纳入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管理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责任,加强网格化巡查和执法频次,及时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运输处置市场监管

  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要完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招投标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严格把关;建立运输单位信用管理制度,规范运输单位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严查非法转包、挂靠等现象。

  4、加强运输车辆监管

  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要完善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核发,督促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加强车辆管理;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车辆车载定位系统升级和车载计重装置普及安装。建筑垃圾运输相关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依法吊销其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

  5、加强处置场所监管

  加快制订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管理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接收凭证管理,对在处置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和车辆车牌识别设备、安装称重系统等电子信息装置加强监管。镇政府要规范开展日常管理,督促处置场所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巡查,及时查处发现的问题,并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第6章建筑垃圾收运体系规划

  第36条收运模式

  建筑垃圾的收运应由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成立的处置单位和市场运输公司负责,其中市场运输公司必须经过政府部门审核,符合标准后才能核准运营。

  本规划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管理、规范运输”的原则,根据不同建筑垃圾产生源的分布情况,结合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服务范围,确定建筑垃圾收集模式,明确转运设施布局,提出运输车辆要求,因地制宜地推进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依托信息化管理技术与平台,建立覆盖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全过程的电子联单跟踪系统,实现闭环监管。

图2 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收运模式

  第37条收运方案

  (1)应结合地区实际情况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及中转调配站,做好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及中转调配站分类堆放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2)居民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投放至附近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由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至建筑垃圾中转调配站。对三无小区或条件有限的区域,可以采用定时或预约上门收集等方式解决建筑垃圾临时堆放问题。装修垃圾捆扎装袋后,方可运至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或中转调配站。

  (3)施工单位将除工程渣土以外的建筑垃圾运至建筑垃圾中转调配站进行分拣及分类堆放或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资源化利用。工程渣土根据建筑垃圾处理专项方案及主管部门要求运至指定地点消纳。

  第38条收运要求

  (1)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及装修垃圾,在运输过程中要实行分类运输,不得混装混运,防止环境污染。加强运输环节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让运输变得更高效环保。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如实记录运输的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时间等信息,并定期上报至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非法改装、超速超载及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执法检查,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要求,对不落实《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要求和不履行责任的运输单位,可报请相关部门吊销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安装全密闭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行车记录仪和相应的监控设备,严禁运输车辆沿途泄漏抛洒。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旗交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的行驶路线及时间规范收运。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所属驾驶人员和车辆的动态管控,建立运输安全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

  (4)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总量控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总量应保持在合理范围,确保能满足实际工作和市场的需要。

  (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标志齐全,车厢、底盘及车轮无大块泥沙附着物。

  (6)运输车辆车厢盖宜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动作应平稳灵活,车厢底部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7)运输车辆驶离装载现场前,应检查厢盖是否密闭到位,车厢栏板锁紧装置是否可靠有效。

  (8)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考核标准,严格运输车辆达标、建筑垃圾准运核准办理、规范行驶、达标排放、车辆定位等内容,定期进行考核评分,并纳入建筑业诚信体系管理。

  (9)实行建筑垃圾清运“联单”管理制度,构建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打通建筑垃圾排放运输许可与道路通行审批联动环节,探索建立“排放证、运输证、通行证”三证合一的准运模式。

  第39条建筑垃圾分类要求

  建筑垃圾的收集应加强源头控制,逐步实现分流与分类,节约建筑垃圾收运和处理费用,降低后续处理难度。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全过程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建筑垃圾进入收集系统前宜根据收运车辆和收运方式的需要进行破碎、脱水、压缩等预处理,应根据其种类和资源化利用要求分类收集,分类堆放。

  第40条建筑垃圾分类措施

  1)工程渣土

  ①需临时存放的工程渣土应在施工工地安全部位集中堆放,堆放高度不应超出围挡高度,并与围挡(墙)及基坑周边保持安全距离,与现有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②建筑垃圾堆放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过3米,当超过3米时,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稳定性验算,保证堆体和地基的稳定安全。当堆场场地附近有挖方工程时,应进行堆体和挖方边坡稳定性验算,保证挖方工程安全。

  2)工程垃圾

  ①柱基工程的工程桩桩头、基坑工程的临时支撑可统一收集。现场破碎、分离混凝土和钢筋时,混凝土和钢筋应分类堆放。

  ②道路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应单独收集。

  ③其他工程垃圾不应与工程桩桩头、支撑或道路混凝土、沥青混合料混杂。

  3)拆除垃圾

  ①建(构)筑物拆除前应清除、腾空内部可移动设施、设备、家具等物品。

  ②附属构件(门、窗等)可先于主体结构拆除,再分类堆放。

  ③拆除的混凝土梁、柱、楼板构件或其他预制件可统一收集。

  ④砖瓦宜分类堆放。

  4)装修垃圾

  ①装修垃圾宜采用预约上门方式收集,并实行袋装化收集。

  ②有设置装修垃圾临时收集点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a.能存放场所范围内的装修垃圾,同时供收运车辆进出、回车。

  b.地面应硬化,宜与场地道路同高。

  c.应设置标识标牌、围挡、遮雨棚、消防设施,宜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d.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41条建筑垃圾回收措施

  1)利用废弃建筑混凝土和废弃砖石生产粗细骨料,可用于生产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砂浆或制备诸如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粗细骨料添加固化类材料后,也可用于用于地基加固、道路工程垫层、室内地坪及地坪垫层、蒸压粉煤灰砖等生产。

  2)利用废砖瓦生产骨料,可用于生产再生砖、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

  3)渣土可用于筑路施工、桩基填料、地基基础等。

  4)废弃路面沥青混合料可按适当比例直接用于再生沥青混凝土。

  5)废弃道路混凝土可加工成再生骨料用于配制再生混凝土。

  6)废木材,除了作为模板和建筑用材再利用外通过木材破碎机,弄成碎屑可作为造纸原料或作为燃料使用,或用于制造中密度纤维板。

  7)废金属、钢料等经分拣后送钢铁厂或有色金属冶炼厂回炼。

  8)废玻璃分拣后送玻璃厂或微晶玻璃厂做生产原料。

  第42条装修垃圾收集点规划

  (1)布置原则

  便收利运:考虑群众的投放习惯,结合最佳收运路径,科学合理的布点。

  分类收集:在装修垃圾收集点设立醒目的标识牌,要求分类袋装,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和有害有毒危险废弃物。

  安全可行:落实建筑垃圾防尘、防渗及防溢措施。及时清运,隔离作业防止扩散污染周围环境。

  (2)建设要求

  装修垃圾收集点应为硬化水泥或沥青地面,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便于装修垃圾的堆放及上门收运。既便于前端分类、收集和转运,也便于后续运输和利用处理。

  (3)规划方案

  规划建议新建住宅区或商业楼栋须设置至少1处装修垃圾收集点,配备相应降尘、覆盖设备,满足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标准要求,并将其设计要求落实在土地出让条件中与住宅小区一并建设使用。物业在居民入住时即对居民提出要求,确保居民装修时应将建筑垃圾袋装后放置于住宅小区的装修垃圾收集点。已建住宅区或商业楼栋由物业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商业楼栋、沿街店铺等,规划以社区为单位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

  装修垃圾收集点一般为临时用地,应结合小区、社区、村/嘎查的实际情况进行选址,优先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大件垃圾收集点合并建设。

  规划近期,鄂托克前旗拟新建装修垃圾收集点68处,远期新增7处,并对近期投用的收集点做好及时维修和养护。

  第43条中转调配站规划

  (1)布置原则

  统筹设置:综合考虑产生量、收(转)运能力及运距、处置方式、环境影响、群众意愿等因素,科学选点,适当规模、适当数量设置,力求设置数量与实际需要基本匹配。

  严格控制: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规定的要求开展报批管理,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置。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切实加强对违规堆放场所的日常监管,依法严查违规设置、不规范设置、安全环保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确保设置规范、管理到位。

  安全运行:遵循“安全第一”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要求。建设运行主体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环保事故处置预案,明确现场管理安全环保责任,落实场所安全环保管理措施,常态化组织安全环保隐患排查及整改,严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

  (2)技术要求

  ①建筑垃圾可采取露天或室内堆放方式,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覆盖。

  ②建筑垃圾堆放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过3米,当超过3米时,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稳定性验算,保证堆体和地基的稳定安全。当堆场场地附近有挖方工程时,应进行堆体和挖方边坡稳定性验算,保证挖方工程安全。

  ③堆放区应采用硬化地坪,其标高应高于周围地坪标高15厘米以上,堆放区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并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堆放区应分类设置并标记明显。

  ④调配场内可根据建筑垃圾规模设置筛分、破碎、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等,确保未被污染的建筑垃圾能够快速实现就地资源化利用。

  ⑤调配站内应设置场区道路,连接场内各堆放区与场外市政道路。

  ⑥调配站应配备装载机、推土机等作业机械,配备机械数量应与作业需求相适应。

  ⑦生产管理区应设置在分类堆放区的上风向,宜设置办公用房等设施。中、大型规模的中转调配站宜设置作业设备、运输车辆的维修车间等设施。

  (3)选址

  结合鄂托克前旗现状及末端处理设施布局,建筑垃圾中转调配站服务半径应控制在10-20千米范围内,每座建筑垃圾中转站占地面积在0.5-1.5万平方米之间,处理量在3-5万立方米之间。

  近期规划布置建筑垃圾中转调配站2座,分别位于昂素镇及上海庙镇,依托现有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服务区域内建筑垃圾暂时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时的短期贮存。

  依据“多规合一”要求,结合《鄂托克前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三区三线”,用地选址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等,建筑垃圾中转调配站的用地性质可以为临时性用地。若该用地被使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商定,并提供其他用地替代。

    表3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中转调配站统计表

序号

区划

数量

拟选厂址

建设计划

1

昂素镇

1

昂素社区垃圾压缩中转站

规划近期

2

上海庙镇

1

上海庙镇布拉格社区垃圾压缩中转站

  备注:场址具体位置以最终批复的用地红线坐标为准。

  (4)运营与维护

  1)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设立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监管,督促生产运营管理。

  2)转运车辆进出应执行“一车一单”的制度,经核准证件后,才可放行。

  3)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场内进行捡拾废品等活动。

  4)应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分类堆放区、分拣区、作业场地和作业人员。

  5)应配备相应的作业机械、照明、消防、降尘、降噪、排水等设施设备。

  6)应定期保养和及时维修站内设备设施。

  7)进场的建筑垃圾应根据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分类堆放,并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

  8)堆放区可采取室内或露天方式,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遮盖。

 

第7章 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规划

  第44条环境影响分析

  1、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在建设期间的各项施工活动不可避免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主要包括水土流失、废气、粉尘、噪声、固体废弃物、废水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而且以粉尘和施工噪声的影响尤为突出。

  (1)水土流失。地基的开挖、拓宽、管道铺设时地面或道路开挖或弃土,如不及时运走或堆放时覆盖不当,遇雨时水土流失,并通过地面径流或下水管道进入市政排污管道,造成污染。

  (2)大气污染。施工期,频繁使用机动车运送原材料、设备和建筑机械设备以及临时采用柴油发电机供电,这些车辆及设备的运行会排放一定量的CO、NOx以及未完全燃烧的碳氢化物HC等,同时产生扬尘污染大气环境。扬尘污染造成大气中TSP、PM10值增高,根据类比资料,施工扬尘的起尘量与许多因素有关。主要包括:基础开挖起尘量、施工渣土堆场起尘量、进出车辆夹带泥砂量、水泥搬运量、弃土外运装载起尘量以及起尘高度、采取的防护措施、空气湿度、风速等因素有关。

  (3)废水。施工期的水污染主要源自施工人员日常生活产生,主要是食堂污水、粪便污水、浴室污水,主要污染物是CODCr、BOD5和石油类等,采用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

  (4)噪声。施工期噪声主要来自施工机械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和运输车辆噪声。施工机械噪声由施工机械所造成,如挖土机械、打桩机械、混泥土搅拌机、升降机等,多为点声源。施工作业噪声主要指一些零星的敲打声、装卸建材的撞击声、施工人员的吆喝声、拆装模板的撞击声等,多为瞬间噪声。运输车辆的噪声属于交通噪声。在这些施工噪声中对声环境影响最大的是施工机械噪声。

  (5)固体废弃物。施工期的固废主要有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废弃土石方、施工建筑垃圾以及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统一收集后暂存,待项目调试后处理。

  2、运营期环境影响分析

  运营期的环境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废气:主要来自生产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2)废水:主要来自员工生活污水和各生产处理工段产生的生产废水。

  (3)固废:主要来各生产处理工段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4)噪声:主要来自厂区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

  3、环境保护总控目标

  (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填埋处置工程应有雨污分流设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程应通过洒水降尘、封闭设备、局部抽吸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并应符合雾化洒水降尘措施洒水强度和频率应根据温度、面积、建筑垃圾物料性质、风速等条件设置;局部抽吸换气次数不宜低于6次/h,含尘气体经过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执行。

  (3)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应选取低噪声运输车辆,车辆在车厢开启、关闭、卸料时产生的噪声不应超过82dB(A)。

  2)宜通过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或封闭车间控制处理工程噪声。

  3)资源化处理车间,宜采取隔声罩、隔声间或者在车间建筑内墙附加吸声材料等方式降低噪。

  4)场(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规定。

  (4)建筑垃圾处置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作出评价。

  2)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建筑垃圾处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4、环境保护原则

  (1)遵循可持续发展、环境与发展宏观综合决策原则,合理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切实预防和控制建筑垃圾在运输和处置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为城镇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2)坚持“减量化”原则,即在建筑垃圾形成之前,就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的控制措施将其减量。

  (3)坚持“资源化”原则,综合治理,化害为利,变废为宝;坚持建设“三同步”,达到效益“三统一”,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4)坚持“谁产出谁处置,谁污染谁负责”和“守法者奖,污染者罚”的原则,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强科学防控。

  (5)坚持“科学选址,安全建设”原则。

  (6)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旗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7)建筑垃圾应按不同的产生源、种类、性质进行分别堆放、分流收运、分别处理。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全过程严禁混入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45条环境保护措施

  1、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根据有关加强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建议如下:

  (1)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土石方、砂料等的平衡工作,如有剩余,应及时进行调配;如有缺口,应采购宕渣砾料代替。

  (2)开挖裸露面,应有防治措施,缩短暴露时间,以减少水土流失。

  (3)借土应做到零堆放。

  (4)雨季施工时,应备有工程布覆盖

  (5)土石方堆坡面应保持平整和密实。

  2、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建筑垃圾主要在产生、运输、处置三个阶段均会产生大量的扬尘,对区域内的大气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对大气环境保护主要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1)对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扬尘污染控制管理:

  1)施工单位应落实控制扬尘的经费,保证扬尘控制经费专款专用。

  2)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及制度,并做好分阶段作业扬尘控制。

  3)施工单位应指定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工地扬尘的管理工作,并应建立扬尘控制档案,工作总结、实施方案、会议记录和宣传资料等。

  4)施工单位应对参加本工程施工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保护环境、控制扬尘知识及重要性等有关方面的教育和宣传,扬尘控制措施和承诺的内容应在工地四周醒目处进行公示,对控制扬尘工作的职责进行应进行分解落实,使本工地的扬尘控制制度做到层层落实,控制到位。

  5)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场地进行地面硬化处理,因施工需要不硬化的地方应用绿网覆盖或采用其它措施,使泥土不裸露,临街及临居民小区作业面应用绿色密目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处理。

  6)施工单位应在建筑施工场地进行“三通一平”、开挖、回填土方前,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弃土报建手续,实施时应严格执行。

  7)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挡,严禁无围护施工,严禁使用已损坏的围护设施。房屋建筑工程的一般地区、一般路段周边项目的施工场界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0米,自治区、旗、镇重点工程、主要街道、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旅游路线周边项目的施工场界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米;市政公用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米;工期在15天及以内的工程,以及移动速度较快的管线工程,或仅在夜间施工的市政公用工程,可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栏,高度不应低于1.2米。

  8)施工现场空置地面严禁裸露,应采取固化、覆盖或植被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并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对易产生扬尘的部位采取清扫、洒水、喷淋、覆盖、绿化等方式进行扬尘处理。喷雾、喷淋降尘设施应当分布均匀。

  9)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扬尘要求:砂、石等散粒状材料应集中堆放,四周宜设三面围墙,排水通畅,顶部应覆盖;粉状物料应封闭分类存放,存取时应采取相应的降尘措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出场,清运前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用封闭或覆盖等扬尘控制措施。

  10)在24小时内不能清运出场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堆场,堆场周围应进行围挡、遮盖等。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在6m以上的应采取密闭清运,施工场地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采用袋装或密闭清运。

  11)运输企业陆上运输工程泥浆时应采用密闭罐车,水上运输时应采用密闭分隔仓;其他建筑垃圾陆上运输宜采用密闭厢式货车,水上运输宜采用集装箱。建筑垃圾装载高度最高点应低于车厢栏板高度15厘米以上,车辆装载完毕后,厢盖应关闭到位。

  12)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内侧应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及排水沟,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不具备设置车辆冲洗平台的市政公用工程,应设置临时冲洗平台或冲洗措施。车辆出场应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并应保持场内干净、整洁。严禁运输车辆未经冲洗或车辆带泥、挂泥驶出工程现场。

  13)当清理建筑垃圾或废料时,应采用洒水并有吸尘措施,不应采用翻竹底笆、板铲拍打、空压机吹尘等会产生扬尘的方法清理。

  14)工程完工30日内,应平整工地场地和周围场地,清除积土、堆物,并应对裸露地面进行临时绿化或用绿网覆盖。

  (2)建筑垃圾中转调配站扬尘污染控制管理:

  1)堆放区可采取室内或露天方式,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采用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遮盖。中转调配站可根据后端处理处置设施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宜设置在封闭车间内,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2)在主要运输车辆出入口应设置洗车台,外出车辆宜冲洗干净后进入市政道路。

  (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扬尘污染控制管理:

  1)应保证厂区中建筑垃圾原料贮存堆场的安全稳定性。

  2)有条件的企业宜采用湿法工艺防尘。

  3)易产生扬尘的重点工序应采用高效抑尘和收尘设施,物料落地处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4)应加强排风,风垦、吸尘罩及空气管路系统的设计,应遵循低阻、大流量的原则。

  5)车间内应设计集中除尘设施,可采用布袋式除尘加静电除尘组合方式,除尘能力应与粉尘产生量相适应。

  6)雾化洒水降尘措施洒水强度和频率应根据温度、面积、建筑垃圾物料性质、风速等条件设置。

  7)局部抽吸换气次数不宜低于6次/h,含尘气体经过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执打。

  3、水环境保护措施

  (1)厂站选址不应设在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洪泛区和泄洪道。

  (2)厂站选址应该避开以下区域:淤泥区、密集居住区,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0.5千米(不含0.5千米)。

  (3)厂站选址不应设在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内,如选址地临近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场址附近地下水质量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V标准要求。

  (4)厂站地基荷载的要求应大于15千帕/平方米,防止填满垃圾后由于重力作用造成沉陷、塌方而破坏防渗衬层,造成污水渗漏污染地下水。

  (5)建筑垃圾中转调配、资源化利用厂应有雨污分流设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6)厂站排放的污水应先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污水水质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标准才可排放,且不得直接排入二级以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水域中。

  (7)针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采取的控制措施有:

  1)施工废水应先经过沉淀池沉淀,达标后再排入城市排水管道,并将沉淀池中的水回用于施工现场洒水降尘。

  2)现场发现有积水应立即清理,现场道路和排水管道应随时保持畅通,发现有堵塞现象应立即疏导。

  3)施工现场临时食堂排放的生活污水应设置有效的隔油池,工地临时厕所、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4)所有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均应进入截污管道,外排废水应执行纳管标准。

  (8)厂站产生的滤液应进行检测和监测,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等4项指标,并应配合完成黑臭水体水质交叉监测工作。

  4、噪声环境保护措施

  (1)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大噪声工序不应在夜间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到建设、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在工地进出口悬挂公告,与附近居民社区、居委会、物业小区居民进行沟通,求得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音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音,噪音监测点布置宜与扬尘监测点布置位置相结合。

  (3)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昼间不得超过70dB,夜间不得超过55dB,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

  (4)宜通过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或封闭车间控制厂站噪声。

  (5)噪声大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车间,宜采取隔声罩、隔声间或者在车间建筑内墙附加吸声,材料等方式降低噪声。

  (6)各施工、运输单位可选购低噪声、低振动的环保设备,并应加强对高噪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7)在运输过程中,车辆应控制车速,减少鸣笛次数。

  5、土壤环境保护措施

  (1)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要污染物状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

  (2)针对建筑垃圾对土壤带来的污染种类,应做好源头控制,实行垃圾分类回收,回收可再利用的资源。

  (3)积极做好污水导排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做好填埋、消纳区植被覆盖,减轻污染。

  (4)建筑垃圾治理建设项目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5)应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和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应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站(点)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应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7)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时,地方人民政府、其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单位以及生产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相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8)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筑垃圾等。

  (9)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企业单位,执法部门应要求其采取相对应改进措施。

  (10)应编制风险管控、修复活动效果评估报告,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11)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12)建筑垃圾治理项目用地和周边环境用地土壤保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8章 投资匡算

  第46条投资匡算依据

  (1)工程量:依据相关专业提供的设计条件进行计算。

  (2)采用定额:土建工程采用《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建标[2007]163号。

  (3)设备价格:设备价格主要按厂家报价,不足部分市场询价。

  (4)材料价格:主要材料价格按内蒙古自治区造价信息网价格。

  (5)其他费用:执行建设部《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2019版。

  第47条投资匡算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实地走访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不能弄虚作假。

  (2)合理利用资源,效益最高的原则。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应充分利用有限的经费和资源,以达到最高的效益。

  (3)快速准确的原则。通过细致的工作和充分的研究,尽快拿出准确的投资匡算结果。

  (4)适应高科技发展的原则。推动估算过程的现代化,利用高科技手段提高估算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48条投资匡算

  规划期内,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体系建设总投资2620万元,主要集中在规划近期。

  表8-1投资匡算表

项目名称

规模

投资(万元)

建设期限

城川镇建筑垃圾协同消纳场处理项目

20/

1000

近期

装修垃圾收集点

68

136

近期

7

14

远期

中转调配场

17

470

近期

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系统

--

1000

近期

合计

 

2620

 

  注:本表投资仅包括匡算第一部分建设投资,不包含征地费用及第二部分费用。

  规划期内,各镇主要新建项目列表如下表所示。

  表8-2规划期新建项目列表(各镇)

区域

项目

规模

(座)

投资

(万元)

建设期限

敖勒召其镇

装修垃圾收集点

26

52

近期

农村牧区建筑垃圾调配场

6

120

近期

装修垃圾收集点

3

6

远期

小计

 

178

 

城川镇

装修垃圾收集点

12

24

近期

农村牧区建筑垃圾调配场

3

60

近期

装修垃圾收集点

1

2

远期

建筑垃圾协同填埋场

1

1000

近期

小计

 

1086

 

上海庙镇

装修垃圾收集点

23

46

近期

建成区建筑垃圾中转调配站

1

85

近期

农村牧区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

5

100

近期

装修垃圾收集点

2

4

远期

小计

 

235

 

昂素镇

装修垃圾收集点

7

14

近期

建成区建筑垃圾中转调配站

1

85

近期

农村牧区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

1

20

近期

装修垃圾收集点

1

2

远期

小计

 

121

 

第9章 效益分析及保障措施

  第49条效益分析

  1、环境效益

  通过对本规划的逐步落实,规范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的管理,实现“垃圾源头减量化、运输标准化、处置高效化、管理精细化”的综合管理目标。采用资源化处理技术,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垃圾对环境的危害,减少对土壤、水的污染,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可以产生巨大的环境效益。

  2、经济效益

  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实现了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最大化避免了“邻避”效应、确定了经济可行的技术路线:避免重复立项、重复投资、减少建设投资、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一方面,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建筑工程中的充分利用,可减少其堆放产生的土地资源占用费;另一方面,由于城市建设规模巨大,需要大量的建筑材料,通过对建筑垃圾的充分利用可以大大减少对天然原材料的开采和运输,从而降低原料成本。

  3、社会效益

  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将采取企业投资、政府扶持的投融资方式,既可组织相关企业形成新兴战略产业,又可提供大量就业岗位,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通过项目实施可以摸索出一条适合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的道路,为今后发展相关产业、促进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性发展提供宝贵经验。它可减少垃圾的产生量,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减轻处理垃圾的社会负担,同时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对提升城市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推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文明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50条保障措施

  1、组织领导保障

  鄂托克前旗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离不开行政部门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建筑垃圾治理的工作属于超常规、跨部门的系统性、复杂性工作,既需要依靠科层组织分工合作、明确职责,又需要超越科层组织“高位推进、权威统筹、灵活协调”,要充分发挥公共行政组织领导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虽然针对建筑垃圾的治理成立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专班”,但实际工作中管理闭环体系还不严密,管理链条中的堵点和断点依旧存在。

  应成立由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镇人民政府共同参与的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实施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和各镇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2、管理制度保障

  应制定建筑垃圾中转调配站、资源化处理厂和消纳场等设施的运营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涉及垃圾治理流程的管理动作和配套实施细则。应出台建筑垃圾治理监督激励机制,对各级部门的工作可执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排名,半年一通报,一年一考核”的管理制度。应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构建建筑垃圾的管理闭环。

  3、技术支持保障

  充实建筑垃圾治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加强专业学习、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工作。建立一线作业人员的作业技能培训、作业资格认证、等级评定等制度,保障人员专业操作技能,提高专业化水平。积极参与自治区内外垃圾治理学术研讨、管理研究、技术交流活动,了解自治区内外建筑垃圾治理动态趋势,学习自治区内外兄弟城市、先进地区的管理经验。

  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提升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和时效。搭建覆盖建筑垃圾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起从源头到终端的全链条管理体系。适时开展专项研究,要实现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落实规划提出的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垃圾治理的水平与成效,不仅需要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更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来指引实施。如“建筑垃圾中转调配站选址研究”、“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灵活用地研究”等专题内容。

  4、设施用地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详细规划中应落实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选址和用地规模需求,在土地出让和审批中应明确相关设施的配置标准。适宜采用灵活用地的设施,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落实用地保障。相关垃圾转运设施、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或改造提升方案,应征求环境卫生、综合执法等牵头管理部门的意见。大中型垃圾转运设施、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设施建设前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资金投入保障

  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中所涉垃圾收集、转运与处置设施、设备的采购、发放、配置、安装费用,及由于垃圾分类增加的人员培训、宣传督导、奖励及设施设备运行成本应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应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建设项目,并会同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垃圾处理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科学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应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不断完善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

  部分建筑垃圾的收运处置都具有市场属性,可通过市场化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管理中应拓宽融资渠道,积极采取多渠道、多种模式、多层次的融资。发挥财政投入的撬动作用,完善税收优惠引导作用,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引进竞争机制,推进市场化。此外,在加大资金投入之前,政府部门应对相应的垃圾治理工作方案、收运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行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6、公众参与保障

  应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积极发动、组织引导群众参与管理监督工作,形成广泛的群众基础,涉及群众利益的规划、决策和项目,应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时公布项目建设重点内容,扩大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力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作用,积极组织和引导公民从不同角度、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

 

第10章 附则

  第51条成果构成

  本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图纸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解释和补充。

  第52条规划调整

  规划一经批准,同时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的,须按照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整讨论,并进行公示,经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53条规划实施与解释

  本规划由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本规划解释权属鄂托克前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相关附件下载